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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網路資源的模式及其相關刑事責任之研究—以BT(Bit ... - 司法新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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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1375肆 、BT 下 載 結 構 下 , 提 供 種 子 、 論 壇 管 理 者 、 共 同 分 享者 之 刑 事 責 任一 、 著 作 權 法 相 關 刑 事 規 定網 路 是 以 資 訊 的 使 用 者 (client) 與 提 供 資 訊 的 伺 服 器 (server) 連線 而 構 成 , 早 期 網 路 使 用 者 連 線 到 中 央 伺 服 器 後 , 下 載 伺 服 器 內 既 存 之各 種 資 料 , 有 明 確 的 區 分 接 收 及 傳 送 資 料 的 角 色 , 在 這 種 主 從 式 架 構下 , 二 者 間 傳 送 未 經 授 權 之 著 作 權 檔 案 , 其 非 法 重 製 著 作 權 檔 案 之 責 任歸 於 主 導 不 法 行 為 之 中 央 伺 服 器 , 已 成 通 說 見 解 19 , 而 主 從 架 構 間 之 重20製 行 為 , 無 論 依 共 同 正 犯 之 犯 罪 支 配 理 論 觀 點 或 是 行 為 共 同 、 犯 意 聯絡 之 論 點 檢 視 , 均 可 成 立 共 同 正 犯 , 目 前 亦 無 疑 義 。 惟 新 型 態 的 P2P 下載 , 已 從 主 從 式 架 構 轉 變 為 無 階 式 的 架 構 , 已 如 前 述 , 故 在 無 階 式 架 構的 模 式 下 , 尤 其 是 採 用 BT 下 載 的 模 式 , 各 行 為 人 的 責 任 , 即 有 重 新 檢視 之 必 要 。 重 製 罪 之 構 成 要 件著 作 權 法 第 9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擅 自 以 重 製 之 方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著作 財 產 權 者 ,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七 十 五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試 就 本 罪 構 成 要 件 述 論 如 下 : 客 觀 要 件 行 為 主 體 :由 於 本 罪 並 未 對 於 行 為 人 為 身 份 限 制 , 故 任 何 自 然 人 均 可 以成 為 本 罪 之 客 體 。 至 於 法 人 是 否 得 為 本 罪 之 行 為 主 體 , 則 視 法 人之 本 質 為 何 而 有 不 同 論 述 , 在 目 前 多 學 說 採 取 抽 象 實 在 說 , 認 為法 人 之 代 表 機 關 所 為 之 行 為 , 縱 屬 法 人 之 行 為 , 亦 未 必 於 合 法 範圍 之 外 , 即 不 得 認 其 係 法 人 之 行 為 , 蓋 法 律 不 得 認 允 法 人 有 違 法之 目 的 之 故 。 由 是 以 觀 , 認 法 人 無 犯 罪 能 力 較 為 合 理 。 司 法 實 務見 解 , 向 來 認 為 除 法 律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 法 人 在 刑 事 實 體 法 上 無 犯1920同 註 9。本 文 於 後 面 將 對 共 同 正 犯 有 進 一 步 的 論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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