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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管理政策与法规框架 -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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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持 续 发 展 - 东 亚 及 太 平 洋 地 区<br />

研 究 报 告<br />

国 际 经 验 综 述 :<br />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政 策 与 法 规 框 架<br />

2010 年 9 月<br />

世 界 银 行


可 持 续 发 展 —— 东 亚 及 太 平 洋 地 区<br />

研 究 报 告<br />

国 际 经 验 综 述 :<br />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政 策 与 法 规 框 架<br />

2010 年 9 月<br />

龚 宇 阳<br />

世 界 银 行<br />

美 国 华 盛 顿


目 录<br />

专 有 名 词 缩 写 表 ............................................................................................................................. v<br />

前 言 ................................................................................................................................................ vi<br />

致 谢 ............................................................................................................................................... vii<br />

摘 要 ............................................................................................................................................. viii<br />

1. 绪 论 ...........................................................................................................................................1<br />

1.1 中 国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面 临 的 挑 战 ................................................................................ 1<br />

1.2 研 究 目 的 与 范 围 ........................................................................................................ 1<br />

2. 美 国 ...........................................................................................................................................3<br />

2.1 政 策 与 法 规 框 架 ........................................................................................................ 3<br />

2.1.1 《 超 级 基 金 法 》................................................................................................. 3<br />

2.1.2 《 超 级 基 金 修 正 与 重 新 授 权 法 案 》................................................................. 5<br />

2.1.3 《 小 规 模 企 业 责 任 减 轻 与 棕 地 振 兴 法 案 》..................................................... 5<br />

2.2 修 复 标 准 .................................................................................................................... 6<br />

2.2.1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土 壤 筛 选 指 导 值 ..................................................................... 7<br />

2.2.2 美 国 第 9 区 初 步 修 复 目 标 值 和 区 域 筛 选 水 平 ................................................. 7<br />

2.2.3 各 州 导 则 文 件 与 指 导 值 ..................................................................................... 8<br />

2.3 超 级 基 金 场 地 的 修 复 程 序 ...................................................................................... 10<br />

2.4 超 级 基 金 改 革 和 中 国 可 借 鉴 的 经 验 ...................................................................... 12<br />

2.5 棕 地 再 开 发 程 序 ...................................................................................................... 13<br />

3. 加 拿 大 .....................................................................................................................................16<br />

3.1 政 策 与 法 规 .............................................................................................................. 16<br />

3.2 修 复 标 准 .................................................................................................................. 17<br />

3.2.1 加 拿 大 暂 行 污 染 场 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17<br />

3.2.2 加 拿 大 土 壤 质 量 指 导 值 ................................................................................... 17<br />

3.3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框 架 .................................................................................................. 17<br />

3.4 加 拿 大 国 家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计 划 与 美 国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之 比 较 .............................. 17<br />

4. 亚 洲 .........................................................................................................................................19<br />

4.1 亚 洲 概 况 .................................................................................................................. 19<br />

4.2 日 本 .......................................................................................................................... 19<br />

4.2.1 土 壤 ................................................................................................................... 19<br />

4.2.2 地 下 水 ............................................................................................................... 21<br />

4.3 中 国 台 湾 地 区 .......................................................................................................... 21<br />

ii


5. 欧 洲 .........................................................................................................................................23<br />

5.1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框 架 .................................................................................................. 23<br />

5.2 战 略 .......................................................................................................................... 25<br />

5.2.1 土 壤 保 护 专 题 战 略 ........................................................................................... 25<br />

5.2.2 欧 盟 土 壤 框 架 指 令 ........................................................................................... 25<br />

5.2.2.1 预 防 与 编 制 清 单 ................................................................................. 26<br />

5.2.2.2 修 复 ..................................................................................................... 27<br />

5.2.3 欧 盟 土 壤 框 架 指 令 现 状 ................................................................................... 27<br />

5.3 欧 洲 各 国 修 复 标 准 .................................................................................................. 27<br />

5.4 英 国 .......................................................................................................................... 29<br />

5.4.1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框 架 ........................................................................................... 29<br />

5.4.2 标 准 ................................................................................................................... 30<br />

5.4.3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示 范 程 序 ................................................................................... 30<br />

5.5 德 国 .......................................................................................................................... 32<br />

5.5.1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框 架 ........................................................................................... 32<br />

5.5.2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标 准 ....................................................................................... 32<br />

5.6 荷 兰 .......................................................................................................................... 32<br />

5.6.1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框 架 ........................................................................................... 32<br />

5.6.2 修 复 标 准 ........................................................................................................... 33<br />

5.6.3 严 重 污 染 场 地 的 目 标 指 导 值 、 土 壤 修 复 干 预 值 及 指 示 水 平 ....................... 35<br />

6. 拉 丁 美 洲 .................................................................................................................................36<br />

6.1 拉 丁 美 洲 概 况 .......................................................................................................... 36<br />

6.2 巴 西 .......................................................................................................................... 36<br />

6.3 墨 西 哥 ...................................................................................................................... 37<br />

7. 结 论 及 建 议 .............................................................................................................................38<br />

7.1 小 结 及 对 中 国 的 影 响 .............................................................................................. 38<br />

7.2 建 议 .......................................................................................................................... 41<br />

7.3 结 论 .......................................................................................................................... 42<br />

附 件 ................................................................................................................................................43<br />

附 件 1 美 国 与 污 染 场 地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及 导 则 .............................................. 43<br />

附 件 2 加 拿 大 与 污 染 场 地 相 关 的 法 律 、 政 策 及 导 则 清 单 ............................................ 46<br />

参 考 文 献 ........................................................................................................................................48<br />

iii


表 格 目 录<br />

表 2-1 美 国 各 州 土 壤 修 复 指 导 值 、 标 准 和 计 划 一 览 表 .................................................. 9<br />

表 2-2 超 级 基 金 修 复 程 序 ................................................................................................ 11<br />

表 5-1 欧 盟 与 土 壤 污 染 相 关 的 环 境 政 策 ........................................................................ 24<br />

表 5-2 欧 洲 23 个 国 家 确 定 和 描 述 污 染 场 地 的 管 理 概 况 .............................................. 28<br />

附 图 目 录<br />

图 2-1 2002 年 棕 地 土 地 再 开 发 程 序 ............................................................................... 15<br />

图 5-1 英 国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示 范 程 序 ................................................................................ 31<br />

图 5-2 修 复 标 准 — 逐 级 系 统 ............................................................................................ 34<br />

iv


专 有 名 词 缩 写 表<br />

缩 写<br />

AAI<br />

BBodSchV<br />

CARACAS<br />

CCME<br />

CERCLA<br />

CLARINET<br />

CLEA<br />

CSoQGs<br />

DEFRA<br />

EPA<br />

EPB<br />

EQS<br />

ESA<br />

HCVs<br />

ICRCL<br />

NCP<br />

NCSRP<br />

NICOLE<br />

NPL<br />

PAHs<br />

PRGs<br />

PRPs<br />

RBCA<br />

RSL<br />

TERESA<br />

TPHs<br />

TSD<br />

SARA<br />

SCCL<br />

SFD<br />

SGVs<br />

SSLs<br />

SSG<br />

SVOCs<br />

VOCs<br />

含 义<br />

所 有 适 当 的 调 查<br />

联 邦 土 壤 保 护 与 污 染 场 地 条 例<br />

欧 洲 污 染 场 地 风 险 评 估 协 作 行 动 组 织<br />

加 拿 大 环 境 部 长 理 事 会<br />

美 国 综 合 环 境 反 应 、 赔 偿 与 责 任 法 案<br />

污 染 场 地 恢 复 环 境 技 术 网 络 组 织<br />

污 染 场 地 暴 露 评 价<br />

加 拿 大 土 壤 质 量 指 导 值<br />

英 国 环 境 、 食 品 与 农 村 事 务 部<br />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br />

环 境 保 护 局<br />

环 境 质 量 标 准<br />

场 地 环 境 评 价<br />

健 康 标 准 值<br />

污 染 场 地 再 开 发 跨 部 门 委 员 会<br />

国 家 应 急 计 划<br />

国 家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计 划<br />

欧 洲 工 业 污 染 场 地 网 络 组 织<br />

国 家 优 先 控 制 场 地 名 录<br />

多 环 芳 烃<br />

初 步 修 复 目 标 值<br />

潜 在 责 任 方<br />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矫 正 行 动<br />

区 域 筛 选 水 平<br />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技 术 登 记<br />

总 石 油 烃<br />

运 输 、 储 存 及 处 置<br />

超 级 基 金 修 正 与 重 新 授 权 法 案<br />

土 壤 污 染 对 策 法<br />

土 壤 框 架 指 令<br />

土 壤 指 导 值<br />

土 壤 筛 选 水 平<br />

土 壤 筛 选 导 则<br />

半 挥 发 性 有 机 物<br />

挥 发 性 有 机 物<br />

v


前 言<br />

土 壤 污 染 在 很 多 国 家 , 包 括 中 国 , 已 经 成 为 严 重 的 环 境 和 发 展 问 题 。 污 染 场 地 ( 又 称<br />

为 “ 棕 地 ”) 若 得 到 有 效 环 境 修 复 和 管 理 , 可 以 为 城 市 发 展 提 供 良 好 的 机 会 ; 反 之 , 若 因<br />

为 法 律 责 任 不 明 晰 、 资 金 缺 乏 等 因 素 被 弃 之 不 用 , 或 未 被 适 当 修 复 , 它 们 将 对 公 众 健 康 和<br />

环 境 构 成 严 重 威 胁 , 并 将 成 为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的 瓶 颈 。<br />

幸 运 的 是 , 土 壤 污 染 的 管 理 有 经 验 可 循 , 可 供 中 国 和 其 它 发 展 中 国 家 学 习 借 鉴 。 很<br />

多 发 达 国 家 , 诸 如 美 国 、 加 拿 大 和 欧 盟 , 均 已 在 这 方 面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 制 定 了 全 面<br />

的 、 且 被 实 践 证 明 有 效 的 棕 地 管 理 框 架 。 本 报 告 通 过 评 述 美 国 、 加 拿 大 、 欧 盟 及 其 成<br />

员 国 ( 英 国 、 荷 兰 和 德 国 )、 日 本 和 其 它 国 家 或 地 区 与 棕 地 有 关 的 政 策 、 法 规 和 标 准 ,<br />

总 结 了 可 能 对 建 立 中 国 棕 地 管 理 框 架 有 帮 助 的 国 际 经 验 。 本 报 告 强 调 了 棕 地 问 题 的 复 杂<br />

性 , 尤 其 是 利 益 相 关 方 众 多 , 难 以 认 定 责 任 的 归 属 。 针 对 棕 地 问 题 的 这 些 复 杂 性 , 本 报 告<br />

提 出 了 应 对 建 议 。<br />

尽 管 其 它 国 家 和 地 区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可 供 中 国 学 习 , 中 国 的 棕 地 管 理 面 临 着 特 殊<br />

的 问 题 和 挑 战 , 包 括 土 地 国 有 、 高 速 的 城 市 和 经 济 发 展 、 及 人 口 密 度 大 。 因 此 , 中 国 必 须<br />

找 到 一 个 符 合 中 国 国 情 的 道 路 。 这 既 需 要 中 国 政 府 和 相 关 专 业 人 士 积 极 学 习 借 鉴 国 际<br />

经 验 , 也 需 要 他 们 发 挥 创 造 性 , 找 到 适 合 解 决 中 国 棕 地 修 复 和 再 开 发 的 途 径 和 办 法 。<br />

我 们 衷 心 希 望 本 国 际 经 验 报 告 能 对 中 国 有 帮 助 , 同 时 我 们 也 期 待 今 后 能 学 习 中 国 为 建 立<br />

有 效 的 棕 地 修 复 和 再 开 发 管 理 框 架 所 所 探 索 出 来 的 办 法 。<br />

Ede Jorge Ijjasz‐Vasquez<br />

副 局 长<br />

中 国 和 蒙 古 业 务<br />

可 持 续 发 展 局<br />

东 亚 和 太 平 洋 地 区<br />

Magda Lovei<br />

副 局 长<br />

社 会 、 环 境 和 农 村<br />

可 持 续 发 展 局<br />

东 亚 和 太 平 洋 地 区<br />

vi


致 谢<br />

本 报 告 是 世 界 银 行 项 目 “ 中 国 : 棕 地<br />

修 复 与 再 开 发 ” 的 成 果 之 一 。 报 告 由 龚 宇<br />

阳 博 士 ( 世 界 银 行 咨 询 专 家 ) 编 写 。 谢 剑<br />

参 与 了 本 报 告 的 构 思 和 讨 论 。Dimitri de<br />

Boer 协 助 英 文 版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报 告 的<br />

复 审 人 员 包 括 世 界 银 行 的 Adriana<br />

Damianova , Christine Kessides ,<br />

Catalina Marulanda 与 Anjali Acharya,<br />

以 及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的 Lida Tan。Carter<br />

Brandon,Victor Vergara 与 Christophe<br />

Crepin 为 报 告 提 供 了 书 面 建 议 。 袁 科 协<br />

助 报 告 排 版 编 辑 。<br />

世 界 银 行 项 目 由 谢 剑 负 责 。 该 项 目 得<br />

到 了 世 界 银 行 的 John Roome ,Klaus<br />

Rohland,Ede Jorge Ijjasz-Vasquez, 和<br />

Magda Lovei 等 人 的 指 导 以 及 加 拿 大 和<br />

意 大 利 政 府 的 资 助 。<br />

vii


摘 要<br />

污 染 场 地 ( 又 称 棕 地 ) 是 指 已 被 污 染<br />

的 场 地 , 其 历 史 遗 留 的 危 险 物 质 和 污 染 物<br />

使 之 再 利 用 和 重 新 开 发 变 得 复 杂 , 并 对 环<br />

境 和 公 众 健 康 构 成 巨 大 威 胁 。 因 此 , 若 要<br />

规 避 污 染 场 地 再 开 发 的 风 险 , 减 轻 对 环 境<br />

和 公 众 健 康 的 压 力 , 对 污 染 场 地 进 行 环 境<br />

管 理 和 修 复 就 显 得 非 常 必 要 , 且 有 利 于 缓<br />

解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用 地 的 需 求 。<br />

应 该 说 , 在 快 速 发 展 的 中 国 , 对 污 染<br />

场 地 进 行 环 境 管 理 已 经 成 为 一 个 不 可 忽 视<br />

的 重 要 问 题 。 这 份 报 告 将 回 顾 和 综 述 四 个<br />

不 同 地 区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的 政 策 和 法 规 :<br />

北 美 ( 美 国 、 加 拿 大 ), 亚 洲 ( 日 本 、 中 国<br />

台 湾 地 区 ), 欧 洲 ( 欧 盟 、 英 国 、 德 国 、<br />

荷 兰 ) 和 拉 丁 美 洲 ( 巴 西 、 墨 西 哥 )。<br />

美 国 : 美 国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的 框 架 主 要<br />

包 括 1980 年 通 过 的 《 综 合 环 境 反 应 、 赔 偿<br />

与 责 任 法 案 》。 这 部 法 案 更 多 时 候 被 称 为<br />

《 超 级 基 金 法 》。《 超 级 基 金 法 》 确 立 了<br />

“ 污 染 者 付 费 原 则 ”, 规 定 不 同 当 事 人<br />

( 在 法 律 上 被 定 义 为 “ 潜 在 责 任 方 ”) 承<br />

担 修 复 历 史 上 被 污 染 场 地 的 责 任 。 此 外 ,<br />

《 超 级 基 金 法 》 授 权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br />

可 以 强 制 任 一 潜 在 的 责 任 方 支 付 场 地 的 修<br />

复 费 用 , 包 括 不 在 土 地 被 污 染 时 期 经 营 该<br />

块 土 地 的 所 有 者 。 场 地 修 复 费 用 的 分 担 和<br />

责 任 的 分 摊 将 在 各 潜 在 责 任 方 之 间 解 决 。<br />

但 是 该 法 案 也 存 在 着 不 足 , 包 括 : 引 起 大<br />

量 的 法 律 诉 讼 , 使 小 企 业 承 受 不 公 平 的<br />

负 担 , 州 政 府 和 当 地 社 区 的 参 与 不 充 分<br />

( 主 要 行 动 由 联 邦 政 府 负 责 )。 特 别 是 由<br />

于 潜 在 的 责 任 方 可 能 承 担 无 限 的 且 不 确 定<br />

的 责 任 , 这 使 得 投 资 者 和 开 发 商 望 而<br />

却 步 , 致 使 场 地 闲 置 , 无 法 开 发 , 最 终<br />

变 成 棕 地 。 该 法 的 这 些 缺 点 , 已 逐 步 通 过<br />

这 些 年 来 对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的 多 轮 修 正 和 改<br />

革 得 以 纠 正 , 其 中 包 括 2002 年 的 《 小 规<br />

模 企 业 责 任 减 轻 和 棕 地 振 兴 法 》 和 其 他 与<br />

棕 地 有 关 的 多 个 项 目 和 计 划 。 修 改 后 的<br />

《 超 级 基 金 法 》 受 到 各 利 益 方 的 欢 迎 ,<br />

这 些 修 正 和 改 革 正 是 对 于 像 中 国 这 样 的<br />

发 展 中 国 家 具 有 实 际 意 义 的 可 借 鉴 的<br />

经 验 。 此 外 , 美 国 《 超 级 基 金 法 》 的 经<br />

验 教 训 还 包 括 污 染 场 地 的 修 复 成 本 很 高 ,<br />

科 学 的 管 理 如 控 制 现 有 污 染 扩 散 在 很 多 情<br />

况 下 比 场 地 修 复 更 为 有 效 。<br />

加 拿 大 : 加 拿 大 的 政 策 框 架 高 度 分 散 ,<br />

因 为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是 各 省 的 责 任 。 因 此 ,<br />

联 邦 的 参 与 仅 仅 限 于 提 供 基 金 和 技 术 援 助<br />

以 及 制 定 联 邦 指 导 方 针 。 由 于 所 有 具 有 管<br />

辖 权 的 省 份 均 参 与 管 理 , 加 拿 大 的 政 策 框<br />

架 凸 显 了 被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的 复 杂 性 。<br />

亚 洲 : 日 本 和 中 国 的 台 湾 地 区 在 政 策<br />

上 主 要 沿 袭 了 美 国 的 模 式 。<br />

viii


欧 洲 : 欧 盟 各 成 员 国 的 污 染 场 地 管 理<br />

政 策 差 异 较 大 。 不 过 , 欧 盟 正 在 考 虑 制 定<br />

新 的 土 地 框 架 指 令 , 计 划 通 过 这 一 指 令 由<br />

欧 盟 统 一 负 责 污 染 场 地 的 管 理 。 本 报 告 选<br />

定 的 三 个 成 员 国 ( 英 国 、 德 国 和 荷 兰 ) 的<br />

政 策 很 有 特 色 , 因 为 他 们 较 早 采 取 了 基 于<br />

风 险 管 理 的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方 法 。 例 如 ,<br />

在 设 定 一 个 污 染 场 地 的 修 复 目 标 时 , 应 考<br />

虑 该 场 地 的 未 来 用 途 。 其 中 , 荷 兰 政 策 的<br />

突 出 特 点 在 于 他 们 把 土 壤 看 作 不 可 再 生 资<br />

源 , 并 把 土 地 修 复 的 过 程 视 为 恢 复 土 壤 功<br />

能 的 过 程 。<br />

拉 丁 美 洲 : 与 许 多 发 展 中 国 家 相 似 ,<br />

拉 丁 美 洲 目 前 还 没 有 针 对 受 污 染 场 地 修 复<br />

和 再 开 发 的 专 门 的 、 全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br />

不 过 , 巴 西 和 墨 西 哥 等 国 家 正 在 努 力 解 决<br />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和 再 开 发 的 问 题 。<br />

在 中 国 解 决 污 染 场 地 的 问 题 , 其 优 势<br />

在 于 可 以 从 其 他 国 家 吸 取 处 理 类 似 问 题 的<br />

经 验 , 加 快 建 立 一 个 良 好 的 管 理 框 架 。<br />

在 过 去 的 40 年 中 , 许 多 发 达 国 家 都 建 立<br />

了 污 染 场 地 的 政 策 框 架 和 实 施 了 相 应 的<br />

管 理 系 统 , 也 不 可 避 免 地 犯 了 许 多 错 误 ,<br />

付 出 了 高 昂 的 代 价 , 这 些 经 验 和 教 训 都 值<br />

得 中 国 参 考 和 借 鉴 。<br />

<br />

平 衡 点 , 以 此 避 免 冗 长 、 昂 贵 且 不 利<br />

于 污 染 场 地 有 效 管 理 的 诉 讼 程 序 。<br />

制 定 政 策 遏 制 现 有 污 染 场 地 所 造 成 的<br />

风 险 :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 与 其 直 接 进 行<br />

场 地 修 复 , 不 如 先 采 取 保 障 措 施 , 阻 隔<br />

乃 至 封 闭 污 染 场 地 , 以 切 断 暴 露 途 径 ,<br />

从 而 尽 量 减 少 对 公 众 或 环 境 造 成 直 接<br />

的 威 胁 或 风 险 。<br />

设 定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修 复 工 作 目 标 :<br />

各 国 的 经 验 表 明 , 污 染 场 地 的 完 全 修<br />

复 往 往 过 于 昂 贵 , 最 佳 的 修 复 目 标 是<br />

基 于 污 染 场 地 对 环 境 和 周 边 人 口 构 成<br />

的 风 险 来 决 定 的 , 而 这 又 在 很 大 程 度<br />

上 取 决 于 污 染 场 地 的 使 用 目 的 以 及<br />

污 染 场 地 与 人 口 中 心 的 距 离 。<br />

<br />

建 立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的 融 资 机 制 : 依 照<br />

美 国 与 其 他 国 家 的 经 验 , 中 国 需 要<br />

建 立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活 动 的 可 持 续 筹 资<br />

机 制 , 以 便 尽 快 对 高 风 险 急 需 修 复 的<br />

场 地 展 开 修 复 行 动 。<br />

基 于 对 国 外 主 要 的 政 策 和 法 规 框 架<br />

的 分 析 , 可 以 得 出 以 下 关 键 性 的 结 论 :<br />

<br />

明 确 认 定 各 利 益 方 及 责 任 的 分 担 : 中 国<br />

需 要 在 按 照 “ 污 染 者 付 费 ” 认 定 责 任<br />

方 和 有 效 执 行 修 复 任 务 之 间 找 到 一 个<br />

ix


1. 绪 论<br />

1.1 中 国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面 临 的 挑 战<br />

频 频 发 生 的 环 境 事 故 使 得 中 国 公 众 日<br />

益 关 注 由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的 健 康 威 胁 , 与 此<br />

同 时 , 快 速 的 城 镇 化 进 程 也 推 高 了 中 国 城<br />

市 的 土 地 价 格 。 因 此 , 城 市 中 需 要 搬 迁<br />

安 置 的 工 厂 数 目 众 多 , 主 要 涉 及 农 药 、<br />

炼 焦 、 钢 铁 和 化 工 等 一 些 重 污 染 行 业 。<br />

工 厂 搬 迁 在 城 市 中 留 下 了 大 量 的 污 染 场<br />

地 , 其 中 不 少 场 地 的 污 染 状 况 十 分 复 杂 ,<br />

污 染 物 种 类 繁 多 , 且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均 受 到<br />

