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7.2015 Views

JOHN KAPON

JOHN KAPON

JOHN KAPON

SHOW MORE
SHOW LESS

You also want an ePaper? Increase the reach of your titles

YUMPU automatically turns print PDFs into web optimized ePapers that Google loves.

15. AMC 一 經 收 到 最 終 購 買 價 全 數 付 款 後 , 並 受 限 於 買 方 遵 循 本協 議 其 他 條 款 及 條 件 , 所 涉 及 貨 批 將 發 放 予 買 方 。 儘 管 買 方 可 能就 有 關 目 的 而 聘 任 AMC, 所 有 包 裝 、 處 理 、 運 輸 、 保 險 及 交 付已 購 買 貨 批 的 責 任 、 風 險 及 開 支 一 概 由 買 方 獨 自 承 擔 。AMC 對任 何 付 運 商 或 付 運 人 的 任 何 行 為 或 遺 漏 並 不 負 責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任 何 貨 批 的 包 裝 、 處 理 、 運 輸 、 保 險 及 交 付 。 如 買 方 聘 任 AMC作 前 述 目 的 ,AMC 將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為 此 目 的 委 任 任 何 付 運 商 或付 運 人 而 買 方 須 預 先 向 AMC 支 付 AMC 在 執 行 該 聘 任 時 產 生 的 一切 開 支 。16. 若 干 司 法 權 區 禁 止 入 口 或 限 制 入 口 可 能 帶 入 或 運 入 該 司 法權 區 的 酒 精 類 飲 料 的 數 量 , 並 可 能 規 定 買 方 、 賣 方 或 付 運 商 擁有 若 干 牌 照 或 許 可 證 。AMC 對 任 何 人 士 至 或 自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運送 、 入 口 或 出 口 酒 精 類 飲 料 的 法 律 權 利 並 不 作 出 任 何 聲 明 或 保證 。AMC 就 申 請 或 取 得 任 何 該 等 許 可 證 或 牌 照 進 一 步 並 無 義 務及 並 不 承 擔 責 任 。 調 查 該 等 禁 制 、 限 制 或 遏 制 的 可 能 性 及 在 拍 賣中 出 價 前 決 定 酒 精 類 飲 料 可 合 法 帶 入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的 方 式 的 責 任一 概 由 買 方 獨 自 承 擔 。 任 何 許 可 證 或 牌 照 遭 拒 絕 或 取 得 任 何 有 關許 可 證 或 牌 照 的 延 誤 概 不 會 成 為 撤 銷 任 何 出 售 或 延 遲 任 何 貨 批 的全 數 付 款 的 理 由 。17. 在 拍 賣 出 售 的 財 產 亦 可 能 受 制 於 香 港 規 管 出 口 的 法 律 及 外 國的 入 口 限 制 。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出 口 或 入 口 許 可 證 及 取 得 任 何 所 須 出口 或 入 口 許 可 證 或 牌 照 一 概 由 買 方 獨 自 負 責 。 任 何 許 可 證 或 牌 照遭 拒 絕 或 取 得 任 何 有 關 許 可 證 或 牌 照 的 延 誤 概 不 會 成 為 撤 銷 任 何出 售 或 延 遲 任 何 貨 批 的 全 數 付 款 的 理 由 。 此 外 , 當 地 法 例 可 能 禁止 入 口 及 / 或 轉 售 葡 萄 酒 , 而 有 關 禁 止 概 不 會 成 為 撤 銷 任 何 出 售或 延 遲 任 何 貨 批 的 全 數 付 款 的 理 由 。18. 倘 於 拍 賣 後 九 十 個 曆 日 內 , 該 貨 批 的 買 方 書 面 知 會 AMC 該 貨批 有 缺 漏 或 不 完 整 或 該 貨 批 的 相 關 要 約 中 任 何 陳 述 並 無 充 分 根據 , 則 AMC 可 全 權 酌 情 就 買 方 及 賣 方 之 間 而 言 以 檢 查 或 其 認 為適 合 的 該 等 其 他 方 式 決 定 有 關 申 索 。 