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 承 攬 關 係 中 事 業 單 位 連 帶 負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責 任 之 妥 當 性係 或 勞 動 關 係 之 具 有 從 屬 性 質 不 同 , 承 攬 關 係 中 , 定 作 人 與 承 攬 人 是 立於 契 約 對 等 之 地 位 , 對 定 作 人 而 言 , 承 攬 人 執 行 承 攬 事 項 , 係 「 獨 立 自3主 」 執 行 承 攬 事 務 , 定 作 人 並 無 指 揮 監 督 之 權 , 此 與 僱 傭 關 係 或 勞 動 關係 中 , 受 僱 人 須 依 僱 用 人 之 指 示 服 勞 務 , 大 相 徑 庭 。再 者 , 承 攬 關 係 之 特 性 在 於 以 「 發 生 結 果 」 為 目 的 ( 即 完 成 一 定 之工 作 ), 供 給 勞 務 僅 為 手 段 , 承 攬 人 基 於 「 完 成 工 作 」 之 契 約 目 的 , 須對 工 作 之 完 成 負 責 任 , 此 與 僱 傭 關 係 或 勞 動 關 係 中 , 受 僱 人 係 以 「 給 付勞 務 」 為 目 的 , 其 契 約 標 的 為 勞 務 之 本 體 , 除 供 給 勞 務 外 , 別 無 其 他 目的 , 亦 大 不 相 同 。 是 則 , 承 攬 人 因 執 行 承 攬 事 項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時 ,定 作 人 原 則 上 不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但 定 作 人 於 定 作 或 指 示 有 過 失 時 , 對於 承 攬 事 項 所 生 損 害 , 因 與 有 責 任 原 因 , 具 有 可 歸 責 之 事 由 , 此 時 始 須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二 、 勞 動 基 準 法 上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責 任 之 性 質4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制 度 之 發 展 背 景 與 理 論 沿 革51.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制 度 之 發 展 背 景自 18 世 紀 產 業 革 命 發 生 後 , 機 器 代 替 手 工 生 產 , 工 廠 制 度 代 替3民 法 第 189 條 之 立 法 理 由 :「 承 攬 人 獨 立 承 辦 一 事 , 如 加 損 害 於 第 三 人 , 其 定 作 人 不 能 負 損 害 賠 償之 責 , 因 承 攬 人 獨 立 為 其 行 為 , 而 定 作 人 非 使 用 主 , 此 故 也 。」4參 照 黃 越 欽 、 王 惠 玲 、 張 其 恆 合 著 , 職 災 補 償 論 - 中 美 英 德 日 五 國 比 較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1995年 10 月 初 版 1 刷 , 第 7~12 頁 。 魏 朝 光 著 , 勞 動 職 業 災 害 之 補 償 , 財 團 法 人 勞 工 研 究 資 料 中 心 基金 會 發 行 , 民 國 81 年 11 月 10 日 初 版 1 刷 , 第 45~48 頁 。 童 興 華 , 勞 基 法 第 59 條 之 研 究 - 自 勞工 及 其 家 屬 生 存 權 保 障 以 觀 ,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民 國 92 年 6 月 , 第 33~36 頁 。賴 崇 全 , 我 國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制 度 調 整 之 研 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勞 工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民 國 85 年1 月 , 第 24~32 頁 。 簡 坤 港 , 我 國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勞 工 研 究 所 碩 士 論文 , 民 國 94 年 4 月 , 第 37~43 頁 。 王 惠 玲 , 職 業 災 害 爭 議 與 補 償 , 中 興 大 學 法 律 系 承 辦 , 勞 工 法規 研 討 會 會 議 實 錄 , 民 國 86 年 4 月 , 第 17-5~17-6。5參 照 魏 朝 光 著 , 勞 動 職 業 災 害 之 補 償 , 財 團 法 人 勞 工 研 究 資 料 中 心 基 金 會 發 行 , 民 國 81 年 11 月10 日 初 版 1 刷 , 第 1~2 頁 。 黃 越 欽 、 王 惠 玲 、 張 其 恆 合 著 , 職 災 補 償 論 - 中 美 英 德 日 五 國 比 較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1995 年 10 月 初 版 1 刷 , 第 11 頁 。 黃 程 貫 著 , 勞 動 法 ,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印 行 ,民 國 86 年 10 月 修 訂 再 版 2 刷 , 第 441 頁 。 林 更 盛 著 , 勞 動 法 案 例 研 究 ( 一 ), 翰 廬 圖 書 出 版 有 限 公司 ,2002 年 5 月 初 版 , 第 183 頁 。 王 惠 玲 , 職 業 災 害 爭 議 與 補 償 , 中 興 大 學 法 律 系 承 辦 , 勞 工 法規 研 討 會 會 議 實 錄 , 民 國 86 年 4 月 , 第 17-2、17-5~17-6 頁 。 