严 重 污 染 。<br />

在 污 染 场 地 的 再 开 发 过 程 中 , 由 于<br />

保 护 措 施 准 备 不 足 和 安 全 防 护 不 到 位 等<br />

原 因 , 导 致 建 设 工 人 暴 露 于 有 害 气 体 和 有<br />

毒 化 学 物 质 , 对 工 人 的 健 康 形 成 威 胁 。 此<br />

类 环 境 事 故 引 发 了 公 众 的 不 安 , 也 引 起 了<br />

中 国 各 级 政 府 的 高 度 关 注 。 由 于 公 众 对 于<br />

在 污 染 场 地 上 建 设 的 住 宅 可 能 带 来 的 健 康<br />

风 险 产 生 了 担 忧 , 因 而 造 成 了 大 量 的 污 染<br />

场 地 的 废 弃 和 闲 置 。 一 个 较 为 典 型 的 例 子<br />

是 武 汉 某 场 地 , 由 于 在 建 设 期 间 发 现 该 场<br />

地 存 在 污 染 , 该 场 地 于 2006 年 废 弃 , 政 府<br />

因 此 被 起 诉 为 此 承 担 责 任 。 因 此 , 公 众 要<br />

求 在 再 开 发 污 染 场 地 之 前 进 行 安 全 修 复 的<br />

呼 声 越 来 越 大 。 鉴 于 这 些 压 力 , 同 时 受 到<br />

高 地 价 、 高 房 价 和 其 他 因 素 的 影 响 , 中 国<br />

实 施 了 越 来 越 多 的 污 染 场 地 调 查 、 风 险 评<br />

估 和 修 复 项 目 。 中 央 和 省 级 政 府 也 对 污 染<br />

场 地 问 题 作 出 了 积 极 反 应 , 包 括 正 在 实 施<br />

的 污 染 场 地 政 策 调 研 和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br />

以 及 资 助 技 术 研 发 和 修 复 示 范 项 目 等 。<br />

在 污 染 场 地 的 修 复 与 管 理 过 程 中 ,<br />

中 国 政 府 越 来 越 清 醒 地 认 识 到 , 一 个 综 合<br />

考 虑 了 政 策 法 规 、 技 术 条 件 、 资 金 支 持 和<br />

监 督 管 理 的 框 架 , 对 于 有 效 跟 踪 、 评 估<br />

与 修 复 数 目 众 多 的 污 染 场 地 至 关 重 要 。<br />

目 前 , 中 国 尚 没 有 专 门 的 法 律 来 规 范 污 染<br />

场 地 的 管 理 与 修 复 问 题 。 与 土 壤 保 护 相 关<br />

的 法 律 条 文 更 多 地 体 现 在 其 他 环 境 保 护<br />

法 中 , 如 现 有 的 大 气 和 水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br />

法 律 , 以 及 有 关 控 制 固 体 废 物 和 有 毒 物 质<br />

的 法 律 等 。 但 是 , 由 于 这 些 法 律 有 其 各 自<br />

的 立 法 目 的 和 适 用 范 围 , 且 各 有 其 侧 重 保<br />

护 的 环 境 要 素 , 因 此 即 便 这 些 法 律 中 与 土<br />

壤 保 护 相 关 的 内 容 全 部 被 执 行 , 也 无 法 完<br />

全 满 足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的 需 要 。 有 鉴 于 此 ,<br />

中 国 政 府 在 处 理 污 染 场 地 问 题 时 , 应 积 极<br />

学 习 其 他 国 家 的 成 功 经 验 , 以 此 加 强 自 身<br />

的 能 力 建 设 。<br />

1.2 研 究 目 的 与 范 围<br />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与 修 复 所 涉 及 的 范 围 相<br />

当 广 泛 , 包 含 法 规 、 标 准 、 技 术 、 金 融 和<br />

政 策 等 方 面 。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在 于 , 介 绍 有<br />

代 表 性 国 家 目 前 关 于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和 修 复<br />

的 政 策 和 法 规 框 架 , 总 结 他 们 的 污 染 场 地<br />

管 理 与 修 复 实 践 中 的 经 验 教 训 , 并 为 中 国<br />

的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提 供 合 理 化 建 议 。 本 研 究<br />

1


的 范 围 不 包 括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的 融 资 体 制 和<br />

修 复 技 术 方 面 。<br />

本 报 告 中 , 调 研 的 国 家 / 地 区 包 括 美<br />

国 、 加 拿 大 、 欧 盟 、 英 国 、 荷 兰 、 德 国 、<br />

日 本 、 中 国 台 湾 地 区 、 巴 西 和 墨 西 哥 。 以<br />

下 将 用 5 个 章 节 分 别 介 绍 美 国 、 加 拿 大 、<br />

亚 洲 、 欧 洲 和 拉 丁 美 洲 的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的<br />

管 理 现 状 。 第 7 章 是 针 对 中 国 情 况 的 总 结<br />

与 提 出 的 建 议 。<br />

2


2. 美 国<br />

2.1 政 策 与 法 规 框 架<br />

美 国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框 架 主 要 由 1980 年<br />

通 过 的 《 综 合 环 境 反 应 、 赔 偿 与 责 任<br />

法 案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br />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br />

Act, CERCLA, 通 常 被 称 为 《 超 级 基<br />

金 法 》) 及 其 修 正 法 案 和 相 关 计 划 组 成 。<br />

在 多 年 的 执 行 过 程 中 ,《 超 级 基 金 法 》 的<br />

弊 端 不 断 暴 露 出 来 , 因 而 美 国 政 府 对 该<br />

法 案 进 行 了 一 系 列 地 修 正 、 补 充 和 重 新<br />

授 权 。<br />

2.1.1 《 超 级 基 金 法 》<br />

在 美 国 , 污 染 场 地 引 起 政 府 和 公 众 的<br />

关 注 源 自 于 20 世 纪 70 年 代 末 的 一 系 列 危<br />

害 巨 大 、 影 响 恶 劣 的 环 境 事 故 , 如 拉 夫<br />

运 河 事 件 1 、 时 代 海 滩 事 件 和 鼓 谷 事 件 。<br />

为 应 对 这 些 环 境 灾 难 , 美 国 国 会 通 过 了<br />

《 综 合 环 境 反 应 、 赔 偿 与 责 任 法 案 》。<br />

由 于 该 法 案 制 定 了 设 立 特 别 信 托 基 金 的<br />

条 款 , 因 而 通 常 又 被 称 为 《 超 级 基 金 法 》。<br />

《 超 级 基 金 法 》 旨 在 提 供 确 定 “ 潜 在<br />

责 任 方 ” 的 方 法 , 按 照 “ 污 染 者 付 费 原 则 ”<br />

资 助 污 染 场 地 的 修 复 行 动 , 减 轻 危 险 废 弃<br />

1 拉 夫 运 河 与 纽 约 尼 亚 加 拉 瀑 布 毗 邻 , 该 河 谷 之 前 为 胡<br />

夫 化 学 公 司 所 有 , 由 于 该 场 地 以 往 大 量 埋 藏 的 有 毒 物 质<br />

未 经 处 理 , 就 转 让 给 建 筑 商 盖 起 了 住 宅 并 造 成 了 恶 劣 的<br />

环 境 危 害 。“ 拉 夫 运 河 家 园 主 人 协 会 ” 的 一 项 调 查 显<br />

示 , 业 主 中 1974—1978 年 间 出 生 的 儿 童 约 56% 有 先 天<br />

缺 陷 , 因 而 一 时 成 为 美 国 和 国 际 社 会 关 注 的 焦 点 。<br />

场 地 对 公 众 健 康 和 环 境 产 生 的 威 胁 乃 至<br />

危 害 。 该 法 案 规 定 污 染 者 需 要 为 场 地 修 复<br />

行 动 付 费 , 或 者 修 复 费 用 由 美 国 环 境 保 护<br />

署 先 行 支 付 , 再 通 过 诉 讼 等 方 式 向 责 任 方<br />

索 回 。 在 《 超 级 基 金 法 》 下 , 四 类 “ 潜 在<br />

责 任 方 ”(potential responsible parties,<br />

PRP) 有 可 能 需 要 为 修 复 场 地 污 染 负 责 ;<br />

他 们 是 :<br />

<br />

<br />

<br />

<br />

该 场 地 现 在 的 所 有 者 和 经 营 者<br />

(CERCLA 第 107 条 (a) 款 (1) 项 );<br />

危 险 物 质 、 污 染 物 或 致 污 物 在 该 场 地<br />

上 被 处 置 时 的 场 地 所 有 者 和 经 营 者<br />

(CERCLA 第 107 条 (a) 款 (2) 项 );<br />

安 排 将 危 险 物 质 、 污 染 物 或 致 污 物 在<br />

该 场 地 处 置 的 人 (CERCLA 第 107 条<br />

(a) 款 (3) 项 );<br />

将 危 险 物 质 、 污 染 物 或 致 污 物 运 送 至<br />

该 场 地 的 人 , 且 是 由 该 运 输 者 选 择 了<br />

该 场 地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 污 染 物 或 致 污<br />

物 (CERCLA 第 107 条 (a) 款 (4) 项 )。<br />

该 法 案 最 重 要 的 条 款 之 一 , 就 是 针 对<br />

责 任 方 建 立 了 “ 严 格 、 连 带 和 具 有 溯<br />

及 力 ”(strict, joint and several and<br />

retroactive) 的 法 律 责 任 。 严 格 和 具 有 溯<br />

及 力 的 责 任 意 味 着 不 论 潜 在 责 任 方 是 否 实<br />

际 参 与 或 者 造 成 了 场 地 污 染 , 也 不 论 污 染<br />

行 为 在 污 染 行 为 发 生 时 是 否 合 法 , 潜 在 责<br />

任 方 都 必 须 为 场 地 污 染 负 责 。《 超 级 基<br />

3


金 法 》 授 权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敦 促 潜 在 责 任<br />

方 启 动 场 地 修 复 行 动 。 连 带 责 任 意 味 着 ,<br />

当 存 在 两 个 或 更 多 的 潜 在 责 任 方 时 , 环<br />

境 保 护 署 有 权 对 任 何 一 个 或 者 全 部 责 任<br />

方 索 要 全 部 修 复 费 用 , 直 至 全 部 费 用 被<br />

追 回 。 换 句 话 说 , 如 果 某 一 责 任 方 不 能<br />

支 付 自 己 应 付 的 费 用 , 则 其 他 责 任 方 必<br />

须 补 偿 该 责 任 方 的 无 力 支 付 的 差 额 部 分 。<br />

环 境 保 护 署 将 场 地 污 染 的 责 任 分 摊 和 费 用<br />

的 分 担 留 给 潜 在 责 任 方 自 行 解 决 。 尽 管 该<br />

方 法 让 环 境 保 护 署 从 划 分 潜 在 责 任 方 的 责<br />

任 分 摊 中 解 脱 出 来 , 但 是 这 也 在 各 潜 在 责<br />

任 方 之 间 导 致 了 大 量 诉 讼 的 发 生 。 资 金 雄<br />

厚 的 “ 深 口 袋 ”(deep pocket) 责 任 方 处<br />

于 有 利 的 地 位 , 雇 佣 律 师 来 保 护 自 己 的<br />

法 定 利 益 , 而 将 小 企 业 置 于 不 利 的 地<br />

位 , 不 公 平 现 象 由 此 产 生 。<br />

《 超 级 基 金 法 》 规 定 了 污 染 场 地 的 两<br />

类 反 应 行 动 :<br />

<br />

<br />

清 除 行 动 (Removal actions): 为 典 型<br />

的 短 期 反 应 行 动 , 指 的 是 从 环 境 中 清<br />

除 已 经 泄 漏 或 即 将 泄 露 的 危 险 物 质 的<br />

紧 急 应 急 行 动 。 根 据 时 间 紧 迫 程 度 ,<br />

清 除 行 动 可 分 为 :(1) 紧 急 性<br />

(emergency);(2) 时 间 紧 迫 性<br />

(time-critical) ; (3) 非 时 间 紧 迫 性<br />

(non-time-critical)。 清 除 反 应 通 常 是<br />

针 对 局 部 的 环 境 风 险 展 开 , 如 含 有 危<br />

险 物 质 的 弃 桶 , 对 人 体 健 康 或 环 境 构<br />

成 极 大 风 险 的 表 层 污 染 土 壤 等 。<br />

修 复 行 动 (Remedial actions): 相 对 于<br />

清 除 行 动 , 修 复 行 动 通 常 是 指 长 期 的<br />

反 应 行 动 。 修 复 行 动 将 永 久 和 显 著 地<br />

减 少 因 危 险 物 质 释 放 或 释 放 威 胁 构 成<br />

的 风 险 。 尽 管 修 复 行 动 涉 及 的 环 境 风<br />

险 比 较 严 重 , 但 是 不 像 清 除 行 动 那 样<br />

具 有 时 间 紧 迫 性 。 修 复 行 动 的 措 施 包<br />

括 阻 止 污 染 物 的 转 移 和 有 毒 物 质 发 生<br />

化 学 反 应 等 措 施 。<br />

《 超 级 基 金 法 》 要 求 美 国 环 境 保 护<br />

署 修 改 《 国 家 油 类 及 危 险 物 质 污 染 应 急<br />

计 划 》(National Oil and Hazardous<br />

Substances Pollution Contingency Plan,<br />

NCP), 简 称 国 家 应 急 计 划 。 国 家 应 急 计<br />

划 是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为 应 对 石 油 泄 露 和 危 险<br />

物 质 释 放 制 定 的 计 划 ( 具 体 内 容 见 美 国<br />

联 邦 法 规 汇 编 第 40 项 , 第 300 部 分 )。<br />

该 计 划 为 应 对 危 险 物 质 、 污 染 物 或 致 污 物<br />

的 释 放 或 释 放 威 胁 提 供 了 指 南 并 规 定 了 相<br />

应 的 程 序 。 国 家 应 急 计 划 建 立 了 《 国 家<br />

优 先 控 制 场 地 名 录 》(National Priorities<br />

List, NPL), 该 名 录 以 附 件 B 的 形 式 记 载 ,<br />

为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提 供 了 污 染 场 地 的<br />

信 息 , 利 于 对 污 染 场 地 进 行 管 理 , 并 帮 助<br />

环 境 保 护 署 确 定 场 地 修 复 的 优 先 次 序 。<br />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定 期 更 新 国 家 优 先 控 制 场<br />

地 名 录 , 并 针 对 该 名 录 上 的 场 地 :<br />

<br />

<br />

<br />

确 定 哪 个 场 地 需 要 进 一 步 的 调 查 和<br />

评 价 , 以 评 估 场 地 对 人 体 健 康 与 环 境<br />

构 成 的 风 险 的 性 质 和 范 围 ;<br />

确 定 超 级 基 金 资 助 何 种 修 复 行 动 更 为<br />

合 适 ;<br />

将 对 场 地 开 展 进 一 步 调 查 的 情 况 告 知<br />

公 众 ;<br />

4


将 有 可 能 启 动 超 级 基 金 资 助 的 修 复 行<br />

动 的 情 况 通 知 潜 在 责 任 方 。<br />

6. 鼓 励 更 多 的 市 民 参 与 场 地 修 复 的 决 策<br />

过 程 ;<br />

2.1.2 《 超 级 基 金 修 正 与 重 新 授 权 法 案 》<br />

当 美 国 政 府 于 1980 年 通 过 《 超 级 基<br />

金 法 》 时 , 其 相 应 的 准 备 并 不 充 分 , 美 国<br />

政 府 对 于 污 染 场 地 的 实 际 状 况 了 解 甚 少 ,<br />

而 且 可 供 选 择 的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技 术 也 十 分<br />

有 限 。 这 些 因 素 导 致 超 级 基 金 场 地 的 修 复<br />

行 动 进 展 十 分 缓 慢 且 费 用 高 昂 。 此 外 , 该<br />

法 案 将 执 行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和 实 施 等 诸 多 超<br />

级 基 金 行 动 的 权 力 都 赋 予 了 联 邦 一 级 政<br />

府 , 导 致 州 和 地 方 社 区 的 参 与 力 度 不 足 。<br />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 信 托 基 金 很 快 就 耗 费<br />

殆 尽 。 有 鉴 于 此 , 美 国 政 府 于 1986 年<br />

10 月 17 日 通 过 了 《 超 级 基 金 修 正 与 重 新<br />

授 权 法 案 》(Superfund Amendments and<br />

Reauthorization Act, SARA), 修 正 法 案<br />

重 新 授 权 并 扩 大 了 超 级 基 金 。《 超 级 基 金<br />

修 正 与 重 新 授 权 法 案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吸 取<br />

了 美 国 在 执 行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初 始 阶 段<br />

( 前 6 年 ) 的 经 验 , 对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作 出<br />

了 几 项 重 大 的 调 整 与 补 充 :<br />

1. 强 调 了 在 修 复 危 险 废 物 场 地 过 程 中 ,<br />

永 久 性 修 复 与 修 复 技 术 革 新 的 重 要 性 ;<br />

2. 在 实 施 超 级 基 金 行 动 时 , 应 同 时 考 虑<br />

联 邦 政 府 和 各 州 的 环 境 法 律 和 标 准 ;<br />

3. 提 出 了 新 的 执 行 机 构 和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br />

4. 使 各 州 政 府 更 多 地 参 与 超 级 基 金 计 划<br />

每 阶 段 的 行 动 ;<br />

5. 更 加 关 注 危 险 废 物 场 地 所 引 发 的 人 体<br />

健 康 问 题 ;<br />

7. 增 加 信 托 资 金 的 投 入 。<br />

2.1.3 《 小 规 模 企 业 责 任 减 轻 与 棕 地 振 兴<br />

法 案 》<br />

《 超 级 基 金 法 》 中 规 定 的 严 厉 法 律 责<br />

任 使 得 潜 在 的 土 地 开 发 商 和 投 资 者 尽 量 避<br />

开 污 染 场 地 , 因 而 留 下 了 大 量 废 弃 和 闲 置<br />

的 土 地 。 这 些 土 地 被 称 为 “ 棕 地 ”。 棕 地<br />

是 一 些 不 动 产 , 这 些 不 动 产 因 为 现 实 的 或<br />

潜 在 的 危 险 物 质 、 污 染 物 或 致 污 物 的 存 在<br />

而 影 响 到 它 们 的 扩 展 、 再 开 发 和 重 新 利 用<br />

( 定 义 来 自 美 国 公 法 107-118)。20 世 纪<br />

90 年 代 早 期 , 美 国 市 长 会 议 就 曾 指 出 棕<br />

地 是 城 市 面 对 的 最 为 严 峻 的 问 题 之 一 。<br />

据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估 计 , 在 美 国 大 约 分 布<br />

有 50 万 ~100 万 个 棕 地 场 地 。 日 益 加 剧<br />

的 棕 地 问 题 导 致 了 《 超 级 基 金 法 》 的 几<br />

次 重 大 修 正 , 其 中 一 个 重 要 的 修 正 便 是<br />

《 小 规 模 企 业 责 任 减 轻 与 棕 地 振 兴 法 案 》<br />

(Small Business Liability Relief and<br />

Brownfields Revitalization Act) , 又 称<br />

《 棕 地 法 案 》(Brownfield Act)。 该 法 案<br />

规 定 , 当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时 责 任 可 以 被 免 除 :<br />

1. 小 企 业 责 任 豁 免 : 对 于 那 些 能 证 明 其<br />

向 污 染 场 地 排 放 的 液 态 污 染 物 少 于<br />

110 加 仑 (1 加 仑 = 4.5461 升 )、 固 态<br />

污 染 物 少 于 200 磅 (1 磅 = 454 克 )<br />

的 潜 在 责 任 方 , 以 及 仅 处 理 了 生 活<br />

固 体 废 物 的 小 企 业 , 可 以 免 除 其 修 复<br />

国 家 优 先 控 制 场 地 名 录 中 污 染 场 地 的<br />

责 任 ;<br />

5


2. 免 除 承 担 联 邦 政 府 执 行 的 修 复 行 动 的<br />

责 任 : 已 在 州 政 府 的 自 愿 修 复 计 划 下<br />

实 施 了 修 复 行 动 的 责 任 方 , 可 以 免 除<br />

承 担 未 来 联 邦 政 府 执 行 的 修 复 责 任 ;<br />

3. 污 染 迁 移 : 若 场 地 的 污 染 是 因 受 到 其<br />

他 场 地 的 污 染 迁 移 而 致 , 法 案 规 定 该<br />

场 地 的 利 益 方 可 以 免 于 承 担 修 复 场 地<br />

污 染 的 责 任 ;<br />

4. 尽 职 调 查 (due diligence, DD): 法 案<br />

允 许 不 知 情 的 购 买 者 通 过 尽 职 调 查 以<br />

避 免 承 担 《 超 级 基 金 法 》 所 规 定 的 法<br />

律 责 任 。 尽 职 调 查 的 前 提 是 买 方 必 须<br />

在 购 买 不 动 产 之 前 实 施 “ 所 有 适 当 的<br />

调 查 ”(all appropriate inquiries, AAI)。<br />

“ 所 有 适 当 的 调 查 ” 指 必 须 对 不 动 产<br />

所 在 的 环 境 状 况 的 进 行 全 面 而 适 当 的<br />

调 查 , 同 时 还 需 对 场 地 上 的 所 有 污 染<br />

作 出 可 能 承 担 的 潜 在 责 任 的 专 业 评 价 。<br />

在 尽 职 调 查 方 面 , 环 境 保 护 署 采 纳 了<br />

美 国 试 验 与 材 料 协 会 (American<br />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br />

ASTM) 所 制 定 的 “ 所 有 适 当 的 调<br />

查 ” 标 准 E1527—05。 如 果 潜 在 责 任<br />

方 按 照 美 国 试 验 与 材 料 协 会 的 标 准 进<br />

行 尽 职 调 查 , 则 不 知 情 的 土 地 所 有 者<br />

将 被 免 于 追 究 责 任 。<br />

《 棕 地 法 案 》 也 为 棕 地 的 再 开 发 提 供<br />

了 资 金 支 持 , 包 括 资 助 场 地 评 价 、 修 复 行<br />

动 和 公 众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 棕 地 法 案 取 得 了<br />

较 大 的 成 功 , 获 得 了 当 地 居 民 、 土 地 开 发<br />

商 、 土 地 所 有 者 、 投 资 者 和 当 地 政 府 等 利<br />

益 相 关 者 的 广 泛 支 持 。 该 法 案 也 为 非 政 府<br />

组 织 (NGOs) 参 与 棕 地 的 评 价 提 供 资 助 。<br />

2.2 修 复 标 准<br />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下 的 修 复 行 动 , 必 须 确<br />

保 修 复 后 的 场 地 达 到 保 护 人 体 健 康 和 环 境<br />

的 目 的 , 同 时 不 论 长 期 或 短 期 的 修 复<br />

行 动 , 均 应 遵 守 成 本 - 效 益 原 则 。《 超 级<br />

基 金 修 正 与 重 新 授 权 法 案 》 进 一 步 要 求 修<br />

复 行 动 必 须 达 到 联 邦 乃 至 州 政 府 的 相 关 环<br />

境 标 准 , 但 当 存 在 如 下 情 况 时 , 环 境 保 护<br />

署 便 可 不 考 虑 这 些 相 关 环 境 标 准 的 要 求 :<br />

该 行 动 是 某 大 型 修 复 行 动 的 组 成 部 分 ,<br />

且 该 大 型 修 复 行 动 将 达 到 相 关 环 境 标<br />

准 的 要 求 ;<br />

<br />

遵 守 相 关 环 境 标 准 将 会 比 其 他 方 案 给<br />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带 来 更 大 风 险 ;<br />

