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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網路資源的模式及其相關刑事責任之研究—以BT(Bit ... - 司法新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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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 下 載 網 路 資 源 的 模 式 及 其 相 關 刑 事 責 任 之 研 究— 以 BT(Bit Torrent) 模 式 下 載 之 刑 事 責 任 為 核 心另 現 行 著 作 權 法 第 92 條 , 僅 規 定 擅 自 以 公 開 傳 輸 之 方 法 侵 害 他 人之 著 作 財 產 權 , 惟 另 於 同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對 於 「 公 開 傳 輸 」 定 義 ,另 有 明 文 之 規 定 , 以 至 於 造 成 實 務 在 運 作 上 忽 略 了 「 公 開 傳 輸 」 定 義 有關 「 藉 聲 音 或 影 像 」 的 要 件 。 為 減 少 解 釋 、 適 用 上 之 疑 義 , 符 合 罪 刑 法定 主 義 之 要 求 , 現 行 著 作 權 法 第 92 條 有 關 公 開 傳 輸 罪 之 規 定 , 應 將 同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0 款 有 關 公 開 傳 輸 之 定 義 「 藉 聲 音 或 影 像 」 之 要 件 ,納 入 於 同 法 第 92 條 之 要 件 當 中 , 將 其 修 正 為 :「 擅 自 以 藉 聲 音 或 影 像 而公 開 傳 輸 、 公 開 播 送 或 擅 自 以 公 開 口 述 、 公 開 上 映 、 公 開 演 出 、 公 開 展示 、 改 作 、 編 輯 、 出 租 之 方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者 , 處 三 年 以 下 有期 徒 刑 、 拘 役 、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七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以 期 明 確 。基 於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之 要 求 , 在 有 關 公 開 傳 輸 之 要 件 未 加 以 修 正 , 而對 於 「 對 公 眾 提 供 」 亦 予 以 納 入 規 範 或 科 以 刑 罰 之 前 , 檢 察 官 或 法 院 宜注 意 有 關 違 反 公 開 傳 輸 罪 之 部 分 , 除 非 有 該 當 於 構 成 要 件 中 「 藉 聲 音 或影 像 」 之 行 為 , 應 予 以 不 起 訴 處 分 或 為 無 罪 判 決 。另 外 , 在 BT 成 為 執 法 單 位 和 版 權 人 的 打 擊 對 象 後 , 雖 然 許 多 BT論 壇 相 繼 關 閉 網 站 , 或 關 閉 BT 討 論 區 。 在 上 開 檢 警 的 查 緝 動 作 下 , 國內 BT 文 件 之 流 傳 似 有 減 緩 之 趨 。 然 而 , 網 路 科 技 發 展 卻 從 未 因 此 而 停止 ,BT 軟 體 已 發 展 出 無 伺 服 器 之 DHT 技 術 , 而 新 一 代 的 P2P 也 逐 漸 在蘊 釀 成 型 中 , 不 單 會 承 繼 BT 的 高 效 率 , 亦 會 加 入 第 二 代 P2P 的 搜 尋 方法 , 將 兩 者 的 優 點 結 合 。 另 一 方 面 , 亦 會 參 考 日 本 P2P 程 式 Winny 將 交換 的 檔 案 編 碼 , 傳 輸 時 無 須 由 持 有 該 檔 案 者 直 接 提 供 完 整 檔 案 , 而 是 一一 經 由 各 個 PC 用 戶 , 最 後 才 完 成 下 載 的 原 理 , 以 加 強 資 訊 傳 輸 的 保 密性 , 不 單 將 傳 輸 者 的 IP 保 密 , 在 資 訊 傳 送 時 亦 會 進 行 加 密 , 因 此 甚 難 追蹤 到 違 法 檔 案 的 特 定 提 供 者 , 現 時 最 新 的 P2P 程 式 Exeem 即 是 朝 此 一 方向 發 展 , 相 信 不 久 後 , 即 會 有 更 強 、 更 保 密 的 P2P 出 現 。因 此 , 今 後 實 務 查 緝 工 作 上 , 即 將 面 臨 BT 及 新 一 代 P2P 網 路 技 術發 展 , 諸 如 Ezpeer 或 Kuro 的 ISP 服 務 業 者 在 著 作 權 侵 害 上 , 所 扮 演 角色 的 重 要 性 , 將 大 不 如 前 。 已 往 折 衷 式 的 P2P 或 是 無 階 式 的 P2P 亦 將 不再 是 主 流 , 轉 而 代 之 的 , 會 是 利 用 論 壇 式 的 網 站 或 是 其 他 類 似 之 方 法 ,以 散 布 BT 文 件 , 而 這 些 論 壇 式 的 網 站 , 都 是 透 過 連 結 的 方 式 , 本 身 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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