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7.2015 Views

承攬關係中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妥當性 - 司法新聲

承攬關係中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妥當性 - 司法新聲

承攬關係中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妥當性 - 司法新聲

SHOW MORE
SHOW LESS

Create successful ePaper yourself

Turn your PDF publications into a flip-book with our unique Google optimized e-Paper software.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363不 足 。(3)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階 段過 失 主 義 的 雇 主 責 任 立 法 , 雖 然 確 立 了 雇 主 須 對 受 災 勞 工負 賠 償 責 任 , 但 實 際 上 困 難 重 重 , 勞 工 的 請 求 權 常 無 法 兌 現 。有 基 於 此 , 無 過 失 主 義 雇 主 責 任 的 思 想 逐 漸 抬 頭 ,19 世 紀 末 ,陸 續 出 現 無 過 失 主 義 雇 主 責 任 的 立 法 。 首 先 英 國 於 1897 年 制定 「 勞 工 災 害 補 償 法 」, 規 定 凡 是 起 因 於 職 務 , 且 是 於 執 行 職務 時 所 致 的 災 害 , 無 論 雇 主 是 否 有 過 失 , 均 須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接 著 法 國 於 1898 年 亦 制 定 「 勞 災 補 償 法 」 導 入 無 過 失 責 任 原理 , 排 除 傳 統 侵 權 行 為 理 論 , 須 證 明 雇 主 之 過 失 才 可 得 到 賠 償之 規 定 。 此 項 發 展 雖 減 輕 勞 工 於 訴 訟 上 的 舉 證 責 任 , 但 若 雇 主不 主 動 補 償 , 受 災 勞 工 仍 須 透 過 漫 長 的 訴 訟 程 序 始 能 獲 得 補償 , 對 處 於 經 濟 弱 勢 地 位 且 急 需 生 活 經 費 的 的 受 災 勞 工 而 言 ,此 項 制 度 亦 不 夠 完 善 。(4)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階 段以 過 失 責 任 或 無 過 失 責 任 為 基 礎 的 個 別 雇 主 責 任 立 法 , 在保 護 受 災 勞 工 之 法 制 發 展 上 , 雖 已 邁 進 一 大 步 , 但 在 面 臨 實 際的 賠 償 或 補 償 問 題 時 , 依 舊 無 法 妥 適 契 合 受 災 勞 工 之 需 求 , 達不 到 保 障 受 災 勞 工 基 本 生 活 之 立 法 理 念 。 於 是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之 後 , 各 國 逐 漸 採 行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的 方 式 , 代 替 過 去 勞 工 災 害補 償 立 法 。所 謂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是 指 勞 工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 遭 遇 到 傷 害 、 疾 病 、殘 廢 及 死 亡 等 事 故 時 , 透 過 保 險 方 式 提 供 災 害 補 償 , 以 保 障 受 災 勞 工 基本 生 活 為 目 的 之 一 種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 二 次 戰 後 , 此 種 由 個 別 雇 主 責 任 立法 逐 漸 轉 換 為 社 會 保 險 的 趨 勢 , 使 勞 工 保 護 立 法 之 發 展 邁 進 新 的 里 程碑 。 該 趨 勢 亦 體 現 出 職 業 災 害 已 非 單 純 的 勞 動 條 件 保 護 問 題 , 而 是 屬 於社 會 安 全 之 範 疇 。 勞 動 基 準 法 上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責 任 之 法 律 性 質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制 度 之 理 論 沿 革 , 在 各 國 由 民 事 上 的 侵 權 責 任 而 至無 過 失 的 補 償 責 任 而 至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 對 受 災 勞 工 的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日

Hooray! Your file is uploaded and ready to be published.

Saved successfully!

Ooh no, something went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