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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總理信任投票在德國行政立法關係之角色 - 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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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83<br />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br />

檢 視 總 理 信 任 投 票 在 德 國 行 政<br />

*<br />

立 法 關 係 之 角 色<br />

羅 凱 凌<br />

∗∗<br />

一 、 前 言<br />

二 、 信 任 投 票 在 聯 邦 德 國 之 法 律 規 範 層 次<br />

三 、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在 聯 邦 德 國 之 實 際 運 作<br />

四 、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之 規 範 性 與 實 際 影 響 比 較<br />

五 、 結 論<br />

「 總 理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 乃 議 會 內 閣 制 國 家 穩 定 「 行 政 立 法 互<br />

動 關 係 」 的 機 制 之 一 , 為 達 此 目 標 , 行 政 機 關 被 授 予 一 項 處 理 危<br />

機 之 主 動 權 限 , 並 於 運 作 程 序 中 給 予 聯 邦 總 理 、 聯 邦 議 會 以 及 聯<br />

邦 總 統 三 大 憲 法 機 關 不 同 的 權 限 與 責 任 , 實 現 憲 法 機 關 間 相 互 制<br />

衡 之 目 標 , 建 立 穩 定 運 作 之 憲 政 體 系 。 然 本 文 透 過 對 德 意 志 聯 邦<br />

共 和 國 建 國 以 來 五 次 信 任 投 票 之 研 究 分 析 , 發 現 實 際 運 作 與 此 制<br />

度 設 計 之 原 意 多 所 出 入 。 詳 言 之 , 就 德 國 內 閣 體 制 之 運 作 模 式 與<br />

政 黨 組 閣 型 態 而 言 , 一 方 面 此 機 制 只 具 有 短 暫 性 抑 制 衝 突 的 作<br />

*<br />

∗∗<br />

本 文 為 碩 士 論 文 之 修 正 ,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劉 書 彬 老 師 之 細 心 指 導 , 以 及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兩 位<br />

匿 名 審 查 人 就 本 文 所 提 供 的 精 闢 指 正 及 寶 貴 意 見 。<br />

政 治 大 學 政 治 所 博 士 生 。E-mail: kailingkailing@gmail.com<br />

投 稿 日 期 :2009 年 01 月 15 日 ; 接 受 刊 登 日 期 :2010 年 10 月 11 日 。<br />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 /83-127 頁 。


8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用 , 並 無 法 正 面 解 決 行 政 立 法 之 結 構 性 危 機 ; 另 一 方 面 則 被 視 為<br />

執 政 黨 延 續 執 政 與 提 高 自 我 利 益 之 選 戰 工 具 , 但 這 種 藉 由 行 使 合<br />

法 權 限 所 產 生 之 政 治 外 溢 效 果 , 不 但 已 與 當 初 制 憲 之 原 意 背 道 而<br />

馳 , 更 可 能 引 起 違 憲 之 疑 慮 , 並 影 響 德 國 議 會 內 閣 體 制 之 長 久 穩<br />

定 運 作 。 對 此 , 本 文 認 為 應 針 對 信 任 投 票 之 提 案 時 機 給 予 限 制 ,<br />

以 期 讓 政 治 行 動 者 在 德 國 民 主 憲 政 秩 序 的 框 架 下 仍 舊 保 有 自 由<br />

裁 量 空 間 , 使 信 任 投 票 運 作 達 到 穩 定 政 局 之 實 際 效 用 。<br />

關 鍵 詞 : 信 任 投 票 、 解 散 國 會 、 執 政 危 機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85<br />

一 、 前 言<br />

內 閣 制 (Parlamentarisches Regierungssystem) 國 家 之 民 主 政 治<br />

續 存 度 , 與 行 政 立 法 互 動 關 係 的 穩 定 與 否 密 切 相 關 。 就 制 度 層 次 而<br />

言 ,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Vertrauensfrage, confidence vote) 是 內 閣 制 國 家<br />

為 穩 定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所 設 計 之 一 憲 政 工 具 , 賦 予 總 理 主 動 解 決 危 機<br />

的 權 限 。 此 一 機 制 在 內 閣 制 國 家 行 之 有 年 , 而 德 國 雖 為 內 閣 制 國 家<br />

之 一 典 型 , 但 在 許 多 憲 政 制 度 的 設 計 上 皆 有 其 特 殊 性 , 因 此 當 初 制<br />

憲 者 把 信 任 投 票 引 入 基 本 法 (Das Grundgesetz) 時 , 是 基 於 德 國 過<br />

去 的 歷 史 經 驗 、 戰 後 特 殊 的 國 際 局 勢 , 以 及 當 時 的 社 經 結 構 , 並 非<br />

像 其 他 內 閣 制 國 家 ( 如 : 英 國 、 義 大 利 等 ) 將 其 作 為 解 散 國 會 之 途<br />

徑 , 而 是 賦 予 此 機 制 不 同 的 政 治 意 涵 。 由 此 可 知 德 國 信 任 投 票 機 制<br />

與 其 他 內 閣 制 國 家 相 異 之 處 , 以 及 對 於 德 國 民 主 政 治 運 作 之 特 殊 影<br />

響 。<br />

也 由 於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之 法 源 特 殊 , 並 且 在 德 國 政 治 實 務 經 驗 中<br />

發 生 過 多 次 案 例 , 因 此 目 前 已 有 大 量 的 著 作 針 對 德 國 信 任 投 票 進 行<br />

研 究 , 其 主 要 可 分 為 兩 大 類 : 其 一 , 是 將 此 機 制 視 為 解 決 政 府 衝 突<br />

的 工 具 , 由 「 解 散 國 會 ( 基 本 法 第 63 條 或 68 條 )」 或 是 「 推 出 新<br />

總 理 ( 基 本 法 第 67 條 )」 進 行 研 究 , 因 此 解 釋 角 度 多 與 其 他 法 條 連<br />

結 , 並 以 歷 史 途 徑 作 為 觀 察 切 入 點 , 從 威 瑪 歷 史 背 景 、 憲 政 改 革 與<br />

制 憲 討 論 的 脈 絡 , 說 明 此 制 度 的 產 生 、 功 能 與 政 治 意 涵 , 如 : 針 對<br />

基 本 法 第 68 條 之 法 源 與 立 法 會 議 之 討 論 (Hopfauf, 1983: 391-403)。 此<br />

外 , 還 有 許 多 著 作 是 以 議 會 政 治 為 核 心 , 探 討 解 散 議 會 的 前 提 條 件<br />

與 規 範 , 其 中 便 包 含 對 此 機 制 的 論 述 (Kremer, 1974; Umbach, 1989;<br />

Hochrathner, 1985; Brandt, 1989)。 然 而 , 依 據 制 憲 原 意 , 亦 有 學 者


8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從 「 少 數 政 府 」 的 角 度 切 入 分 析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 並 依 其 背 景 與 結 果<br />

之 矛 盾 , 分 列 不 同 少 數 政 府 的 情 況 , 如 「 假 象 之 少 數 政 府 」(Paudtke,<br />

2005; Meyer, 1993)。<br />

其 二 , 則 是 以 為 司 法 獨 立 與 政 治 行 為 的 觀 點 , 針 對 德 國 五<br />

次 信 任 投 票 之 實 際 運 作 進 行 研 究 。 前 者 主 要 以 「 違 憲 訴 訟 」<br />

(Verfassungwidrigkeitsklage) 審 查 結 果 作 為 分 析 對 象 , 用 法 律 觀 點 檢<br />

視 司 法 審 判 之 內 容 與 結 果 。 而 後 者 則 是 以 個 案 研 究 的 方 式 , 針 對 個<br />

案 起 緣 、 運 作 與 結 果 作 探 討 , 因 此 著 重 於 政 治 行 為 在 此 機 制 中 之 合<br />

法 性 與 否 。<br />

其 中 較 具 有 爭 議 者 為 1973 年 、1983 年 與 2005 年 之 運 作 情 況 ,<br />

而 1983 年 與 2005 年 甚 至 引 起 違 憲 訴 訟 之 提 案 , 是 故 相 關 的 文 獻 研<br />

究 也 多 以 這 兩 次 案 例 為 大 宗 , 其 中 例 如 :Herbst (2006) 以 法 院 訴 訟<br />

結 果 為 基 礎 , 比 較 1983 與 2005 年 兩 次 案 例 的 情 況 , 強 調 預 測 性 因<br />

素 與 總 理 裁 量 自 由 ;Zeh (1983) 則 以 1983 年 為 例 , 強 調 法 律 機 制 應<br />

配 合 時 宜 修 正 其 使 用 功 能 。 然 而 , 也 有 學 者 對 操 控 性 投 票 (Manipulierte<br />

Abstimmung) 所 造 成 的 不 信 任 假 象 (Inszeniertes Misstrauen) 給 予<br />

負 面 評 價 ( 尤 其 針 對 2005 年 的 案 例 ), 藉 由 各 次 信 任 投 票 發 生 背 景<br />

之 比 較 , 最 終 強 調 「 真 假 信 任 投 票 」 之 檢 視 權 必 須 由 聯 邦 總 統<br />

(Bundespräsident) 與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來<br />

徹 底 執 行 (Löwer, 2005: 1102-1111)。 另 外 針 對 1973 年 首 次 運 作 信<br />

任 投 票 卻 招 致 操 控 投 票 的 質 疑 問 題 ,Busch (1973) 則 以 信 任 投 票 之<br />

功 能 轉 變 為 理 由 作 一 說 明 , 提 出 解 散 國 會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解 決 衝 突 的<br />

論 點 來 支 持 提 案 之 舉 動 。 而 在 國 內 , 則 有 學 者 以 議 會 國 家 之 解 散 國<br />

會 、 選 舉 與 組 閣 此 三 者 的 運 作 來 討 論 德 國 2005 年 的 案 例 ( 蕭 國 忠 ,<br />

2006)。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87<br />

然 而 在 以 上 兩 類 論 點 之 外 , 其 他 也 有 針 對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之 法 學<br />

爭 議 進 行 討 論 者 , 例 如 :Haass (2004) 針 對 基 本 法 第 68 條 與 第 81<br />

條 之 「 連 結 法 案 之 信 任 提 案 」 的 分 析 說 明 , 以 2001 年 施 略 德 (Gerhard<br />

Schröder) 總 理 提 案 之 實 例 為 基 礎 , 強 調 此 一 作 為 之 合 憲 性 與 合 理<br />

性 , 並 針 對 分 裂 投 票 之 爭 議 表 達 立 場 。 而 Henkel (1973) 也 對 於 此 爭<br />

論 提 出 其 建 議 與 提 案 條 件 之 研 究 。 此 外 也 有 針 對 「 提 請 信 任 投 票 之<br />

提 案 」 不 同 看 法 的 討 論 (Hochrathner, 1985; Brandt, 1989)。<br />

除 了 「 政 治 行 為 之 法 律 界 限 」 的 價 值 討 論 外 , 也 有 以 不 同 角 度<br />

對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進 行 研 究 之 著 作 , 例 如 廖 揆 祥 (2006) 採 用 理 性 選<br />

擇 研 究 途 徑 進 行 分 析 : 以 「 否 決 者 理 論 」 套 入 信 任 投 票 之 運 作 過 程 ,<br />

將 聯 邦 總 理 、 聯 邦 議 會 與 聯 邦 總 統 三 憲 法 機 關 視 為 三 個 「 政 治 行 動<br />

者 」, 其 主 旨 並 非 討 論 此 機 制 之 規 範 性 爭 議 , 而 是 強 調 三 者 在 此 機<br />

制 下 的 選 擇 利 益 與 政 治 權 謀 , 並 採 理 性 選 擇 模 式 作 系 統 性 分 析 , 認<br />

為 政 治 行 動 者 之 實 際 權 限 與 行 為 , 可 能 會 受 當 時 背 景 與 政 治 結 構 等<br />

差 異 所 影 響 , 並 不 一 定 是 與 制 憲 原 意 以 及 制 憲 者 之 期 待 相 符 。<br />

Niclauß (2004) 則 由 「 總 理 角 色 」 為 定 位 進 行 研 究 , 將 德 意 志 聯 邦<br />

共 和 國 各 總 理 之 執 政 歷 史 以 「 總 理 民 主 」 的 原 則 進 行 解 讀 , 而 「 信<br />

任 投 票 機 制 」 在 此 則 被 視 為 「 總 理 權 力 之 具 體 表 現 」, 並 可 藉 此 分<br />

析 總 理 領 導 統 馭 之 風 格 與 能 力 。<br />

對 上 述 文 獻 進 行 了 解 分 析 後 可 發 現 , 各 篇 文 獻 多 針 對 專 業 領 域<br />

如 司 法 、 法 學 或 是 憲 政 等 進 行 討 論 , 不 同 領 域 或 觀 點 之 見 解 有 其 特<br />

殊 性 , 但 卻 不 一 定 可 以 系 統 性 的 呈 現 此 機 制 在 德 國 運 作 之 實 際 價 值<br />

或 影 響 。 是 故 , 本 研 究 欲 以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為 主 軸 , 深 入 探 討 此 項 制<br />

度 在 德 國 之 發 生 與 運 作 , 並 比 較 制 度 設 計 與 實 際 運 作 之 差 異 與 衝<br />

突 ; 而 文 中 也 將 引 用 過 去 許 多 文 獻 在 不 同 面 向 與 層 次 的 探 討 , 以 期


8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能 較 無 遺 漏 地 進 行 研 究 。<br />

因 此 本 文 是 以 德 國 信 任 投 票 制 度 作 為 主 要 研 究 對 象 , 採 用 歷 史 文 獻<br />

的 研 究 途 徑 , 透 過 垂 直 性 的 比 較 , 分 析 制 度 設 計 與 制 度 使 用 的 差 異 與 衝<br />

突 。 首 先 , 針 對 制 度 設 計 進 行 探 究 : 將 制 憲 會 議 (Der Verfassungskonvent<br />

von Herrenchiemsee) 與 立 法 會 議 (der Parlamentarische Rat) 之 討 論 ,<br />

1<br />

以 及 基 本 法 條 文 作 為 比 較 基 礎 ; 再 把 六 次 案 例 作 深 入 的 個 案 分<br />

析 : 針 對 德 意 志 聯 邦 共 和 國 建 國 至 今 , 五 次 信 任 投 票 與 一 次 提 請 信<br />

任 投 票 之 「 提 案 、 運 作 與 衍 生 爭 議 」 的 政 治 性 行 為 進 行 檢 視 , 並 透<br />

過 運 作 程 序 中 各 憲 法 機 關 作 為 的 探 討 , 2 了 解 信 任 投 票 在 政 治 體 制<br />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以 及 對 於 德 國 民 主 憲 政 秩 序 之 影 響 , 從 中 說 明 制 度 設<br />

計 原 意 之 實 踐 是 否 有 其 侷 限 性 與 矛 盾 處 ; 此 外 , 也 提 出 制 度 設 計 之<br />

原 意 在 不 同 時 空 結 構 下 , 已 產 生 不 同 的 解 讀 與 作 用 , 重 新 定 義 信 任<br />

投 票 於 德 國 政 治 體 系 的 功 能 與 定 位 , 才 可 對 德 國 民 主 政 治 的 運 作 有<br />

1. 「 制 憲 會 議 」 是 由 德 西 各 邦 政 府 領 導 人 與 憲 法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之 工 作 委 員 會 , 在 巴 伐 利 亞<br />

(Bayern) 境 內 的 賀 倫 希 姆 湖 (Herrenchiemsee) 進 行 討 論 , 在 兩 週 內 完 成 「 賀 倫 希 姆 湖 草<br />

案 (der Verfassungsentwurf auf Herrenchiemsee, 簡 稱 HChE)」 及 基 本 法 制 定 之 指 導 原 則 ,<br />

其 內 容 成 為 日 後 「 立 法 會 議 」 制 憲 之 藍 本 。 而 立 法 會 議 則 為 聯 邦 議 會 之 前 身 , 自 1948 年<br />