在 工 程 角 度 来 看 , 修 复 行 动 不 可 行 ;<br />

<br />

<br />

已 经 达 到 了 与 相 关 环 境 标 准 同 等 的<br />

标 准 ;<br />

若 所 用 标 准 为 某 一 州 的 标 准 , 该 州 并<br />

未 一 贯 连 续 地 执 行 该 标 准 ;<br />

若 修 复 达 到 相 关 环 境 标 准 的 要 求 ,<br />

将 无 法 在 保 护 该 场 地 的 健 康 与 环 境 的<br />

需 要 和 利 用 超 级 基 金 的 剩 余 资 金 应 对 ,<br />

这 两 个 同 样 威 胁 场 地 修 复 问 题 之 间 达<br />

到 平 衡 。<br />

《 超 级 基 金 修 正 与 重 新 授 权 法 案 》<br />

特 别 要 求 , 修 复 行 动 必 须 达 到 《 安 全 饮<br />

用 水 法 案 》 推 荐 的 污 染 物 最 高 含 量 水 平 ,<br />

以 及 《 清 洁 水 法 案 》 中 的 水 质 标 准 。 根 据<br />

《 超 级 基 金 修 正 及 重 新 授 权 法 案 》 的 规<br />

定 , 如 果 情 况 允 许 , 环 境 保 护 署 将 直 接 选<br />

择 永 久 性 的 修 复 方 法 , 而 不 是 将 废 弃 物 直<br />

6


接 填 埋 于 填 埋 场 。 如 果 采 用 非 永 久 性 的 处<br />

理 方 法 , 环 境 保 护 署 有 必 要 每 5 年 进 行 一<br />

次 场 地 检 查 以 确 认 场 地 是 否 存 在 污 染<br />

威 胁 。 各 州 可 以 积 极 参 与 选 择 适 当 的 修 复<br />

方 法 。<br />

在 超 级 基 金 实 施 的 初 始 阶 段 , 最 主 要<br />

的 目 的 是 清 除 污 染 物 和 永 久 修 复 。 然 而 ,<br />

由 于 受 到 高 昂 的 成 本 、 技 术 水 平 和 其 它 障<br />

碍 的 制 约 , 风 险 管 理 的 方 法 逐 渐 成 为 设 定<br />

修 复 标 准 的 主 要 考 虑 因 素 。 在 棕 地 的 讨<br />

论 中 , 最 常 用 的 一 个 理 念 是 “ 基 于 风 险 管<br />

理 的 方 法 ”。 通 过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方 法 ,<br />

可 以 确 定 场 地 污 染 是 否 会 对 受 体 ( 环 境 与<br />

公 众 健 康 ) 造 成 风 险 。 场 地 对 环 境 和 公 众<br />

健 康 造 成 风 险 , 需 要 经 过 暴 露 途 径 传 递 和<br />

产 生 暴 露 危 害 , 也 需 要 敏 感 的 环 境 受 体 。<br />

因 此 , 不 同 的 环 境 场 景 和 土 地 利 用 方 式<br />

将 会 构 成 不 同 的 风 险 水 平 。 与 “ 全 部 和 永<br />

久 地 ” 清 除 污 染 物 不 同 , 在 基 于 风 险 管 理<br />

的 方 法 中 , 是 通 过 控 制 污 染 物 扩 散 、 限 制<br />

土 地 用 途 和 清 理 污 染 物 等 方 式 , 将 风 险 控<br />

制 在 可 接 受 的 风 险 水 平 范 围 内 。 目 前 ,<br />

美 国 试 验 与 材 料 协 会 发 布 的 “ 基 于 风 险 管<br />

理 的 矫 正 行 动 ”(Risk Based Corrective<br />

Action, RBCA) 方 法 已 被 美 国 许 多 州 采<br />

用 , 并 以 此 为 框 架 制 定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修<br />

复 标 准 , 参 见 表 2-1。<br />

Guidance, SSG), 该 导 则 由 一 系 列 促 进 污<br />

染 场 地 评 估 和 修 复 的 标 准 化 指 南 组 成 。<br />

《 土 壤 筛 选 导 则 》 为 场 地 管 理 者 提 供 了 分<br />

层 次 的 管 理 框 架 , 用 来 确 定 基 于 风 险 管 理<br />

和 场 地 的 土 壤 筛 选 水 平 (Soil Screening<br />

Levels, SSLs) 或 指 导 值 。 土 壤 筛 选 水 平<br />

并 非 国 家 的 修 复 标 准 , 而 是 在 《 超 级 基<br />

金 法 》 的 指 导 下 , 用 来 确 定 污 染 场 地 的<br />

面 积 、 化 学 物 质 种 类 和 暴 露 途 径 , 以 此 决<br />

定 是 否 需 要 通 过 “ 修 复 调 查 ” 和 “ 可 行 性<br />

研 究 ” 实 施 进 一 步 的 调 查 , 或 者 决 定 不 需<br />

要 采 取 修 复 行 动 。 通 常 情 况 下 , 当 场 地 内<br />

污 染 物 实 测 浓 度 低 于 土 壤 筛 选 水 平 , 则 不<br />

需 要 采 取 进 一 步 的 行 动 。 当 实 测 浓 度 等 于<br />

或 大 于 土 壤 筛 选 水 平 时 , 则 需 要 进 一 步 的<br />

调 查 研 究 ( 但 调 查 的 结 果 不 一 定 是 采 取 修<br />

复 行 动 )。 该 “ 三 层 次 管 理 框 架 ” 包 括 一<br />

套 保 守 和 通 用 的 土 壤 筛 选 水 平 ; 一 个 根 据<br />

具 体 场 地 情 况 , 用 来 计 算 土 壤 筛 选 水 平 的<br />

简 单 方 法 ; 和 一 个 根 据 具 体 场 地 情 况 , 进<br />

行 详 细 计 算 的 模 型 方 法 , 以 更 加 全 面 的 考<br />

虑 了 场 地 状 况 。 环 境 保 护 署 于 2002 年 更<br />

新 了 《 土 壤 筛 选 导 则 》, 保 留 了 原 有 导 则<br />

中 的 土 壤 筛 选 框 架 , 但 增 加 了 新 的 暴 露 场<br />

景 和 暴 露 途 径 , 以 及 新 的 模 型 数 据 , 这 表<br />

明 环 境 保 护 署 将 精 力 更 多 地 投 入 到 研 究 场<br />

地 的 土 壤 筛 选 水 平 方 面 (USEPA, 2002)。<br />

下 面 将 介 绍 在 美 国 和 国 际 上 广 泛 应 用<br />

的 两 套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标 准 的 指 导 值 。<br />

2.2.1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土 壤 筛 选 指 导 值<br />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于 1996 年 发 布 了<br />

《 土 壤 筛 选 导 则 》(Soil Screening<br />

2.2.2 美 国 第 9 区 初 步 修 复 目 标 值 和 区 域<br />

筛 选 水 平<br />

美 国 第 9 区 初 步 修 复 目 标 值 (EPA<br />

Region 9 Preliminary Remediation Goals,<br />

PRGs), 通 常 简 称 为 9 区 修 复 目 标 值 。<br />

9 区 修 复 目 标 值 不 仅 以 表 格 形 式 给 出 了 土<br />

7


壤 修 复 值 , 还 提 供 了 计 算 场 地 修 复 目 标 的<br />

详 细 技 术 信 息 。 修 复 目 标 值 会 根 据 毒 理 学<br />

参 数 和 物 理 化 学 常 数 的 修 正 而 实 时 更 新 。<br />

超 过 修 复 目 标 值 意 味 着 场 地 需 要 实 施 进 一<br />

步 的 污 染 风 险 评 估 。<br />

修 复 目 标 值 是 与 特 定 风 险 水 平 对 应 的<br />

物 质 浓 度 , 如 土 壤 、 大 气 和 水 体 中 有 害 物<br />

质 达 到 百 万 分 之 一 ( 即 10 -6 ) 为 致 癌 风 险 ,<br />

或 非 致 癌 危 害 为 商 数 1 (USEPA, 1996)。<br />

2.2.3 各 州 导 则 文 件 与 指 导 值<br />

在 与 联 邦 法 律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 美 国<br />

各 州 有 权 也 有 义 务 保 护 环 境 并 根 据 需 要<br />

立 法 。 目 前 , 美 国 大 多 数 州 都 采 用 了 基 于<br />

风 险 管 理 的 方 法 , 但 是 各 州 在 解 释 何 为<br />

“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 时 的 表 述 则 各 有 不 同 。<br />

大 多 数 州 都 公 布 了 计 算 场 地 修 复 目 标 值 的<br />

方 法 。 美 国 各 州 的 污 染 场 地 导 则 文 件 和 修<br />

复 值 名 称 见 表 2-1。<br />

尽 管 制 定 土 壤 筛 选 水 平 和 修 复 目 标 值<br />

的 目 的 和 用 途 不 同 , 实 际 上 它 们 都 是 依 据<br />

风 险 评 价 的 理 论 获 得 , 计 算 方 法 也 非 常 相<br />

似 。 鉴 于 此 ,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将 9 区 初 步<br />

修 复 目 标 值 与 3 区 和 6 区 的 基 于 风 险 管 理<br />

的 筛 选 水 平 合 并 , 制 定 了 最 新 的 超 级 基 金<br />

场 地 化 学 污 染 物 的 区 域 筛 选 水 平<br />

(Regional Screening Levels for Chemical<br />

Contaminants at Superfund Sites)。 最 新<br />

的 区 域 筛 选 水 平 以 及 详 细 的 导 则 和 相 关 表<br />

格 可 以 直 接 在 环 境 保 护 署 网 站 上 查 询 2 。<br />

此 外 , 网 站 还 公 布 了 筛 选 水 平 计 算 器<br />

(Screening Level Calculator), 用 以 计<br />

算 场 地 的 土 壤 筛 选 水 平 。<br />

2 参 见 :http://www.epa.gov/ region9/superfund/<br />

prg/index.html。<br />

8


表 2-1 美 国 各 州 土 壤 修 复 指 导 值 、 标 准 和 计 划 一 览 表<br />

州 名<br />

阿 拉 巴 马 州<br />

阿 拉 斯 加 州<br />

亚 利 桑 那 州<br />

阿 肯 色 州<br />

加 尼 福 利 亚<br />

科 罗 拉 多 州<br />

康 涅 狄 格 州<br />

特 拉 华 州<br />

佛 罗 里 达 州<br />

爱 达 荷 州<br />

伊 利 诺 伊 州<br />

印 第 安 纳 州<br />

衣 阿 华 州<br />

堪 萨 斯 州<br />

肯 塔 基 州<br />

路 易 斯 安 那<br />

缅 因 州<br />

马 里 兰 州<br />

马 萨 诸 塞 州<br />

密 歇 根 州<br />

明 尼 苏 达 州<br />

密 西 西 比 州<br />

密 苏 里 州<br />

密 苏 里 州<br />

蒙 大 拿 州<br />

蒙 大 拿 州<br />

内 布 拉 斯 加 州<br />

新 罕 布 什 尔 州<br />

新 泽 西 州<br />

新 墨 西 哥 州<br />

纽 约 州<br />

指 导 值 、 标 准 和 计 划 名 称<br />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矫 正 行 动<br />

污 染 场 地 计 划<br />

土 壤 修 复 水 平<br />

阿 肯 色 州 环 境 质 量 部 危 险 废 物 处<br />

环 境 健 康 危 害 评 估 办 公 室 (OEHHA) 标 准 / 加 州 人 类 健 康 筛 选 水 平<br />

(CHHSLs)/ 土 壤 筛 选 值 / 旧 金 山 水 质 筛 选 水 平 委 员 会<br />

土 壤 修 复 目 标 值<br />

修 复 标 准 规 则 (RSRs)/ 推 荐 的 修 复 标 准 规 则<br />

修 复 标 准 导 则<br />

土 壤 修 复 目 标 水 平<br />

风 险 评 估 手 册<br />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修 复 目 标 值<br />

场 地 关 闭 的 综 合 风 险 系 统 (RISC)<br />

土 地 循 环 利 用 计 划 的 土 壤 州 立 标 准<br />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标 准<br />

初 步 修 复 目 标 值 (PRGs)<br />

风 险 评 估 / 矫 正 行 动 计 划 (RECAP)<br />

污 染 土 壤 最 高 暴 露 限 值 的 修 复 行 动 指 南 (MEGs)<br />

地 下 水 和 土 壤 修 复 通 用 标 准 值<br />

马 萨 诸 塞 州 紧 急 计 划 (MCP)<br />

第 201 部 分 的 通 用 修 复 标 准<br />

土 壤 参 考 值 (SRVs)<br />

目 标 修 复 值 (TRGs)<br />

密 苏 里 州 修 复 行 动 水 平 (CALM)<br />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储 罐 矫 正 行 动 和 其 它 计 划<br />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筛 选 水 平 (RBSLs)<br />

自 愿 修 复 与 再 开 发 法 案<br />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筛 选 水 平<br />

风 险 表 征 与 管 理 政 策<br />

土 壤 修 复 标 准<br />

土 壤 筛 选 水 平 (SSLs)<br />

土 壤 修 复 目 标 值 与 修 复 水 平 的 确 定<br />

9


州 名<br />

俄 亥 俄 州<br />

俄 勒 冈 州<br />

宾 夕 法 尼 亚 州<br />

罗 德 岛 州<br />

南 加 州<br />

南 达 科 他 州<br />

田 纳 西 州<br />

得 克 萨 斯 州<br />

犹 他 州<br />

弗 吉 尼 亚 州<br />

华 盛 顿 州<br />

西 弗 吉 尼 亚 州<br />

威 斯 康 星 州<br />

怀 俄 明 州<br />

指 导 值 、 标 准 和 计 划 名 称<br />

通 用 修 复 值<br />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浓 度 值<br />

中 等 特 定 浓 度 值 (MSCs)<br />

金 属 背 景 水 平<br />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储 罐 矫 正 行 动<br />

查 阅 表<br />

石 油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标 准<br />

修 复 标 准<br />

地 下 储 罐 场 地 RCLs<br />

自 愿 的 修 复 计 划 风 险 评 价 导 则<br />

修 复 水 平 和 风 险 计 算 (CLARC); 场 地 修 复 水 平<br />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浓 度 值 (RBCs)<br />

修 复 水 平<br />

自 愿 修 复 计 划 的 土 壤 修 复 水 平 查 阅 表<br />

来 源 :http://www.cleanuplevels.com/<br />

2.3 超 级 基 金 场 地 的 修 复 程 序<br />

超 级 基 金 修 复 程 序 始 于 污 染 场 地 被 发<br />

现 或 者 环 境 保 护 署 接 到 关 于 危 险 物 质 可 能<br />

释 放 的 通 知 。 场 地 可 能 会 被 不 同 的 人 或 组<br />

织 发 现 , 如 市 民 、 州 政 府 部 门 和 环 保 署 地<br />

区 办 公 室 等 。 一 旦 污 染 场 地 被 发 现 , 该 场<br />

地 就 进 入 了 综 合 环 境 反 应 、 补 偿 与 责 任 信<br />

息 系 统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br />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br />

Information System, CERCLIS), 即 环 境<br />

保 护 署 电 脑 化 的 潜 在 危 险 物 质 释 放 场 地<br />

名 录 。 根 据 表 2-2 中 列 出 的 超 级 基 金 修 复<br />

程 序 , 环 境 保 护 署 将 评 估 场 地 中 危 险 化 学<br />

物 质 释 放 的 可 能 性 。 在 这 一 系 列 的 修 复 程<br />

序 中 , 公 众 参 与 、 强 制 执 行 和 紧 急 响 应 随<br />

时 都 有 可 能 发 生 。<br />

10


表 2-2 超 级 基 金 修 复 程 序<br />

初 步 评 价 / 场 地 调 查<br />

列 入 国 家 优 先 控 制 场<br />

地 名 录<br />

修 复 调 查 / 可 行 性 研 究<br />

决 策 记 录<br />

修 复 方 案 设 计 / 修 复 行 动<br />

调 查 场 地 状 况 。 当 危 险 物 质 释 放 需 要 立 即 或 短 期 的 响 应 行 动 时 , 根 据<br />

超 级 基 金 紧 急 响 应 计 划 行 动 。<br />

将 可 能 需 要 进 行 长 时 间 修 复 的 最 严 重 污 染 的 场 地 列 入 国 家 优 先 控 制 场<br />

地 名 录<br />

确 定 污 染 的 性 质 和 范 围 。 评 价 场 地 污 染 处 理 的 可 行 性 , 评 估 处 理 技 术<br />

的 效 果 和 成 本 。<br />

记 录 何 种 修 复 方 法 将 会 用 于 国 家 优 先 控 制 场 地 名 录 上 的 场 地 。 当 修 复<br />

成 本 高 于 2500 万 美 元 时 , 需 要 通 过 国 家 修 复 评 审 委 员 会 (National<br />

Remedy Review Board) 的 评 审 。<br />

准 备 和 执 行 场 地 修 复 的 方 案 。 大 量 的 修 复 行 动 通 常 在 这 一 阶 段 实 施 。<br />

所 有 新 的 超 级 基 金 资 助 的 项 目 都 由 国 家 优 先 控 制 场 地 专 家 组 (National<br />

Priorities Panel) 评 审 。<br />

建 设 完 成 修 复 工 程 的 建 设 完 成 , 尽 管 并 不 一 定 意 味 着 最 终 的 修 复 目 标 已 经 达 到 。<br />

建 设 完 成 后<br />

移 出 国 家 优 先 控 制 场<br />

地 名 单<br />

场 地 再 利 用 / 再 开 发<br />

确 保 超 级 基 金 响 应 行 动 为 人 体 健 康 和 安 全 提 供 长 期 保 护 , 包 括 长 期 响<br />

应 行 动 (Long-Term Response Actions, LTRA)、 操 作 与 维 护 (Operation<br />

and Maintenance)、 制 度 控 制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5 年 回<br />

顾 (Five-Year Reviews) 和 修 复 方 案 优 化 (Remedy Optimization)。<br />

当 所 有 响 应 行 动 结 束 和 所 有 修 复 目 标 达 到 时 , 将 场 地 从 国 家 优 先 控 制<br />

场 地 名 单 中 删 除 。<br />

与 当 地 社 区 和 其 他 参 与 者 合 作 , 以 寻 求 当 地 的 经 验 、 调 查 当 地 规 划 和<br />

发 展 需 要 , 将 修 复 后 的 场 地 再 利 用 、 再 开 发 。<br />

来 源 :http://www.epa.gov/superfund/cleanup/index.htm<br />

11


2.4 超 级 基 金 改 革 和 中 国 可 借 鉴 的<br />

经 验<br />

《 超 级 基 金 法 》 是 美 国 最 全 面 的 规 范<br />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与 修 复 的 法 律 。 它 不 仅 对 美<br />

国 的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 同 时<br />

也 给 其 他 国 家 ( 日 本 、 加 拿 大 ) 的 污 染 场<br />

地 管 理 框 架 的 制 定 提 供 了 重 要 参 考 。 有 不<br />

少 国 家 都 是 参 考 《 超 级 基 金 法 》 编 制 了 自<br />

己 的 法 规 。<br />

在 美 国 , 尽 管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得 到 了 公<br />

众 的 广 泛 支 持 , 但 是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从 一 开<br />

始 就 在 反 对 与 争 议 声 中 步 履 蹒 跚 。《 超 级<br />

基 金 法 》 是 在 第 96 次 国 会 会 议 的 最 后 几<br />

天 通 过 , 源 自 于 公 众 对 拉 夫 运 河 事 件 的 高<br />

度 关 注 与 极 度 恐 慌 。 在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实 施<br />

的 这 30 年 中 , 尤 其 是 在 最 初 几 年 的 实<br />

践 中 , 对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的 关 注 与 批 评 主 要<br />

集 中 在 如 下 几 个 方 面 (Powell, 1998)。<br />

1. 责 任 : 法 案 建 立 了 “ 严 格 、 连 带 和 具<br />

有 追 溯 力 ” 的 法 律 责 任 。 法 案 的 支 持<br />

者 宣 称 法 案 成 功 地 改 变 了 美 国 危 险 废<br />

物 的 管 理 方 法 和 企 业 的 环 境 行 为 ;<br />

批 评 者 则 声 称 法 案 导 致 了 大 量 的 诉 讼<br />

并 使 不 知 情 者 和 小 企 业 承 受 了 不 公 平<br />

的 负 担 。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 法 案 导 致 了<br />

大 量 污 染 场 地 的 闲 置 和 荒 废 , 即 所 谓 的<br />

棕 地 。 这 些 棕 地 引 起 了 许 多 社 会 问 题 ,<br />

如 税 基 和 税 收 减 少 , 以 及 失 业 率 增<br />

加 等 。<br />

2. 效 率 : 该 法 案 的 通 过 主 要 是 迫 于 公 众<br />

的 呼 吁 与 政 治 需 要 。 在 法 案 执 行 的 最<br />

初 9 年 时 间 内 ,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受 到 了<br />

来 自 许 多 方 面 的 挑 战 , 产 生 了 很 多<br />

问 题 , 诸 如 程 序 的 重 复 低 效 、 缺 少 具<br />

体 的 政 策 和 针 对 性 的 法 规 、 场 地 污 染<br />

技 术 知 识 的 匮 乏 、 对 修 复 目 标 不 切 实<br />

际 的 期 望 、 缺 乏 有 效 且 经 过 验 证 的 修<br />

复 技 术 、 以 及 不 符 合 实 际 的 风 险 评 价<br />

与 修 复 标 准 。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因 此 被 普<br />

遍 认 为 进 展 过 慢 、 费 用 过 高 。<br />

3. 州 、 地 方 政 府 和 公 众 参 与 : 最 开 始 该<br />

法 案 并 未 规 定 州 和 当 地 社 区 的 参 与 。<br />

因 此 , 法 案 缺 少 来 自 当 地 社 区 的 支<br />

持 , 特 别 是 在 污 染 场 地 集 中 存 在 的 贫<br />

困 内 陆 城 市 , 该 法 案 无 法 保 障 环 境 正<br />

义 的 实 现 。 事 实 上 , 由 于 在 《 超 级 基<br />

金 法 》 实 施 的 早 期 阶 段 , 它 未 考 虑 场<br />

地 的 未 来 用 途 , 因 此 当 地 的 土 地 规 划<br />

和 再 开 发 与 污 染 场 地 的 修 复 和 管 理 程<br />

序 被 割 裂 开 来 。<br />

20 世 纪 晚 期 , 面 对 越 来 越 多 的 批 评 ,<br />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开 始 通 过 改 变 管 理 方 法 来<br />

改 善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的 实 施 效 果 。 美 国 环 境<br />

保 护 署 于 1989 年 发 布 了 “90 天 研 究 ”<br />

(90-Day Study) 报 告 , 重 点 关 注 执 行<br />

效 果 、 加 速 修 复 进 程 并 鼓 励 公 众 参 与 。<br />

1991 年 6 月 , 环 境 保 护 署 组 织 了 另 一 个<br />

“30 天 研 究 ”(30-Day Study) 工 作 组 ,<br />

具 体 目 的 如 下 (EPA, 1994):<br />

12


1. 设 定 较 高 的 修 复 目 标 ;<br />

2. 简 化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流 程 ;<br />

3. 优 先 选 出 高 风 险 场 地 ;<br />

4. 加 速 推 动 责 任 方 的 自 愿 修 复 行 动 ;<br />

5. 重 新 就 超 级 基 金 程 序 展 开 讨 论 ;<br />

6. 评 审 风 险 评 价 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br />

“90 天 研 究 ” 和 “30 天 研 究 ” 为 超<br />

级 基 金 管 理 方 法 的 第 一 次 改 进 提 供 了 框<br />

架 。 在 这 些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环 境 保 护 署 于<br />

1993 年 6 月 启 动 了 超 级 基 金 的 第 一 轮 改<br />

革 , 这 一 轮 改 革 共 包 括 9 个 提 议 以 达 到 如<br />

下 目 的 :<br />

1. 提 高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公 正 性 、 减 少 交 易<br />

成 本 ;<br />

2. 提 高 修 复 效 率 和 连 续 性 ;<br />

3. 扩 大 公 众 参 与 的 范 围 ;<br />

4. 使 各 州 更 加 充 分 地 参 与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br />

5. 采 纳 了 “90 天 研 究 ” 和 “30 天 研 究 ”<br />

中 提 出 的 8 项 提 议 , 以 提 高 超 级 基 金<br />

计 划 的 总 体 效 率 、 实 效 性 和 公 正 性 。<br />

继 第 一 轮 改 革 之 后 , 环 境 保 护 署 于<br />

1995 年 先 后 启 动 了 第 二 轮 和 第 三 轮 改 革<br />

计 划 , 尝 试 为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提 供 授 权 。<br />

但 是 主 要 出 于 政 治 原 因 3 , 超 级 基 金 再 授<br />

权 未 能 于 1995 年 通 过 。<br />

3 在 1994 年 的 选 举 中 , 共 和 党 同 时 赢 取 了 美 国 参 众 两<br />

院 的 多 数 席 位 , 新 一 届 美 国 国 会 不 赞 同 《 超 级 基 金 法 》<br />

的 基 本 理 念 。 事 实 上 , 许 多 新 当 选 的 国 会 议 员 倾 向 于 废<br />

除 《 超 级 基 金 法 》。<br />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过 去 30 年 的 时 间 里 ,<br />

