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7.2015 Views

下載網路資源的模式及其相關刑事責任之研究—以BT(Bit ... - 司法新聲

下載網路資源的模式及其相關刑事責任之研究—以BT(Bit ... - 司法新聲

下載網路資源的模式及其相關刑事責任之研究—以BT(Bit ... - 司法新聲

SHOW MORE
SHOW LESS

Create successful ePaper yourself

Turn your PDF publications into a flip-book with our unique Google optimized e-Paper software.

1384 下 載 網 路 資 源 的 模 式 及 其 相 關 刑 事 責 任 之 研 究— 以 BT(Bit Torrent) 模 式 下 載 之 刑 事 責 任 為 核 心再 將 該 文 件 檔 上 傳 至 網 路 或 利 用 其 他 方 式 供 他 人 取 得 BT 文 件 之 訊 息 ,以 利 用 BT 軟 體 進 行 下 載 。 因 此 , 以 下 就 BT 分 享 的 方 式 , 做 以 下 的 分類 , 分 別 探 討 其 可 能 涉 及 的 刑 事 責 任 。 首 位 提 供 種 子 及 檔 案 者 :利 用 BT 軟 體 之 點 對 點 傳 輸 架 構 , 由 於 種 子 提 供 者 本 身 即 有 將 合法 著 作 物 重 製 後 存 放 在 電 腦 硬 碟 上 供 其 他 人 下 載 之 行 為 , 若 該 檔 案 是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之 著 作 , 其 行 為 人 本 身 即 已 構 成 重 製 權 之 侵 害 , 且 因其 目 的 僅 係 為 供 他 人 重 製 之 用 而 將 合 法 著 作 物 重 製 , 應 認 為 已 非 屬 合理 使 用 。我 國 刑 法 於 第 28 條 規 定 :「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實 行 犯 罪 之 行 為 者 , 皆為 正 犯 42 。」, 因 此 , 共 同 正 犯 係 指 兩 個 以 上 的 行 為 人 , 基 於 共 同 的 行為 決 意 , 各 自 分 擔 犯 罪 行 為 的 一 部 , 而 共 同 實 施 構 成 要 件 的 一 種 參 與犯 , 以 有 別 於 單 一 行 為 人 的 單 獨 正 犯 而 成 立 的 單 獨 正 犯 。 申 言 之 , 即兩 個 以 上 的 行 為 人 , 形 成 一 個 犯 罪 共 同 體 , 各 個 行 為 人 彼 此 以 其 行 為互 為 補 充 , 而 在 犯 罪 行 為 的 分 工 與 角 色 分 配 的 協 力 合 作 下 , 共 同 犯罪 , 達 成 共 同 的 犯 罪 目 的 43 。 而 共 同 正 犯 之 要 件 , 可 分 為 客 觀 要 件 與主 觀 要 件 , 客 觀 要 件 係 指 「 共 同 之 行 為 實 施 」, 主 觀 要 件 係 「 共 同 之行 為 決 意 」。 我 國 實 務 上 則 習 慣 將 「 共 同 之 行 為 實 施 」 稱 為 「 共 同 行為 分 擔 」, 而 將 「 共 同 之 行 為 決 意 」 稱 為 「 共 同 犯 意 聯 絡 」 44 。 共 同 正犯 的 犯 意 聯 絡 , 以 明 示 或 默 示 之 方 式 為 之 , 均 無 不 可 45 , 是 我 國 實 務上 即 謂 「 共 同 犯 意 聯 絡 , 不 限 於 事 前 有 所 謀 議 , 即 僅 於 行 為 當 時 有 共同 犯 意 之 聯 絡 者 , 亦 屬 之 46 。 且 其 表 示 之 方 法 , 亦 不 以 明 示 通 謀 為 必要 , 即 相 互 間 有 默 示 之 合 致 , 亦 無 不 可 」 47 , 實 屬 的 論 。424344454647本 條 於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修 正 ,95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 修 正 前 之 刑 法 第 28 條 :「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實施 犯 罪 之 行 為 者 , 皆 為 正 犯 。」林 山 田 , 刑 法 通 論 , 下 冊 , 增 訂 八 版 ,91 年 , 頁 85。最 高 法 院 69 年 台 上 字 第 695 號 判 例 。蘇 俊 雄 , 刑 法 總 論 Ⅱ,86 年 7 月 , 頁 423-424。最 高 法 院 30 年 上 字 第 870 號 判 例 。最 高 法 院 73 年 台 上 字 第 2364 號 判 例 。

Hooray! Your file is uploaded and ready to be published.

Saved successfully!

Ooh no, something went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