9 月 1 日 開 始 , 依 據 「 賀 倫 希 姆 湖 草 案 」 之 內 容 , 肩 負 制 憲 之 責 。 其 成 員 共 有 65 名 , 由<br />

各 邦 議 會 議 員 以 及 5 名 無 投 票 權 之 柏 林 代 表 組 成 , 其 中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與 社 民 黨 各 佔 27<br />

席 , 具 有 主 導 地 位 。 而 相 關 於 基 本 法 第 68 條 的 討 論 , 主 要 是 在 編 輯 草 案 委 員 會<br />

(Redaktionsausschuß) 、 組 織 草 案 委 員 會 (Organisationsauschuß) 、 主 要 委 員 會<br />

(Hauptausschuß)。 外 文 請 參 閱 Hochrathner (1985: 76-77); 中 文 引 自 葉 陽 明 (2005: 10-13)。<br />

2. 本 研 究 以 歷 史 文 獻 分 析 為 研 究 途 徑 , 故 針 對 信 任 案 運 作 之 時 , 總 理 與 各 政 黨 之 政 治 權 謀<br />

以 及 立 場 無 法 有 確 切 性 或 實 際 性 之 論 述 , 只 能 藉 由 學 術 著 作 或 相 關 資 料 已 探 討 之 文 獻 進<br />

行 分 析 , 此 為 本 研 究 無 法 補 充 之 不 足 。 此 外 , 由 於 對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中 相 關 法 學 的 部 分 所<br />

知 極 為 有 限 , 而 本 議 題 中 相 關 於 司 法 審 查 的 理 論 又 廣 及 司 法 學 、 憲 法 學 、 國 家 學 等 許 多<br />

專 業 學 術 領 域 , 針 對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之 判 例 和 許 多 法 學 者 之 專<br />

業 論 述 並 無 法 作 深 入 分 析 , 只 能 作 為 本 研 究 之 補 充 與 參 考 , 是 故 ,「 違 憲 審 查 」(Richterliches<br />

Prüfungsrecht) 與 「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之 作 為 」 不 在 本 文 之 研 究 範 圍 中 。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89<br />

正 面 影 響 , 並 期 望 未 來 有 機 會 能 夠 對 於 其 他 內 閣 制 國 家 之 信 任 投 票<br />

制 度 , 提 出 之 不 同 動 機 、 背 景 與 運 作 , 以 及 功 能 角 色 作 更 深 入 與 廣<br />

泛 的 探 討 與 比 較 。<br />

以 下 章 節 安 排 可 分 為 三 部 份 : 首 先 , 針 對 信 任 投 票 在 德 意 志 聯<br />

邦 共 和 國 產 生 之 歷 史 背 景 與 法 律 程 序 做 說 明 , 以 了 解 在 規 範 性 層 次<br />

所 賦 予 此 機 制 之 定 位 與 作 用 ; 再 者 , 分 析 德 國 五 次 信 任 投 票 與 一 次<br />

提 請 信 任 之 案 例 , 由 發 生 背 景 、 提 案 動 機 說 明 , 並 由 投 票 結 果 與 發<br />

展 影 響 進 行 研 究 ; 最 後 , 將 上 述 兩 項 規 範 性 與 實 際 性 作 用 之 差 異 與<br />

衝 突 進 行 比 較 , 了 解 此 制 度 設 計 之 執 行 是 否 有 其 侷 限 性 或 矛 盾 之<br />

處 , 並 對 其 問 題 提 出 解 決 之 建 議 。<br />

二 、 信 任 投 票 在 聯 邦 德 國 之 法 律 規 範 層 次<br />

( 一 ) 機 制 之 產 生<br />

探 究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的 產 生 必 須 由 其 法 源 進 行 分 析 , 西 德 制 憲 者<br />

在 制 定 基 本 法 時 , 多 以 德 國 第 一 部 民 主 憲 法 - 威 瑪 憲 法 (Verfassung<br />

des Deutschen Reichs. Vom 11. August 1919.) 作 為 依 據 , 3 但 威 瑪 憲<br />

法 的 實 際 運 作 結 果 卻 造 成 政 局 的 不 穩 定 與 民 主 政 治 的 崩 盤 。 因 此 ,<br />

西 德 的 制 憲 者 在 制 度 設 計 時 , 一 方 面 必 須 以 威 瑪 憲 法 之 民 主 精 神 為<br />

立 憲 的 核 心 , 另 一 方 面 卻 也 必 須 記 取 過 去 實 踐 民 主 時 所 忽 略 的 問<br />

題 , 再 依 據 當 代 政 治 的 背 景 , 建 構 出 一 套 較 完 善 的 憲 政 制 度 , 藉 以<br />

3. 威 瑪 憲 政 體 制 的 設 計 並 沒 有 將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明 文 列 入 規 範 中 , 而 是 將 行 政 立 法 的 「 信 任 」<br />

概 念 融 入 「 不 信 任 」 的 投 票 中 , 也 就 是 憲 法 第 54 條 的 規 定 ; 也 正 由 於 當 時 並 無 「 信 任 投<br />

票 」 的 機 制 , 所 以 在 面 對 危 機 時 , 總 理 沒 有 主 動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之 權 力 , 只 有 總 統 有 解 散<br />

國 會 的 權 限 , 詳 見 本 章 節 一 下 之 說 明 。


9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改 善 威 瑪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 並 穩 定 未 來 德 國 的 憲 政 運 作 發 展 。<br />

1. 威 瑪 共 和 的 歷 史 教 訓<br />

首 先 , 針 對 過 去 威 瑪 憲 法 所 造 成 威 瑪 共 和 政 局 不 穩 定 之 制 度 性<br />

因 素 進 行 檢 討 , 可 發 現 該 憲 政 體 制 之 設 計 實 踐 於 當 時 的 社 經 背 景 下<br />

形 成 許 多 缺 陷 , 尤 其 是 行 政 立 法 互 動 關 係 的 失 衡 , 更 成 為 政 局 動 盪<br />

不 安 的 元 兇 , 主 要 可 由 以 下 兩 個 面 向 進 行 分 析 。<br />

就 行 政 權 而 言 , 總 統 具 有 民 意 基 礎 , 且 在 任 命 總 理 時 並 不 須 國<br />

會 同 意 , 但 總 理 執 政 時 仍 須 具 有 國 會 多 數 贊 成 , 當 面 對 國 會 多 數 不<br />

支 持 總 理 時 , 總 統 可 任 意 更 換 總 理 , 國 會 並 不 用 解 散 , 4 但 不 穩 定<br />

的 舊 結 構 還 是 存 在 於 國 會 中 , 且 原 應 向 議 會 負 責 的 總 理 並 無 法 提 出<br />

信 任 投 票 來 改 善 政 治 僵 局 的 發 展 。 因 此 , 行 政 權 的 分 立 與 總 統 的 權<br />

限 過 大 造 成 政 治 運 作 實 際 權 力 被 分 化 , 故 而 造 成 不 穩 定 的 因 子 。<br />

再 就 立 法 權 而 言 , 儘 管 議 員 也 由 人 民 直 選 , 且 憲 法 規 定 總 理 必 須 對<br />

國 會 負 責 , 5 但 由 於 選 舉 體 制 為 比 例 代 表 制 (Verhältniswahlsystem),<br />

在 未 設 門 檻 的 情 況 下 , 造 成 國 會 政 黨 林 立 , 又 沒 有 相 對 應 的 法 律 規<br />

範 政 黨 的 運 作 , 因 此 極 難 形 成 明 確 過 半 多 數 組 成 穩 定 的 政 府 或 是 執<br />

行 監 督 政 府 的 權 力 ; 同 時 這 些 政 黨 卻 又 不 願 意 容 忍 現 任 政 府 執 政 ,<br />

因 而 導 致 杯 葛 、 僵 局 與 倒 閣 的 問 題 , 弱 化 國 會 的 能 力 使 威 瑪 的 政 局<br />

再 度 雪 上 加 霜 。 由 此 可 知 , 制 度 設 計 所 產 生 的 結 構 性 失 衡 致 使 威 瑪<br />

共 和 行 政 立 法 互 動 的 惡 性 循 環 與 常 態 性 的 不 穩 定 , 甚 而 導 致 最 終 走<br />

4. 威 瑪 憲 法 第 53 條 :「 帝 國 總 理 由 總 統 任 免 。 帝 國 部 長 由 總 理 提 請 總 統 任 免 。」 威 瑪 憲 法<br />

第 54 條 :「 帝 國 總 理 、 帝 國 部 長 任 職 期 間 需 要 帝 國 議 會 之 信 任 , 當 帝 國 議 會 以 明 確 決 議<br />

表 示 不 信 任 時 , 帝 國 總 理 或 帝 國 部 長 必 須 離 職 。」, 威 瑪 憲 法 原 文 請 參 見 German Historical<br />

Museum (2008)。<br />

5. 威 瑪 憲 法 第 56 條 :「 帝 國 總 理 確 定 政 策 方 針 , 並 對 帝 國 議 會 負 責 」(German Historical<br />

Museum, 2008)。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91<br />

向 民 主 滅 亡 的 結 局 。 6<br />

2. 憲 政 制 度 的 改 革 與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的 創 立<br />

根 據 上 述 說 明 , 可 知 威 瑪 時 期 政 局 不 穩 定 的 制 度 性 因 素 , 主 要<br />

是 由 於 選 舉 制 度 與 政 府 制 度 的 運 作 無 法 相 互 配 合 , 在 國 會 缺 乏 穩 定<br />

多 數 且 總 統 擁 有 權 限 過 大 的 情 況 下 , 形 成 了 結 構 性 衝 突 而 導 致 民 主<br />

政 治 崩 盤 。 對 此 , 西 德 基 本 法 引 以 為 鑑 , 在 法 律 規 範 上 作 了 許 多 的<br />

修 正 , 以 期 使 西 德 的 政 治 有 更 好 的 發 展 。<br />

在 制 憲 之 初 , 西 德 制 憲 者 就 已 決 定 改 採 內 閣 制 : 首 先 將 總 統 的<br />

政 治 角 色 改 變 且 弱 化 其 權 限 , 將 執 政 核 心 移 轉 至 總 理 , 藉 此 改 善 行<br />

政 權 分 散 的 弊 病 , 並 強 調 總 理 必 須 於 議 會 絕 對 多 數 支 持 的 基 礎 下 產<br />

生 , 以 避 免 「 總 統 內 閣 」(Präsidialkabinett) 的 問 題 再 現 ; 而 面 對 聯<br />

邦 議 會 (Bundestag) 無 法 產 生 多 數 總 理 的 問 題 時 , 則 出 現 聯 邦 參 議<br />

院 (Bundesrat) 提 名 權 與 總 統 決 定 任 命 權 的 討 論 , 然 為 避 免 損 害 國<br />

會 崇 高 地 位 的 疑 慮 , 最 終 仍 決 定 只 有 在 「 議 會 兩 次 無 法 選 出 多 數 支<br />

持 之 總 理 人 選 時 , 才 由 總 統 自 行 任 命 , 但 仍 須 經 過 聯 邦 議 會 同 意 」<br />

之 決 定 。 7 此 外 , 針 對 過 去 無 能 力 國 會 多 數 (arbeitsunfähige Mehrheit)<br />

所 產 生 立 法 權 弱 化 的 問 題 , 制 憲 者 創 立 了 「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br />

6. 1933 年 1 月 底 , 興 登 堡 (Paul Ludwig Hans Anton von Beneckendorff und von Hindenburg)<br />

總 統 任 命 希 特 勒 (Adolf Hitler) 擔 任 總 理 組 閣 , 在 納 粹 黨 執 政 後 , 便 濫 用 憲 法 第 48 條 之<br />

緊 急 命 令 權 , 撤 銷 人 民 各 項 基 本 權 利 , 並 於 3 月 24 日 在 國 會 強 迫 國 會 各 黨 團 通 過 「 解 決<br />

人 民 和 國 家 痛 苦 的 法 例 (Gesetz zur Behebung der Not von Volk und Reich), 簡 稱 『 授 權 法<br />

(Ermächtigungsgesetz) 』」, 該 法 授 與 政 府 獨 斷 修 憲 、 立 法 及 頒 令 權 , 國 會 兩 院 無 權 過<br />

問 ; 而 後 於 8 月 總 統 病 逝 時 , 更 將 總 統 與 總 理 兩 職 務 合 而 為 一 , 並 改 國 號 為 「 德 意 志 第<br />

三 帝 國 」。 至 此 , 德 國 史 上 第 一 次 的 民 主 時 代 威 瑪 共 和 瓦 解 。 引 用 自 葉 陽 明 (2005:5-8);<br />

顧 俊 禮 (2001:18-27)。<br />

7. 此 為 戴 勒 博 士 (Dehler, 自 民 黨 , 為 立 法 會 議 主 要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 之 發 言 , 引 用 自<br />

Parlamentarischer Rat (1948b: 33)。


9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Konstruktives Misstrauensvotum) 的 制 度 確 保 行 政 首 長 之 任 免 皆 具<br />

有 國 會 多 數 同 意 , 8<br />

使 政 治 得 以 正 常 運 作 。<br />

如 此 以 「 國 會 多 數 對 政 府 之 信 任 與 支 持 」 為 政 治 運 作 之 基 石 ,<br />

並 改 良 選 舉 制 度 , 9<br />

就 是 希 望 能 透 過 行 政 立 法 合 一 的 政 治 模 式 , 使<br />

西 德 的 政 治 運 作 走 向 穩 定 的 發 展 。<br />

3. 少 數 政 府 的 困 境 與 解 決 機 制<br />

以 上 「 總 理 任 免 」 的 問 題 大 致 抵 定 後 , 也 確 立 西 德 政 治 體 制 中 ,<br />

行 政 立 法 互 動 的 基 本 原 則 , 然 而 卻 也 引 發 了 另 一 個 問 題 :<br />

「 當 國 會 多 數 反 對 黨 並 不 認 同 少 數 總 理 , 但 卻 又 無 法 達 成 一 致 共<br />

識 提 出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時 , 可 能 會 造 成 杯 葛 現 任 總 理 的 問 題 ,<br />

這 使 政 府 危 機 又 再 度 浮 現 」。 10<br />

對 此 , 制 憲 者 決 定 引 進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 透 過 基 本 法 中 的 明 文 規<br />

範 給 予 行 政 權 一 個 主 動 解 決 政 治 衝 突 的 工 具 , 一 方 面 可 視 為 政 府 對<br />

無 運 作 能 力 國 會 的 施 壓 武 器 ; 而 另 一 方 面 , 國 會 反 對 多 數 雖 無 法 達<br />

成 共 識 選 出 新 總 理 , 但 至 少 可 以 在 信 任 投 票 上 表 達 出 對 政 府 的 反<br />

對 。 在 歷 經 多 次 討 論 與 修 正 後 , 終 於 在 1948 年 12 月 10 日 的 立 法 會<br />

8. 相 對 於 議 會 以 不 信 任 案 直 接 罷 免 總 理 , 德 國 聯 邦 議 會 在 罷 免 總 理 時 , 必 須 要 有 絕 對 多 數<br />

成 員 之 同 意 , 並 先 推 派 出 一 位 共 同 的 新 總 理 人 選 才 可 以 執 行 不 信 任 案 。 基 本 法 第 67 條 :<br />

「(1) 聯 邦 議 會 僅 得 以 議 會 過 半 數 選 舉 一 聯 邦 總 理 繼 任 人 並 要 求 聯 邦 總 統 免 除 現 任 聯 邦<br />

總 理 職 務 , 而 對 聯 邦 總 理 表 示 其 不 信 任 。 聯 邦 總 統 應 遵 照 其 要 求 並 任 命 當 選 之 人 。(2) 動<br />

議 提 出 與 投 票 , 須 間 隔 四 十 八 小 時 。」, 參 見 德 國 基 本 法 草 案 Parlamentarischer Rat (1948a:<br />