积 累 了 许 多 有 益 的 经 验 。 对 于 中 国 来 说 ,<br />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有 益 经 验 包 括 如 下 三 个<br />

方 面 :<br />

1. 尽 管 “ 污 染 者 付 费 ” 原 则 在 理 论 上 是<br />

公 平 的 , 但 是 在 实 际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仍<br />

然 有 许 多 无 法 克 服 的 障 碍 , 因 为 场 地<br />

污 染 可 能 是 由 许 多 的 污 染 者 造 成 的 ,<br />

例 如 中 国 存 在 大 量 的 填 埋 场 和 废 物 倾<br />

倒 场 地 ;<br />

2. 将 污 染 物 从 搬 迁 的 工 业 场 地 清 除 不 是<br />

唯 一 也 不 是 最 终 目 的 , 管 理 污 染 物 暴<br />

露 风 险 以 及 污 染 场 地 对 人 体 健 康 与 环<br />

境 的 威 胁 才 是 更 重 要 的 问 题 ;<br />

3. 污 染 场 地 的 修 复 费 用 高 昂 , 需 要 持 续<br />

的 和 专 门 的 资 金 来 支 持 污 染 场 地 的<br />

修 复 , 应 优 先 制 定 土 地 修 复 长 效 机 制<br />

并 建 立 环 境 修 复 基 金 机 制 。<br />

2.5 棕 地 再 开 发 程 序<br />

在 吸 取 了 《 超 级 基 金 法 》 法 案 三 轮 改<br />

革 和 相 关 的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的 经 验 后 , 美 国<br />

于 2002 年 公 布 了 棕 地 法 案 和 棕 地 计 划 。<br />

图 2-1 所 示 为 棕 地 再 开 发 的 流 程 。 不 同 于<br />

冗 长 和 复 杂 的 超 级 基 金 场 地 修 复 程 序 ,<br />

棕 地 再 开 发 的 程 序 则 更 为 简 单 和 简 化 。 简<br />

言 之 , 开 发 商 在 开 发 土 地 之 前 , 不 论 场 地<br />

是 否 受 到 污 染 , 都 必 须 实 施 场 地 第 一 阶 段<br />

的 场 地 环 境 评 价 (Phase I environmental<br />

site assessment, ESA), 作 为 履 行 尽 职 调<br />

查 义 务 , 以 满 足 “ 所 有 适 当 的 调 查 ” 的 要<br />

13


求 避 免 将 来 产 生 责 任 风 险 。 如 果 没 有 在 场<br />

地 上 发 现 污 染 , 则 开 发 商 可 以 将 土 地 作 为<br />

正 常 的 地 产 开 发 。 当 发 现 场 地 存 在 污<br />

染 时 , 必 须 实 施 场 地 第 二 阶 段 的 场 地 环 境<br />

评 价 。 开 发 商 必 须 实 施 更 为 详 细 的 调 查 ,<br />

来 确 定 污 染 种 类 、 数 量 和 范 围 。 在 上 述 信<br />

息 的 基 础 上 , 开 发 商 需 要 提 出 环 境 上 可<br />

接 受 、 且 经 济 上 可 行 的 修 复 被 选 方 案<br />

(Li Xin, 2011)。<br />

在 政 府 方 面 , 每 一 级 政 府 都 承 担 着 不<br />

同 的 责 任 。 一 般 来 说 , 联 邦 和 州 政 府 负 责<br />

设 定 修 复 标 准 和 制 定 责 任 认 定 的 规 则 ,<br />

以 此 作 为 场 地 环 境 评 价 、 风 险 评 估 和 责 任<br />

分 摊 的 法 规 框 架 的 基 础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br />

政 府 不 干 预 土 地 再 开 发 过 程 , 除 非 开 发 商<br />

违 反 了 特 定 的 法 条 。 但 是 , 在 过 去 的<br />

10~20 年 期 间 , 政 府 特 别 是 地 方 政 府 越<br />

来 越 多 的 参 与 进 来 , 为 私 人 责 任 方 提 供 技<br />

术 、 经 济 和 政 策 支 持 以 帮 助 其 更 快 地 修 复<br />

污 染 场 地 。<br />

当 地 居 民 是 政 府 监 管 污 染 场 地 的 一 个<br />

重 要 资 源 , 因 为 他 们 拥 有 场 地 历 史 的 第 一<br />

手 信 息 、 了 解 场 地 规 划 与 设 计 的 要 求 ,<br />

他 们 是 场 地 改 善 的 最 终 受 益 者 。 在 所 有 的<br />

利 益 相 关 者 中 , 由 于 他 们 的 利 益 与 场 地 的<br />

再 开 发 直 接 相 关 , 因 而 也 就 对 该 场 地 区 域<br />

的 未 来 更 加 关 注 。 过 去 几 十 年 来 , 公 众 对<br />

环 境 行 为 的 监 督 受 到 了 越 来 越 多 的 重 视 。<br />

立 法 者 一 直 在 努 力 为 公 众 提 供 参 与 的<br />

机 会 。 环 境 保 护 署 要 求 所 有 有 关 土 地 财 产<br />

的 公 开 听 证 会 和 公 开 文 件 都 必 须 保 证 公 众<br />

参 与 和 信 息 透 明 。<br />

事 实 证 明 , 项 目 的 成 功 实 施 有 赖 于 通<br />

盘 考 虑 所 有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诉 求 。<br />

14


图 2-1 2002 年 棕 地 土 地 再 开 发 程 序<br />

选 择 棕 地<br />

第 一 阶 段 : 场 地 尽 职 调 查<br />

获 得 场 地 背 景 信 息 以 确 定 是 否 存 在 污 染 、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风 险<br />

- 当 不 存 在 污 染 时 , 开 始 场 地 再 开 发 ;<br />

- 当 存 在 潜 在 污 染 时 , 进 入 场 地 评 价 的 第 二 阶 段 。<br />

第 二 阶 段 : 场 地 污 染 调 查<br />

场 地 采 样 以 确 定 污 染 类 型 、 数 量 和 范 围<br />

- 当 污 染 不 会 对 人 体 健 康 和 环 境 产 生 风 险 时 , 开 始 场 地 再 开 发 ;<br />

- 当 风 险 较 高 时 , 重 新 评 估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br />

评 估 修 复 方 法<br />

编 制 和 评 估 备 选 修 复 方 案<br />

- 当 修 复 方 案 不 可 行 时 , 确 定 场 地 再 开 发 是 否 可 行 。<br />

与 利 益 相 关 者 协 调 设 计 修 复 执 行 计 划<br />

编 制 修 复 执 行 方 案<br />

实 施 修 复<br />

- 当 修 复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现 之 前 未 发 现 的 污 染 时 , 回 到 场 地 评 价 阶 段 重 新 确 定<br />

污 染 程 度 。<br />

启 动 场 地 再 开 发 行 动<br />

来 源 :(Li Xin, 2011) ( 本 文 作 者 做 了 一 定 修 改 )。<br />

15


3. 加 拿 大<br />

3.1 政 策 与 法 规<br />

加 拿 大 的 土 壤 保 护 法 一 般 由 省 级 政 府<br />

制 定 , 不 同 省 份 的 法 规 不 尽 相 同 。 不 过 ,<br />

大 多 数 省 份 的 法 规 都 具 备 如 下 特 点 : 污 染<br />

者 付 费 原 则 ; 污 染 者 责 任 可 追 溯 力 ; 出 于<br />

控 制 污 染 行 动 或 污 染 场 地 的 考 虑 , 非 污 染<br />

者 也 可 能 被 追 究 责 任 ; 个 人 责 任 , 在 某 些<br />

情 况 下 公 司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和 股 东 将 承 担 相<br />

应 责 任 。 实 际 上 , 加 拿 大 的 污 染 场 地 法 规<br />

与 美 国 的 《 超 级 基 金 法 》 非 常 相 似 。<br />

在 联 邦 政 府 层 面 , 设 立 了 一 个 跨 省 的<br />

协 调 委 员 会 即 加 拿 大 环 境 部 长 理 事 会<br />

(Canadian Council of Ministers of the<br />

Environment, CCME), 该 委 员 会 制 定 了<br />

许 多 与 污 染 场 地 相 关 的 技 术 指 南 。 加 拿 大<br />

环 境 部 长 理 事 会 于 1989 年 ( 美 国 《 超 级<br />

基 金 法 》 通 过 之 后 的 第 9 年 ) 迈 出 了 处 理<br />

污 染 场 地 问 题 的 重 要 一 步 , 即 建 立 了<br />

《 国 家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计 划 》(National<br />

Contaminated Sites Remediation<br />

Program, NCSRP), 以 提 供 人 力 与 资 金 支<br />

持 对 联 邦 管 辖 区 域 内 的 污 染 场 地 进 行 确 定<br />

与 评 估 、 修 复 高 风 险 的 “ 遗 弃 场 地 ”<br />

( 如 无 主 废 弃 场 地 ), 并 支 持 与 场 地 修<br />

复 技 术 、 法 律 责 任 和 修 复 标 准 相 关 的 研 究<br />

(Sousa, 2001)。<br />

加 拿 大 建 立 了 联 邦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框 架 ,<br />

包 括 相 关 政 策 和 最 佳 实 践 的 建 议 , 其 目 的<br />

是 采 用 连 贯 的 方 法 来 管 理 联 邦 辖 区 内 的 污<br />

染 场 地 。2003 年 , 加 拿 大 政 府 建 立 了 联<br />

邦 污 染 场 地 加 速 行 动 计 划 , 推 进 由 联 邦 政<br />

府 负 责 的 污 染 场 地 的 修 复 行 动 , 特 别 是<br />

那 些 对 人 体 健 康 和 环 境 造 成 巨 大 风 险 的<br />

场 地 。<br />

联 邦 一 级 的 相 关 法 律 与 管 理 政 策 包<br />

括 1998 年 的 《 加 拿 大 环 境 保 护 法 》、<br />

1996 年 的 《 加 拿 大 制 定 污 染 场 地 土 壤 质<br />

量 修 复 目 标 值 之 导 则 》, 以 及 1997 年 的<br />

《 加 拿 大 推 荐 土 壤 质 量 导 则 》(Rodrigues,<br />

2009)。<br />

加 拿 大 各 州 及 地 区 负 责 制 定 本 辖 区 内<br />

的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标 准 与 指 导 值 导 则 , 以 及<br />

场 地 风 险 评 价 的 执 行 程 序 。 在 大 不 列 颠 哥<br />

伦 比 亚 省 和 育 空 地 区 , 综 合 性 立 法 规 定 了<br />

污 染 场 地 的 管 理 问 题 ,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的 所<br />

有 方 面 均 由 一 个 环 保 部 门 负 责 监 管 , 以 更<br />

为 严 格 的 方 法 指 导 污 染 场 地 的 修 复 与 再 开<br />

发 程 序 。 其 他 地 区 , 如 安 大 略 省 、 阿 尔 伯<br />

达 省 、 曼 尼 托 巴 省 、 新 斯 科 舍 省 、 新 不 伦<br />

瑞 克 省 、 爱 德 华 王 子 岛 以 及 魁 北 克 , 都 采<br />

用 非 强 制 性 的 修 复 与 再 开 发 行 动 指 南 ,<br />

允 许 私 人 部 门 更 为 灵 活 地 进 行 污 染 场 地 的<br />

修 复 。 其 他 地 区 , 如 萨 斯 喀 彻 温 省 、 纽 芬<br />

兰 和 西 北 地 区 , 正 在 更 新 他 们 的 政 策 ,<br />

采 取 与 后 者 相 似 的 方 法 。<br />

加 拿 大 的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立 法 、 政 策 与<br />

导 则 清 单 见 附 件 B, 其 基 本 框 架 与 美 国 的<br />

16


十 分 相 似 。<br />

3.2 修 复 标 准<br />

加 拿 大 各 省 和 地 区 负 责 制 定 各 自 的<br />

通 用 标 准 和 基 于 场 地 的 修 复 指 南 。 同 时 ,<br />

加 拿 大 环 境 部 长 理 事 会 制 定 并 更 新 了<br />

(1991、1996、1997) 国 家 修 复 指 南 , 包 含<br />

制 定 场 地 标 准 的 通 用 指 数 和 建 议 。 这 些 国<br />

家 修 复 指 南 仅 被 西 北 地 区 和 曼 尼 托 巴 省 全<br />

部 采 用 , 其 他 地 区 仅 将 其 作 为 制 定 当 地 标<br />

准 的 依 据 。 修 复 标 准 仅 在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br />

省 和 育 空 地 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其 他 各 省<br />

均 采 用 更 加 灵 活 的 、 不 具 法 律 约 束 力 的<br />

指 南 。 最 近 , 一 些 地 区 以 美 国 使 用 的 基 于<br />

风 险 管 理 的 矫 正 行 动 模 型 为 基 础 , 制 定 了<br />

修 复 的 管 理 方 法 (Rodrigues, 2009)。<br />

3.2.1 加 拿 大 暂 行 污 染 场 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br />

在 加 拿 大 , 场 地 评 价 标 准 和 场 地 修 复<br />

标 准 分 别 被 用 来 进 行 污 染 场 地 的 调 查 和 界<br />

定 修 复 目 标 值 。 国 家 指 南 既 包 括 通 用 土 壤<br />

质 量 标 准 , 也 包 含 制 定 场 地 标 准 的 导 则 。<br />

加 拿 大 国 家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计 划 公 布 了 土 壤<br />

和 水 体 的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指 南 ( 评 价 标 准 ),<br />

以 供 初 步 场 地 评 估 使 用 , 以 及 针 对 特 定 土<br />

地 用 途 设 定 修 复 目 标 值 的 环 境 质 量 标 准<br />

( 修 复 标 准 )。<br />

暂 行 评 价 标 准 接 近 于 背 景 浓 度 值 ,<br />

作 为 基 准 值 用 来 进 行 场 地 污 染 程 度 的 初 步<br />

评 估 。 暂 行 土 壤 修 复 标 准 将 土 地 利 用 方<br />

式 划 分 为 三 种 : 农 业 用 地 、 住 宅 / 公 园<br />

用 地 、 和 商 业 / 工 业 用 地 。 该 标 准 通 常 用<br />

来 保 护 特 定 土 壤 和 水 体 用 途 下 的 人 体 与<br />

健 康 。<br />

3.2.2 加 拿 大 土 壤 质 量 指 导 值<br />

加 拿 大 土 壤 质 量 指 导 值 (Canadian<br />

Soil Quality Guidelines, CSoQGs) 同 时<br />

考 虑 了 人 体 健 康 与 生 态 受 体 。 最 终 的 指 导<br />

值 取 值 原 则 是 保 护 二 者 之 中 更 为 敏 感 的 受<br />

体 。 土 壤 质 量 指 导 值 可 以 用 作 评 估 场 地 是<br />

否 需 要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调 查 , 或 根 据 特 定 的<br />

土 地 用 途 进 行 修 复 。 指 导 值 可 用 来 识 别 和<br />

对 场 地 进 行 归 类 , 评 价 场 地 的 总 体 污 染 程<br />

度 ,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进 一 步 行 动 , 以 及 作 为<br />

确 定 修 复 目 标 值 的 基 准 。<br />

3.3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框 架<br />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框 架 由 如 下 部 分 组 成 :<br />

评 价 场 地 ;<br />

确 定 环 境 与 人 体 健 康 风 险 ;<br />

评 估 不 同 修 复 / 风 险 管 理 方 法 ;<br />

选 择 修 复 技 术 或 风 险 管 理 方 法 ;<br />

完 成 拟 采 用 的 修 复 技 术 的 环 境 评 价 ;<br />

执 行 修 复 或 场 地 管 理 策 略 ;<br />

监 测 修 复 后 的 场 地 。<br />

3.4 加 拿 大 国 家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计 划 与<br />

美 国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之 比 较<br />

加 拿 大 国 家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计 划 与 美 国<br />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的 相 似 之 处 在 于 : 两 个 计 划<br />

都 遵 循 了 “ 污 染 者 付 费 的 原 则 ”; 两 个 计<br />

划 都 采 用 了 优 先 处 理 系 统 , 即 被 确 认 为 高<br />

17


风 险 的 场 地 允 许 被 优 先 修 复 。<br />

由 于 最 初 的 资 金 主 要 源 于 化 工 和 石 油<br />

企 业 的 赋 税 , 超 级 基 金 被 用 于 修 复 旧 的 或<br />

废 弃 场 地 的 污 染 问 题 , 而 不 考 虑 场 地 的 所<br />

有 权 。 重 污 染 场 地 的 修 复 行 动 可 能 在 从 责<br />

任 方 索 回 修 复 费 用 之 前 便 展 开 。 加 拿 大 国<br />

家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计 划 仅 包 括 由 联 邦 政 府 负<br />

责 的 污 染 场 地 。 省 、 市 和 私 人 土 地 拥 有 者<br />

根 据 各 自 的 管 辖 权 对 污 染 场 地 负 责 。<br />

美 国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修 复 了 国 家 的 危 险<br />

废 物 场 地 , 并 开 展 了 应 急 行 动 ( 如 危 险 物<br />

质 的 泄 露 等 )。 加 拿 大 国 家 污 染 场 地 修 复<br />

计 划 未 包 含 应 急 行 动 。 在 加 拿 大 , 当 发 生<br />

紧 急 情 况 时 , 污 染 者 需 要 开 展 应 急 行<br />

动 , 承 担 所 有 相 关 成 本 , 并 负 责 清 除 所 有<br />

危 险 物 质 。 政 府 部 门 包 括 省 级 、 地 区 级 和<br />

联 邦 级 则 负 责 确 保 上 述 工 作 得 以 有 效 地 实<br />

施 , 并 提 供 所 需 的 技 术 支 持 。 至 于 场 地 的<br />

修 复 案 例 由 哪 个 政 府 部 门 负 责 , 则 由 紧 急<br />

情 况 的 所 在 地 和 受 影 响 的 环 境 要 素 决 定<br />

( 土 地 、 水 、 内 陆 、 沿 海 、 北 方 地 区 等<br />

等 ) 决 定 4 。<br />

4 参 见 :http://www.federalcontaminatedsites.gc.ca。<br />

18


4. 亚 洲<br />

4.1 亚 洲 概 况<br />

在 亚 洲 , 由 于 快 速 的 工 业 化 进 程 和 相<br />

应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的 欠 缺 , 使 得 土 壤 及 地 下<br />

水 污 染 案 例 大 量 出 现 。 目 前 , 在 污 染 场 地<br />

的 环 境 管 理 上 , 亚 洲 虽 在 迅 速 地 发 展 ,<br />

但 总 体 上 落 后 于 美 国 、 加 拿 大 及 欧 洲 。<br />

多 数 亚 洲 国 家 尚 未 制 定 场 地 污 染 管 理 的 具<br />

体 法 规 , 仅 在 国 内 环 境 法 规 中 间 接 规 定 了<br />

一 些 有 关 场 地 或 土 壤 污 染 管 理 的 条 款 ,<br />

且 大 多 较 为 笼 统 。 尽 管 相 关 环 境 立 法 都 以<br />

“ 污 染 者 付 费 ” 原 则 为 基 础 , 但 并 未 明 确<br />

界 定 其 中 的 义 务 、 责 任 及 标 准 。 而 且 ,<br />

此 原 则 更 方 便 适 用 于 污 染 者 可 确 定 的<br />

情 况 。 对 于 污 染 者 不 可 确 定 的 情 况 , 污 染<br />

治 理 责 任 又 落 在 当 前 土 地 所 有 者 或 政 府<br />

身 上 。 为 及 时 正 确 地 处 理 污 染 场 地 的 善 后<br />

问 题 , 各 国 政 府 正 在 加 紧 研 究 和 制 定 完 善<br />

的 法 律 法 规 。<br />

日 本 及 中 国 台 湾 地 区 的 污 染 场 地 管 理<br />

制 度 化 进 程 最 快 。 二 者 都 借 鉴 了 美 国 的 污<br />

染 场 地 管 理 模 式 , 都 以 “ 污 染 者 付 费 ”<br />

原 则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法 规 体 系 , 也 像 美 国 的<br />

超 级 基 金 一 样 设 立 了 修 复 基 金 。 且 与 美 国<br />

框 架 同 步 , 二 者 均 采 用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方<br />

法 修 复 场 地 。<br />

4.2 日 本<br />

日 本 与 多 数 亚 洲 国 家 不 同 , 业 已 形 成<br />

了 较 先 进 的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法 律 法 规 框 架 。<br />

4.2.1 土 壤<br />

日 本 的 《 土 壤 污 染 法 》 颁 布<br />

于 1991 年 8 月 , 并 在 《 环 境 基 本 法 》 的<br />

基 础 上 于 1994 年 进 行 修 订 。2002 年 的<br />

《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法 》 规 定 了 一 些 工 业 污 染<br />

