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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十)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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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判 決 編肌 梗 塞 、 糖 尿 病 等 疾 病 , 使 用 Protamine 需 考 量 若 發 生Protamine 之 副 作 用 , 如 低 血 壓 、 心 跳 遲 緩 等 過 敏 反 應之 風 險 , 一 般 在 臨 床 上 甚 少 使 用 。 而 於 91 年 9 月 7 日于 龍 生 施 行 血 液 透 析 治 療 期 間 , 被 告 ( 指 庚 ○○, 下 同) 診 察 發 現 于 龍 生 暫 時 性 雙 腔 導 管 植 入 傷 口 處 紅 腫 、 兩邊 蝶 翼 縫 線 處 有 膿 包 之 感 染 情 形 , 被 告 因 考 量 于 龍 生 本身 罹 患 前 述 疾 病 , 使 用 Protamine 所 可 能 導 致 副 作 用 之生 命 風 險 , 而 未 立 即 使 用 Protamine 而 拔 除 雙 腔 導 管 ,其 處 置 自 合 於 醫 療 常 規 。 故 公 訴 意 旨 未 審 酌 于 龍 生 當 時罹 患 之 疾 病 及 使 用 Protamine 之 副 作 用 , 即 遽 以 被 告 疏未 注 意 應 立 即 拔 除 導 管 , 並 應 於 另 一 側 放 置 新 的 導 管 施行 血 液 透 析 , 於 新 的 導 管 中 加 入 抗 凝 血 劑 之 拮 抗 劑 以 預防 出 血 , 而 認 被 告 此 部 分 有 所 過 失 , 尚 有 未 洽 。 被 告 以前 詞 抗 辯 此 部 分 無 過 失 , 堪 以 採 信 。」( 見 本 院 卷 ( 三 )第 88、89 頁 所 附 之 該 判 決 理 由 )。 再 依 台 灣 腎 臟 醫 學會 93 年 12 月 30 日 所 編 著 《 台 灣 血 液 透 析 診 療 指 引 》Ⅱ5.5:〈 長 期 使 用 雙 腔 靜 脈 導 管 感 染 時 之 治 療 〉 之 記 載, 使 用 雙 腔 靜 脈 導 管 之 洗 腎 病 患 , 其 導 管 出 口 處 有 紅 腫、 結 痂 、 分 泌 物 , 但 無 系 統 性 之 症 狀 與 菌 性 之 血 液 培 養時 , 給 予 抗 生 素 治 療 , 為 正 確 之 方 法 , 並 無 立 即 拔 除 導管 之 必 要 ( 見 本 院 卷 ( 二 ) 第 95 頁 至 第 100 頁 之 台 灣 腎臟 學 會 編 著 之 血 液 透 析 診 療 指 引 )。 是 庚 ○○ 抗 辯 伊 於前 開 時 間 接 獲 護 理 人 員 之 通 知 後 , 即 為 于 龍 生 診 察 。 因見 于 龍 生 當 時 無 發 燒 或 畏 冷 現 象 , 其 血 壓 脈 搏 正 常 , 意識 清 楚 , 且 無 任 何 不 適 之 主 訴 , 經 判 斷 其 無 全 身 性 感 染症 狀 , 並 考 量 于 龍 生 當 時 已 施 打 抗 凝 血 劑 , 如 逕 將 導 管拔 除 , 勢 將 造 成 其 出 血 不 止 之 嚴 重 後 果 , 乃 決 定 不 予 拔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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