27)。<br />

9. 德 國 的 新 選 舉 制 度 稱 為 混 合 制 (Personalisiertes Verhältniswahlsystem)」 是 結 合 「 比 例 代 表<br />

制 」 與 「 多 數 決 」 兩 種 選 制 之 概 念 : 該 制 度 的 設 計 是 賦 予 選 民 兩 張 選 票 , 其 中 一 票 選 擇<br />

候 選 人 , 另 外 一 票 選 擇 政 黨 。 此 外 並 且 以 全 國 為 統 計 單 位 附 加 5% 的 門 檻 條 款 , 參 選 政 黨<br />

必 須 獲 得 至 少 5% 的 支 持 度 或 者 3 個 直 選 議 席 , 才 可 依 照 得 票 比 例 分 配 聯 邦 議 會 議 席 。 此<br />

舉 是 為 了 解 決 威 瑪 時 期 國 會 政 黨 林 立 , 導 致 國 會 功 能 弱 化 的 問 題 而 立 , 從 1953 年 正 式 於<br />

德 意 志 聯 邦 共 和 國 實 施 。 參 見 顧 俊 禮 (2001: 249-259)。<br />

10. 此 為 戴 勒 博 士 之 發 言 , 同 註 8。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93<br />

議 第 一 次 大 會 上 表 決 通 過 , 使 「 信 任 投 票 」 的 規 範 明 文 入 憲 (Hopfauf,<br />

1983: 396)。 11<br />

( 二 ) 機 制 之 規 範 性 意 涵 與 作 用<br />

由 上 章 節 之 說 明 與 分 析 可 了 解 ,「 信 任 」 雖 原 為 內 閣 體 制 運 作<br />

之 最 初 精 神 , 但 信 任 投 票 概 念 並 非 一 開 始 即 出 現 , 而 是 德 國 制 憲 者<br />

在 預 設 政 治 實 際 運 作 發 展 後 之 產 物 , 因 此 在 解 讀 其 意 涵 時 , 並 無 法<br />

以 此 項 條 文 單 獨 進 行 分 析 , 必 須 與 解 散 國 會 和 總 理 任 免 的 問 題 相 互<br />

連 結 共 同 研 究 。 依 此 , 本 文 歸 結 出 這 項 衍 生 性 的 補 充 機 制 在 德 國 政<br />

治 體 系 運 作 中 , 所 具 備 的 兩 項 重 要 功 能 。<br />

1. 行 政 立 法 衝 突 的 解 決 機 制<br />

當 政 治 體 系 中 產 生 危 機 與 衝 突 時 , 必 須 找 出 解 決 的 管 道 , 使 系 統 得<br />

以 回 復 穩 定 運 作 並 避 免 體 系 的 崩 解 , 以 工 具 主 義 (instrumentarimus) 的<br />

觀 點 而 言 , 過 去 只 有 國 會 具 有 提 案 權 來 解 決 兩 者 衝 突 , 而 信 任 投 票<br />

機 制 的 產 生 就 是 提 供 總 理 一 個 主 動 倡 議 (initative) 的 政 治 工 具 , 能<br />

夠 自 行 控 制 行 政 立 法 互 動 的 穩 定 度 , 主 動 向 議 會 尋 求 支 持 。<br />

再 者 , 基 於 德 國 「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 的 特 殊 設 計 , 當 國 會 反<br />

對 黨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 缺 乏 倒 閣 的 能 力 , 卻 又 拒 絕 與 現 任 政 府 合 作 時 ,<br />

可 能 會 產 生 封 鎖 、 杯 葛 的 動 作 , 面 對 這 樣 的 執 政 危 機 , 總 理 就 可 依<br />

據 基 本 法 第 68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限 對 無 能 力 國 會 採 取 制 衡 的 手 段<br />

11. 基 本 法 第 68 條 :「1) 聯 邦 總 理 要 求 信 任 投 票 之 動 議 , 如 未 獲 得 聯 邦 議 會 議 員 過 半 數 之<br />

支 持 時 , 聯 邦 總 統 得 經 聯 邦 總 理 之 請 求 , 於 二 十 一 日 內 解 散 聯 邦 議 會 。 聯 邦 議 會 如 以 其<br />

議 員 過 半 數 選 舉 另 一 聯 邦 總 理 時 , 此 項 解 散 權 應 即 告 失 效 。2) 動 議 提 出 與 投 票 表 決 , 須<br />

間 隔 四 十 八 小 時 。」, 參 見 德 國 基 本 法 Bundeszentrale für politische Bildung (2006)。


9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Hochrathner, 1985: 95), 使 國 會 紀 律 化 (disziplierung) 甚 至 是 解 散<br />

國 會 , 再 造 穩 定 多 數 的 支 持 關 係 。 故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就<br />

是 賦 予 行 政 權 一 項 相 對 的 權 限 , 並 藉 以 穩 定 行 政 與 立 法 之 間 的 權 力<br />

平 衡 。<br />

2. 憲 法 機 關 嚴 格 節 制 的 實 施 程 序<br />

就 信 任 投 票 的 法 定 程 序 與 結 果 進 行 分 析 , 可 發 現 當 面 臨 行 政 立<br />

法 關 係 的 重 要 變 動 時 , 德 國 憲 政 體 制 下 的 各 個 憲 法 機 關 皆 有 不 同 的<br />

權 限 :<br />

雖 然 總 理 在 面 臨 危 機 時 , 依 法 具 有 提 案 自 主 權 , 但 仍 須 經 由 國<br />

會 多 數 同 意 或 否 決 來 表 達 多 數 立 場 。 國 會 若 不 信 任 政 府 , 可 自 行 推<br />

派 新 總 理 , 而 另 一 方 面 , 也 須 考 慮 輕 率 倒 閣 否 決 信 任 案 , 所 可 能 面<br />

臨 解 散 重 選 的 危 機 。 從 聯 邦 議 會 議 員 的 角 度 而 言 , 對 於 總 理 信 任 投<br />

票 的 表 態 , 則 須 依 據 基 本 法 規 範 之 自 由 意 志 來 決 定 , 其 中 可 能 也 會<br />

涉 及 選 舉 利 益 、 政 黨 運 作 等 不 同 的 因 素 。 然 而 , 無 論 其 決 定 為 何 ,<br />

在 信 任 投 票 的 程 序 中 , 由 人 民 直 選 的 代 議 士 表 達 對 政 府 的 支 持 與<br />

否 , 是 顯 現 議 會 民 主 制 的 基 本 精 神 。<br />

另 一 方 面 , 相 較 於 過 去 總 統 可 以 獨 自 宣 布 解 散 國 會 , 在 此 時 解<br />

散 國 會 則 必 須 要 經 過 基 本 法 第 68 條 , 總 理 提 案 受 到 聯 邦 議 會 拒 絕 ;<br />

再 經 由 總 理 提 請 總 統 才 可 實 行 , 總 統 實 權 弱 化 , 不 像 過 去 帝 國 總 統<br />

一 樣 主 動 介 入 , 而 是 在 國 會 危 機 發 生 時 , 以 諮 詢 、 協 助 的 中 立 立 場 ;<br />

最 終 , 總 理 還 必 須 於 總 統 命 令 上 簽 署 , 命 令 才 可 生 效 。 由 此 複 雜 嚴<br />

謹 的 程 序 可 知 , 基 本 法 第 68 條 的 法 規 是 賦 予 三 大 憲 法 機 關 ( 聯 邦 總<br />

理 、 聯 邦 議 會 、 聯 邦 總 統 ) 不 同 的 權 限 , 以 此 來 建 構 穩 定 運 作 的 政<br />

府 。<br />

簡 言 之 , 就 提 案 機 關 與 實 施 程 序 而 言 , 相 較 於 基 本 法 第 67 條 ,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95<br />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被 視 為 行 政 權 對 立 法 權 之 制 衡 工 具 , 顯 示 出 行 政 機 關<br />

之 特 殊 權 限 。 然 而 , 若 回 歸 信 任 投 票 程 序 的 運 作 結 果 , 可 發 現 最 終<br />

決 定 者 仍 舊 為 國 會 議 員 , 對 總 理 的 信 任 與 政 府 之 續 存 實 取 決 於 國 會<br />

的 多 數 意 志 。 當 投 票 結 果 失 敗 , 總 理 提 請 總 統 解 散 國 會 時 , 聯 邦 議<br />

會 也 可 在 21 日 內 提 出 多 數 同 意 之 新 總 理 人 選 , 而 不 需 重 新 大 選 。 是<br />

故 , 又 再 度 與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之 原 則 結 合 , 因 此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可<br />

視 為 內 閣 制 精 神 的 具 體 呈 現 - 國 會 多 數 意 志 為 行 政 立 法 運 作 之 核<br />

心 , 國 會 主 權 為 代 議 政 治 中 「 執 政 正 當 性 」 之 決 定 者 。<br />

三 、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在 聯 邦 德 國 之 實 際 運 作<br />

聯 邦 總 理 「 信 任 投 票 」 之 運 作 在 1949 年 德 國 分 裂 後 , 歷 經 統 一<br />

至 今 共 發 生 六 次 實 際 執 行 的 案 例 , 一 次 為 1966 年 聯 邦 議 會 要 求 總 理<br />

提 案 之 請 求 ; 其 餘 五 次 為 基 本 法 第 68 條 之 使 用 , 其 中 有 三 次 在 分 裂<br />

時 期 的 西 德 , 兩 次 發 生 在 統 一 後 的 德 國 , 以 下 便 針 對 此 六 次 實 際 發<br />

生 之 情 況 作 分 析 說 明 。<br />

( 一 ) 1966 年 :「 要 求 總 理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br />

(Vertrauensfrage-Ersuchen) 之 提 案<br />

德 意 志 聯 邦 共 和 國 首 次 提 出 信 任 案 之 請 求 , 是 發 生 於 基 督 教 民<br />

主 聯 盟 (die Christlich-Demokratische Union,CDU, 以 下 簡 稱 基 民<br />

聯 盟 ) / 基 督 教 社 會 聯 盟 (die Christlich-Soziale Union,CSU, 以 下 簡<br />

稱 基 社 聯 盟 , 由 於 兩 黨 在 國 會 中 合 作 為 姐 妹 黨 (Schwesterpartei)。<br />

故 以 下 皆 共 同 簡 稱 為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 與 自 由 民 主 黨 (die Freie<br />

Demokratische Partei,FDP, 以 下 簡 稱 自 民 黨 ) 共 同 組 閣 時 期 ,1965


9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年 艾 哈 德 總 理 以 多 數 當 選 總 理 , 然 而 一 年 之 後 基 民 聯 盟 卻 在 北 萊 因<br />

邦 (Nordrhein-Westfalen) 的 議 會 選 舉 中 失 利 , 12 使 政 府 領 導 地 位 開<br />

始 動 搖 , 在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黨 內 也 出 現 更 換 領 導 者 的 聲 音 (Brandt,<br />

1989: 65)。 然 而 當 同 黨 的 不 管 部 部 長 (Bundesminister für besondere<br />

Aufgaben) 兼 總 理 府 主 任 維 斯 垂 克 (Ludger Westrick) 於 1966 年 9<br />

月 17 日 提 出 辭 呈 後 , 艾 哈 德 便 無 法 穩 定 的 領 導 執 政 聯 盟 。 此 外 , 執<br />

政 聯 盟 內 部 也 對 日 益 衰 敗 的 經 濟 問 題 及 其 解 決 政 策 的 看 法 有 所 不<br />

同 , 儘 管 進 行 多 次 溝 通 , 卻 無 法 消 除 自 民 黨 與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的 歧<br />

異 。 最 終 自 民 黨 的 四 位 內 閣 部 長 雖 同 意 了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所 主 導 的 內<br />

閣 決 策 , 但 卻 也 選 擇 在 10 月 27 日 時 提 出 辭 呈 , 13 此 後 , 艾 哈 德 便<br />

獨 自 領 導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的 少 數 政 府 。<br />

然 而 少 數 政 府 只 持 續 了 幾 天 , 便 產 生 了 極 大 的 倒 閣 危 機 : 就 在<br />

自 民 黨 也 支 持 的 情 況 下 , 社 會 民 主 黨 (die 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i<br />

Deutschlands,SPD, 以 下 簡 稱 社 民 黨 ) 於 1966 年 10 月 31 日 提 出 了<br />

「 要 求 總 理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 之 提 案 , 內 容 大 致 為 要 求 艾 哈 德 提 出 信<br />

任 投 票 , 以 穩 固 國 會 多 數 的 支 持 , 並 在 11 月 8 日 於 聯 邦 議 會 進 行 表<br />

決 , 以 255 贊 成 比 246 票 反 對 通 過 此 信 任 投 票 的 提 案 。 但 此 提 案 卻<br />

遭 到 艾 哈 德 總 理 的 拒 絕 , 他 在 當 天 於 聯 邦 議 會 表 示 自 己 並 沒 有 違 反<br />

基 本 法 的 意 志 與 作 為 , 且 沒 有 喪 失 執 政 能 力 , 故 拒 絕 接 受 提 出 提 案<br />

要 求 。 由 於 總 理 具 有 信 任 投 票 提 出 與 否 之 決 定 權 , 故 此 次 要 求 提 出<br />

信 任 投 票 之 提 案 無 法 達 成 目 的 。<br />

儘 管 如 此 , 各 黨 已 開 始 針 對 新 內 閣 的 組 合 進 行 討 論 , 而 之 前 要<br />

12. 北 萊 因 邦 邦 議 會 選 舉 結 果 : 基 民 聯 盟 由 上 次 的 46.4% 降 至 42.8; 社 民 黨 則 由 43.3%<br />

攀 升 至 49.5%, 參 見 Schindler (1999: 1225)。<br />

13. 退 出 聯 合 內 閣 的 自 民 黨 籍 部 長 :Erich Mende; Rolf DahlgrünWalter Scheel; Ewald<br />

Bucher, 參 見 Schindler (1999: 1215)。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97<br />

求 總 理 提 案 的 舉 動 也 讓 組 閣 型 態 產 生 許 多 可 能 性 : 由 於 自 民 黨 支 持<br />

社 民 黨 所 提 出 「 要 求 信 任 投 票 」 的 提 案 行 為 , 使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認 為<br />

已 失 去 自 民 黨 的 信 任 , 而 彼 此 合 作 執 政 的 穩 定 性 也 產 生 問 題 , 故 在<br />

籌 組 新 政 府 的 協 商 中 ,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放 棄 了 具 有 信 任 疑 慮 的 自 民<br />

黨 , 反 而 選 擇 了 社 民 黨 為 其 新 的 組 閣 夥 伴 。 另 一 方 面 , 基 民 / 基 社 聯<br />

盟 內 部 也 已 出 現 由 季 辛 格 (Kurt Georg Kiesinger, 基 民 聯 盟 ) 擔 任<br />

新 總 理 候 選 人 的 聲 音 , 故 黨 團 也 在 11 月 10 日 將 他 提 名 為 總 理 候 選<br />

人 , 14 且 獲 得 社 民 黨 的 支 持 , 並 由 布 蘭 德 (Willy Brandt, 社 民 黨 )<br />

出 任 副 總 理 。 故 艾 哈 德 於 11 月 30 日 時 選 擇 自 行 下 台 , 以 避 免 聯 邦<br />

議 會 提 出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 德 國 也 就 在 沒 有 重 新 大 選 的 情 況 下 於<br />

1966 年 12 月 1 日 建 立 了 新 的 大 聯 合 政 府 。<br />

( 二 ) 1972 年 : 布 蘭 德 政 府 的 政 治 僵 局<br />

1969 年 聯 邦 議 會 大 選 後 , 社 民 黨 籍 的 布 蘭 德 當 選 總 理 , 15 領 導<br />

社 民 黨 與 自 民 黨 共 同 合 作 之 聯 合 政 府 , 儘 管 具 有 聯 邦 議 會 之 多 數 支<br />

持 , 然 卻 因 部 分 外 交 政 策 之 方 針 而 產 生 爭 論 : 執 政 聯 盟 提 出 許 多 關<br />

於 向 東 和 波 蘭 及 蘇 聯 合 作 的 計 畫 (Ostverträge), 以 期 讓 「 兩 德 問 題 」<br />

有 較 良 好 之 發 展 , 然 而 在 1970 年 及 1972 年 卻 分 別 受 到 許 多 來 自 企<br />

業 以 及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的 批 評 , 尤 其 是 奧 德 — 奈 塞 河 邊 界<br />