任 何 有 關 申 索 一 經 決 定 , 則AMC 可 指 示 出 售 終 止 或 撤 銷 而 購 買 價 將 全 部 或 部 分 退 回 。 前 述AMC 的 決 定 將 為 最 終 及 對 買 方 具 約 束 力 , 而 買 方 將 不 得 就 任 何有 關 申 索 針 對 AMC 提 出 法 律 行 動 。 向 買 方 退 回 買 方 就 葡 萄 酒 支付 的 購 買 價 將 為 賣 方 的 唯 一 及 獨 有 補 償 , 而 有 關 補 償 僅 在 本 協 議明 確 容 許 下 買 方 退 回 狀 況 與 其 自 AMC 接 收 時 相 同 的 葡 萄 酒 的 情況 下 適 用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AMC 概 不 就 任 何 間 接 、 特 別 、 懲 罰性 、 相 應 、 利 潤 損 失 或 其 他 類 似 損 害 負 責 , 而 AMC 的 最 高 責 任將 為 買 方 就 按 本 協 議 容 許 可 退 回 的 任 何 葡 萄 酒 支 付 的 金 額 。 貨 主不 論 在 法 律 上 或 衡 平 法 上 就 本 協 議 或 要 約 、 購 買 或 出 售 購 成 葡 萄酒 之 購 買 及 出 售 的 任 何 葡 萄 酒 將 並 無 根 據 本 協 議 、 侵 權 法 或 其 他任 何 性 質 或 種 類 的 責 任 。19. 自 拍 賣 日 期 起 計 三 十 日 個 曆 日 內 並 無 由 買 方 收 取 的 任 何 貨 批將 移 離 作 貯 存 , 而 就 此 產 生 的 包 裝 、 處 理 、 移 離 、 保 險 及 貯 存 成本 將 按 構 成 本 購 買 協 議 其 中 部 分 的 「 葡 萄 酒 收 取 及 付 運 」 文 件 所載 列 以 作 評 估 。 任 何 有 關 貨 批 將 於 前 述 成 本 獲 全 數 支 付 後 自 貯 存中 發 放 。ACKER MERRALL & CONDIT (ASIA)WINE MERCHANTS SINCE 1820WWW.ACKERASIA.COM20. 倘 買 方 未 有 在 三 十 日 內 根 據 此 等 銷 售 條 款 付 款 , 則 AMC 將 有權 全 權 酌 情 ..(i) 取 消 該 出 售 ;(ii) 為 買 方 的 賬 戶 及 風 險 公 開 或 私人 轉 售 該 財 產 , 並 向 買 方 收 取 轉 售 的 最 終 出 價 少 於 買 方 所 提 出最 終 出 價 的 任 何 差 額 , 以 及 初 次 出 售 及 按 AMC 的 正 常 收 費 進 行轉 售 兩 者 的 一 切 成 本 及 開 支 以 及 買 方 就 初 次 出 售 欠 付 的 買 方 佣金 ;(iii) 以 買 方 結 欠 的 所 有 金 額 抵 銷 AMC 可 能 欠 付 買 方 的 任 何 款項 ;(iv) 行 使 在 AMC 管 有 下 由 買 方 擁 有 的 任 何 財 產 中 持 有 最 高 優先 權 、 已 完 成 抵 押 權 益 人 士 的 所 有 權 利 及 補 救 方 法 ;(v) 向 買 方 收取 欠 付 的 總 款 額 以 及 AMC 在 執 行 有 關 收 取 時 產 生 的 任 何 損 失 、成 本 或 開 支 ;(vi) 就 買 方 欠 付 的 所 有 款 項 按 年 率 18% 向 買 方 收 取 利息 ;(vii) 向 買 方 收 取 相 等 於 買 方 欠 付 的 所 有 款 項 50% 的 算 定 損 害賠 償 ;(viii) 向 買 方 收 取 AMC 在 行 使 本 協 議 所 載 述 任 何 一 項 或 多 項權 利 或 補 救 方 法 而 產 生 的 費 用 及 法 律 顧 問 代 墊 支 費 用 ;(ix) 拒 絕由 或 代 表 買 方 作 出 的 任 何 未 來 拍 賣 出 價 ;(x) 行 使 賣 方 針 對 買 方 可用 的 任 何 權 利 或 補 救 方 法 ; 及 (xi) 堅 稱 在 法 律 上 或 衡 平 法 上 可 用的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或 補 救 方 法 。AMC 可 全 權 酌 情 行 使 任 何 一 項 或多 項 以 上 補 救 方 法 及 其 任 何 組 合 。21. 