场 地 、 物 质 及 允 许 的 浓 度 值 。<br />

日 本 的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方 法 规 定 , 某 些<br />

特 别 的 工 业 类 别 需 要 进 行 土 壤 评 估 , 如 石<br />

化 行 业 、 石 油 精 炼 行 业 和 污 染 性 工 厂 。<br />

如 果 不 属 于 上 述 公 司 类 别 , 则 不 需 要 进 行<br />

土 壤 评 估 。 尽 管 这 些 法 规 也 包 括 了 地 下 水<br />

方 面 的 规 范 , 但 是 更 多 关 注 的 是 土 壤 而 非<br />

地 下 水 。 目 前 , 日 本 土 壤 质 量 标 准 列 出 了<br />

25 种 化 学 物 质 的 标 准 值 , 可 供 环 保 部 门<br />

对 土 壤 质 量 进 行 评 估 ;<br />

然 而 却 对 如 何 确 定 责 任 方 或 义 务 方 未<br />

作 规 定 。<br />

日 本 最 近 对 《 土 壤 污 染 对 策 法 》<br />

( Japan Soil Contamination<br />

Countermeasure Law, SCCL) 进 行 了<br />

修 订 , 并 于 2009 年 4 月 颁 布 。 促 使 法 律<br />

修 改 的 因 素 包 括 :<br />

19


通 过 ( 自 愿 ) 自 检 发 现 了 越 来 越 多 的 土<br />

壤 污 染 案 例 , 这 些 污 染 场 地 的 信 息 应 公<br />

开 以 改 善 对 污 染 场 地 的 管 理 状 况 ;<br />

<br />

土 壤 中 一 种 或 多 种 有 害 物 质 的 含 量 超<br />

过 修 订 后 的 《 土 壤 污 染 对 策 法 》 规 定<br />

的 限 值 ;<br />

<br />

<br />

之 前 的 土 壤 挖 掘 及 清 除 施 工 没 有 考 虑<br />

到 任 何 健 康 风 险 因 素 。 务 必 建 立 对 应<br />

不 同 程 度 污 染 或 不 同 等 级 环 境 、 公 众<br />

健 康 风 险 的 修 复 方 法 框 架 。 例 如 , 污 染<br />

场 地 附 近 是 否 有 敏 感 受 体 和 是 否 存 在<br />

污 染 物 对 环 境 和 公 众 的 暴 露 途 径 ;<br />

当 污 染 土 壤 未 得 到 适 当 处 置 时 , 需 要<br />

对 挖 出 的 土 壤 进 行 适 当 管 理 。<br />

该 法 修 订 后 于 2010 年 4 月 1 日 生 效 。<br />

修 订 前 该 法 为 25 种 有 害 物 质 设 定 了<br />

限 值 。 若 某 块 土 地 中 任 何 一 种 物 质 的 浓 度<br />

超 过 法 规 规 定 的 限 值 , 且 对 人 类 健 康 构 成<br />

风 险 , 该 块 土 地 将 被 归 为 “ 指 定 区 域 ”。<br />

修 订 后 该 法 列 出 了 “ 指 定 区 域 ”,<br />

这 些 “ 指 定 区 域 ” 中 一 种 或 多 种 有 害 物 质<br />

的 含 量 超 过 该 法 规 定 的 限 值 。 依 据 对 人 类<br />

健 康 构 成 或 可 能 构 成 的 风 险 ( 例 如 , 吸 入<br />

被 污 染 的 土 壤 或 者 有 害 物 质 的 风 险 , 或 者<br />

通 过 饮 用 被 污 染 的 地 下 水 摄 入 有 害 物 质<br />

的 风 险 ),“ 指 定 区 域 ” 被 分 为 两 大 类<br />

(1) 需 要 修 复 的 区 域 ;(2) 待 被 开 发 时 必<br />

须 通 知 主 管 当 局 的 区 域 , 并 进 行 相 应 的<br />

注 册 。 此 外 , 修 订 后 该 法 针 对 上 述 两 类<br />

“ 指 定 区 域 ” 规 定 了 必 须 实 施 的 修 复<br />

措 施 。<br />

– 需 要 修 复 的 区 域 :<br />

<br />

通 过 吸 入 、 摄 入 、 身 体 接 触 或 饮 用 含<br />

有 上 述 超 标 的 有 害 物 质 的 污 染 地 下 水 ,<br />

此 污 染 引 起 或 可 能 引 起 对 人 类 健 康 的<br />

损 害 ;<br />

针 对 这 些 区 域 ,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应 要 求<br />

所 有 、 管 理 或 占 有 该 块 土 地 的 人 ( 土 地 所<br />

有 者 等 ) 实 施 该 法 所 规 定 的 应 对 措 施 ,<br />

诸 如 提 高 地 面 高 度 、 封 盖 阻 隔 污 染 物 、<br />

检 测 被 污 染 的 地 下 水 等 。 此 外 , 为 开 发 或<br />

其 他 理 由 对 该 块 土 地 进 行 任 何 变 动 都 将 被<br />

禁 止 。<br />

– 待 开 发 时 必 须 通 知 主 管 当 局 的 区 域 :<br />

这 类 土 地 包 含 一 种 或 多 种 超 过 法 定 限<br />

值 的 有 害 物 质 , 但 是 其 污 染 程 度 不 构 成 或<br />

不 可 能 构 成 对 人 类 健 康 的 损 害 。 针 对 这 类<br />

土 地 , 在 其 被 开 发 前 不 要 求 进 行 修 复 。<br />

一 旦 进 行 开 发 ,“ 土 地 所 有 者 等 ” 必 须 提<br />

前 通 知 主 管 当 局 , 并 按 照 相 关 部 门 法 规 的<br />

要 求 对 土 地 进 行 修 复 。<br />

若 此 类 新 创 建 的 土 地 类 型 变 得 越 来<br />

越 多 , 并 为 不 动 产 交 易 行 业 所 接 受 , 日 本<br />

棕 地 问 题 也 许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得 到 解 决 。<br />

然 而 , 该 法 修 订 后 进 一 步 要 求 挖 掘 和 清 除<br />

被 污 染 的 土 壤 , 这 将 不 可 避 免 地 提 高 土 壤<br />

挖 掘 和 清 除 的 成 本 ,“ 土 地 所 有 者 等 ”<br />

可 能 拒 绝 实 施 修 复 措 施 。 若 某 块 土 地 必 须<br />

进 行 修 复 ,“ 土 地 所 有 者 等 ” 可 能 因 无 法<br />

出 卖 或 以 不 利 于 开 发 为 由 , 放 弃 被 污 染 场<br />

20


地 的 开 发 。 这 一 分 类 将 致 使 更 多 的 土 地 成<br />

为 指 定 的 棕 地 , 但 并 不 一 定 带 来 棕 地 修 复<br />

情 况 的 改 善 。<br />

该 法 修 订 后 还 要 求 :<br />

4.2.2 地 下 水<br />

1997 年 3 月 , 日 本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制<br />

定 了 地 下 水 《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br />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EQS)。<br />

<br />

<br />

<br />

<br />

对 面 积 超 过 3000 米 2 的 土 地 进 行 任 何<br />

变 动 , 必 须 进 行 土 壤 调 查 ;<br />

该 法 期 望 将 土 壤 污 染 报 告 和 调 查 作 为<br />

不 动 产 交 易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至 于 这<br />

一 新 措 施 能 否 成 功 将 取 决 于 公 众 对 于<br />

土 壤 污 染 问 题 认 识 的 水 平 ;<br />

促 使 “ 土 地 所 有 者 等 ” 自 愿 调 查 土 地<br />

情 况 , 以 确 定 土 壤 污 染 , 并 要 求 主 管<br />

当 局 以 自 愿 调 查 的 结 果 为 依 据 将 土 地<br />

列 入 “ 指 定 区 域 ”;<br />

严 格 处 置 任 何 被 污 染 的 土 壤 , 具 体 要<br />

求 包 括 :(1) 在 场 地 上 任 何 土 壤 被 挖 掘<br />

和 清 除 前 , 必 须 查 清 25 种 物 质 的 污 染<br />

水 平 ;(2) 被 清 除 的 土 壤 必 须 经 由 拥 有<br />

许 可 证 的 工 厂 处 置 ;(3) 清 除 、 运 输 、<br />

处 理 或 处 置 被 污 染 的 土 壤 必 须 持 有 许<br />

可 证 ; 以 及 (4) 必 须 实 施 联 单 系 统 。<br />

该 标 准 列 出 了 24 种 化 学 物 质 的 地 下<br />

水 质 量 标 准 值 , 旨 在 保 护 公 共 水 资 源 ,<br />

适 用 于 所 有 的 地 下 水 类 型 。 日 本 地 下 水 使<br />

用 并 不 普 遍 , 仅 在 一 些 偏 远 地 区 使 用 。<br />

有 害 物 质 和 油 类 的 意 外 释 放 需 立 即 上 报 。<br />

若 释 放 致 使 人 类 健 康 或 环 境 受 到 影 响 ,<br />

工 业 企 业 需 对 相 应 后 果 进 行 赔 偿 。<br />

《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护 条 例 》(Ordinance<br />

on Prevention of Groundwater<br />

Contamination)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在 日<br />

本 滋 贺 县 近 畿 地 区 开 始 实 施 。 这 是 日 本 首<br />

个 针 对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及 污 染 治 理 措 施 的<br />

条 例 。<br />

该 条 例 的 另 一 个 规 定 也 引 起 广 泛 的<br />

注 意 , 即 在 《 土 壤 污 染 对 策 法 》 实 施 前 已<br />

停 止 使 用 的 设 施 和 废 弃 的 土 地 也 被 列 入 调<br />

查 范 围 。<br />

条 例 要 求 处 置 危 险 物 质 的 工 厂 需 设 立<br />

监 测 井 , 并 提 交 地 下 水 监 测 报 告 。<br />

21


4.3 中 国 台 湾 地 区<br />

中 国 台 湾 地 区 的 法 规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效<br />

仿 了 美 国 的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 台 湾 的 污 染 场<br />

地 的 管 理 框 架 经 2000 年 2 月 通 过 的<br />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修 复 法 》 建 立 , 由 环<br />

境 保 护 局 负 责 监 管 , 并 遵 循 了 “ 污 染<br />

者 付 费 ” 原 则 。<br />

污 染 场 地 按 照 《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br />

和 《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分 为 污 染 控 制<br />

场 地 和 污 染 修 复 场 地 , 其 详 细 信 息 被 纳 入<br />

污 染 场 地 信 息 数 据 库 。<br />

污 染 控 制 场 地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源<br />

已 被 确 定 , 且 污 染 物 浓 度 超 过 了 土 壤 和 地<br />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br />

污 染 修 复 场 地 : 该 场 地 已 被 台 湾 环 境<br />

保 护 局 评 估 , 其 信 息 已 向 社 会 公 开 , 且 严<br />

重 危 及 人 类 健 康 和 生 存 环 境 。<br />

台 湾 环 境 保 护 局 设 立 了 一 个 在 线 数<br />

据 库 , 该 数 据 库 被 称 为 一 层 级 和 二 层 级 风<br />

险 评 估 系 统 。 关 于 污 染 场 地 的 信 息 需 由 工<br />

业 企 业 输 入 到 该 数 据 库 , 系 统 根 据 场 地 的<br />

风 险 水 平 对 场 地 分 类 。 企 业 输 入 上 述 信 息<br />

的 要 求 是 强 制 性 的 。<br />

场 地 的 污 染 者 需 制 定 一 个 “ 修 复 计 划 ”。<br />

通 过 考 虑 三 类 主 要 的 暴 露 途 径 , 即 土 壤<br />

摄 入 、 皮 肤 接 触 土 壤 和 空 气 吸 入 , 污 染 者<br />

可 以 自 行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并 设 定 基 于 场 地<br />

的 修 复 指 导 值 , 以 代 替 通 用 的 标 准 。 场 地<br />

的 修 复 计 划 需 提 交 台 湾 环 境 保 护 局 批 准 。<br />

台 湾 环 境 保 护 局 建 立 了 一 个 类 似 美 国<br />

超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项 目 , 即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br />

染 修 复 基 金 (Soil and Groundwater<br />

Pollution Remediation Fund), 用 以 解 决<br />

在 污 染 者 不 可 确 定 情 况 下 的 法 律 费 用 、<br />

管 理 费 用 及 修 复 费 用 。 此 基 金 来 源 为 针 对<br />

石 油 、 石 化 工 业 及 制 造 业 等 工 业 征 收 的 特<br />

别 税 。<br />

22


5. 欧 洲<br />

本 章 将 对 欧 盟 及 其 成 员 国 中 的 英 国 、<br />

德 国 和 荷 兰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框 架 进 行 评 述 。<br />

5.1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框 架<br />

在 过 去 的 二 三 十 年 中 , 土 壤 保 护 政 策<br />

在 欧 洲 国 家 ( 特 别 是 英 国 、 德 国 和 荷 兰<br />

三 国 ) 和 欧 盟 层 面 均 得 到 了 逐 步 发 展 。<br />

为 防 止 新 的 土 壤 污 染 的 发 生 , 也 为 了 修 复<br />

现 有 的 污 染 土 壤 , 欧 盟 计 划 采 取 新 的 措<br />

施 , 其 中 包 括 编 制 污 染 场 地 名 录 和 制 定 目<br />

标 值 , 以 确 定 需 要 优 先 进 行 修 复 的 场 地 。<br />

预 计 这 些 计 划 将 对 欧 盟 的 土 壤 管 理 实 践 和<br />

欧 洲 国 家 的 土 壤 政 策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br />

欧 盟 指 令 允 许 欧 盟 监 督 与 污 染 场 地 相<br />

关 的 环 境 政 策 的 制 定 。 作 为 综 合 性 更 强 的<br />

污 染 场 地 政 策 制 定 策 略 的 第 一 步 , 欧 盟 发<br />

布 了 一 个 环 境 责 任 白 皮 书 , 用 于 协 调 各 成<br />

员 国 之 间 的 环 境 立 法 (European<br />

Commission, 1997)。 这 部 白 皮 书 的 内 容<br />

指 向 未 来 的 污 染 问 题 , 而 过 去 造 成 的 污 染<br />

仍 由 各 国 的 政 策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br />

此 外 , 工 业 代 表 、 研 究 人 员 和 成 员 国<br />

还 建 立 了 多 个 协 调 机 构 与 组 织 , 以 便 传 播<br />

交 流 欧 洲 和 其 他 国 家 与 污 染 场 地 相 关 的 科<br />

研 信 息 。 这 些 机 构 与 组 织 包 括 :<br />

<br />

<br />

<br />

<br />

欧 洲 污 染 场 地 风 险 评 估 协 作 行 动 组 织<br />

(CARACAS)<br />

欧 洲 污 染 场 地 恢 复 环 境 技 术 网 络 组 织<br />

(CLARINET)<br />

欧 洲 工 业 污 染 场 地 网 络 组 织 (NICOLE)<br />

污 染 场 地 与 地 下 水 示 范 处 理 技 术 与 紧<br />

急 技 术 评 估 组 织 (NATO/CCMS)<br />

目 前 , 在 欧 盟 层 面 上 还 未 见 针 对 土 壤<br />

保 护 的 专 门 立 法 文 件 。 直 接 或 间 接 与 土 壤<br />

污 染 或 土 壤 修 复 相 关 的 规 定 出 现 在 废 物 、<br />

水 、 化 学 品 、 影 响 评 价 、 环 境 责 任 及 空 气<br />

质 量 的 政 策 中 。 这 些 政 策 主 要 关 注 区 域 性<br />

污 染 而 非 地 方 性 污 染 , 并 且 在 处 理 历 史 性<br />

污 染 和 场 地 开 发 上 受 到 限 制 。 表 5-1 给 出<br />

了 这 些 政 策 的 概 要 。<br />

23


表 5-1 欧 盟 与 土 壤 污 染 相 关 的 环 境 政 策<br />

欧 盟 环 境 政 策 土 壤 污 染 扩 散 地 方 性 土 壤 污 染<br />

直 接 间 接 直 接 间 接<br />

固 体 废 物<br />

废 物 框 架 指 令 (2006/12/EC,<br />

取 代 指 令 75/442/EEC)<br />

危 险 废 物 指 令 91/689/EEC,<br />

1994 年 修 订<br />

废 油 处 置 指 令 75/439/EEC,<br />

2000 年 修 订<br />

填 埋 指 令 1999/31/EC<br />

√<br />

√<br />

√<br />

√<br />

下 水 道 污 泥 指 令 86/278/EEC<br />

√<br />

开 采 工 业 废 物 管 理 指 令 2006/21/EC √ √<br />

水 水 体 框 架 指 令 2000/60/EC √<br />

硝 酸 盐 指 令 91/676/EEC<br />

√<br />

空 气<br />

城 市 废 水 处 理 指 令 91/271/EEC<br />

洗 浴 用 水 指 令 2006/7/EC<br />

空 气 质 量 框 架 指 令 96/62/EC<br />

及 其 子 指 令<br />

全 国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令 2001/81/EC<br />

√<br />

√<br />

√<br />

√<br />

综 合 污 染 防 治 指 令 96/61/EC<br />

√<br />

大 型 火 力 发 电 厂 指 令 (LCPD)<br />

(2001/80/EC)<br />

√<br />

化 工 杀 虫 剂 可 持 续 使 用 专 题 战 略 √<br />

杀 生 制 品 指 令 (98/8/EC) 62<br />

√<br />

植 物 保 护 产 品 指 令 91/414/EEC<br />

√<br />

影 响 评 价<br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指 令 85/337/EEC,<br />

1997 和 2003 年 修 订<br />

√<br />

√<br />

战 略 环 境 评 价 指 令 (SEA)<br />

(2001/42/EC)<br />

√<br />

环 境 责 任<br />

预 防 和 补 救 环 境 损 害 的 环 境<br />

责 任 指 令 2004/35/EC<br />

√<br />

来 源 :Rodrigues, 2009。<br />

24


5.2 战 略<br />

将 土 壤 视 为 不 可 再 生 资 源 的 观 点 在 欧<br />

盟 范 围 内 得 到 了 广 泛 支 持 。 欧 盟 第 六 个<br />

环 境 行 动 计 划 (2000—2010 年 ) 所 包 含<br />

的 7 个 专 题 战 略 中 就 包 括 土 壤 保 护 这 一<br />

主 题 。<br />

5.2.1 土 壤 保 护 专 题 战 略<br />

为 了 确 定 与 修 复 污 染 场 地 , 欧 盟 委 员<br />

会 于 2006 年 9 月 通 过 了 一 份 关 于 土 壤 保<br />

护 的 专 题 战 略 草 案 , 其 中 包 含 《 土 壤 框 架<br />

指 令 》(Soil Framework Directive, SFD)<br />

的 草 案 。 该 草 案 要 求 欧 盟 各 成 员 国 防 止 土<br />

壤 污 染 , 制 订 污 染 场 地 清 单 , 并 修 复 已 确<br />

定 的 污 染 场 地 。 此 外 , 该 草 案 还 要 求 成 员<br />

国 采 取 措 施 以 提 高 公 众 意 识 并 促 进 与 土 壤<br />

可 持 续 利 用 相 关 的 知 识 和 经 验 交 流 , 包 括<br />

交 流 用 于 修 复 含 有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场 地<br />

的 最 佳 技 术 。(EC NIP, 2007)<br />

欧 盟 委 员 会 的 目 的 是 逐 步 建 立 针 对 历<br />

史 性 土 地 污 染 的 基 于 风 险 的 管 理 战 略 ,<br />

这 一 渐 进 的 步 骤 包 括 收 集 所 有 成 员 国 的 土<br />

壤 污 染 程 度 资 料 , 评 估 相 关 风 险 , 并 确 定<br />

优 先 修 复 的 场 地 。<br />

5.2.2 欧 盟 土 壤 框 架 指 令<br />

第 六 个 环 境 行 动 计 划 呼 吁 制 定 土 壤 保<br />

护 战 略 。 在 此 之 前 , 尽 管 欧 盟 政 策 中 已 有<br />

了 与 土 壤 保 护 相 关 的 规 定 , 如 水 、 废 物 、<br />

化 学 品 、 杀 虫 剂 、 工 业 污 染 防 治 、 以 及 自<br />

然 保 护 等 相 关 领 域 , 但 在 欧 盟 层 面 从 未 出<br />

现 过 旨 在 保 护 土 壤 的 政 策 。 为 肯 定 成 员 国<br />

在 土 壤 保 护 及 其 可 持 续 利 用 上 的 努 力 ,<br />

控 制 跨 国 界 的 土 壤 恶 化 趋 势 , 保 护 水 陆 生<br />

态 系 统 , 并 避 免 不 公 平 竞 争 的 发 生 , 建 立<br />

一 个 专 门 保 护 土 壤 的 管 理 框 架 是 必 要 的 。<br />

为 填 补 这 一 政 策 空 白 , 欧 盟 近 期 正 在<br />

编 制 上 述 土 壤 保 护 专 题 策 略 和 土 壤 保 护 框<br />

架 指 令 的 草 案 。<br />

简 而 概 之 , 指 令 草 案 包 括 以 下 几 个<br />

方 面 :<br />

1. 在 维 持 土 壤 功 能 、 防 止 土 壤 退 化 、<br />

减 缓 退 化 效 果 、 修 复 退 化 土 壤 以 及 整<br />

合 其 他 相 关 政 策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br />

土 壤 保 护 的 框 架 。<br />

2. 从 保 护 土 壤 功 能 的 角 度 出 发 , 要 求<br />

确 认 、 描 述 、 评 估 某 些 部 门 政 策 对 土<br />

壤 退 化 程 的 影 响 。<br />

3. 当 土 壤 的 利 用 可 能 对 土 壤 功 能 产 生 可<br />

预 见 的 明 显 危 害 时 , 要 求 土 地 使 用 方<br />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br />

4. 为 确 保 更 合 理 地 利 用 土 地 并 尽 可 能 多<br />

地 保 留 土 壤 功 能 , 采 取 封 盖 阻 隔 土 壤<br />

的 方 法 。<br />

5. 确 定 存 在 侵 蚀 、 有 机 质 减 少 、 盐 碱 化 、<br />

板 结 化 、 滑 坡 等 风 险 的 区 域 , 并 制 定<br />

国 家 计 划 和 措 施 。<br />

6. 在 欧 洲 现 有 的 约 350 万 处 污 染 场 地 中 ,<br />

采 取 措 施 以 限 制 危 险 物 质 侵 入 土 壤 ,<br />

避 免 土 壤 中 可 能 妨 碍 土 壤 功 能 、 造 成<br />

人 体 健 康 风 险 的 物 质 的 积 累 。<br />

7. 要 求 建 立 污 染 场 地 清 单 , 为 修 复 遗 弃<br />

场 地 建 立 融 资 机 制 , 发 布 土 壤 状 况<br />

报 告 , 并 制 定 修 复 已 确 定 的 污 染 场 地<br />

25


的 国 家 策 略 。<br />

欧 盟 将 土 壤 视 作 不 可 再 生 资 源 , 并 从<br />

可 持 续 规 划 和 发 展 的 角 度 出 发 着 手 应 对 土<br />

壤 污 染 问 题 , 这 对 于 发 展 中 国 家 具 有 重 要<br />

的 借 鉴 意 义 。 将 土 壤 视 为 不 可 再 生 资 源 的<br />

重 要 性 在 于 它 说 明 了 所 有 修 复 活 动 都 必 须<br />

认 真 考 虑 场 地 的 可 持 续 利 用 和 土 壤 的<br />

功 能 。 欧 盟 土 壤 框 架 指 令 涵 盖 了 多 个 方 面 。<br />

例 如 , 草 案 第 三 章 “ 土 壤 污 染 ” 直 接 涵 盖<br />

了 污 染 场 地 的 管 理 , 分 为 预 防 与 编 制 清 单<br />

和 修 复 两 个 部 分 。 以 下 将 简 要 介 绍 该 指 令<br />

草 案 的 几 项 重 要 内 容 。<br />

5.2.2.1 预 防 与 编 制 清 单<br />

为 了 避 免 可 能 妨 碍 土 壤 功 能 、 造 成 人<br />

体 健 康 风 险 的 物 质 在 土 壤 中 的 积 累 ,<br />

第 9 条 规 定 各 成 员 国 有 责 任 采 取 适 当<br />

措 施 , 以 限 制 危 险 物 质 有 意 或 无 意 地 侵 入<br />

土 壤 。 此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由 空 气 沉 降 和 由 意<br />