14. 共 同 參 與 競 爭 者 :Gerhard Schröder;Rainer Barzel;Walter Hallstein, 最 終 Kiesinger 以<br />

244 獲 得 多 數 通 過 (Schindler, 1999: 1215)。<br />

15. 第 六 屆 聯 邦 議 會 大 選 結 果 ( 扣 除 柏 林 市 之 席 次 ) 如 下 : 社 民 黨 224 席 ;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242<br />

席 ; 自 民 黨 30 席 , 而 由 社 民 黨 與 自 民 黨 聯 合 組 閣 , 故 原 先 應 有 254 席 次 , 但 卻 有 3 位 議<br />

員 並 沒 有 投 票 給 布 蘭 德 總 理 , 故 僅 有 251 票 贊 成 票 。


9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Oder-Neiße-Grenze) 的 問 題 , 16 更 引 起 了 違 反 基 本 法 前 言 中 「 追 求<br />

德 國 統 一 」 目 的 規 範 之 疑 慮 , 同 時 也 造 成 部 分 社 民 黨 與 自 民 黨 議 員<br />

的 反 感 。 此 外 , 又 因 為 對 於 內 政 的 社 會 價 值 概 念 差 異 , 導 致 許 多 執<br />

政 黨 議 員 退 黨 或 是 轉 而 支 持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 17 造 成 執 政 聯 盟 的 運 作<br />

更 加 不 穩 定 , 因 此 在 國 會 的 勢 力 上 , 總 理 已 不 具 有 過 半 多 數 支 持 的<br />

絕 對 優 勢 (Seitz, 2000: 45)。<br />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發 現 國 會 中 總 理 多 數 的 危 機 已 浮 現 , 他 們 又 挾 以<br />

巴 登 符 藤 堡 邦 (Baden- Württenberg) 邦 議 會 選 舉 支 持 度 上 升 , 18 因<br />

而 決 定 於 1972 年 4 月 27 日 提 出 「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 希 望 能 由<br />

其 議 會 黨 團 主 席 巴 徹 爾 (Rainer Barzel) 擔 任 新 總 理 , 然 而 最 後 仍 以<br />

兩 票 之 差 沒 通 過 , 19 所 以 布 蘭 德 的 總 理 地 位 得 以 暫 時 保 住 。 但 由<br />

投 票 結 果 也 可 發 現 , 在 國 會 中 反 對 現 任 執 政 者 的 比 例 已 接 近 50%,<br />

這 代 表 布 蘭 德 已 陷 入 成 為 少 數 總 理 的 行 政 危 機 中 。<br />

此 時 的 西 德 政 治 情 勢 出 現 僵 局 (Parlamentarisches Patt), 形 成 了<br />

以 現 任 布 蘭 德 政 府 為 主 的 執 政 聯 盟 ; 以 及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為 首 的 反 對<br />

勢 力 兩 邊 對 峙 的 情 形 。 更 造 成 政 府 預 算 案 呈 現 247:247 之 表 決 結<br />

16. 兩 德 問 題 意 指 東 西 德 之 國 家 主 權 爭 議 , 在 布 蘭 德 總 理 執 政 前 之 西 德 政 府 , 皆 不 承 認 東 德<br />

之 主 權 , 而 奧 德 / 奈 塞 河 界 問 題 一 直 為 德 波 國 界 之 爭 端 焦 點 , 至 1970 年 代 布 蘭 德 總 理 在<br />

國 情 咨 文 報 告 以 及 莫 斯 科 條 約 和 華 沙 條 約 中 , 西 德 才 首 次 承 認 此 邊 界 之 正 當 性 。<br />

17. 1970 年 10 月 9 日 , 自 民 黨 三 位 黨 員 轉 入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Erich Mende, Heinz Starke,<br />

Siegfried Zoglmann;1971 年 10 月 , 議 員 Klaus Peter Schulz 與 Herbert Hupka 先 後 脫 離 社<br />

民 黨 再 加 入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1972 年 3 月 , 社 民 黨 議 員 Franz Seume 脫 黨 , 而 後 表 態 支 持<br />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br />

18. 巴 登 符 藤 堡 的 邦 議 會 選 舉 結 果 : 基 民 聯 盟 53.0%; 社 民 黨 37.5%; 自 民 黨 8.9%。<br />

19. 在 歷 經 執 政 黨 員 退 黨 表 態 支 持 或 加 入 反 對 黨 後 , 至 4 月 27 日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投 票 前 ,<br />

國 會 席 次 分 配 如 下 : 執 政 黨 261 席 ; 反 對 黨 256 席 ; 無 黨 籍 1 席 但 表 態 支 持 基 民 / 基 社 聯<br />

盟 , 若 扣 除 柏 林 市 議 席 , 國 會 共 有 496 席 次 , 而 不 信 任 案 要 通 過 必 須 至 少 獲 得 51% 的 投<br />

票 , 也 就 是 249 席 , 此 次 則 只 獲 得 247 票 贊 同 票 。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99<br />

果 , 雙 方 皆 無 法 產 生 具 有 控 制 性 的 多 數 , 且 少 數 政 府 的 不 穩 定 性 也<br />

引 起 許 多 提 前 大 選 的 建 議 聲 浪 浮 現 , 20 面 對 行 政 立 法 的 互 動 危 機 ,<br />

但 國 會 卻 無 法 自 行 解 散 , 布 蘭 德 總 理 決 定 以 「 朝 小 野 大 的 政 治 僵 局 」<br />

為 其 提 案 動 機 , 在 1972 年 9 月 22 日 依 據 憲 法 所 賦 予 的 主 動 提 案 權 ,<br />

提 出 了 信 任 投 票 (Hartwich, 1982: 435)。 當 日 所 舉 行 的 信 任 投 票 就 在<br />

許 多 內 閣 閣 員 皆 缺 席 的 情 況 下 , 21 以 233 票 贊 成 ;248 票 反 對 的 結<br />

果 而 失 敗 (Deutscher Bundestag, 1972)。<br />

布 蘭 德 總 理 馬 上 依 據 信 任 投 票 結 果 提 請 聯 邦 總 統 海 涅 曼<br />

(Gustav Heinemann, 社 民 黨 ) 解 散 國 會 , 而 總 統 也 在 與 各 黨 代 表<br />

協 商 之 後 , 宣 布 解 散 國 會 , 並 於 同 年 11 月 19 日 舉 行 聯 邦 議 會 大 選 。<br />

選 舉 結 果 , 由 社 民 黨 與 自 民 黨 再 次 取 得 國 會 席 次 之 多 數 , 並 由 布 蘭<br />

德 繼 續 擔 任 總 理 主 持 聯 合 組 閣 。<br />

20 自 民 黨 議 員 Wilhelm Helms 退 黨 , 之 後 表 態 支 持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 社 民 黨 員 Günther Müller<br />

退 黨 , 而 後 加 入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 財 政 部 長 Karl Schiller 辭 去 內 閣 職 務 後 不 再 出 席 議 會 ,<br />

故 在 9 月 20 日 信 任 投 票 前 , 國 會 席 次 如 下 ( 不 包 括 柏 林 市 議 席 ): 執 政 黨 247 席 : 反 對<br />

黨 248 席 。 而 從 1972 年 5 月 以 後 , 國 會 各 政 黨 就 陸 續 出 現 討 論 重 新 大 選 的 聲 浪 , 包 括 社<br />

民 黨 自 己 都 發 表 相 關 意 見 , 由 此 可 知 國 會 各 黨 對 於 政 治 僵 局 的 解 決 管 道 都 傾 向 以 重 新 大<br />

選 來 解 決 , 只 是 對 於 該 藉 由 何 種 方 式 解 散 國 會 各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br />

21 當 時 內 閣 各 部 部 長 名 單 如 下 :Willy Brandt( 社 民 黨 ), Walter Scheel( 自 民 黨 ), Joself<br />

Ertl( 自 民 黨 ), Hans-Dietrich Genscher( 自 民 黨 ), Gerhard Jahn( 社 民 黨 ), Walter<br />

Arendt( 社 民 黨 ), Georg Leber( 社 民 黨 ), Lauritz Lauritzen( 社 民 黨 ), Egon Franke<br />

( 社 民 黨 ), Klaus von Dohnanyi( 社 民 黨 ), Erhard Eppler( 社 民 黨 ), Horst Ehmke<br />

( 社 民 黨 ), Käte Strobel( 社 民 黨 ); 投 票 當 日 , 除 了 Walter Arendt 外 , 其 他 13<br />

位 皆 無 出 席 , 而 Arendt 雖 出 席 , 但 投 下 棄 權 票 。 參 見 Busch (1973: 214);Schindler<br />

(1999: 10444-10445)。


10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 三 ) 1982 年 : 施 密 特 (Helmut Schmidt) 總 理 以 信<br />

任 提 案 來 強 化 總 理 權 威<br />

1980 年 代 初 期 , 由 施 密 特 總 理 領 導 社 民 黨 與 自 民 黨 聯 合 內 閣 ,<br />

但 是 西 德 持 續 惡 化 的 經 濟 情 勢 , 卻 使 許 多 經 濟 、 國 家 預 算 以 及 社 會<br />

福 利 方 面 的 政 策 衝 突 一 再 產 生 。 就 社 民 黨 內 部 而 言 , 施 密 特 為 首 的<br />

右 派 與 黨 內 左 派 的 看 法 日 漸 分 歧 ; 另 一 方 面 , 社 民 黨 內 部 與 自 民 黨<br />

的 經 濟 政 策 與 社 會 政 策 方 面 的 差 異 也 愈 來 愈 大 。 除 此 之 外 , 還 有 安<br />

全 外 交 政 策 的 問 題 也 造 成 黨 內 爭 執 , 22 因 此 施 密 特 總 理 已 無 法 穩 固<br />

其 執 政 地 位 。<br />

1981 年 夏 天 , 執 政 聯 盟 內 部 進 行 預 算 協 商 時 , 針 對 190 億 馬 克<br />

的 「 政 府 預 算 支 出 節 省 方 案 」 再 度 產 生 爭 執 , 並 造 成 社 民 黨 黨 團 極 大<br />

的 反 彈 , 當 時 的 自 民 黨 主 席 兼 外 交 部 長 根 舍 (Hans-Dietrich Genscher)<br />

就 已 經 預 料 到 聯 合 政 府 瓦 解 的 可 能 (Niclauß, 2004: 210)。 到 了 1982<br />

年 2 月 3 日 執 政 聯 盟 更 產 生 嚴 重 衝 突 : 聯 邦 政 府 針 對 經 濟 結 構 與 就<br />

業 問 題 (Konjunkturprogramme und Steuererleichterungen) 提 出 改 善<br />

的 政 策 , 但 法 案 中 「 加 值 營 業 稅 」 以 及 「 高 所 得 稅 收 」 提 高 額 度 的<br />

調 整 不 當 , 引 起 社 民 黨 內 部 左 派 的 反 彈 , 他 們 認 為 這 已 對 自 民 黨 政<br />

見 過 於 讓 步 , 因 而 爭 論 不 休 (Niclauß, 2004: 213), 所 以 在 內 閣 會 議<br />

針 對 上 述 議 案 進 行 討 論 時 , 仍 舊 無 法 產 生 共 識 。<br />

22. 此 處 之 安 全 外 交 政 策 問 題 意 指 「 北 大 西 洋 公 約 (NATO) 」 中 的 「 雙 重 決 議 」<br />

(Doppelbeschluss):「 擴 軍 與 和 解 」, 在 70 年 代 美 蘇 和 解 的 潮 流 中 , 施 密 特 總 理 卻 認 為<br />

蘇 聯 之 軍 事 設 備 已 居 優 勢 , 發 表 了 促 成 日 後 北 約 擴 軍 之 提 議 , 間 接 使 國 際 關 係 再 度 陷 入<br />

僵 化 , 並 造 成 國 內 政 治 與 其 黨 內 之 觀 點 對 立 。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101<br />

稍 後 , 施 密 特 總 理 發 表 了 一 段 關 於 解 決 問 題 的 談 話 , 23<br />

並 於 2<br />

月 3 日 當 日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 而 這 個 提 案 也 被 列 入 2 月 5 日 的 議 程 之<br />

中 。 國 會 議 員 們 對 此 進 行 了 兩 小 時 的 討 論 與 爭 執 , 在 最 終 表 決 時 ,<br />

以 296 票 贊 成 比 226 票 反 對 多 數 通 過 信 任 投 票 (Deutscher Bundestag,<br />

1982b), 社 民 黨 - 自 民 黨 聯 合 內 閣 的 執 政 局 勢 透 過 信 任 投 票 的 肯 定<br />

似 乎 又 回 復 了 穩 定 性 。<br />

但 1982 年 三 月 底 , 下 薩 克 森 邦 (Niedersachsen) 的 邦 議 會 選 舉<br />

結 果 卻 使 自 民 黨 面 臨 席 次 低 於 綠 黨 (Die Grüne) 的 窘 境 , 而 社 民 黨<br />

的 支 持 率 也 下 降 , 24<br />

這 表 示 選 民 把 對 聯 邦 層 級 執 政 的 失 望 反 應 於 此<br />

次 邦 選 舉 中 , 是 故 , 執 政 聯 盟 內 部 的 分 化 逐 漸 加 深 。 最 終 , 兩 執 政<br />

黨 在 聯 邦 政 策 上 的 歧 異 於 「1983 年 預 算 案 (Bundeshaushalt 1983) 」<br />

的 爭 執 點 引 爆 ,1982 年 9 月 17 日 自 民 黨 的 部 長 集 體 辭 職 , 使 聯 合<br />

內 閣 就 此 瓦 解 , 施 密 特 總 理 便 暫 時 領 導 著 少 數 政 府 。 25<br />

針 對 上 述 政<br />

策 差 異 所 造 成 的 執 政 問 題 , 施 密 特 邀 請 國 會 各 黨 進 行 協 商 , 並 表 明<br />

只 要 反 對 黨 放 棄 提 出 「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 那 麼 他 將 會 考 慮 提 出<br />

信 任 提 案 (Schindler, 1999)。 不 過 柯 爾 (Helmut Kohl) 與 根 舍 都 拒<br />

絕 此 項 提 議 , 儘 管 柯 爾 曾 於 電 台 訪 問 中 表 示 , 朝 野 雙 方 若 可 商 討 大<br />

選 事 宜 , 那 麼 他 們 將 採 行 寬 容 政 策 來 對 待 少 數 政 府 , 但 在 這 次 協 商<br />

過 後 幾 天 , 自 民 黨 與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已 決 定 將 新 的 大 選 日 期 定 於 隔 年<br />

23. 總 理 於 內 閣 會 議 中 明 白 發 言 :「 要 不 就 在 3 月 2 日 以 前 作 出 政 策 的 最 終 決 定 , 要 不<br />

就 在 沒 有 我 的 情 況 下 你 們 自 行 完 成 所 有 事 !」, 參 見 Niclauß (2004: 213)。<br />

24. 下 薩 克 森 邦 第 十 屆 邦 議 會 於 1982 年 3 月 21 日 舉 行 , 結 果 如 下 : 基 民 聯 盟 得 票 率 50.7%<br />

(87 席 ); 社 民 黨 得 票 率 36.5%(63 席 ); 自 民 黨 得 票 率 5.9%(10 席 ); 綠 黨 得 票 率<br />

6.5%(11 席 ), 由 基 民 聯 盟 執 政 。<br />

25. 四 位 自 民 黨 籍 內 閣 部 長 向 總 理 請 辭 :Hans Dietrich Genscher, Otto Graf Lambsdorff,<br />