對 於 (a) 買 方 對 保 證 或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違 反 ;(b) 買 方 根 據 或 就 本協 議 提 交 的 任 何 證 書 、 文 件 或 文 據 的 任 何 不 確 之 處 ;(c) 買 方 、其 代 理 或 僱 員 對 組 成 任 何 貨 批 的 葡 萄 酒 造 成 任 何 負 面 影 響 的 行 為或 遺 漏 ; 及 (d) 由 於 本 協 議 或 AMC 根 據 本 協 議 向 買 方 履 行 其 責 任而 產 生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法 律 程 序 、 申 索 、 訴 訟 、 程 序 、 裁 判 或 判決 ,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損 失 、 開 支 ( 包 括 法 律 顧 問 費 用 及 代 墊 支 費用 )、 債 務 、 成 本 或 損 害 , 買 方 將 對 AMC、 其 人 員 、 董 事 、 僱員 及 代 理 作 出 彌 償 、 辯 護 及 不 受 損 害 。22. 本 協 議 ( 包 括 所 有 列 入 作 參 考 的 文 據 ) 構 成 AMC 與 買 方 就 本協 議 主 題 的 完 整 協 議 並 取 締 雙 方 之 間 的 任 何 及 全 部 較 前 的 討 論 及協 議 。 本 協 議 不 得 作 修 改 , 而 本 協 議 任 何 部 份 概 不 得 獲 授 任 何 豁免 、 變 動 、 更 改 、 同 意 或 解 除 , 惟 AMC 及 買 方 雙 方 以 書 面 簽 立的 文 據 作 出 者 除 外 。 本 協 議 任 何 條 文 未 有 執 行 將 不 引 致 該 條 文 的豁 免 。23. 倘 本 協 議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條 文 在 任 何 方 面 被 具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法院 釐 定 為 無 效 或 不 可 執 行 , 則 本 協 議 所 有 其 餘 條 文 的 有 效 性 及 可執 行 性 將 不 會 在 任 何 方 面 受 影 響 或 損 害 。24. 本 協 議 受 香 港 法 例 管 限 並 須 按 其 詮 釋 ,AMC 與 買 方 均 接 受 香港 的 法 院 擁 有 專 有 審 判 權 。25. 本 協 議 的 條 文 概 不 得 詮 釋 為 AMC 與 任 何 買 方 設 立 任 何 代 理 、合 夥 或 其 他 聯 合 企 業 。26. 由 或 就 AMC 提 供 的 所 有 影 像 、 圖 示 或 書 面 材 料 , 包 括 本 目 錄的 內 容 , 為 及 將 在 所 有 時 間 維 持 為 AMC 的 財 產 , 而 不 得 由 買 方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在 未 取 得 AMC 的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下 使 用 。27. 在 拍 賣 中 出 價 , 即 代 表 買 方 同 意 本 協 議 , 連 同 由 AMC 發 出 以及 不 時 生 效 標 題 為 (i) 葡 萄 酒 之 收 取 及 付 運 、(ii) 酒 瓶 描 述 及 (iii) 場外 出 價 並 在 此 列 入 作 參 考 作 為 本 協 議 的 一 部 分 的 文 據 , 將 成 為 買方 的 合 法 、 有 效 及 具 約 束 力 責 任 , 可 按 照 其 條 款 執 行 。Acker Merrall & Condit (Asia) Ltd. 1902B, 19/F, The Centrium, 60 Wyndham St., Central, Hong Kong ∙ Tel. +852.2525.0538 ∙ Fax +852.2525.0598 ∙ Email: info@ackerasia.com193

Hooray! Your file is uploaded and ready to be published.

Saved successfully!

Ooh no, something went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