外 的 、 不 可 避 免 的 、 不 可 抗 的 自 然 现 象 引<br />

起 的 危 险 物 质 对 土 壤 的 侵 入 。 各 成 员 国 可<br />

自 行 决 定 哪 些 措 施 属 于 “ 适 当 措 施 ”。<br />

第 10 条 为 欧 盟 范 围 内 的 污 染 场 地 给<br />

出 了 定 义 :“ 确 定 存 在 由 人 类 导 致 的 危 险<br />

物 质 存 在 的 场 地 , 且 成 员 国 认 为 此 危 险 物<br />

质 的 水 平 构 成 重 大 环 境 或 人 体 健 康 风 险<br />

( 危 险 物 质 指 欧 盟 指 令 67/548/EC 和 指 令<br />

1999/45/EC 中 所 规 定 的 危 险 物 质 )。”<br />

因 此 , 各 国 管 辖 区 内 的 污 染 场 地 的 界 定 由<br />

各 成 员 国 自 己 决 定 , 未 适 用 通 用 的 界 定 方<br />

法 。 成 员 国 有 责 任 确 认 并 编 制 本 国 的 污 染<br />

场 地 名 录 , 在 编 制 此 清 单 时 , 应 考 虑 对 于<br />

污 染 场 地 进 行 的 基 于 当 前 和 经 过 批 准 的 未<br />

来 土 地 使 用 用 途 的 风 险 评 估 情 况 。 此 名 录<br />

将 向 公 众 公 布 , 并 每 5 年 进 行 一 次 审 查 。<br />

第 11 条 规 定 了 确 定 污 染 场 地 的 程 序 。<br />

在 指 令 生 效 后 的 5 年 内 , 成 员 国 需 参 照 附<br />

件 2, 对 正 在 或 已 经 发 生 的 潜 在 土 壤 污 染<br />

活 动 的 场 地 完 成 确 认 工 作 。 附 件 2 列 出 了<br />

11 类 场 地 , 这 些 场 地 的 危 险 废 物 量 已 然<br />

或 曾 经 大 于 等 于 欧 盟 指 令 96/82/EC 中 附<br />

件 1 第 二 专 栏 中 第 一 部 分 和 第 二 部 分 所 规<br />

定 的 限 值 。 相 关 管 理 机 构 应 对 存 在 潜 在 人<br />

体 健 康 危 险 和 环 境 危 险 的 场 地 中 危 险 物 质<br />

的 浓 度 进 行 测 量 。 这 些 场 地 必 须 进 行 现 场<br />

风 险 评 估 , 目 标 是 5 年 内 完 成 至 少 10%<br />

场 地 的 风 险 评 估 ,15 年 内 完 成 60%,<br />

剩 余 部 分 在 25 年 内 完 成 。<br />

第 12 条 规 定 , 当 一 块 存 在 潜 在 污 染<br />

活 动 的 场 地 被 出 售 时 , 或 有 官 方 记 录 证 实<br />

此 地 进 行 过 可 能 造 成 污 染 的 活 动 时 , 场 地<br />

所 有 者 或 可 能 的 买 家 必 须 向 主 管 当 局 和 卖<br />

方 出 具 一 份 土 壤 状 况 报 告 。 这 份 报 告 需 涵<br />

盖 以 下 内 容 :<br />

官 方 记 录 的 此 场 地 的 历 史 背 景 ;<br />

<br />

<br />

做 一 份 测 定 土 壤 中 危 险 物 质 浓 度 水 平<br />

的 化 学 分 析 , 此 化 学 分 析 的 对 象 仅 限<br />

于 与 此 场 地 潜 在 污 染 活 动 相 关 的 危 险<br />

物 质 ;<br />

场 地 的 浓 度 水 平 , 是 否 有 充 足 理 由 表<br />

明 被 关 注 的 危 险 物 质 的 浓 度 水 平 已 达<br />

到 了 可 对 人 体 健 康 或 环 境 造 成 重 大 风<br />

险 的 程 度 。<br />

26


成 员 国 需 制 定 相 应 的 方 法 , 以 确 定 危<br />

险 物 质 的 浓 度 水 平 , 并 对 可 制 作 此 类 化 学<br />

分 析 报 告 的 单 位 进 行 授 权 。 根 据 对 污 染 场<br />

地 的 定 义 , 各 成 员 国 无 需 采 用 统 一 的 方 法 。<br />

5.2.2.2 修 复<br />

在 确 定 污 染 场 地 之 后 , 成 员 国 有 责 任<br />

保 证 对 其 进 行 修 复 , 使 这 些 场 地 不 再 引 起<br />

任 何 重 大 健 康 风 险 或 环 境 风 险 。 此 外 ,<br />

针 对 无 法 确 定 污 染 者 、 无 法 在 欧 洲 或 本 国<br />

法 律 体 系 下 追 究 污 染 者 责 任 , 或 污 染 者 无<br />

法 承 担 修 复 费 用 的 场 地 , 各 成 员 国 也 将 建<br />

立 适 当 的 机 制 , 用 于 资 助 这 些 污 染 场 地 的<br />

修 复 工 作 。<br />

在 该 指 令 实 施 的 7 年 时 间 内 , 成 员 国<br />

必 须 制 定 本 国 修 复 战 略 , 包 括 修 复 目 标 、<br />

场 地 修 复 的 优 先 顺 序 、 执 行 时 间 表 , 以 及<br />

修 复 款 项 的 划 拨 。 修 复 战 略 应 在 8 年 内 向<br />

公 众 公 布 , 并 且 每 5 年 进 行 一 次 审 查 。<br />

5.2.3 欧 盟 土 壤 框 架 指 令 现 状<br />

在 准 备 这 份 报 告 时 , 框 架 指 令 还 处 于<br />

草 案 阶 段 。 此 指 令 受 到 了 马 耳 他 、 英 国 、<br />

奥 地 利 、 荷 兰 、 德 国 和 法 国 的 强 烈 反 对 ,<br />

原 因 是 这 些 国 家 担 心 该 指 令 草 案 在 每 个 成<br />

员 国 的 实 施 办 法 及 达 到 修 复 目 标 的 成 本 。<br />

另 一 个 担 忧 是 土 壤 污 染 是 否 应 像 空 气 污 染<br />

与 水 污 染 一 样 被 视 为 跨 界 问 题 , 进 而 使 其<br />

接 受 欧 盟 层 级 法 律 的 规 范 , 美 国 和 加 拿 大<br />

也 为 类 似 问 题 进 行 过 争 论 。 该 指 令 草 案 还<br />

受 到 了 来 自 特 定 商 业 利 益 集 团 , 如 地 产 行<br />

业 协 会 的 阻 力 , 他 们 的 担 忧 主 要 集 中 在 向<br />

监 管 机 构 披 露 土 壤 状 况 报 告 。 这 些 商 业 利<br />

益 集 团 认 为 此 规 定 不 仅 增 加 了 交 易 成 本 ,<br />

而 且 在 特 定 环 境 下 可 能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第 三<br />

方 的 注 意 。 此 外 , 技 术 转 让 、 各 成 员 国 的<br />

市 场 成 熟 度 以 及 商 业 利 益 都 构 成 了 对 推 行<br />

欧 盟 一 级 指 令 的 阻 碍 。<br />

5.3 欧 洲 各 国 修 复 标 准<br />

表 5-2 中 概 括 了 欧 洲 23 个 国 家 确 定<br />

和 描 述 污 染 场 地 的 管 理 实 践 。 这 些 措 施 中<br />

最 重 要 的 一 点 是 整 个 过 程 都 接 受 基 于 风 险<br />

管 理 的 土 壤 质 量 目 标 ( 特 别 是 引 起 公 众 健<br />

康 风 险 和 环 境 风 险 的 ) 的 指 导 。 一 些 国 家<br />

已 经 制 定 了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国 家 指 导 值 或<br />

规 范 , 用 来 有 效 地 对 污 染 场 地 进 行 分 类 。<br />

这 些 限 值 也 代 表 了 不 同 的 污 染 程 度 和 / 或<br />

风 险 水 平 , 当 浓 度 高 于 这 些 限 值 时 , 需 要<br />

开 展 相 应 的 行 动 , 如 土 壤 污 染 调 查 、 风 险<br />

评 估 、 土 壤 修 复 等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指 导<br />

值 在 大 多 数 国 家 都 是 非 强 制 执 行 的 。 在 某<br />

些 国 家 , 土 壤 质 量 目 标 和 修 复 目 标 是 通 过<br />

场 地 的 风 险 评 估 进 行 确 定 , 相 应 的 风 险 评<br />

估 有 专 门 的 指 导 值 以 供 参 考 。 此 外 , 某 些<br />

欧 洲 国 家 综 合 使 用 多 种 方 法 , 包 括 通 过 筛<br />

选 初 步 确 定 污 染 场 地 , 之 后 在 详 细 的 场 地<br />

调 查 过 程 中 对 场 地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br />

27


表 5-2 欧 洲 23 个 国 家 确 定 和 描 述 污 染 场 地 的 管 理 概 况<br />

国 家<br />

常 见 污 染 场 地 分 类 方 法 和 修 复 标 准 定 义<br />

污 染 场 地<br />

专 门 政 策<br />

奥 地 利 场 地 风 险 评 估 有<br />

比 利 时<br />

( 佛 兰 德 斯 )<br />

场 地 风 险 评 估 ( 暴 露 评 估 )<br />

有<br />

保 加 利 亚 土 壤 中 有 害 物 质 最 大 可 接 受 标 准 无<br />

捷 克<br />

“ABC” 限 值 :A — 背 景 值 ;B- 可 能 产 生 有 害 效 果 ;C — 对 人 体<br />

健 康 和 环 境 构 成 重 大 风 险 。 风 险 评 估 方 法 适 用 于 B 类 。<br />

无<br />

丹 麦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指 导 值 有<br />

爱 沙 尼 亚 目 标 值 和 指 导 值 ( 基 于 公 共 健 康 风 险 ) 初 期<br />

芬 兰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指 导 值 无<br />

法 国<br />

场 地 风 险 评 估 ( 分 层 次 方 法 : 初 步 场 地 调 查 ; 简 单 的 风 险 评 估 ;<br />

详 细 的 风 险 评 估 )<br />

无<br />

德 国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土 壤 筛 选 值 ( 触 发 值 ) 和 行 动 值 有<br />

匈 牙 利<br />

意 大 利<br />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限 值 :A — 背 景 值 ;B — 污 染 阈 值 ;C — 衡 量<br />

阈 值 ;D — 目 标 值 。( 基 于 荷 兰 、 德 国 、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和 加<br />

拿 大 准 则 )<br />

原 有 的 “ 限 值 ” 法 已 被 纳 入 “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 的 多 层 次 方 法 :<br />

第 一 层 次 — 筛 选 值 或 污 染 阈 值 ; 第 二 层 次 — 场 地 目 标 值<br />

或 风 险 阈 值<br />

初 期<br />

有<br />

拉 脱 维 亚 阈 值 ( 参 考 荷 兰 阈 值 ) 无<br />

立 陶 宛<br />

挪 威<br />

波 兰<br />

污 染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标 准 草 案 ( 与 荷 兰 阈 值 一 致 )。 简 化 的 场 地<br />

风 险 评 估<br />

多 层 次 方 法 : 第 一 层 次 — 通 用 目 标 值 ( 基 于 现 有 荷 兰 与 丹 麦 准<br />

则 的 阈 值 “TVs”); 第 二 层 次 — 场 地 风 险 评 估<br />

( 超 过 TVs 时 ); 第 三 层 次 — 详 尽 调 查 。<br />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通 常 基 于 确 定 的 规 定 限 值 , 但 仍 没 有 污 染 场 地 的<br />

通 用 值 。 在 场 地 风 险 评 估 中 常 使 用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的 方 法 。<br />

无<br />

部 分 “ 污 染 控 制<br />

法 案 ” 以 及 多 部<br />

特 殊 准 则<br />

无<br />

葡 萄 牙 指 导 值 — 参 考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指 导 值 制 定 中<br />

斯 洛 伐 克 目 标 值 或 许 可 值 (1994 年 起 采 用 荷 兰 阈 值 ) 有<br />

斯 洛 文 尼 亚 土 壤 中 危 险 物 质 限 值 、 警 告 值 和 临 界 值 有<br />

西 班 牙 筛 选 值 / 指 导 值 和 场 地 风 险 评 估 有<br />

28


国 家<br />

瑞 典<br />

常 见 污 染 场 地 分 类 方 法 和 修 复 标 准 定 义<br />

场 地 风 险 评 估 ( 暴 露 评 估 )。 瑞 典 环 境 保 护 署 对 于 大 多 数 敏 感<br />

类 型 的 土 壤 , 规 定 了 污 染 土 壤 的 指 导 值 。<br />

污 染 场 地<br />

专 门 政 策<br />

无<br />

瑞 士 场 地 风 险 评 估 和 为 渗 滤 液 及 气 相 设 定 的 干 预 值 有<br />

荷 兰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规 范 ( 标 准 ): 目 标 值 和 干 预 值 有<br />

英 国<br />

基 于 “ 污 染 源 — 暴 露 途 径 — 受 体 ” 方 法 和 “ 污 染 物 关 联 ” 的 定 义<br />

进 行 场 地 风 险 评 估 。 土 壤 指 导 值 是 从 三 种 土 壤 用 途 的 污 染 场 地<br />

暴 露 评 估 模 型 中 获 得 的 。<br />

有<br />

来 源 :Rodrigues, 2009。<br />

5.4 英 国<br />

5.4.1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框 架<br />

在 英 国 , 污 染 场 地 再 开 发 跨 部 门 委 员<br />

会 (ICRCL) 是 首 个 为 解 决 污 染 场 地 问 题<br />

设 立 的 机 构 。 该 机 构 于 1976 年 成 立 , 负 责<br />

提 供 关 于 污 染 场 地 再 利 用 引 发 的 健 康 危 害<br />

的 建 议 和 指 导 , 并 协 调 关 于 修 复 措 施 的<br />

建 议 。 该 委 员 会 于 1987 年 发 布 了 指 南 须<br />

知 59/83( 第 二 版 ,1987 年 7 月 ), 以<br />

指 导 实 践 者 处 理 不 同 类 型 的 危 害 和 污 染 。<br />

该 须 知 定 义 了 三 类 不 同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及 不<br />

同 规 划 用 途 的 土 地 的 “ 触 发 值 ”( 阈 值 和<br />

行 动 值 )。 这 些 触 发 值 于 2002 年 被 英 国<br />

环 境 、 食 品 和 农 村 事 务 部 (DEFRA) 正 式<br />

取 消 。<br />

目 前 在 英 国 , 污 染 场 地 界 定 是 在 风 险<br />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的 。 在 英 格 兰 、 苏 格 兰<br />

和 威 尔 士 , 污 染 场 地 制 度 是 通 过 《 污 染 场<br />

地 法 规 》 实 施 的 , 该 法 是 执 行 1990 年<br />

《 环 境 保 护 法 案 》 第 IIa 部 分 的 规 定 。<br />

第 IIa 部 分 第 57 条 是 经 1995 年 《 环 境<br />

法 案 》 纳 入 《 环 境 保 护 法 案 》 的 , 并 分 别<br />

于 2000 年 4 月 在 英 格 兰 、2000 年 7 月 在<br />

苏 格 兰 、2001 年 7 月 在 威 尔 士 开 始 实 施 。<br />

第 IIa 部 分 为 英 国 确 定 、 评 估 和 修 复 污 染<br />

场 地 建 立 了 一 个 新 的 规 则 体 系 , 按 照 这 一<br />

规 则 体 系 的 要 求 , 英 国 环 境 、 食 品 和 农 村<br />

事 务 部 和 环 境 署 已 经 制 定 了 基 于 风 险 管 理<br />

的 程 序 用 以 评 估 污 染 场 地 对 生 态 系 统<br />

( 包 括 地 表 水 ) 和 人 类 受 体 的 危 害 。 英 国<br />

环 境 、 食 品 和 农 村 事 务 部 和 环 境 署 还 针 对<br />

因 长 期 暴 露 于 土 壤 污 染 物 而 引 起 的 健 康 风<br />

险 , 建 立 了 一 系 列 全 面 的 评 估 技 术 导 则 。<br />

在 污 染 场 地 的 管 理 方 面 , 英 国 的 整 体 政 策<br />

是 确 保 土 地 “ 适 合 ” 其 实 际 的 或 预 期 的<br />

用 途 , 因 此 选 择 制 定 指 导 值 , 而 不 是 制 定<br />

统 一 适 用 的 标 准 进 行 评 估 。(Luo, 2008)<br />

根 据 《 污 染 场 地 法 规 》 所 制 定 的 政<br />

策 , 英 国 采 用 了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方 法 管 理<br />

污 染 场 地 。 当 发 生 如 下 情 形 时 , 需 要 采 取<br />

29


相 应 的 修 复 行 动 :<br />

<br />

<br />

污 染 对 健 康 或 环 境 造 成 不 可 接 受 的 实<br />

际 的 或 潜 在 的 风 险 ;<br />

在 考 虑 了 场 地 的 实 际 或 预 期 用 途 基<br />

础 上 , 有 适 当 的 和 经 济 可 行 的 方 法 处<br />

理 污 染 的 土 地 ;<br />

修 复 也 可 以 在 “ 自 愿 ”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br />

如 : 作 为 再 开 发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br />

污 染 土 地 的 风 险 评 估 主 要 包 括 三 个<br />

方 面 :<br />

污 染 源 ( 即 污 染 );<br />

受 体 ( 即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的 个 体 );<br />

暴 露 途 径 ( 受 体 接 触 到 污 染 的 途 径 )。<br />

5.4.2 标 准<br />

英 国 采 用 分 层 的 方 法 评 估 污 染 场 地 对<br />

人 类 和 生 态 系 统 的 风 险 。 人 类 健 康 风 险 评<br />

估 的 第 一 层 是 采 用 合 理 的 概 念 模 型 确 定 污<br />

染 物 、 受 体 和 途 径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联 。 第 二<br />

层 是 一 个 通 用 的 定 量 风 险 评 估 , 而 第 三 层<br />

是 一 个 详 细 的 定 量 风 险 评 估 。 在 第 二 层 的<br />

评 估 中 , 应 通 过 污 染 场 地 暴 露 评 估 模 型<br />

(CLEA) 计 算 土 壤 指 导 值 (SGVs)。 这 些<br />

土 壤 指 导 值 实 际 上 是 干 预 值 , 当 超 过 这 些<br />

指 导 值 时 需 对 污 染 场 地 进 一 步 评 估 或 采 取<br />

修 复 行 动 。 污 染 场 地 暴 露 评 估 模 型 中 的 一<br />

部 分 需 要 通 过 概 率 运 算 , 即 受 体 的 各 暴 露<br />

参 数 不 是 单 个 的 值 , 而 是 基 于 概 率 分 布 函<br />

数 的 范 围 值 , 以 获 得 总 体 的 风 险 概 率 。<br />

这 种 方 法 有 利 于 排 列 污 染 场 地 的 优 先 次 序 ,<br />

以 决 定 哪 些 场 地 应 优 先 实 施 进 一 步 的<br />

调 查 , 以 及 随 后 “ 决 定 ” 污 染 场 地 潜 在 的<br />

暴 露 的 严 重 程 度 ( 即 要 求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必<br />

须 进 行 修 复 )。 英 国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制 度 积<br />

极 鼓 励 当 地 社 区 在 风 险 管 理 的 最 初 阶 段 就<br />

开 始 参 与 决 策 程 序 。 此 外 , 土 壤 修 复 与 规<br />

划 制 度 和 土 地 开 发 过 程 密 切 相 关 。<br />

英 国 环 境 署 和 环 境 、 食 品 和 农 村 事 务<br />

部 公 布 了 10 种 物 质 的 土 壤 指 导 值<br />

(DEFRA, 2008)。 这 些 土 壤 指 导 值 是 以<br />

健 康 标 准 值 (HCVs) 为 基 础 , 通 过 以 下<br />

4 种 土 地 利 用 情 况 模 型 : 带 花 园 的 住<br />

宅 区 、 不 带 花 园 的 住 宅 区 、 园 地 、 商 用 /<br />

工 业 用 地 , 来 描 述 土 壤 中 污 染 物 分 别 在 何<br />

种 浓 度 下 能 对 人 体 健 康 构 成 最 小 风 险 。<br />

健 康 标 准 值 是 物 质 的 浓 度 水 平 , 在 该<br />

浓 度 水 平 下 , 可 能 对 人 体 健 康 不 造 成 任 何<br />

可 感 知 的 风 险 或 构 成 最 小 风 险 , 健 康 标 准<br />

值 的 确 定 取 决 于 该 物 质 是 否 具 有 阈 值 效<br />

应 。 英 国 环 境 署 和 环 境 、 食 品 和 农 村 事 务<br />

部 已 经 发 布 了 23 种 物 质 的 健 康 标 准 值 ,<br />

包 括 二 恶 英 。<br />

5.4.3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示 范 程 序<br />

2004 年 9 月 , 环 境 署 公 布 了 污 染 场<br />

地 管 理 示 范 程 序 (CLR 11, 2004)。 该 示 范<br />

程 序 为 治 理 污 染 场 地 的 风 险 管 理 流 程 提 供<br />

了 一 个 技 术 框 架 。 这 个 风 险 管 理 流 程 包 括<br />

根 据 政 府 政 策 和 立 法 进 行 场 地 确 定 和 决<br />

策 ,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治 理 污 染 场 地 。 该 流 程<br />

见 图 5-1。<br />

30


图 5-1 英 国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示 范 程 序<br />

31


5.5 德 国<br />

5.5.1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框 架<br />

德 国 联 邦 土 壤 保 护 法 于 1998 年 生 效 ,<br />

其 配 套 法 规 于 次 年 生 效 。《 联 邦 土 壤 保<br />

护 法 》(FSPA) 规 定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或 恢 复<br />

土 壤 功 能 。 根 据 联 邦 土 壤 保 护 法 ,《 联 邦<br />

土 壤 保 护 和 污 染 场 地 条 例 》(BBodSchV)<br />

规 定 了 关 于 土 壤 保 护 和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的 具<br />

体 要 求 。(Rodrigues, 2009)<br />

《 联 邦 土 壤 保 护 和 污 染 场 地 条 例 》<br />

针 对 污 染 场 地 的 确 定 、 调 查 与 污 染 评 估 及<br />

修 复 规 划 和 执 行 , 作 出 了 相 应 的 规 定 ,<br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br />

<br />

<br />

<br />

回 填 材 料 覆 盖 在 土 壤 上 或 填 埋 至 土 壤<br />

中 ( 该 条 例 第 6 条 );<br />

确 定 、 调 查 和 初 步 评 估 疑 似 污 染 场 地<br />

的 指 导 值 及 要 求 ( 该 第 8 (1) 条 , 第 1<br />

和 2 号 );<br />

危 害 预 防 和 有 害 土 壤 改 变 ( 对 土 壤 功<br />

能 的 有 害 影 响 , 可 能 带 来 危 害 ) 和 污<br />

染 场 地 修 复 的 指 导 值 及 要 求 ( 该 条 例<br />

第 8 (1) 条 , 第 3 号 )。<br />

5.5.2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标 准<br />

该 法 包 括 三 种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标 准 :<br />

触 发 值 ( 关 于 土 壤 至 人 体 、 土 壤 至 植 物 和<br />

土 壤 至 地 下 水 的 暴 露 途 径 ), 行 动 值<br />

( 关 于 土 壤 至 人 体 、 土 壤 至 植 物 的 暴 露<br />

途 径 ) 和 预 防 值 ( 防 止 发 生 新 的 土 壤<br />

污 染 )。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 暴 露 评 价 应 考<br />

虑 对 污 染 物 的 生 物 利 用 度 。<br />

触 发 值 : 一 旦 超 过 触 发 值 , 须 进 一 步<br />

调 查 和 评 估 , 以 确 定 是 否 存 在 污 染 场 地 。<br />

( 联 邦 土 壤 保 护 法 , 第 8 条 )<br />

行 动 值 : 超 过 行 动 值 通 常 表 示 存 在 污<br />

染 场 地 , 意 味 着 需 要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以 满<br />

足 预 防 有 害 土 壤 转 变 的 规 定 。 补 救 措 施 包<br />

括 掘 土 及 被 挖 掘 土 壤 的 运 输 、 储 存 及 处 置<br />

(TSD), 土 壤 及 污 染 场 地 的 修 复 , 特 别 要<br />

注 意 关 于 土 地 恢 复 目 标 、 封 盖 、 及 其 他<br />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 以 及 保 护 和 土 地 利 用 限 制<br />

措 施 。<br />

5.6 荷 兰<br />

5.6.1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框 架<br />

荷 兰 是 欧 盟 成 员 国 中 最 先 制 定 土 壤 保<br />

护 专 门 立 法 的 国 家 之 一 。 荷 兰 于 1983 年<br />

开 始 土 壤 修 复 的 立 法 ,1987 年 荷 兰 《 土 壤<br />

保 护 法 》 生 效 。 荷 兰 土 地 政 策 首 先 制 定 法<br />

律 标 准 ( 即 干 预 值 ), 以 此 作 为 多 功 能 修<br />

复 方 法 的 一 部 分 规 范 土 壤 修 复 工 作 。 荷 兰<br />

的 土 壤 政 策 在 随 后 的 20 年 里 逐 渐 发 展 ,<br />

主 要 发 展 进 程 包 括 : 修 复 标 准 的 修 订 ;<br />

土 壤 质 量 目 标 和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的 制 定 ;<br />

增 加 地 方 当 局 管 理 污 染 场 地 的 灵 活 性 ; 鼓<br />

励 当 地 居 民 参 与 决 策 过 程 ; 土 壤 污 染 在 迁<br />

移 和 稳 定 情 况 下 的 区 别 ; 以 及 刺 激 土 壤 修<br />

复 的 私 人 融 资 (Rodrigues, 2009)。<br />

根 据 2008 年 1 月 生 效 的 《 荷 兰 土 壤<br />

质 量 法 令 》, 荷 兰 建 立 了 新 的 土 壤 质 量 标<br />

准 框 架 。 该 框 架 在 人 类 健 康 风 险 、 生 态 风<br />

32


险 和 农 业 生 产 基 础 上 , 设 立 10 种 不 同 土<br />

壤 功 能 的 国 家 标 准 ( 并 简 化 为 三 大 类 :<br />

自 然 / 农 业 ; 住 宅 区 ; 工 业 )。 它 还 包 括<br />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系 统 。 总 之 , 新 标 准 体 系<br />