Gerhart Rudolf Baum, Josef Ertl, 此 後 內 閣 中 再 無 自 民 黨 成 員 , 由 社 民 黨 獨 自 組 閣<br />

執 政 。


10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3 月 6 日 (Bohnsack, 1983: 40), 並 於 1982 年 10 月 1 日 共 同 提 出 「 建<br />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 並 獲 得 半 數 通 過 (256 票 贊 成 ;235 票 反 對 ;4<br />

票 棄 權 ) 使 施 密 特 總 理 被 迫 下 臺 , 由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的 柯 爾 擔 任 新 總<br />

理 (Deutscher Bundestag, 1982a)。<br />

( 四 ) 1983 年 : 柯 爾 總 理 預 見 潛 在 性 危 機 的 提 案 動 機<br />

在 1982 年 10 月 的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之 前 ,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內 部<br />

對 於 政 府 改 組 的 看 法 就 有 差 異 : 基 社 聯 盟 認 為 若 由 當 時 總 理 施 密 特<br />

主 動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而 提 早 大 選 , 26 那 麼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要 獲 得 聯 邦 議<br />

會 的 穩 定 多 數 實 非 易 事 ; 但 另 一 方 面 , 若 採 用 「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br />

的 方 式 推 出 新 的 總 理 候 選 人 , 對 於 總 理 未 來 執 政 能 力 的 效 度 也 可 能<br />

受 很 大 的 質 疑 。 因 此 , 柯 爾 在 10 月 1 日 透 過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上 台<br />

後 , 並 沒 有 考 慮 於 舊 國 會 結 構 中 繼 續 執 政 , 反 而 在 就 任 發 言 時 , 就<br />

直 接 表 明 「 重 新 舉 行 大 選 」 的 意 圖 , 且 在 接 下 來 的 幾 個 星 期 中 , 已<br />

開 始 針 對 此 議 題 作 討 論 , 希 望 可 以 在 合 憲 的 框 架 下 找 出 大 選 的 可 能<br />

性 。 在 12 月 9 日 向 聯 邦 總 統 卡 斯 登 斯 (Karl Carstens, 基 民 聯 盟 )<br />

提 出 計 畫 重 新 大 選 的 時 間 表 , 他 認 為 透 過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所 上 台<br />

的 新 總 理 , 並 不 是 只 要 具 備 「 合 法 性 」, 更 需 要 符 合 「 正 當 性 」,<br />

因 此 為 了 未 來 四 年 「 完 全 穩 定 」 的 執 政 權 力 , 他 希 望 可 以 重 新 舉 行<br />

大 選 訴 諸 選 民 , 使 其 領 導 地 位 在 更 多 穩 定 的 支 持 下 得 以 確 保 。 依 據<br />

上 述 理 由 , 柯 爾 計 畫 在 12 月 17 日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的 表 決 議 程 , 故 在<br />

13 日 時 便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的 提 案 。<br />

因 此 , 就 在 柯 爾 才 剛 順 利 通 過 幾 項 政 府 重 要 財 政 相 關 法 案 隔<br />

26. 見 上 一 段 落 : 探 討 有 關 施 密 特 總 理 為 阻 止 不 信 任 投 票 提 案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103<br />

天 , 27 也 就 是 12 月 17 日 , 聯 邦 議 會 舉 行 了 信 任 投 票 , 投 票 前 各 黨<br />

對 信 任 投 票 的 議 題 進 行 了 四 個 小 時 的 討 論 , 最 後 各 黨 團 的 發 言 人 皆<br />

表 示 同 意 重 新 大 選 。 於 是 , 最 後 的 投 票 結 果 並 沒 有 通 過 信 任 投 票 (8<br />

票 贊 成 ;218 反 對 ;248 棄 權 ), 這 在 形 式 上 已 表 達 了 聯 邦 議 會 對 總<br />

理 的 不 信 任 , 故 柯 爾 也 在 當 天 提 請 聯 邦 總 統 卡 斯 登 斯 解 散 國 會 並 重<br />

新 改 選 , 而 總 統 也 在 1983 年 1 月 7 日 時 以 「 雖 然 當 時 他 已 佔 有 國 會<br />

多 數 席 次 , 但 此 基 礎 尚 未 穩 定 也 尚 未 確 認 選 民 認 同 」 為 由 , 接 受 柯<br />

爾 之 提 案 , 解 散 國 會 並 於 同 年 3 月 6 日 舉 行 國 會 大 選 。<br />

針 對 柯 爾 總 理 的 提 案 舉 動 , 引 起 了 許 多 有 關 是 否 違 憲 的 爭 論 ,<br />

並 有 四 位 國 會 議 員 以 「 總 統 解 散 國 會 之 作 為 」 違 反 基 本 法 之 規 範 提<br />

出 違 憲 訴 訟 。 28 對 此 ,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進 行 審 理 , 並 於 聯 邦 憲 法 法 院<br />

判 決 內 容 中 提 出 新 的 詮 釋 觀 點 與 審 判 依 據 , 他 們 認 為 總 理 具 有 提 案<br />

動 機 與 作 為 之 自 由 裁 量 權 (BverfG, 1983), 且 「 基 本 法 第 68 條 」 是<br />

存 在 於 三 個 憲 法 機 關 之 間 的 相 互 制 衡 機 制 , 在 此 前 提 下 只 要 三 大 機<br />

關 沒 有 歧 見 , 那 麼 憲 法 法 院 將 不 會 以 司 法 判 決 來 改 變 他 們 的 政 治 決<br />

定 , 是 故 憲 法 法 院 於 1983 年 2 月 16 日 駁 回 違 憲 訴 訟 , 總 統 決 定 解<br />

散 國 會 之 命 令 仍 舊 有 效 , 並 於 3 月 6 日 重 新 大 選 。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於<br />

大 選 後 獲 得 更 多 席 次 , 並 由 柯 爾 繼 續 領 導 該 黨 與 自 民 黨 共 同 組 閣 。<br />

27. 通 過 的 法 案 如 下 :Beratung des Haushaltsgesetzes 1983, des Zweiten Nachtragshaushaltsgesetzes<br />

1982, der Begleitgesetze zum Haushaltsplan 1983。<br />

28. 四 位 提 出 違 憲 控 告 的 議 員 :Karl Hans Lagershausen( 基 民 聯 盟 );Friedhelm Rentrop( 自<br />

民 黨 );Hansheinrich Schmdit( 自 民 黨 );Karl Hofmann( 社 民 黨 ), 參 見 Heyde et al. (1984)。


10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 五 ) 2001 年 : 施 略 德 總 理 的 強 勢 領 導<br />

美 國 在 遭 受 911 恐 怖 事 件 攻 擊 後 , 以 阿 富 汗 塔 利 班 政 權<br />

(Taliban) 保 護 賓 拉 登 (Usama bin Muhamad bin Laden) 為 由 , 於<br />

2001 年 11 月 出 兵 阿 富 汗 , 而 德 國 因 為 屬 於 北 約 會 員 國 之 一 , 故 也<br />

需 出 兵 協 防 。 然 而 依 據 1994 年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之 判 決 , 29 國 防 軍 出<br />

兵 境 外 必 須 經 由 聯 邦 議 會 同 意 。 故 總 理 在 11 月 初 即 向 聯 邦 議 會 說 明<br />

聯 邦 政 府 此 項 提 案 之 內 容 , 並 依 據 德 國 「 維 護 和 平 與 反 恐 」 之 理 由<br />

強 調 德 國 必 須 出 兵 的 義 務 性 與 合 法 性 。<br />

針 對 此 項 出 兵 案 , 儘 管 國 會 中 的 反 對 黨 -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以 及 自<br />

民 黨 - 表 達 支 持 的 意 願 , 但 施 略 德 總 理 卻 反 而 在 社 民 黨 與 綠 黨 / 聯 盟<br />

九 十 (Die Grünen-Bündnis 90) 所 合 作 的 執 政 聯 盟 中 受 到 阻 礙 : 有 些<br />

同 屬 於 聯 合 內 閣 成 員 的 議 員 拒 絕 同 意 出 兵 之 法 案 , 並 為 此 退 出 執 政<br />

團 隊 , 在 進 行 多 次 的 內 閣 會 議 研 議 與 執 政 兩 黨 之 跨 黨 協 商 後 , 仍 舊<br />

有 許 多 議 員 表 態 不 贊 同 , 30 面 對 執 政 聯 盟 內 部 的 政 策 態 度 分 歧 , 反<br />

對 黨 甚 至 呼 籲 總 理 採 取 信 任 投 票 來 解 決 僵 局 。<br />

最 終 , 為 了 推 動 此 法 案 , 施 略 德 決 定 於 2001 年 11 月 16 日 以 「 法<br />

案 連 結 信 任 提 案 (verbundener Vertrauensantrag) 」 之 形 式 來 推 動 「 參<br />

與 出 兵 阿 富 汗 計 劃 」 之 政 府 草 案 。 然 而 , 這 樣 的 做 法 , 卻 又 使 反 對<br />

黨 宣 稱 :「 若 將 法 案 相 綁 , 那 麼 他 們 也 將 投 以 反 對 票 」。 對 此 , 施<br />

29. 由 二 次 戰 後 西 德 成 立 至 兩 德 統 一 , 德 國 在 國 際 上 始 終 宣 稱 反 戰 , 然 而 至 1994 年 7 月 12<br />

日 德 國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宣 布 :「 解 除 德 國 聯 邦 國 防 軍 出 兵 北 約 境 外 之 禁 令 ; 若 需 出 兵 則 必<br />

須 通 過 聯 邦 議 會 之 多 數 贊 成 。」, 參 見 BverfG (1994)。<br />

30. 社 民 黨 議 員 Christa Lörcher 為 表 達 反 對 立 場 , 選 擇 退 黨 ; 綠 黨 議 員 Winfried Hermann 表<br />

示 就 算 法 案 連 結 信 任 案 他 依 舊 會 反 對 到 底 。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105<br />

略 德 總 理 親 自 與 反 對 黨 進 行 協 商 , 希 望 能 通 過 出 兵 的 法 案 ; 而 另 一<br />

方 面 , 在 執 政 聯 盟 內 部 , 也 針 對 法 案 內 容 進 行 修 改 , 希 望 可 以 在 執<br />

政 黨 皆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通 過 法 案 。<br />

11 月 16 日 在 聯 邦 議 會 表 決 時 , 多 數 執 政 聯 盟 的 議 員 基 於 對 總<br />

理 的 信 任 與 支 持 , 皆 投 以 贊 成 票 ; 不 過 , 仍 有 幾 位 綠 黨 黨 員 因 為 想<br />

要 表 達 心 中 一 方 面 支 持 執 政 者 的 決 策 , 但 另 一 方 面 他 們 又 反 對 出 兵<br />

的 矛 盾 情 緒 , 故 拒 絕 投 以 同 意 票 。 而 就 反 對 黨 立 場 , 雖 然 基 民 / 基 社<br />

聯 盟 與 自 民 黨 支 持 出 兵 案 , 但 由 於 此 案 與 信 任 投 票 相 連 結 , 所 以 在<br />

面 對 最 終 投 票 時 仍 舊 投 反 對 票 , 因 此 最 後 總 理 以 336 比 326 的 些 微<br />

差 距 通 過 與 法 案 相 綁 的 信 任 投 票 (Deutscher Bundestag, 2001)。<br />

( 六 ) 2005 年 : 施 略 德 政 府 以 「 解 散 國 會 為 導 向 之 信<br />

任 投 票 」 挽 救 社 民 黨 頹 勢<br />

紅 綠 政 府 在 推 動 一 連 串 的 社 會 改 革 政 策 ( 尤 其 是 Hartz VI 與<br />

Agenda 2010) 時 , 失 業 率 節 節 攀 高 與 經 濟 衰 敗 的 問 題 導 致 媒 體 對 於<br />

政 策 強 烈 批 評 以 及 反 對 黨 黨 員 的 攻 擊 愈 演 愈 烈 , 同 時 也 影 響 到 社 民<br />

黨 黨 內 的 支 持 率 , 黨 員 逐 漸 流 失 , 甚 至 有 退 黨 的 現 象 。 除 了 黨 內 的<br />

反 動 , 反 對 黨 的 勢 力 也 逐 漸 增 強 , 社 民 黨 在 許 多 邦 議 會 層 級 的 選 舉<br />

皆 失 利 , 而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的 席 次 增 加 , 致 使 改 革 法 案 常 在 聯 邦 參 議<br />

院 受 到 反 對 黨 的 杯 葛 無 法 順 利 通 過 ; 並 且 在 2005 年 5 月 22 日 的 北<br />

萊 因 邦 (Norderhein-Westfalen) 的 地 方 選 舉 輸 掉 以 後 , 31<br />

社 民 黨 在<br />

31. 2005 年 北 萊 茵 邦 邦 議 會 選 舉 結 果 : 基 民 聯 盟 44.8%; 社 民 黨 37.1%; 自 民 黨 6.2%; 綠 黨<br />

6.2%; 勞 動 與 社 會 正 義 選 舉 聯 盟 (Wahlalternative Arbeit & soziale Gerechtigkeit, 簡 稱<br />

WAsG) 2.2%; 其 他 5.7%, 由 基 民 聯 盟 與 自 民 黨 組 成 聯 合 內 閣 (Der Bundeswahlleiter,<br />

2008)。


10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邦 層 級 的 主 政 區 只 剩 4 個 , 且 這 次 選 舉 也 使 得 反 對 黨 在 聯 邦 參 議 院<br />

的 席 次 已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 32 故 施 略 德 便 以 「 缺 乏 執 政 推 動 能 力 」 還<br />

有 「 黨 內 對 於 改 革 法 案 的 爭 執 」 為 由 , 透 過 基 本 法 第 68 條 的 機 制 ,<br />

希 望 能 解 散 國 會 並 重 新 改 選 。 但 這 樣 的 提 案 動 機 卻 在 德 國 政 壇 掀 起<br />

許 多 風 波 , 包 括 聯 邦 總 統 科 勒 (Horst Köhler, 基 民 聯 盟 )、 反 對 黨<br />

甚 至 是 執 政 黨 黨 內 , 對 於 可 能 造 成 違 憲 的 問 題 出 現 許 多 反 對 聲 浪 ;<br />

而 施 略 德 總 理 以 及 社 民 黨 主 席 米 特 費 林 (Franz Müntefering) 為 此<br />

也 經 常 在 內 閣 會 議 以 及 黨 內 會 議 時 作 出 呼 籲 , 並 向 總 統 做 多 次 報 告<br />

與 說 明 。<br />

最 終 , 總 理 仍 決 定 在 2005 年 6 月 27 日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提 案 並 於<br />

7 月 1 日 進 行 表 決 , 而 投 票 結 果 就 在 同 黨 議 員 也 不 支 持 的 情 況 下 失<br />

敗 (151 贊 成 ;296 反 對 ;148 棄 權 ) (Deutscher Bundestag, 2005)。<br />

依 據 信 任 案 失 敗 的 結 果 , 施 略 德 總 理 向 總 統 柯 勒 提 出 解 散 國 會 的 要<br />

求 , 總 統 在 多 日 思 量 後 才 於 2005 年 7 月 21 日 宣 布 解 散 國 會 , 並 於<br />

同 年 9 月 18 日 舉 行 新 選 舉 。<br />

但 針 對 總 統 解 散 聯 邦 議 會 之 決 定 , 卻 有 家 庭 黨 (Familien-Partei),<br />

以 及 生 態 民 主 黨 (Ökologisch-Demokratische Partei, 簡 稱 ÖDP),<br />

還 有 社 民 黨 籍 的 霍 夫 曼 (Jelena Hoffmann) 以 及 綠 黨 籍 的 舒 茲<br />

(Werner Schulz) 兩 位 議 員 分 別 向 憲 邦 憲 法 法 院 提 出 違 憲 審 查 案 , 他<br />

們 認 為 施 略 德 所 提 信 任 案 是 假 的 (Edinger, 2006), 並 不 符 合 信 任 案<br />

提 出 之 原 創 意 涵 , 因 此 不 該 解 散 國 會 。<br />

對 此 ,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受 理 此 案 並 開 始 進 行 審 查 , 最 終 裁 決 結 果 認 為<br />