賴 崇 全 , 我 國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制度 調 整 之 研 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勞 工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民 國 85 年 1 月 , 第 22~24 頁 。 童 興 華 , 勞 基法 第 59 條 之 研 究 - 自 勞 工 及 其 家 屬 生 存 權 保 障 以 觀 ,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民 國92 年 6 月 , 第 30~33 頁 。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361往 昔 的 家 庭 工 業 , 在 大 量 使 用 機 器 作 為 生 產 工 具 的 同 時 , 負 責 操 作該 等 機 器 的 勞 工 , 乃 伴 隨 生 產 過 程 , 面 對 無 法 避 免 的 工 作 危 險 性 。勞 工 的 職 業 災 害 問 題 , 於 是 成 為 重 要 的 社 會 問 題 。在 產 業 革 命 之 初 , 我 們 或 可 將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的 原 因 , 歸 諸 於 機器 設 備 自 身 的 不 安 全 , 或 資 本 家 為 了 降 低 成 本 、 提 高 利 潤 所 致 。 時至 今 日 , 機 器 設 備 的 更 新 、 安 全 性 的 提 高 、 以 及 資 本 家 經 營 理 念 的改 變 , 較 之 產 業 革 命 初 期 , 已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 然 而 , 職 業 災 害 的 發生 依 舊 無 法 根 絕 。 再 者 , 隨 著 工 業 生 產 社 會 的 進 步 與 發 展 , 職 業 災害 發 生 的 型 態 , 亦 有 逐 漸 自 以 往 , 以 勞 動 為 中 心 之 危 險 , 轉 移 至 大型 的 或 新 型 的 職 業 災 害 , 例 如 : 重 化 學 工 業 、 原 子 能 工 業 、 或 其 他放 射 性 的 災 害 , 稍 有 不 慎 即 有 可 能 發 生 較 大 型 的 職 業 災 害 。 至 於 ,因 企 業 自 動 化 、 電 腦 化 或 經 營 管 理 合 理 化 , 所 造 成 的 壓 力 , 亦 有 導致 過 勞 死 或 其 他 精 神 性 、 消 化 性 等 , 各 種 新 的 職 業 病 變 。因 此 , 在 現 代 工 業 社 會 中 , 我 們 可 以 這 麼 說 , 只 要 有 企 業 經 營的 事 實 , 就 存 在 著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 而 且 , 不 因 時 代 變 遷 、產 業 發 展 或 內 部 結 構 之 改 變 , 所 可 以 避 免 。 詳 言 之 , 我 們 固 然 可 以採 取 事 前 措 施 : 制 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保 護 立 法 、 強 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保護 措 施 、 徹 底 執 行 勞 動 檢 查 業 務 等 , 以 作 為 預 防 或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發生 的 頻 率 。 但 無 論 如 何 ,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 在 工 業 社 會 中 實 無 法 全然 避 免 , 是 以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後 , 對 受 災 勞 工 給 予 完 善 的 救 濟 , 乃 為益 形 重 要 的 課 題 。勞 工 的 勞 動 力 是 受 雇 主 的 使 用 支 配 或 準 備 供 雇 主 的 使 用 支配 , 此 一 使 用 支 配 勞 動 所 生 之 利 益 乃 歸 雇 主 所 有 。 若 勞 工 在 受 雇 主使 用 支 配 或 準 備 受 其 使 用 支 配 時 發 生 災 害 , 則 亦 是 為 雇 主 之 利 益 所致 , 是 此 一 危 險 及 不 利 益 應 歸 雇 主 負 擔 。 因 此 , 雇 主 所 負 擔 無 過 失的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責 任 係 植 基 於 「 利 益 之 所 在 , 危 險 之 所 在 」 的 原 理 。672. 職 業 災 害 救 濟 制 度 之 理 論 沿 革6我 國 一 般 文 獻 於 此 部 分 的 論 述 , 均 以 「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制 度 」 之 沿 革 ( 或 發 展 ) 稱 之 。 本 文 則 認 為 以「 職 業 災 害 救 濟 制 度 」 稱 之 較 為 妥 適 。 因 為 「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 為 勞 動 法 上 之 規 範 , 針 對 勞 工 因 職業 災 害 發 生 所 受 損 害 的 「 救 濟 制 度 」, 尚 有 民 法 上 的 侵 權 責 任 、 契 約 責 任 , 以 及 勞 工 保 險 上 的 保 險給 付 … 等 。「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 僅 為 整 個 職 業 災 害 救 濟 體 制 發 展 中 的 一 個 環 結 , 為 避 免 以 偏 蓋 全 及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