包 括 : 目 标 值 ( 基 于 荷 兰 的 背 景 值 ),<br />

干 预 值 ( 基 于 严 重 风 险 水 平 , 确 定 修 复 的<br />

紧 迫 性 ), 和 国 家 土 壤 用 途 值 ( 基 于 特 殊<br />

土 壤 用 途 的 相 关 风 险 , 确 定 修 复 目 标 )。<br />

国 家 土 壤 用 途 值 是 一 般 性 的 土 壤 质 量<br />

标 准 , 用 以 确 定 土 壤 是 否 适 用 于 特 定 的<br />

土 壤 用 途 。 地 方 当 局 也 可 制 定 地 方 土 壤<br />

用 途 值 。 若 某 一 块 已 被 定 义 场 地 的 土 壤 浓<br />

度 值 高 于 干 预 值 , 可 适 用 逐 级 风 险 评 估<br />

系 统 ( 土 壤 修 复 标 准 ) 以 确 定 修 复 的 紧<br />

迫 性 。<br />

下 面 是 荷 兰 场 地 污 染 相 关 法 规 清 单 :<br />

1983 年 , 土 壤 修 复 法 ( 暂 行 )<br />

1987 年 , 土 壤 保 护 法<br />

1993 年 , 垃 圾 填 埋 场 ( 土 壤 保 护 ) 法<br />

1994—1998 年 , 关 于 土 壤 修 复 干 预 值 的<br />

通 知<br />

1996 年 , 土 壤 保 护 法 ( 修 订 )<br />

1998 年 , 关 于 土 壤 保 护 法 修 复 规 定 的<br />

通 知<br />

1998 年 , 地 下 储 存 罐 法 令<br />

1999 年 , 建 筑 材 料 法 令<br />

2000 年 , 关 于 土 壤 修 复 目 标 值 和 干 预 值<br />

的 通 知 [ 被 2008 年 7 月 1 日 的 土 壤 质 量<br />

法 令 及 2008 年 10 月 1 日 修 订 的 土 壤 修<br />

复 通 知 (2008) 废 除 ]<br />

2004 年 , 土 壤 保 护 法 主 管 机 关 任 命 法<br />

( 修 订 )<br />

2005 年 , 工 业 用 地 强 制 土 壤 调 查 法 令<br />

( 修 订 )<br />

2006 年 , 土 壤 修 复 财 政 拨 款 法 令<br />

( 修 订 )<br />

2006 年 , 统 一 修 复 法 令 / 决 定<br />

2007 年 , 土 壤 修 复 财 政 拨 款 条 例<br />

( 修 订 )<br />

2006 年 , 土 壤 保 护 法 ( 修 订 )<br />

2008 年 ,2008 年 土 壤 修 复 公 告<br />

2008 年 , 土 壤 质 量 法<br />

5.6.2 修 复 标 准<br />

以 下 修 复 标 准 方 法 用 以 确 定 污 染 场 地<br />

是 否 存 在 对 人 类 或 生 态 系 统 不 可 接 受 的<br />

风 险 , 或 是 否 污 染 已 渗 透 至 地 下 水<br />

(VROM Circular, 2006)。<br />

第 一 步 : 详 细 调 查 是 否 存 在 严 重 污 染 ,<br />

确 定 污 染 严 重 性 。<br />

严 重 污 染 是 否 存 在 取 决 于 :(1) 当 土<br />

壤 严 重 污 染 时 , 在 至 少 25 立 方 米 的 土<br />

壤 中 , 一 种 或 多 种 物 质 的 平 均 浓 度 超 出 干<br />

预 值 ;(2) 当 地 下 水 严 重 污 染 时 , 在 至 少<br />

100 米 3 孔 隙 饱 和 的 土 壤 中 , 一 种 或 多 种<br />

物 质 的 平 均 浓 度 超 出 干 预 值 。 在 少 数 特 定<br />

情 况 下 , 即 使 物 质 浓 度 低 于 干 预 值 也 可 能<br />

会 被 判 定 为 严 重 污 染 。 这 适 用 于 被 称 为 敏<br />

感 土 地 利 用 功 能 的 土 地 : 菜 园 / 园 地 ,<br />

地 下 水 水 位 高 且 地 下 水 中 含 有 挥 发 性 化 合<br />

物 的 土 壤 或 建 筑 物 下 的 不 饱 和 土 壤 。<br />

33


第 二 步 : 利 用 通 用 模 型 进 行 标 准 化 的<br />

风 险 评 估 。<br />

第 三 步 : 特 定 场 地 的 风 险 评 估 , 包 括<br />

补 充 测 量 或 补 充 模 型 计 算 。<br />

该 模 型 的 计 算 是 基 于 详 细 的 调 查 结<br />

果 , 区 分 对 人 类 的 风 险 、 对 生 态 系 统 的 风<br />

险 及 污 染 扩 散 至 地 下 水 的 风 险 。<br />

该 模 型 中 的 浓 度 值 可 由 现 场 的 污 染 物<br />

实 测 浓 度 值 替 换 , 这 使 得 第 三 步 能 够 根 据<br />

现 场 的 特 征 做 出 更 为 准 确 的 评 估 。 不 过 ,<br />

并 不 是 第 二 步 中 通 用 模 型 计 算 使 用 的 每 个<br />

参 数 都 需 要 经 过 补 充 测 量 或 利 用 补 充 模 型<br />

计 算 。<br />

图 5-2 修 复 标 准 — 逐 级 系 统<br />

目 标<br />

干 预 修 复 标 准<br />

清 洁<br />

无 限 制<br />

适 用<br />

管 理 轨 道<br />

土 壤 质 量 法 令<br />

扩 散 的 污 染<br />

一 般 政 策<br />

最 大 值<br />

住 宅<br />

工 业 用 地<br />

特 定 地 区 政 策<br />

当 地 最 大 值<br />

室 内 区 域<br />

修 复 轨 道<br />

土 壤 保 护 法<br />

点 源<br />

重 污 染 情 况<br />

非 紧 急 管 理<br />

34


5.6.3 严 重 污 染 场 地 的 目 标 指 导 值 、<br />

土 壤 修 复 干 预 值 及 指 示 水 平<br />

1) 目 标 值<br />

目 标 值 是 表 示 土 壤 质 量 可 持 续 性 的 最<br />

高 阈 值 。 对 管 理 政 策 而 言 , 目 标 值 所 表 示<br />

的 是 将 土 壤 恢 复 到 具 备 人 类 、 植 物 和 动 物<br />

生 命 所 需 的 全 部 功 能 性 特 征 , 低 于 目 标<br />

值 水 平 的 土 壤 质 量 是 可 持 续 的 。 此 外 ,<br />

忽 略 对 生 态 系 统 的 风 险 , 目 标 值 是 从 长 期<br />

来 看 环 境 质 量 的 基 准 值 。 该 目 标 值 经 由<br />

《 综 合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项 目 (INS) 制 定 ,<br />

并 于 1997 年 12 月 发 布 。 除 个 别 例 外 情 况 ,<br />

《 土 壤 修 复 目 标 值 与 干 预 值 通 知 》(2000)<br />

收 录 了 INS 目 标 值 。 除 上 述 INS 目 标<br />

值 外 , 只 要 条 件 允 许 , 应 针 对 具 体 物 质 进<br />

行 风 险 分 析 。 本 通 知 内 的 同 一 土 壤 / 沉 积<br />

物 目 标 值 , 也 适 用 于 土 壤 修 复 政 策 , 详 见<br />

水 管 理 第 四 次 报 告 (NW4)。<br />

2) 土 壤 修 复 干 预 值<br />

土 壤 修 复 干 预 值 表 明 , 一 旦 土 壤 内 物<br />

质 的 含 量 超 过 该 水 平 , 土 壤 所 具 备 的<br />

人 体 、 植 物 和 动 物 生 命 所 需 的 功 能 性 特 征<br />

已 经 被 严 重 破 坏 或 者 受 到 严 重 威 胁 。 超 过<br />

干 预 值 表 示 土 壤 已 被 严 重 污 染 。<br />

土 壤 修 复 干 预 值 是 在 公 共 卫 生 与 环 境<br />

保 护 国 家 研 究 所 (RIVM) 针 对 人 体 和 土<br />

壤 污 染 物 的 生 态 毒 理 影 响 所 做 的 大 量 研 究<br />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的 。 人 体 毒 性 影 响 已 被 量 化 ,<br />

以 土 壤 浓 度 表 示 , 即 当 浓 度 超 标 时 , 也 就<br />

超 过 了 人 体 可 承 受 的 最 大 风 险 。 对 于 非 致<br />

癌 物 质 , 此 值 表 示 为 日 容 许 摄 入 量 (TDI)。<br />

对 于 致 癌 物 质 , 还 要 额 外 考 虑 生 命 周 期<br />

内 暴 露 于 此 类 物 质 10 -4 的 癌 症 发 病 率 ,<br />

前 提 是 假 设 所 有 暴 露 途 径 都 可 使 受 体 暴 露<br />

于 危 险 物 质 。(Dutch VROM, 2000)。<br />

3) 严 重 污 染 指 示 水 平<br />

在 制 定 干 预 值 时 , 由 于 公 共 卫 生 与 环<br />

境 保 护 国 家 研 究 所 关 于 干 预 值 的 建 议 并 未<br />

被 完 全 采 纳 , 有 些 物 质 最 终 没 有 设 定 干<br />

预 值 。 针 对 这 些 无 干 预 值 的 物 质 , 主 管 当<br />

局 则 设 定 了 指 示 水 平 。 指 示 水 平 比 干 预 值<br />

的 不 确 定 性 更 大 , 因 此 指 示 水 平 与 干 预 值<br />

所 发 挥 的 作 用 不 同 。 污 染 物 数 值 低 于 或 者<br />

高 于 指 示 水 平 并 不 直 接 影 响 主 管 当 局 判 断<br />

土 壤 污 染 是 否 严 重 的 决 定 。 因 此 , 主 管 机<br />

关 应 牢 记 当 判 定 是 否 存 在 严 重 污 染 时 除 了<br />

指 示 水 平 之 外 , 还 需 要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br />

35


6. 拉 丁 美 洲<br />

6.1 拉 丁 美 洲 概 况<br />

总 的 来 说 , 与 其 他 发 展 中 国 家 一 样 ,<br />

拉 丁 美 洲 国 家 缺 少 污 染 场 地 及 土 壤 保 护 方<br />

面 的 专 项 法 律 。 一 些 基 本 问 题 , 诸 如 场 地<br />

再 利 用 许 可 证 / 执 照 / 污 染 责 任 和 废 弃 场 地<br />

的 公 共 投 资 问 题 亟 待 解 决 。 尽 管 一 些 老 旧<br />

的 工 业 场 地 已 经 开 始 被 再 利 用 , 但 通 常 是<br />

在 未 彻 查 其 环 境 背 景 情 况 且 场 地 未 修 复 的<br />

情 况 下 进 行 的 。 在 城 市 规 划 及 土 地 利 用 中<br />

尚 未 将 土 壤 质 量 列 入 其 考 虑 因 素 。<br />

巴 西 和 墨 西 哥 是 拉 丁 美 洲 污 染 场 地 修<br />

复 管 理 方 面 法 律 及 机 制 相 对 健 全 的 国 家 ,<br />

且 两 国 均 有 棕 地 再 开 发 的 成 功 案 例 。 两 国<br />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及 棕 地 再 开 发 的 政 策 法 规 框<br />

架 介 绍 如 下 。<br />

6.2 巴 西<br />

由 于 地 方 地 政 府 有 强 大 的 立 法 权<br />

( 与 拉 丁 美 洲 其 他 国 家 不 同 ), 像 加 拿 大<br />

和 欧 盟 一 样 , 地 方 政 府 在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方<br />

面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 因 此 , 拉 丁 美 洲 其 他<br />

各 国 的 中 央 政 府 是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及 棕 地 再<br />

开 发 的 强 有 力 推 动 者 , 而 在 巴 西 却 是 地 方<br />

政 府 , 其 中 的 典 型 代 表 就 是 圣 保 罗 州 ,<br />

承 担 了 该 州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的 主 要 责 任 。<br />

圣 保 罗 州 已 提 交 土 壤 保 护 及 污 染 场 地<br />

修 复 的 法 律 草 案 。 与 全 球 其 他 发 展 中 / 经<br />

济 过 渡 期 的 国 家 相 似 , 圣 保 罗 州 污 染 场 地<br />

管 理 及 棕 地 再 开 发 政 策 是 由 一 般 的 污 染 控<br />

制 法 规 范 的 , 如 圣 保 罗 州 法 996 及 其<br />

1976 年 的 条 例 。 另 外 , 圣 保 罗 州 主 要 通<br />

过 执 行 机 制 导 则 和 指 令 处 理 污 染 场 地 的<br />

问 题 , 例 如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指 导 值 、 风 险 评<br />

估 指 令 目 标 和 《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手 册 》<br />

(CETESB, 1999) 规 定 的 调 查 程 序 。<br />

圣 保 罗 州 已 建 立 非 常 成 熟 、 详 细 的 污<br />

染 场 地 目 录 , 约 有 2000 个 场 地 已 经 进 行<br />

了 登 记 、 调 查 并 完 成 了 部 分 修 复 。 成 功 的<br />

污 染 场 地 再 利 用 取 决 于 土 壤 用 途 标 准 的 建<br />

立 及 环 境 部 门 和 当 地 规 划 部 门 的 紧 密<br />

合 作 。 在 圣 保 罗 州 , 已 首 次 尝 试 简 化 建<br />

设 项 目 的 审 批 程 序 。 污 染 土 壤 需 根 据 土 壤<br />

相 关 指 导 值 进 行 再 利 用 , 污 染 状 况 被 建 议<br />

包 括 在 财 产 的 公 共 登 记 项 目 之 中 。 几 乎<br />

所 有 新 建 房 地 产 项 目 都 需 进 行 环 境 场 地<br />

评 价 。<br />

中 央 储 蓄 银 行 (CAIXA) 是 巴 西 的 城<br />

市 开 发 、 住 房 和 基 本 卫 生 设 施 的 主 要 资<br />

助 者 。 因 未 能 及 早 发 现 土 壤 污 染 情 况 ,<br />

中 央 储 蓄 银 行 的 一 些 住 宅 建 筑 工 程 蒙 受 了<br />

经 济 损 失 并 在 法 律 诉 讼 中 败 诉 。 因 此 ,<br />

中 央 储 蓄 银 行 已 开 始 实 施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br />

并 在 信 贷 领 域 基 于 环 境 尽 职 调 查 进 行 环 境<br />

场 地 评 估 。 利 用 这 些 程 序 和 方 法 指 导 信 贷<br />

行 业 , 在 审 批 存 在 疑 似 或 潜 在 土 壤 或 地<br />

下 水 污 染 的 原 商 业 和 工 业 场 地 上 建 设 住<br />

房 时 , 如 何 经 营 贷 款 业 务 。<br />

36


6.3 墨 西 哥<br />

墨 西 哥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和 棕 地 再 开 发 的<br />

相 关 权 责 由 2003 年 颁 布 的 《 固 体 废 物 法 》<br />

规 定 , 该 法 于 2006 年 进 行 了 修 订 。 一 项<br />

针 对 房 地 产 转 让 许 可 和 规 定 责 任 分 摊 的 特<br />

别 导 则 正 在 制 订 过 程 中 。 此 外 , 污 染 场 地<br />

再 利 用 的 授 权 是 在 风 险 评 估 和 修 复 的 框 架<br />

下 进 行 。<br />

墨 西 哥 近 期 发 布 的 一 项 条 例 规 定 了 污<br />

染 场 地 调 查 、 风 险 评 估 、 修 复 及 法 律 责 任<br />

(SEMARNAT, 2006)。 另 外 , 墨 西 哥 还 有<br />

关 于 烃 类 、 多 氯 联 苯 和 重 金 属 污 染 土 壤 的<br />

质 量 标 准 及 修 复 标 准 。<br />

墨 西 哥 目 前 正 在 建 立 污 染 场 地 系 统 信<br />

息 库 目 录 (SISCO), 并 已 经 开 始 了 一 项 关<br />

于 国 家 优 先 修 复 场 地 的 计 划 。 棕 地 再 开 发<br />

被 视 为 是 一 个 良 好 的 机 会 , 用 以 资 助 或 共<br />

同 资 助 耗 资 不 菲 的 场 地 修 复 , 修 复 后 将 土<br />

地 再 次 投 入 市 场 。 该 战 略 负 责 资 助 墨 西 哥<br />

列 入 优 先 修 复 计 划 的 污 染 场 地 , 目 的 即 是<br />

实 现 其 重 新 利 用 。 鉴 于 联 邦 政 府 负 责 污 染<br />

场 地 的 管 理 , 墨 西 哥 的 一 些 优 先 场 地 的 修<br />

复 由 公 共 资 金 支 持 。 而 石 化 工 业 的 污 染 场<br />

地 , 由 一 家 墨 西 哥 城 炼 油 厂 — 墨 西 哥 石<br />

油 公 司 (PEMEX) 对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提 供<br />

全 部 资 金 支 持 。<br />

37


7. 结 论 及 建 议<br />

7.1 小 结 及 对 中 国 的 影 响<br />

针 对 发 达 与 发 展 中 国 家 污 染 场 地 管 理<br />

的 政 策 法 规 框 架 的 研 究 显 示 , 世 界 各 国 污<br />

染 场 地 制 度 及 其 相 关 风 险 管 理 方 法 之 间 既<br />

有 相 似 之 处 又 有 差 异 。 现 将 在 各 管 理 框 架<br />

中 最 相 关 且 有 助 于 中 国 建 立 有 效 的 污 染 场<br />

地 管 理 框 架 的 要 素 总 结 如 下 。<br />

1) 责 任 及 污 染 者 付 费 原 则<br />

<br />

<br />

<br />

须 寻 求 有 效 方 法 降 低 政 府 和 小 企 业 因<br />

场 地 修 复 责 任 风 险 而 承 担 的 法 律 和 管<br />

理 费 用 ;<br />

管 理 和 执 法 机 构 需 考 虑 追 踪 无 力 承 担 修<br />

复 费 用 的 责 任 方 的 效 果 有 限 性 ;<br />

场 地 修 复 极 其 昂 贵 , 必 须 确 保 可 持 续<br />

的 筹 资 机 制 ( 超 级 基 金 的 资 金 正 在 消<br />

耗 殆 尽 , 目 前 需 依 仗 一 般 性 的 财 政 收<br />

入 维 持 )。<br />

一 般 来 说 , 尽 管 在 场 地 污 染 案 例 中 责<br />

任 划 分 问 题 并 非 易 事 , 大 多 数 国 际 法 规 和<br />

政 策 框 架 均 坚 持 “ 污 染 者 付 费 原 则 ”。<br />

一 些 国 家 已 确 定 具 体 办 法 来 划 分 法 律<br />

责 任 , 处 理 废 弃 场 地 , 并 联 合 私 人 和 公 共<br />

资 金 进 行 场 地 修 复 和 开 发 。<br />

在 美 国 ,《 超 级 基 金 法 》 旨 在 从 潜 在<br />

责 任 方 追 回 修 复 费 用 。 虽 然 其 实 施 引 起 了<br />

巨 大 的 争 议 并 被 证 明 是 耗 时 和 高 成 本 的 ,<br />

但 大 多 数 相 关 利 益 方 都 认 可 “ 污 染 者 付 费<br />

原 则 ” 有 效 地 改 变 了 企 业 的 环 境 行 为 , 使<br />

他 们 更 注 重 企 业 的 环 境 责 任 。 从 美 国 的 超<br />

级 基 金 的 经 验 我 们 还 可 以 获 得 以 下 启 发 :<br />

<br />

须 为 有 多 方 排 污 的 场 地 寻 求 确 定 污 染<br />

责 任 方 的 方 法 , 如 垃 圾 填 埋 厂 和 倾 倒<br />

场 地 的 责 任 方 ;<br />

在 英 国 , 情 况 正 好 相 反 , 私 营 部 门 推<br />

动 并 资 助 多 数 的 土 地 开 发 和 修 复 项 目 。<br />

在 一 些 国 家 ( 如 荷 兰 ) 污 染 场 地 的 责 任 按<br />

照 清 晰 的 等 级 认 定 。 该 等 级 开 始 于 污<br />

染 者 ; 若 污 染 者 未 支 付 修 复 费 用 , 责 任 就<br />

转 移 到 了 土 地 的 所 有 者 ; 只 有 当 土 地 所 有<br />

者 未 支 付 修 复 费 用 时 , 责 任 才 转 移 到<br />

政 府 。 此 外 , 还 有 处 理 不 知 情 的 土 地 所 有<br />

者 责 任 的 特 别 机 制 。<br />

在 中 国 , 土 地 是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 由 政<br />

府 代 表 管 理 。 对 于 大 多 数 工 业 用 地 而 言 ,<br />

工 厂 也 都 是 国 有 企 业 。 如 果 业 主 或 经 营 者<br />

首 先 要 为 污 染 付 费 , 那 么 责 任 最 终 将 落 在<br />

国 家 身 上 , 由 政 府 支 付 修 复 费 用 。 若 涉 及<br />

合 资 企 业 、 垃 圾 填 埋 厂 和 倾 倒 场 地 这 类 污<br />

染 事 项 时 , 赔 偿 责 任 的 认 定 将 变 得 复 杂 ,<br />

无 法 像 美 国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的 责 任 认 定 那 样<br />

容 易 执 行 。<br />

38


2) 中 央 / 联 邦 与 当 地 政 府<br />

在 美 国 , 大 多 数 联 邦 法 律 将 管 理 权 力<br />

下 放 至 经 批 准 的 州 计 划 ( 如 “ 地 下 储 罐<br />

计 划 ”)。 每 个 州 拥 有 管 辖 权 也 有 责 任 按<br />

照 联 邦 法 律 ( 如 清 洁 水 法 、 清 洁 空 气 法 )<br />

的 要 求 保 护 环 境 。 可 是 ,1980 年 《 超 级<br />

基 金 法 》 未 将 管 理 权 力 下 放 至 州 和 地 方<br />

政 府 , 该 法 的 早 期 实 践 证 明 这 种 做 法 对 于<br />

法 律 实 施 是 低 效 的 。 通 过 多 次 改 革 和 修 订<br />

(《 超 级 基 金 修 正 与 重 新 授 权 法 案 》),<br />

超 级 基 金 允 许 联 邦 与 州 和 地 方 社 区 进 行 有<br />

效 的 合 作 。<br />

污 染 场 地 的 管 理 权 限 往 往 因 为 联 邦 政<br />

府 和 州 政 府 之 间 的 责 任 分 工 而 变 得 复 杂 化 。<br />

当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污 染 涉 及 到 跨 境 问 题 ,<br />

联 邦 政 府 即 可 进 行 干 预 。 在 欧 盟 也 存 在 着<br />

同 样 的 争 议 ,《 土 壤 框 架 指 令 》 仍 然 停 留<br />

在 草 案 阶 段 , 短 期 之 内 很 难 形 成 最 终 的 法<br />

律 文 本 。<br />

但 是 , 各 国 为 达 到 土 壤 质 量 目 标 ,<br />

需 要 国 家 、 区 域 和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采 取<br />

行 动 。 共 同 责 任 制 也 许 更 符 合 现 实 并 更 有<br />

利 于 充 分 利 用 各 层 面 的 资 源 。 在 联 邦 /<br />

中 央 层 面 , 政 府 可 着 重 关 注 整 体 的 风 险 政<br />

策 , 与 各 州 共 同 进 行 技 术 研 究 及 开 发 。<br />

州 / 省 和 地 方 政 府 有 其 各 自 的 土 地 开 发<br />

需 求 、 及 规 划 和 分 区 的 局 限 与 优 势 , 因 此<br />

可 以 以 更 加 适 当 和 经 济 有 效 的 方 式 实 施 污<br />

染 场 地 的 开 发 。<br />

在 中 国 , 制 定 棕 地 管 理 的 政 策 和 法 规<br />

框 架 需 考 虑 中 国 国 情 , 诸 如 : 不 同 地 区 之<br />

间 在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上 存 在 较 大 差<br />

异 ;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的 可 利 用 性 问 题 , 例 如<br />