32. 社 民 黨 主 政 之 邦 :Mecklenburg-Vorpommen;Brandenburg;Berlin;Rheinland-Pfalz; 聯<br />

邦 參 議 院 中 共 有 68 席 次 , 社 民 黨 在 此 次 選 舉 後 只 剩 下 14 席 次 , 而 由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主 政<br />

的 邦 共 掌 握 了 52 席 次 (Deutscher Bundestag, 2005)。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107<br />

施 略 德 總 理 提 出 「 以 解 散 為 導 向 的 信 任 提 案 」(Auflösungsgerichtete<br />

Vertrauensfrage) 在 憲 法 上 並 不 違 法 , 而 是 屬 於 解 決 政 治 危 機 與 不 穩<br />

定 的 工 具 , 並 將 憲 法 規 範 中 「 留 白 / 彈 性 」 的 部 分 (eine offene<br />

Verfassungsnorm) 視 為 總 理 政 治 運 作 的 空 間 (Gas, 2006: 70), 因 而<br />

於 2005 年 8 月 25 日 以 7:1 通 過 -「 解 散 國 會 合 於 憲 法 , 並 不 違 憲 」,<br />

駁 回 訴 訟 (BverfGR, 2005: 62、1)。 故 聯 邦 議 會 便 於 9 月 18 日 重 新<br />

改 選 , 而 選 後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與 社 民 黨 共 組 大 聯 合 政 府 並 由 梅 克 爾<br />

(Angela Merkel) 擔 任 新 總 理 。<br />

四 、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之 規 範 性 與 實 際 影 響 比 較<br />

由 前 一 章 節 六 次 運 作 之 實 況 分 析 可 知 , 信 任 投 票 在 不 同 背 景 結<br />

構 下 之 使 用 皆 產 生 不 同 的 作 用 與 政 治 效 果 , 在 此 欲 以 信 任 投 票 機 制<br />

之 規 範 性 意 涵 , 針 對 投 票 程 序 之 憲 法 機 關 進 行 檢 視 , 以 探 究 實 際 產<br />

生 之 作 用 是 否 皆 符 合 當 初 制 度 設 計 之 原 意 。<br />

( 一 ) 是 否 真 為 「 行 政 立 法 衝 突 」 的 解 決 機 制 ?<br />

此 問 題 的 答 案 必 須 由 「 動 機 - 目 的 」 兩 面 向 來 探 討 。 首 先 , 必<br />

須 了 解 提 案 者 於 提 案 時 是 否 真 為 解 決 行 政 立 法 衝 突 , 而 又 或 是 具 有<br />

其 他 動 機 ; 再 者 , 必 須 了 解 運 用 此 機 制 之 結 果 是 否 真 的 解 決 了 行 政<br />

立 法 的 衝 突 , 由 兩 面 向 的 分 析 才 可 了 解 機 制 之 實 際 運 作 , 是 否 符 合<br />

當 初 制 憲 者 給 予 行 政 機 關 主 動 權 限 解 決 衝 突 的 原 意 。<br />

1. 提 出 信 任 案 之 動 機<br />

以 提 案 者 而 言 , 原 先 被 賦 予 提 案 權 的 是 行 政 機 關 ; 然 而 基 於 解<br />

決 行 政 立 法 衝 突 的 動 機 上 ,1966 年 曾 出 現 由 聯 邦 議 會 多 數 通 過 , 要


10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求 總 理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的 提 案 。 雖 就 政 治 意 涵 而 言 , 這 樣 提 請 提 案 動<br />

作 具 有 許 多 象 徵 性 的 功 能 ( 如 : 國 會 多 數 已 不 信 任 總 理 ; 行 政 立 法<br />

衝 突 的 預 警 等 ), 然 而 卻 也 明 顯 影 響 基 本 法 賦 予 行 政 權 的 權 限 並 破<br />

壞 基 本 法 第 67 條 的 價 值 , 所 以 此 案 被 視 為 特 例 , 後 來 五 次 的 案 例 仍<br />

舊 由 「 總 理 」 掌 握 提 案 之 主 導 權 , 以 符 合 制 憲 原 意 與 基 本 法 之 憲 政<br />

設 計 結 構 。<br />

然 而 在 五 次 的 案 例 中 , 原 意 為 解 決 衝 突 與 穩 定 政 局 的 信 任 投 票<br />

機 制 , 在 不 同 的 時 空 條 件 下 , 各 總 理 解 讀 危 機 的 觀 點 也 有 所 差 異 ,<br />

是 故 產 生 不 同 的 提 案 動 機 與 作 為 : 在 1982 年 與 2001 年 的 狀 況 皆 因<br />

聯 合 內 閣 內 部 衝 突 與 法 案 之 爭 議 而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 兩 案 都 是 為 解 決<br />

現 存 之 危 機 ( 如 1982 年 施 密 特 已 形 成 少 數 政 府 ,2001 年 同 為 執 政<br />

聯 盟 的 綠 黨 提 出 公 然 反 對 之 說 明 可 知 )。 而 在 其 餘 三 次 案 例 中 ,1972<br />

年 與 2005 年 的 執 政 黨 都 面 對 「 繼 續 執 政 」 的 困 難 : 布 蘭 德 總 理 處 於<br />

真 實 的 行 政 立 法 僵 局 中 , 無 法 有 穩 定 明 顯 的 多 數 支 持 來 改 善 衝 突 ;<br />

2005 年 的 危 機 則 是 施 略 德 總 理 個 人 與 社 民 黨 的 執 政 危 機 , 面 對 日 漸<br />

下 滑 的 民 意 支 持 度 與 黨 內 日 益 分 歧 的 爭 論 , 他 決 定 以 「 提 前 大 選 」<br />

來 終 止 聲 勢 繼 續 下 滑 。1983 年 的 柯 爾 總 理 則 是 面 對 由 「 社 會 - 自 由<br />

主 義 陣 營 」 長 期 執 政 轉 變 為 「 保 守 - 自 由 陣 營 」 主 政 的 交 替 情 況 ,<br />

甫 因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上 台 , 獲 得 國 會 明 顯 多 數 支 持 的 他 認 為 「 未<br />

改 選 的 國 會 舊 結 構 」 並 無 法 支 持 新 政 府 的 運 作 , 因 此 必 須 要 藉 由 重<br />

新 改 選 才 具 有 穩 定 的 執 政 基 礎 。<br />

上 述 為 各 總 理 對 提 案 動 機 所 提 之 說 明 , 然 就 客 觀 事 實 來 分 析 ,<br />

1983 年 與 2005 年 信 任 投 票 前 , 聯 邦 議 會 依 舊 通 過 許 多 重 要 的 法 案 ,<br />

甚 至 包 含 最 重 要 的 政 府 預 算 計 畫 , 若 政 府 運 作 真 的 出 現 危 機 , 為 何<br />

還 可 順 利 通 過 這 些 重 要 的 法 案 呢 ? 且 依 據 當 初 制 憲 時 對 信 任 投 票 的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109<br />

討 論 , 威 瑪 時 期 國 會 杯 葛 總 理 , 就 算 無 法 倒 閣 仍 迫 使 內 閣 政 策 無 法<br />

推 行 , 為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 制 憲 者 才 引 進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 但 兩 案 例 中<br />

的 內 閣 政 府 仍 舊 可 順 利 推 動 法 案 , 如 何 說 明 危 機 的 存 在 ? 此 外 , 兩<br />

位 總 理 都 表 達 執 政 聯 盟 或 總 理 所 屬 政 黨 本 身 有 部 分 意 見 分 歧 的 問<br />

題 , 故 希 望 以 信 任 投 票 來 強 迫 表 態 , 但 所 謂 分 歧 意 見 呈 現 於 法 案 推<br />

動 時 , 執 政 聯 盟 仍 舊 給 予 支 持 通 過 , 因 此 內 部 分 歧 的 說 法 有 待 商 榷 。<br />

另 一 方 面 , 若 真 的 是 因 為 缺 乏 共 識 , 總 理 也 可 選 擇 自 行 下 台 來 解 決<br />

衝 突 , 假 設 國 會 內 部 無 法 推 選 新 總 理 , 則 可 藉 由 重 新 大 選 呈 現 民 意 ,<br />

並 避 免 合 宜 性 的 問 題 。 但 基 於 政 黨 與 政 治 人 物 的 實 際 運 作 偏 好 , 因<br />

此 不 可 能 以 自 己 的 政 治 生 命 來 處 理 政 治 衝 突 。<br />

是 故 , 這 三 位 執 政 者 對 危 機 的 解 讀 以 及 處 理 危 機 的 手 法 , 大 部<br />

分 由 本 黨 利 益 或 選 舉 優 勢 的 動 機 出 發 , 希 望 在 對 本 黨 或 自 己 傷 害 最<br />

小 與 利 益 最 大 的 前 提 下 解 散 國 會 重 新 大 選 , 然 而 並 非 針 對 政 策 錯 誤<br />

或 是 無 法 運 作 的 問 題 引 咎 下 台 以 示 負 責 , 卻 是 以 「 延 續 執 政 」 或 「 停<br />

止 損 害 自 我 利 益 」 為 其 目 的 而 解 散 國 會 的 作 為 , 除 了 希 望 解 決 衝 突<br />

的 作 用 外 , 更 參 雜 政 黨 競 爭 與 決 策 判 斷 之 利 己 動 機 。<br />

2. 信 任 投 票 之 運 作 結 果<br />

依 據 至 今 德 國 運 作 信 任 投 票 之 結 果 , 大 致 可 分 為 「 改 變 現 狀 」<br />

與 「 未 改 變 現 狀 」 兩 類 。 就 後 者 而 言 , 其 目 的 為 解 決 衝 突 並 繼 續 穩<br />

定 執 政 ; 而 就 使 用 時 機 而 言 , 必 須 依 據 當 時 的 政 治 結 構 、 衝 突 議 題 ,<br />

還 有 總 理 領 導 能 力 的 強 弱 來 判 斷 , 以 1982 年 與 2001 年 為 例 , 其 情<br />

況 皆 是 對 法 案 議 題 有 所 爭 議 , 且 皆 為 聯 合 內 閣 內 部 之 爭 論 , 然 而 卻<br />

產 生 了 兩 種 不 同 的 提 案 方 式 , 儘 管 投 票 皆 通 過 而 得 以 延 續 執 政 , 但<br />

就 實 際 政 治 情 勢 而 言 卻 產 生 截 然 不 同 的 結 果 , 這 主 要 是 由 於 總 理 對<br />

內 閣 內 部 的 掌 握 領 導 能 力 以 及 國 會 多 數 結 構 的 穩 定 與 否 而 形 成 的 差


11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異 。<br />

施 密 特 總 理 與 1982 年 欲 解 決 預 算 案 的 問 題 時 , 由 於 聯 合 政 府 內<br />

部 之 爭 議 過 大 , 且 執 政 兩 黨 各 自 內 部 也 產 生 分 歧 , 因 此 若 貿 然 採 用<br />

法 案 連 結 信 任 案 的 方 式 , 可 能 會 造 成 無 法 控 制 的 後 果 。 為 此 , 他 只<br />

得 先 採 行 信 任 投 票 , 希 望 能 透 過 執 政 黨 欲 繼 續 執 政 的 策 略 性 計 算 促<br />

使 信 任 投 票 通 過 , 後 續 再 解 決 預 算 案 的 問 題 。 但 由 於 內 閣 結 構 性 衝<br />

突 仍 舊 存 在 , 甚 至 愈 演 愈 烈 , 因 此 在 信 任 投 票 通 過 的 短 短 半 年 後 ,<br />

自 民 黨 便 退 出 執 政 團 隊 , 然 而 施 密 特 總 理 在 獨 自 領 導 少 數 政 府 的 危<br />

機 時 刻 之 際 , 卻 又 錯 失 再 次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的 機 會 , 因 而 使 自 民 黨 與<br />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有 機 會 共 同 提 出 不 信 任 案 倒 閣 , 迫 使 施 密 特 總 理 下<br />

臺 。 相 較 於 此 ,2001 年 時 施 略 德 總 理 同 樣 面 臨 聯 合 內 閣 的 內 部 衝 突 ,<br />

他 所 提 出 「 出 兵 阿 富 汗 」 的 提 案 無 法 被 同 為 執 政 聯 盟 的 綠 黨 所 接 受 ,<br />

因 此 導 致 法 案 無 法 於 聯 邦 議 會 通 過 的 危 機 , 但 由 於 出 兵 案 與 北 約 會<br />

員 國 的 協 議 有 所 相 關 聯 , 是 故 有 其 執 行 的 必 要 性 , 總 理 在 歷 經 多 次<br />

協 商 仍 舊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後 , 便 決 定 以 信 任 投 票 連 結 法 案 的 方 式 , 欲<br />

藉 由 「 對 總 理 的 信 任 」 讓 法 案 通 過 。 暫 且 不 論 其 他 因 素 , 33 針 對 信<br />

任 投 票 的 作 用 而 言 , 此 次 的 提 案 的 確 成 功 解 決 爭 議 法 案 , 更 強 化 了<br />

總 理 領 導 統 馭 的 能 力 。<br />

而 1972、1983 與 2005 年 三 次 使 用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後 皆 導 致 現 狀<br />

改 變 , 面 對 當 時 的 政 治 局 勢 , 各 總 理 皆 視 之 為 政 治 危 機 而 希 望 透 過<br />

信 任 投 票 的 機 制 , 重 新 建 立 國 會 多 數 來 解 決 問 題 (Hartwig, 2006:<br />

409-425)。 就 總 理 提 案 的 時 間 點 可 發 現 ,1973 年 的 布 蘭 德 總 理 其 實<br />

33. 施 略 德 總 理 這 種 聯 結 法 案 的 提 案 方 式 卻 也 產 生 其 他 爭 論 , 如 :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儘 管 支 持 法<br />

案 , 但 由 於 出 兵 案 與 信 任 案 相 連 結 , 身 為 反 對 黨 不 願 表 達 對 總 理 的 信 任 而 投 下 反 對 票 ;<br />

而 綠 黨 議 員 則 為 本 黨 意 識 之 堅 持 仍 舊 不 願 投 下 贊 成 票 - 因 而 造 成 分 裂 投 票 的 討 論 與 爭<br />

議 。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111<br />

已 面 臨 政 治 僵 局 一 段 時 間 , 但 為 何 直 至 九 月 下 旬 才 決 定 提 案 ? 而<br />

1983 年 的 柯 爾 , 利 用 甫 以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上 台 的 高 知 名 度 與 支 持<br />

度 , 透 過 基 本 法 第 68 條 的 機 制 馬 上 重 新 舉 辦 大 選 , 那 麼 當 初 以 不 信<br />

任 案 上 台 之 意 義 為 何 ? 以 及 2005 年 , 施 略 德 總 理 面 對 每 況 愈 下 的 執<br />

政 困 境 , 在 當 下 提 出 信 任 案 的 時 機 , 真 是 為 解 決 僵 局 而 或 是 阻 止 支<br />

持 度 繼 續 下 滑 的 停 損 點 ? 由 以 上 可 知 , 提 案 時 機 之 選 擇 也 成 為 執 政<br />

者 欲 達 成 目 標 之 考 量 因 素 , 再 印 證 選 後 國 會 席 次 與 選 前 相 比 , 總 理<br />

所 屬 政 黨 的 確 都 獲 得 較 多 席 次 或 是 比 預 期 理 想 的 結 果 , 這 代 表 信 任<br />

投 票 之 使 用 目 的 , 並 非 全 為 解 決 制 度 設 計 所 謂 的 僵 局 與 衝 突 , 而 是<br />

為 達 到 延 續 執 政 或 降 低 自 我 利 益 損 害 之 目 的 , 然 『 藉 由 合 法 權 限 所<br />

產 生 之 「 政 治 外 溢 效 果 (spillover effect) 」』 (sich die regierende<br />

Mehrheit verschafft überlegale Prämie auf den legalen Machtbesitz)<br />

(Hochrathner, 1985: 98), 卻 也 可 能 影 響 了 德 國 民 主 憲 政 秩 序 之 基 本<br />

價 值 。<br />

( 二 ) 國 會 主 權 是 否 徹 底 貫 徹 ?<br />

信 任 投 票 之 執 行 程 序 , 必 須 經 過 總 理 提 案 、 聯 邦 議 會 表 決 與 聯<br />

邦 總 統 決 定 三 大 步 驟 , 其 目 的 是 為 透 過 各 機 關 不 同 的 權 限 來 穩 定 德<br />

國 民 主 政 治 的 運 作 。 由 於 本 文 以 信 任 投 票 在 德 國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之 角<br />

色 為 題 , 因 此 全 文 著 重 於 此 機 制 對 行 政 立 法 互 動 的 探 討 , 強 調 兩 機<br />

關 之 政 治 行 為 的 分 析 , 而 總 統 權 限 部 分 , 由 於 涉 及 許 多 司 法 、 憲 法<br />

等 違 憲 審 查 之 專 業 , 是 故 在 此 不 加 論 述 。<br />

針 對 行 政 立 法 機 關 的 探 討 , 行 政 權 的 提 案 動 機 與 最 終 結 果 已 於<br />

上 章 節 說 明 , 本 段 將 以 國 會 的 行 為 為 論 述 重 點 。 聯 邦 議 會 於 信 任 投<br />

票 程 序 中 被 視 為 決 定 結 果 的 機 關 , 而 各 黨 議 員 的 表 態 也 就 代 表 「 政


11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府 是 否 被 信 任 」 的 呈 現 , 然 而 聯 邦 議 會 議 員 是 否 可 依 據 基 本 法 所 賦<br />

予 之 權 限 , 呈 現 自 由 意 志 於 投 票 結 果 上 , 就 是 本 段 欲 探 討 之 處 , 在<br />

此 著 重 於 信 任 投 票 在 聯 邦 議 會 實 際 運 作 時 ,「 投 票 作 為 受 控 制 」 與<br />

「 投 票 結 果 具 有 不 良 影 響 」 的 假 設 對 「 聯 邦 議 會 權 限 之 損 害 」 進 行<br />

說 明 。<br />

1. 國 會 多 數 勢 力 與 投 票 結 果 相 符<br />

就 行 政 立 法 運 作 之 模 式 而 言 , 國 會 對 政 府 支 持 與 否 , 可 藉 由 執<br />

政 黨 在 國 會 擁 有 穩 定 過 半 席 次 且 政 府 重 要 法 案 可 於 立 法 機 關 順 利 通<br />

過 的 情 況 來 呈 現 , 若 政 府 擁 有 國 會 多 數 支 持 使 得 政 策 得 以 順 利 推<br />

行 , 但 卻 因 特 殊 爭 議 而 有 提 案 之 舉 , 如 1982 年 施 密 特 總 理 與 2001<br />

年 施 略 德 總 理 之 信 任 投 票 案 例 皆 為 此 例 : 在 投 票 時 期 執 政 黨 都 具 有<br />

國 會 多 數 , 所 以 並 沒 有 因 反 對 勢 力 的 外 部 因 素 而 導 致 政 局 不 穩 定 ;<br />

然 而 這 兩 段 時 期 的 執 政 聯 盟 內 部 卻 也 都 因 為 對 某 一 特 殊 法 案 或 議 題<br />

的 認 知 差 距 而 產 生 爭 議 :1982 年 是 因 為 對 於 經 濟 政 策 的 方 向 差 異 ,<br />

導 致 社 民 黨 內 部 爭 執 以 及 與 自 民 黨 的 關 係 惡 化 ;2001 年 則 是 因 為 同<br />

為 執 政 黨 的 綠 黨 意 識 形 態 與 出 兵 案 有 所 矛 盾 而 和 社 民 黨 產 生 衝 突 。<br />

而 兩 位 總 理 之 所 以 提 案 , 都 是 為 了 藉 此 管 道 要 求 執 政 黨 議 員 以 「 正<br />

面 」 的 方 式 表 達 對 總 理 的 信 任 , 而 投 票 結 果 與 國 會 政 黨 席 次 的 比 例<br />

相 接 近 , 透 過 信 任 投 票 提 案 與 表 決 結 果 , 解 決 了 兩 位 總 理 在 當 時 的<br />

危 機 , 也 可 視 為 國 會 功 能 正 常 化 的 具 體 呈 現 。<br />

2. 國 會 多 數 勢 力 不 明<br />

1972 年 聯 邦 議 會 中 執 政 在 野 勢 力 渾 沌 不 明 , 反 對 黨 所 提 出 的 不<br />

信 任 案 失 敗 , 而 重 要 預 算 案 卻 也 延 宕 近 半 年 無 法 通 過 , 在 行 政 立 法<br />

關 係 無 法 改 變 的 情 況 下 , 布 蘭 德 總 理 便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來 解 決 僵 局 。<br />

在 提 案 表 決 時 , 有 13 位 執 政 聯 盟 之 議 員 故 意 缺 席 的 情 況 下 使 得 信 任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113<br />

投 票 無 法 通 過 , 如 此 結 果 明 顯 與 國 會 席 次 比 例 有 所 差 異 , 也 代 表 執<br />

政 黨 ( 總 理 ) 對 於 黨 員 投 票 作 為 之 干 涉 ; 但 另 一 方 面 , 就 算 所 有 執<br />

政 黨 議 員 皆 出 席 , 信 任 投 票 仍 舊 無 法 以 過 半 多 數 通 過 , 依 然 會 使 信<br />

任 案 失 敗 而 走 向 大 選 再 次 大 選 的 局 面 ; 而 在 此 之 前 , 聯 邦 議 會 各 黨<br />

實 際 上 已 多 次 進 行 討 論 , 並 達 成 解 散 國 會 之 共 識 。<br />

3. 擁 有 國 會 多 數 勢 力 卻 不 信 任 總 理<br />

然 而 , 若 總 理 在 明 確 擁 有 國 會 多 數 且 重 要 法 案 多 順 利 通 過 的 情<br />

況 下 , 卻 仍 於 此 時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的 提 案 , 則 會 造 成 國 會 表 達 意 志 的<br />

正 當 性 疑 慮 , 如 1983 年 柯 爾 總 理 與 2005 年 施 略 德 總 理 的 案 例 , 雖<br />

然 兩 者 背 景 有 極 大 差 異 , 但 執 政 黨 明 確 「 擁 有 國 會 多 數 席 次 」 以 及<br />

對 於 「 議 員 自 由 投 票 意 志 的 干 擾 」 卻 十 分 類 似 。<br />

在 1983 年 的 案 例 中 , 自 民 黨 於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中 倒 閣 , 轉 而<br />

支 持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的 柯 爾 成 為 新 總 理 , 由 此 可 知 此 時 的 國 會 多 數 支<br />

持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與 自 民 黨 聯 合 內 閣 ; 但 在 相 隔 不 到 兩 月 的 信 任 案 投<br />

票 中 , 贊 同 新 總 理 柯 爾 的 票 數 , 竟 只 有 8 票 , 暫 且 不 討 論 自 民 黨 的<br />

投 票 作 為 , 那 麼 總 理 所 屬 政 黨 本 身 也 至 少 有 200 票 的 基 本 票 數 。 但<br />

基 民 / 基 社 聯 盟 卻 投 以 棄 權 票 , 這 樣 的 結 果 不 但 與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br />

之 結 果 相 矛 盾 也 和 新 政 府 的 多 數 席 次 比 例 背 道 而 馳 。 而 2005 年 的 情<br />

況 也 類 似 , 紅 綠 政 府 在 國 會 擁 有 明 顯 過 半 席 次 (306 席 ), 但 在 投<br />

票 時 社 民 黨 卻 有 過 半 的 票 數 ( 綠 黨 也 有 8 票 ) 投 向 棄 權 。 這 在 形 式<br />

上 已 表 達 出 對 總 理 的 不 信 任 , 然 而 同 為 執 政 黨 的 議 員 卻 不 對 總 理 投<br />

下 信 任 票 , 那 豈 不 是 十 分 矛 盾 ! 此 外 , 這 兩 案 在 信 任 投 票 之 前 皆 有<br />

許 多 動 作 干 預 議 員 投 票 , 在 1983 年 時 , 柯 爾 新 內 閣 甫 上 台 便 公 開 討<br />

論 下 次 大 選 的 計 畫 與 目 標 ; 而 2005 年 信 任 投 票 之 前 , 前 社 民 黨 主 席<br />

米 特 費 林 甚 至 進 行 公 開 呼 籲 不 要 對 總 理 投 下 信 任 票 。 由 此 皆 可 明 顯


11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發 現 「 人 為 操 縱 」 的 控 票 問 題 。<br />

此 二 例 中 , 擁 有 多 數 席 次 的 執 政 黨 卻 必 須 讓 自 己 同 黨 的 議 員 投<br />

下 棄 權 甚 至 反 對 票 , 只 為 製 造 一 個 「 失 敗 的 信 任 票 結 果 (Das<br />

selbstgemachte Scheitern der Vertrauensfrage) 」, 以 達 到 重 新 大 選 的<br />

目 的 , 就 代 議 精 神 而 言 , 已 明 顯 違 背 聯 邦 議 員 自 由 投 票 意 志 之 原 則 。<br />

再 就 政 黨 政 治 的 原 則 進 行 檢 視 , 這 種 由 總 理 ( 或 執 政 黨 ) 所 操<br />

控 的 信 任 投 票 作 為 也 可 能 引 起 其 他 政 治 行 動 者 ( 如 反 對 黨 ) 的 其 他<br />

政 治 反 應 , 因 而 使 投 票 結 果 對 民 主 政 治 體 系 的 運 作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br />

先 就 執 政 與 在 野 的 層 次 探 討 , 當 執 政 黨 濫 用 信 任 投 票 的 機 制 , 意 圖<br />

取 得 最 佳 的 改 選 時 機 ( 例 如 在 民 意 支 持 度 最 高 【Stimmungshochs】<br />

的 時 間 點 ) (Hochrathner, 1985: 100), 以 達 到 未 來 繼 續 執 政 的 目 的 ,<br />

儘 管 政 黨 的 政 治 目 的 是 以 執 政 為 主 , 但 這 樣 的 權 力 取 得 或 延 續 , 會<br />

產 生 正 當 性 的 質 疑 。 另 一 方 面 , 若 由 大 黨 與 小 黨 的 面 向 來 分 析 , 大<br />

黨 具 有 較 多 的 席 次 與 較 豐 沛 的 政 治 資 源 , 若 大 黨 聯 合 在 信 任 投 票 的<br />

議 題 上 故 意 呈 現 否 決 的 結 果 , 那 麼 小 黨 的 反 對 力 量 不 足 , 這 就 顯 現<br />

了 民 主 體 制 中 多 數 暴 力 的 缺 陷 ; 而 且 在 面 對 提 前 大 選 的 情 況 下 , 大<br />

黨 理 應 比 小 黨 更 容 易 組 織 動 員 , 在 下 次 大 選 中 更 佔 優 勢 , 這 也 將 造<br />

成 政 黨 競 爭 的 不 公 平 問 題 。 此 外 , 還 有 對 於 國 會 外 政 黨 的 歧 視 , 當<br />

國 會 中 的 政 黨 一 致 通 過 重 新 大 選 時 , 代 表 他 們 已 對 大 選 有 所 準 備 ,<br />

但 國 會 外 的 政 黨 卻 無 權 參 與 決 定 , 這 可 能 導 致 未 來 進 入 國 會 的 機 會<br />

更 低 , 造 成 權 力 轉 換 可 能 性 降 低 的 危 機 。 因 此 國 會 功 能 喪 失 , 不 只<br />

是 影 響 國 會 內 意 志 的 呈 現 , 更 阻 礙 民 主 體 制 中 機 會 平 等 的 正 義 價 值 。<br />

由 本 章 兩 大 問 題 之 探 究 可 發 現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之 實 際 運 作 並 非 全<br />

然 依 據 制 度 設 計 者 之 規 範 , 因 而 造 成 衍 生 性 的 問 題 , 如 總 理 之 提 案<br />

動 機 並 非 全 為 解 決 行 政 立 法 之 衝 突 , 而 可 能 參 雜 政 黨 競 爭 與 個 體 自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115<br />

利 之 策 略 性 作 為 。 再 就 目 的 而 言 , 信 任 投 票 之 正 面 使 用 , 不 一 定 可<br />

如 預 期 解 決 行 政 立 法 衝 突 , 只 能 具 有 短 期 性 與 暫 時 性 的 功 效 。 此 外 ,<br />

信 任 投 票 所 欲 達 到 之 目 標 , 並 非 全 為 制 衡 國 會 內 部 的 反 對 黨 , 反 而<br />

是 仗 恃 執 政 黨 在 國 會 的 多 數 勢 力 , 透 過 機 制 運 作 來 解 散 國 會 重 新 改<br />

選 。 以 上 提 案 者 或 執 政 黨 之 作 為 , 多 透 過 政 黨 政 治 而 執 行 於 國 會 ,<br />

這 也 使 得 信 任 投 票 於 國 會 的 運 作 程 序 中 受 到 操 控 , 失 去 表 達 國 會 多<br />

數 意 志 的 真 實 性 。 以 上 , 都 呈 現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於 設 計 時 , 所 預 期 之<br />

規 範 性 價 值 無 法 全 然 執 行 , 甚 至 成 為 解 散 國 會 之 途 徑 的 問 題 , 因 而<br />

影 響 德 國 民 主 政 治 運 作 的 穩 定 發 展 。<br />

五 、 結<br />

論<br />

( 一 )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的 有 效 性 是 否 真 的 存 在 ?<br />

「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 原 定 賦 予 執 政 者 「 處 理 危 機 」 之 主 動 權 限 ,<br />

並 制 衡 「 無 能 力 國 會 多 數 」 之 阻 礙 , 以 穩 定 行 政 與 立 法 之 間 的 權 力<br />

平 衡 關 係 , 然 就 實 際 執 行 之 效 度 而 言 , 仍 必 須 與 總 理 執 政 風 格 和 當<br />

時 政 治 運 作 的 結 構 相 互 結 合 , 如 :1982 年 施 密 特 總 理 提 出 信 任 投 票<br />

的 情 況 分 析 , 該 機 制 的 確 扮 演 「 制 衡 工 具 」 的 角 色 , 因 為 總 理 已 明<br />

白 地 指 出 「 信 任 投 票 失 敗 的 結 果 」, 希 望 藉 由 其 下 台 與 解 散 國 會 的<br />

風 險 來 給 予 內 閣 成 員 壓 力 , 以 完 成 政 策 的 制 定 並 解 決 內 部 的 衝 突 。<br />

再 由 投 票 結 果 可 知 , 信 任 投 票 在 當 下 的 確 達 到 「 紀 律 化 」 的 效 用 ,<br />

但 此 時 執 政 聯 盟 的 信 任 表 態 卻 可 能 是 基 於 「 執 政 利 益 」 的 考 量 而 投<br />

下 贊 成 票 , 再 加 以 內 部 爭 議 仍 舊 存 在 , 因 此 對 總 理 的 信 任 感 持 續 減<br />

低 , 若 內 閣 關 係 無 法 根 本 改 善 而 總 理 又 無 法 強 化 其 領 導 統 馭 能 力 ,<br />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其 實 只 具 有 「 短 期 性 的 穩 定 效 果 」(Bohnsack, 1983:


11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5-33), 只 能 針 對 短 暫 性 問 題 或 者 實 際 議 案 進 行 強 制 性 表 態 支 持 , 並<br />

無 法 完 全 解 決 政 府 危 機 與 府 會 衝 突 。<br />

次 之 , 就 「 信 任 投 票 之 提 案 時 機 」 進 行 分 析 : 當 初 立 法 會 議 提<br />

出 此 機 制 原 意 是 希 望 解 決 「 少 數 政 府 」 的 執 政 困 境 , 但 是 當 施 密 特<br />

總 理 實 際 面 臨 「 變 動 性 多 數 」(wechselnde Mehrheit) 的 執 政 危 機 時 , 34<br />

原 本 有 機 會 再 一 次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來 解 決 問 題 , 就 算 結 果 失 敗 至 少 也<br />

可 提 請 解 散 國 會 。 若 國 會 可 在 48 小 時 內 提 出 新 總 理 人 選 , 那 麼 代 表<br />

新 的 穩 定 政 局 真 的 形 成 ; 若 無 法 組 成 新 政 府 , 代 表 國 會 目 前 確 實 沒<br />

有 組 成 多 數 政 府 的 能 力 , 如 此 社 民 黨 至 少 還 有 機 會 藉 由 重 新 大 選 訴<br />

諸 選 民 的 方 式 挽 回 低 迷 的 士 氣 。 不 過 施 密 特 仍 舊 採 取 合 作 共 識 的 方<br />

式 , 希 望 能 透 過 政 黨 的 非 正 式 協 商 來 解 決 少 數 政 府 的 執 政 困 難 , 卻<br />

沒 有 預 料 到 執 政 聯 盟 夥 伴 會 快 速 與 反 對 黨 達 成 共 識 , 才 會 造 成 國 會<br />

反 對 勢 力 主 動 提 出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來 強 迫 總 理 下 台 的 窘 境 。<br />

上 述 案 例 皆 可 看 出 「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 實 際 運 作 時 的 提 案 時 機 與<br />

政 治 結 構 , 皆 會 影 響 其 實 際 效 用 , 也 可 了 解 此 機 制 就 政 治 實 務 的 運<br />

作 而 言 , 的 確 只 具 有 強 化 國 會 信 任 與 解 決 短 期 議 題 性 衝 突 的 作 用 ,<br />

若 國 會 結 構 已 不 穩 定 且 行 政 立 法 互 動 具 有 根 本 性 危 機 , 那 麼 就 規 範<br />

性 效 果 而 言 , 制 衡 的 作 用 已 然 失 效 , 而 最 終 必 須 藉 由 解 散 國 會 的 途<br />

徑 , 透 過 重 新 建 構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 如 此 才 可 發 揮 此 機 制 穩 定 政 局 的<br />

效 用 。<br />

34. 「 變 動 性 多 數 」 意 指 政 府 於 執 政 期 間 遭 受 執 政 聯 盟 內 部 支 持 移 而 轉 造 成 聯 合 內 閣 瓦<br />

解 或 喪 失 議 會 多 數 的 情 況 , 例 如 : 政 黨 內 部 分 裂 或 者 執 政 夥 伴 倒 戈 所 產 生 , 為 「 少<br />

數 政 府 」 之 一 類 型 。 若 此 時 議 會 其 他 反 對 多 數 又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找 出 下 一 任 總 理 時 ,<br />

就 可 能 造 成 行 政 與 立 法 的 僵 局 危 機 。 此 一 少 數 政 府 之 分 類 與 討 論 參 見 Paudtke<br />

(2005)。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117<br />

( 二 ) 解 散 國 會 為 導 向 之 信 任 投 票 作 用 是 否 違 反 制 憲<br />

原 意 與 政 局 穩 定 ?<br />

就 憲 政 實 例 而 言 , 透 過 基 本 法 第 68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限 而 造 成 「 解<br />

散 國 會 ; 重 新 大 選 」 的 結 果 共 發 生 了 三 次 , 每 每 成 為 「 信 任 投 票 機<br />

制 」 最 受 爭 議 的 討 論 焦 點 , 這 主 要 是 由 於 德 國 特 殊 的 歷 史 脈 絡 與 法<br />

律 主 義 傳 統 的 因 素 , 如 下 說 明 :<br />

透 過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的 運 作 途 徑 解 散 國 會 , 在 許 多 歐 洲 國 家 像 比<br />

利 時 、 荷 蘭 、 義 大 利 、 丹 麥 、 瑞 典 、 芬 蘭 等 並 沒 有 特 殊 的 前 提 設 限 ;<br />

但 西 德 建 國 時 , 鑒 於 過 去 威 瑪 共 和 時 期 , 議 會 倒 閣 與 解 散 過 於 頻 繁<br />

的 問 題 , 因 此 特 別 強 調 憲 政 運 作 之 「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的 穩 定 性 」, 因<br />

而 對 議 會 解 散 權 具 有 強 烈 反 感 與 排 斥 。 尤 其 設 計 可 知 , 建 設 性 不 信<br />

任 案 便 是 為 阻 止 國 會 擁 有 自 動 解 散 權 , 因 而 過 分 草 率 倉 促 將 聯 邦 議<br />

會 解 散 的 問 題 (eine vorschnelle Aufloesung des Bundestages zu<br />

verhinden) (Niclauß, 2006: 18); 而 賦 予 少 數 政 府 信 任 投 票 的 提 案<br />

權 , 也 只 是 為 保 護 執 政 的 穩 定 性 而 給 予 總 理 的 憲 法 工 具 , 藉 由 解 散<br />

國 會 的 壓 力 機 制 來 抑 制 國 會 不 穩 定 的 多 數 反 對 勢 力 (obstuierende<br />

Parlamentsmehrheit) (Hochrathner, 1985: 88)。 因 此 , 信 任 投 票 只 能 視<br />

為 緊 急 危 機 處 理 的 壓 力 工 具 , 並 不 是 常 態 性 的 解 決 途 徑 , 制 憲 者 已<br />

預 設 在 實 際 運 作 中 , 政 治 行 動 者 並 無 法 任 意 解 散 國 會 , 而 必 須 在 特<br />

殊 情 況 或 是 前 提 下 , 方 可 執 行 。 這 種 概 念 都 是 為 了 避 免 重 蹈 過 去 的<br />

慘 痛 經 驗 , 才 能 確 保 德 國 政 治 體 系 的 長 久 穩 定 運 作 。<br />

但 就 法 律 適 用 性 的 角 度 來 分 析 , 其 他 政 治 制 度 的 改 變 、 社 經 結<br />

構 之 演 化 差 異 , 還 有 人 民 價 值 觀 與 政 治 文 化 的 不 同 , 對 法 律 機 制 的<br />

使 用 與 解 讀 也 隨 之 變 遷 。 一 旦 總 理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 代 表 政 治 運 作 必


11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有 部 分 問 題 , 希 望 能 訴 諸 選 民 來 裁 決 , 但 也 不 一 定 就 代 表 總 理 ( 或<br />

執 政 黨 ) 可 達 成 繼 續 執 政 之 目 的 , 因 為 民 意 之 不 可 預 測 性 仍 舊 有 其<br />

風 險 存 在 , 是 故 主 權 在 民 的 概 念 仍 為 其 核 心 精 神 ; 但 若 不 相 信 現 今<br />

德 國 公 民 對 於 政 治 的 成 熟 度 , 而 不 減 低 「 國 會 解 散 的 門 檻 」, 只 一<br />

味 的 拘 泥 於 過 去 的 標 準 , 則 可 能 造 成 政 治 實 務 運 作 的 僵 化 , 甚 至 導<br />

致 信 任 提 案 的 動 機 中 「 付 之 於 民 ( 直 接 民 主 )」 的 因 素 愈 強 而 已 。 35<br />

再 者 , 由 政 治 實 例 而 言 , 每 次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以 解 散 國 會 多 已 經 過 政<br />

黨 協 商 , 並 在 各 黨 之 間 達 成 共 識 , 若 國 會 各 黨 不 願 意 或 是 無 能 力 針<br />

對 爭 議 問 題 達 成 解 決 共 識 , 那 麼 透 過 選 舉 , 建 立 新 的 民 意 結 構 仍 可<br />

有 助 於 政 局 的 穩 定 。<br />

以 上 不 同 的 解 讀 立 場 , 對 信 任 投 票 的 實 際 運 作 有 許 多 正 反 面 的<br />

認 知 差 異 , 然 而 無 可 爭 議 的 是 , 法 律 的 明 文 規 範 上 , 並 沒 有 清 楚 設<br />

定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的 使 用 前 提 或 是 動 機 限 制 , 而 憲 法 法 院 之 判 決 也 尊<br />

重 政 治 運 作 的 空 間 , 其 他 憲 法 留 白 之 處 就 成 為 政 治 行 動 者 與 學 術 研<br />

究 者 的 各 自 表 態 , 也 因 此 造 成 德 國 在 1972、1983 與 2005 年 的 信 任<br />

投 票 案 例 , 引 起 了 各 界 的 多 方 爭 論 。 針 對 此 項 爭 議 本 文 之 觀 點 如 下 :<br />

儘 管 過 去 制 憲 時 的 「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 被 設 定 在 特 定 前 提 下 而 具 有 特<br />

殊 作 用 , 然 德 國 憲 政 歷 經 60 年 的 穩 定 發 展 , 今 日 之 社 經 情 勢 與 政 治<br />

文 化 也 和 過 去 不 同 , 所 以 對 於 法 律 機 制 的 使 用 與 解 讀 也 隨 之 有 所 改<br />

變 , 因 此 針 對 「 解 散 國 會 為 導 向 」 之 信 任 投 票 作 為 必 須 重 新 定 義 。<br />

35. 由 於 基 本 法 中 , 沒 有 針 對 「 解 散 國 會 」 之 相 關 規 範 , 必 須 透 過 其 他 管 道 , 如 總 理 下 台 或<br />

者 信 任 投 票 之 結 果 , 才 有 解 散 國 會 之 可 能 選 項 。 然 而 當 民 主 發 展 愈 成 熟 , 政 治 問 題 訴 諸<br />

「 直 接 民 主 」 的 機 率 愈 頻 繁 , 但 在 德 國 因 沒 有 此 法 律 之 規 範 , 因 此 只 能 藉 由 基 本 法 第 63<br />

條 或 68 條 之 管 道 來 達 到 目 的 。 但 若 不 將 關 於 解 散 國 會 的 門 檻 降 低 , 那 麼 為 訴 求 民 意 也 只<br />

能 藉 由 上 述 方 式 , 而 可 能 造 成 該 項 機 制 的 運 作 都 是 為 了 達 到 重 新 大 選 之 目 的 , 因 而 失 去<br />

原 先 所 賦 予 此 法 條 的 政 治 作 用 。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119<br />

首 先 , 應 採 中 立 之 價 值 來 進 行 分 析 , 因 為 解 散 國 會 本 被 視 為 解<br />

決 僵 局 的 方 式 之 一 , 然 而 這 僅 是 一 個 階 段 性 程 序 , 影 響 制 度 運 作 的<br />

關 鍵 則 為 重 新 大 選 。 因 為 這 代 表 了 新 的 民 意 選 擇 與 新 國 會 及 內 閣 的<br />

產 生 , 原 先 的 政 治 或 政 策 爭 議 也 可 透 過 民 意 支 持 的 新 國 會 成 立 而 得<br />

到 解 決 。 所 以 這 幾 個 相 連 結 的 步 驟 ( 信 任 機 制 、 解 散 國 會 、 重 新 大<br />

選 ) 是 內 閣 制 政 府 得 以 解 決 根 本 爭 議 與 穩 定 運 作 的 主 要 支 柱 , 因 此<br />

「 以 解 散 國 會 為 導 向 」 之 信 任 投 票 仍 舊 有 其 穩 定 政 治 的 價 值 , 並 非<br />

全 為 負 面 作 用 。 是 故 , 要 針 對 提 案 之 前 提 與 動 機 作 探 討 才 可 公 平 判<br />

斷 。 例 如 在 1982 年 時 , 施 密 特 總 理 在 其 發 言 中 表 達 可 能 以 「 解 散 國<br />

會 」 為 其 選 項 , 但 此 案 卻 不 曾 被 視 為 「 假 信 任 案 」, 就 是 由 其 背 景<br />

與 結 果 所 推 論 得 知 ; 然 動 機 實 為 總 理 個 人 權 限 自 由 , 並 無 法 進 行 客<br />

觀 測 量 , 而 完 全 自 由 之 總 理 裁 量 空 間 卻 也 可 能 造 成 其 他 政 治 問 題 。<br />

是 故 , 此 項 問 題 因 而 成 為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中 的 爭 論 焦 點 。<br />

本 文 基 於 以 上 論 點 為 此 建 議 : 依 據 德 國 憲 政 傳 統 , 總 理 政 治 操<br />

作 的 裁 量 自 由 依 舊 有 其 行 使 時 正 當 性 之 界 限 , 因 此 應 建 立 「 最 低 檢<br />

定 標 準 (Grenzfall) 」 來 確 保 政 治 機 制 的 正 常 運 作 ; 但 也 不 需 以 「 修<br />

憲 」 的 模 式 來 處 理 此 問 題 , 因 為 法 律 規 範 為 國 家 行 為 之 最 終 標 準 ,<br />

若 修 改 基 本 法 之 內 容 , 可 能 會 侷 限 政 治 實 際 運 作 之 彈 性 , 反 而 無 法<br />

達 到 信 任 投 票 解 決 政 治 問 題 的 功 效 。 因 此 , 可 建 立 一 憲 政 慣 例 , 以<br />

不 成 文 之 相 關 約 束 : 例 如 針 對 「 提 案 動 機 」 之 解 讀 , 應 廢 除 所 謂 的<br />

預 測 性 因 素 (Abschaffung des prognostischen Elementes), 因 為 個 人<br />

主 觀 判 斷 的 檢 視 度 過 低 ; 再 者 , 檢 視 角 度 不 再 是 以 歷 史 性 (historisch)<br />

進 行 判 斷 , 而 是 目 的 性 (teleogisch) 為 考 量 , 也 就 是 執 政 能 力 的 產<br />

生 與 確 保 (Brandt, 1989: 79)。 此 外 ,「 提 案 條 件 」 也 應 有 明 確 的 界<br />

限 , 以 強 化 客 觀 測 量 , 並 減 少 預 測 問 題 , 透 過 此 共 識 標 準 來 減 少 機


12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制 濫 用 的 問 題 與 憲 政 爭 議 , 讓 「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 在 德 國 政 治 體 系 的<br />

運 作 中 , 發 揮 最 正 面 的 穩 定 作 用 。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121<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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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Resolving or Spurring Political Crisis:<br />

Examining the Role of Confidence Votes<br />

in the German Executive- Legislature<br />

Relationship<br />

Kailing Luo ∗<br />

The German vote of confidence, which is designed to<br />

resolve political gridlock, furnishes executive preemptive<br />

power to deal with political conflict and respectively entitles<br />

the Chancellor, the Bundestag, and Federal President different<br />

institutional prerogatives to counterbalance one another. By<br />

analyzing all cases of confidence votes in Federal Germany,<br />

this paper uncovers substantial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the<br />

intention and the enforcement of such a constitutional design.<br />

To begin with, the confidential mechanism, at best, has a<br />

short-term effect on curbing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legislature<br />

and the executive. Moreover, it is often employed to reap<br />

electoral benefits, such as prolonging the reign of the<br />

Chancellor and gaining more party seats. This abuse has<br />

resulted in vast public concerns over the violation of the<br />

constitutional and long-term instability of the German<br />

∗ Ph.D.Student,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解 決 或 激 發 政 治 危 機 ? 127<br />

parliamentary system.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is paper<br />

suggests that some appropriate constraints should be imposed<br />

on the timing of proposing a confidence vote. By doing so, a<br />

confidence vote can simultaneously leave room for political<br />

actors’ discretion and maintain political stability.<br />

Keywords: confidence vote, dissolution of parliament, governing<br />

cri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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