垃 圾 填 埋 场 及 运 输 、 储 存 及 处 置 设 施 ;<br />

知 识 和 技 术 技 能 等 能 力 水 平 ; 污 染 历 史 的<br />

长 短 、 场 地 污 染 的 程 度 和 性 质 ; 最 重 要 的<br />

是 , 按 照 人 口 密 度 得 出 暴 露 风 险 的 影 响<br />

后 果 。 因 此 , 选 择 区 域 和 分 阶 段 的 方 法 建<br />

立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的 框 架 似 乎 更 为 审 慎 。<br />

3) 历 史 、 当 前 和 未 来 污 染<br />

在 美 国 ,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针 对 的 是 历 史<br />

遗 留 的 废 弃 场 地 , 该 法 律 具 有 追 溯 效 力 。<br />

在 荷 兰 , 法 律 规 定 划 分 历 史 污 染 的 分 割 日<br />

期 是 1987 年 。 对 于 1987 年 以 前 的 污 染 ,<br />

责 任 方 可 立 即 采 取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方 法 进 行<br />

修 复 , 可 以 获 得 国 家 的 支 持 。 对 于 1987 年<br />

以 后 的 污 染 , 责 任 方 有 责 任 “ 不 论 污 染 物<br />

的 浓 度 和 风 险 如 何 , 都 应 尽 快 进 行 污 染<br />

修 复 ”。 总 体 来 说 , 欧 盟 现 有 的 土 壤 保 护<br />

政 策 并 不 适 用 于 在 其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污 染 ,<br />

《 欧 盟 土 壤 框 架 指 令 》 是 未 来 解 决 土 地 历<br />

史 污 染 问 题 的 希 望 。<br />

在 中 国 , 大 多 数 国 有 企 业 都 经 历 了 某<br />

种 形 式 的 所 有 制 重 组 , 这 些 所 有 权 变 更 的<br />

日 期 是 有 迹 可 寻 的 。 但 是 , 改 制 过 程 中 鲜<br />

有 进 行 任 何 场 地 环 境 评 价 , 也 没 有 实 施 所<br />

有 适 当 的 调 查 来 划 定 基 准 线 或 参 考 点 。 因<br />

此 , 中 国 是 否 应 为 历 史 污 染 赔 偿 责 任 设 定<br />

分 割 日 期 仍 有 待 讨 论 。 不 过 , 可 以 明 确 的<br />

39


是 , 中 国 应 制 定 法 规 防 止 污 染 和 避 免 产 生<br />

新 的 污 染 场 地 。<br />

4) 土 地 使 用 备 选 方 案 及 修 复 方 法<br />

虽 然 早 期 国 家 政 策 中 强 调 多 功 能 修 复<br />

( 永 久 污 染 物 去 除 )( 如 美 国 和 荷 兰 ),<br />

现 今 在 多 数 发 达 国 家 , 修 复 的 总 体 趋 势 倾<br />

向 于 以 “ 适 用 性 ” 作 为 修 复 目 标 。 在 一 些<br />

已 制 定 了 通 用 标 准 的 情 况 下 , 其 浓 度 值 是<br />

根 据 未 来 土 地 用 途 而 定 , 一 般 分 为 农 业 、<br />

住 宅 、 和 工 业 / 商 业 用 途 。 场 地 风 险 评 估<br />

和 修 复 目 标 通 常 需 考 虑 被 调 查 场 地 当 前 或<br />

未 来 的 土 地 用 途 。<br />

对 于 中 国 来 说 , 大 部 分 的 工 业 场 地 位<br />

于 城 市 之 中 , 有 些 甚 至 处 于 主 要 的 房 地 产<br />

开 发 区 域 。 再 开 发 后 , 这 些 场 地 可 用 于 住<br />

宅 或 商 业 用 途 。 因 此 , 使 污 染 场 地 返 回 原<br />

始 未 受 污 染 状 态 似 乎 是 个 保 守 且 有 吸 引 力<br />

的 选 择 。 不 过 , 多 数 场 地 的 污 染 历 史 超 过<br />

半 个 世 纪 甚 至 更 久 , 且 鉴 于 再 开 发 的 时 间<br />

紧 迫 , 提 供 给 修 复 的 时 间 非 常 有 限 。 昂 贵<br />

的 修 复 费 用 和 开 发 时 间 限 制 使 得 将 污 染<br />

场 地 修 复 至 可 满 足 任 何 用 途 的 标 准 是 不<br />

现 实 的 。 此 外 , 能 够 有 效 达 到 严 格 的 修 复<br />

目 标 的 技 术 也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 考 虑 其 他 潜<br />

在 的 土 地 用 途 , 诸 如 工 业 园 遗 址 、 公 园<br />

绿 化 带 、 或 者 是 高 尔 夫 球 场 可 能 将 是 一 个<br />

经 济 实 用 的 选 择 。<br />

中 国 拥 有 强 大 的 中 央 和 省 级 规 划 能 力<br />

及 单 一 的 土 地 公 有 制 制 度 , 这 为 未 来 统 筹<br />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与 场 地 修 复 提 供 了 巨 大 的<br />

优 势 。<br />

5) 可 接 受 风 险 水 平 与 社 会 、 经 济 和 政 治<br />

影 响<br />

在 多 数 国 家 , 土 壤 筛 选 值 都 建 立 在 健<br />

康 暴 露 和 毒 理 学 建 模 的 基 础 上 。 非 阈 值 污<br />

染 物 ( 致 癌 物 ) 的 “ 可 接 受 风 险 ” 用 生 命<br />

期 增 加 的 致 癌 风 险 表 示 , 各 国 的 风 险 值 在<br />

10 -6 和 10 -4 之 间 。 例 如 , 荷 兰 使 用 10 -4 ,<br />

而 美 国 使 用 10 -6 , 许 多 国 家 使 用 10 -5 , 其<br />

中 包 括 德 国 和 瑞 典 。 对 于 阈 值 物 质 , 所 有<br />

国 家 都 规 定 其 暴 露 浓 度 只 要 在 一 个 阈 值 剂<br />

量 之 内 即 被 认 为 是 可 接 受 的 ( 基 于 毒 理 学<br />

证 据 和 评 估 因 素 )。<br />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设 定 的 筛 选 值 和 修 复 值<br />

往 往 受 到 科 学 、 社 会 经 济 和 政 治 的 影 响 。<br />

因 为 , 社 会 、 经 济 、 政 治 和 科 学 问 题 往 往<br />

是 高 度 关 联 , 很 难 割 裂 开 来 分 别 讨 论 。<br />

各 国 “ 可 接 受 的 ” 阈 值 范 围 波 动 较<br />

大 。 这 一 般 可 以 被 解 释 为 一 种 政 治 经 济 选<br />

择 。“10 -6 致 癌 风 险 ” 不 应 简 单 地 被 视 为<br />

对 风 险 的 定 量 说 明 , 即 “100 万 的 暴 露 人<br />

群 中 有 1 名 癌 症 患 者 ”。“10 -6 致 癌 风<br />

险 ” 的 意 义 在 于 其 风 险 估 算 采 用 的 保 守 性<br />

假 设 相 关 , 以 及 相 对 其 他 原 因 所 构 成 的 风<br />

险 水 平 进 行 比 较 。 例 如 , 吸 入 被 污 染 的 空<br />

气 的 风 险 ( 空 气 污 染 对 比 土 壤 污 染 ) 或 吸<br />

烟 风 险 ( 因 为 它 与 “10 -6 致 癌 风 险 ” 同 样<br />

40


是 依 据 保 守 假 设 估 算 的 )。 对 每 一 个 国 家<br />

而 言 , 选 择 “ 可 接 受 的 ” 阈 值 是 一 个 社 会<br />

经 济 学 问 题 。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10 -6 致 癌<br />

风 险 ” 是 在 保 守 判 断 、 公 众 认 知 、 以 及 社<br />

会 和 经 济 对 风 险 影 响 的 可 接 受 性 的 基 础<br />

上 , 由 决 策 者 和 科 学 家 共 同 认 可 的 具 有 可<br />

操 作 性 的 阈 值 。 因 此 , 可 以 理 解 为 这 是 一<br />

个 决 策 者 与 科 学 家 之 间 约 定 的 问 题<br />

(Ferguson and Denner, 1994)。<br />

修 复 标 准 制 定 的 一 个 重 要 工 具 是 建<br />

立 暴 露 概 念 模 型 , 即 确 定 污 染 土 壤 对 人<br />

类 和 生 物 受 体 的 潜 在 暴 露 途 径 。 这 可 解<br />

释 为 一 个 科 学 问 题 , 但 它 也 不 是 纯 粹 的<br />

科 学 问 题 。 通 过 定 义 潜 在 受 体 和 土 地 利<br />

用 类 型 , 概 念 模 型 设 定 / 锁 定 了 需 要 对 土<br />

地 用 途 , 以 及 对 哪 类 人 群 和 生 物 群 体 的<br />

关 注 。 所 以 概 念 模 型 也 是 同 时 基 于 政 治 ,<br />

社 会 约 定 和 科 学 判 断 。 在 筛 选 值 选 择 及<br />

场 地 风 险 评 估 中 都 融 合 科 学 和 政 治 的<br />

判 断 。 本 报 告 着 重 指 出 “ 约 定 ” 问 题 并<br />

非 是 指 在 风 险 评 估 中 科 学 和 政 治 经 济 问<br />

题 不 能 加 以 区 别 。 相 反 , 风 险 评 估 中 的<br />

“ 约 定 ” 部 分 必 须 被 明 确 指 出 , 以 使 科<br />

学 家 和 决 策 者 之 间 的 互 动 更 加 透 明 和<br />

高 效 。(CLAUDIO CARLON, 2007)<br />

7.2 建 议<br />

根 据 对 其 它 国 家 / 地 区 政 策 和 法 规 的<br />

研 究 , 我 们 对 中 国 污 染 场 地 的 政 策 法 规 框<br />

架 提 出 以 下 结 论 性 建 议 。 这 种 框 架 应 包 括<br />

下 列 内 容 :<br />

<br />

<br />

制 定 一 个 专 门 的 法 规 , 要 求 进 行 风 险<br />

管 理 , 明 确 规 定 如 何 实 施 基 于 风 险<br />

管 理 的 评 估 和 修 复 方 法 , 并 确 保 所<br />

有 管 理 手 段 与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方 法<br />

相 一 致 ;<br />

制 定 可 接 受 的 风 险 政 策 , 以 在 保 护 环 境<br />

和 公 共 健 康 、 技 术 实 用 性 、 及 社 会 、<br />

经 济 和 政 治 影 响 之 间 达 到 平 衡 ;<br />

规 定 切 合 实 际 的 标 准 和 清 晰 的 程 序 ,<br />

设 定 筛 选 值 、 行 动 水 平 及 场 地 的 修 复<br />

目 标 。 当 超 过 筛 选 值 时 , 须 对 现 场<br />

调 查 、 风 险 评 估 和 现 场 修 复 给 与 明 确<br />

的 指 导 , 以 及 制 定 “ 不 采 取 行 动 ” 的<br />

退 出 与 场 地 关 闭 机 制 ;<br />

<br />

制 定 一 个 优 先 系 统 以 处 理 污 染 场 地 风<br />

险 管 理 中 不 同 等 级 的 风 险 及 紧 迫 程 度<br />

的 问 题 ;<br />

进 行 机 构 设 置 , 明 确 规 定 中 央 / 区 域 /<br />

地 方 政 府 的 职 责 和 权 力 , 以 协 调 和 实<br />

施 现 场 评 估 和 修 复 , 减 少 不 同 层 次 和<br />

不 同 地 方 因 理 解 不 同 所 造 成 的 混 乱 ;<br />

建 立 质 量 控 制 与 第 三 方 独 立 监 督 、<br />

监 测 机 制 , 以 及 保 障 公 众 和 地 方 社 区<br />

的 参 与 ;<br />

<br />

<br />

建 立 场 地 目 录 的 管 理 工 具 、 案 例 研 究<br />

数 据 库 和 责 任 记 录 , 作 为 交 流 知 识 、<br />

评 估 社 会 和 经 济 影 响 、 及 制 定 和 调 整<br />

有 关 政 策 和 法 规 的 基 础 ;<br />

提 出 安 全 保 障 要 求 , 制 定 环 境 契 约 和<br />

行 动 限 制 规 则 , 以 保 证 灵 活 和 经 济 有<br />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 顺 利 的 财 产 转 移 和 污<br />

染 责 任 的 认 定 , 并 尽 量 减 少 污 染 物 的<br />

41


扩 散 , 限 制 暴 露 风 险 ;<br />

制 定 条 款 规 定 未 来 土 地 利 用 和 分 区 、<br />

土 壤 质 量 和 功 能 、 修 复 收 益 与 成 果 ;<br />

能 力 建 设 , 制 定 一 套 技 术 要 求 、 准 则 、<br />

程 序 和 工 程 手 册 , 以 使 从 业 人 员 和 执<br />

法 人 员 具 备 充 分 的 能 力 进 行 现 场 评 估<br />

与 修 复 ;<br />

<br />

制 定 条 款 规 定 不 仅 解 决 历 史 和 现 存 的<br />

污 染 场 地 问 题 , 还 需 要 监 测 和 防 止 新<br />

的 场 地 污 染 的 发 生 。<br />

7.3 结 论<br />

其 他 国 家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的 丰 富 经 验 ,<br />

将 有 助 于 中 国 快 速 地 建 立 一 个 有 效 的 污 染<br />

场 地 管 理 框 架 。 在 过 去 的 40 年 中 , 很 多<br />

国 家 都 实 施 了 污 染 场 地 的 管 理 框 架 , 也 不<br />

可 避 免 地 犯 下 了 一 些 代 价 高 昂 的 错 误 。<br />

在 分 析 国 外 重 要 的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框 架<br />

的 基 础 上 , 我 们 得 出 如 下 主 要 结 论 :<br />

<br />

明 确 利 益 相 关 方 及 其 责 任 分 配 。 中 国<br />

需 要 在 “ 污 染 者 付 费 原 则 ” 和 执 行 效<br />

率 之 间 找 到 一 个 平 衡 点 , 以 避 免 冗 长<br />

和 昂 贵 的 诉 讼 程 序 , 因 其 不 利 于 污 染<br />

场 地 的 有 效 管 理 。 此 外 , 还 应 建 立 相<br />

应 的 基 金 和 程 序 , 以 处 理 当 原 始 污 染<br />

者 无 法 确 定 , 或 其 污 染 者 没 有 能 力 支<br />

付 修 复 费 用 时 的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问 题 。<br />

控 制 现 存 污 染 场 地 风 险 的 保 障 政 策 。<br />

鉴 于 资 源 的 有 限 性 和 大 量 场 地 亟 待 修<br />

复 , 应 将 保 障 重 心 放 在 如 何 有 效 封 盖<br />

阻 隔 场 地 污 染 扩 散 , 且 将 其 对 人 类 健<br />

康 的 危 险 或 环 境 风 险 降 至 最 低 , 而 非<br />

对 一 个 场 地 进 行 彻 底 完 全 的 修 复 。<br />

<br />

采 纳 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修 复 目 标 。 国 际<br />

经 验 表 明 , 全 面 修 复 往 往 过 于 昂 贵 ,<br />

且 修 复 目 标 的 最 佳 水 平 受 到 场 地 对 于<br />

其 周 边 环 境 及 人 群 的 风 险 影 响 , 而 这<br />

又 取 决 于 场 地 与 人 居 中 心 邻 近 程 度 和<br />

场 地 的 规 划 用 途 。 采 纳 基 于 风 险 管 理<br />

的 修 复 目 标 已 成 为 一 种 良 好 的 实 践<br />

模 式 。<br />

建 立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的 可 持 续 筹 资 机 制 。<br />

吸 取 美 国 和 其 他 国 家 的 经 验 , 中 国 需<br />

要 建 立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的 可 持 续 筹 资<br />

机 制 , 以 便 加 快 急 需 修 复 的 污 染 场 地<br />

的 修 复 工 作 , 甚 至 在 确 定 谁 应 该 支 付<br />

修 复 费 用 之 前 , 利 用 这 些 资 金 开 始 修<br />

复 工 作 。<br />

42


附 件<br />

附 件 1 美 国 与 污 染 场 地 相 关 的 法 律 、<br />

法 规 、 政 策 及 导 则<br />

法 律<br />

《 美 国 综 合 环 境 反 应 、 赔 偿 与 责 任 法<br />

案 》<br />

1980 年 颁 布 的 《 综 合 环 境 反 应 、 赔 偿 与<br />

责 任 法 案 》(CERCLA), 就 是 通 常 所 说 的<br />

超 级 基 金 , 是 为 解 决 美 国 废 弃 危 险 性 废 物<br />

场 地 问 题 而 制 定 。 随 后 , 该 法 几 经 修 正 ,<br />

包 括 1986 年 的 《 超 级 基 金 修 正 与 重 新 授<br />

权 法 案 》 及 2002 年 的 《 小 规 模 企 业 责 任<br />

减 轻 和 棕 地 振 兴 法 案 》。<br />

《 石 油 污 染 法 案 》(1990 年 )<br />

1990 年 《 石 油 污 染 法 案 》 授 权 政 府 部 门<br />

发 生 溢 油 事 故 时 的 响 应 权 力 。<br />

法 规<br />

– 《 国 家 油 类 及 危 险 物 质 污 染 应 急 计 划<br />

应 急 计 划 》<br />

《 国 家 油 类 及 危 险 物 质 污 染 应 急 计 划 》<br />

是 实 施 《 超 级 基 金 法 》 和 《 石 油 污 染<br />

油 法 》 所 规 定 的 相 应 计 划 的 法 规 。 该 法<br />

规 提 供 了 应 对 溢 油 及 危 险 物 质 释 放 的<br />

框 架 。<br />

– 美 国 联 邦 法 规 汇 编 第 40 项 — 环 境 保<br />

护 , 第 35 部 分 , 第 O 分 部 (Subpart O)<br />

美 国 联 邦 法 规 汇 编 第 40 项 — 环 境 保 护 ,<br />

第 35 部 分 , 第 O 分 部 适 用 于 超 级 基 金<br />

授 权 给 美 国 各 州 的 资 助 资 金 。 它 对 美<br />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一 般 性 的 财 务 援 助 法 规<br />

进 行 了 补 充 , 对 超 级 基 金 合 作 协 议 和<br />

“ 超 级 基 金 州 合 同 ” 提 出 了 特 殊 的<br />

要 求 。 此 法 规 规 定 了 在 超 级 基 金 项 目<br />

中 使 用 及 支 付 各 州 分 摊 的 成 本 应 满 足<br />

的 要 求 。<br />

政 策 和 导 则<br />

1. 具 体 的 制 度 控 制<br />

– 《 制 度 控 制 : 公 民 理 解 超 级 基 金 、<br />

棕 地 、 联 邦 设 施 、 地 下 储 罐 、 资 源 保<br />

护 与 恢 复 法 案 修 复 行 动 之 制 度 控 制 的<br />

公 民 指 南 》,2005 年 2 月 , 固 体 废 弃<br />

物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9355.0-98, 环 境<br />

保 护 署 - 540 -R-04–003。<br />

– 《 保 证 超 级 基 金 场 地 制 度 控 制 实 施 的<br />

战 略 》,2004 年 9 月 , 固 体 废 弃 物 及<br />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9355.0-106。<br />

– 《 制 度 控 制 : 实 施 , 监 测 和 执 行 超 级<br />

基 金 、 棕 地 、 联 邦 机 构 、 地 下 储 罐 和<br />

资 源 保 护 与 恢 复 法 案 纠 正 计 划 修 复 行<br />

动 的 指 南 》( 草 案 ),2003 年 2 月 ,<br />

固 体 废 弃 物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br />

9355.0-89, 环 境 保 护 署 540-R-04-002。<br />

– 《 制 度 控 制 : 场 地 管 理 者 确 定 , 评 估<br />

和 挑 选 超 级 基 金 和 资 源 保 护 与 恢 复 法<br />

案 之 制 度 控 制 的 指 南 》,2000 年 9 月 ,<br />

43


固 体 废 弃 物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br />

9355.0-7-4FS-P, 环 境 保 护 署<br />

540-F-00-005。<br />

2. 修 复 方 法 选 择<br />

– 《 国 家 油 类 及 危 险 物 质 污 染 应 急 计 划 》<br />

– 《 准 备 超 级 基 金 提 案 、 决 策 记 录 和 其<br />

他 修 复 方 法 选 择 决 策 文 件 的 指 南 》<br />

– 《 超 级 基 金 修 复 方 法 选 择 之 经 验 规 则 》,<br />

1997 年 8 月 , 固 体 废 弃 物 及 紧 急 应 变<br />

管 理 处 9355.0-69, 环 境 保 护 署<br />

540-R-97-013。<br />

– 《 超 级 基 金 修 复 方 法 选 择 流 程 的 成 本<br />

因 素 》,1996 年 9 月 , 固 体 废 弃 物 及<br />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9200.3-23FS, 环 境<br />

保 护 署 540/F-96/018。<br />

– 《 超 级 基 金 法 修 复 方 法 选 择 流 程 的 土<br />

地 利 用 》,1995 年 5 月 , 固 体 废 弃 物<br />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9355.7-04。<br />

– 《 超 级 基 金 指 导 手 册 》,1992 年 10 月 ,<br />

环 境 保 护 署 /542/R-92/005。<br />

– 《 超 级 基 金 修 复 选 择 决 策 中 基 准 风 险<br />

评 估 的 作 用 》,1991 年 4 月 , 固 体 废<br />

弃 物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9355.0-30。<br />

– 《 划 定 修 复 调 查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范 围 的<br />

准 备 工 作 》,1989 年 11 月 , 固 体 废<br />

弃 物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指 令<br />

9355.3-01FS1。<br />

– 《 超 级 基 金 法 下 开 展 修 复 调 查 和 可 行<br />

性 研 究 指 南 》,1988 年 10 月 , 固 体 废<br />

弃 物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指 令 9355.3-01,<br />

环 境 保 护 署 540/G-89/004。<br />

3. 相 关 修 复 方 法 更 新<br />

– 《 确 保 超 级 基 金 场 地 制 度 控 制 实 施 的<br />

策 略 》,2004 年 9 月 , 固 体 废 弃 物 及<br />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9355.0-106。<br />

– 《 准 备 超 级 基 金 提 案 、 决 策 记 录 和 其<br />

他 修 复 方 法 选 择 决 策 文 件 的 指 南 》,<br />

1999 年 7 月 , 固 体 废 弃 物 及 紧 急 应 变<br />

管 理 处 R9200.1-23.P , 环 境 保 护 署<br />

540-R-98-031.。<br />

4. 地 下 水 修 复 方 法<br />

– 《 超 级 基 金 修 复 中 的 可 用 浓 度 限 值 的<br />

应 用 》,2005 年 7 月 19 日 , 固 体 废 弃<br />

物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指 令 9200.4-39。<br />

– 《 在 超 级 基 金 、 资 源 保 护 与 恢 复 法 案<br />

矫 正 行 动 、 以 及 地 下 储 罐 场 地 应 用 监<br />

测 的 自 然 衰 减 方 法 》,1999 年 4 月 ,<br />

固 体 废 弃 物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指 令<br />

9200.4-17P。<br />

– 《 超 级 基 金 场 地 污 染 地 下 水 之 推 断 反 应<br />

策 略 与 异 位 治 理 技 术 》,1996 年 10 月 ,<br />

固 体 废 弃 物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指 令<br />

9238.1-12, 环 境 保 护 署 /540/R-96/023。<br />

– 《 监 测 水 泵 及 处 理 效 率 之 方 法 》,<br />

第 2 部 分 ,1994 年 6 月 , 研 究 发 展 办 公<br />

室 出 版 , 环 境 保 护 署 /600/R-94/123。<br />

– 《 修 复 操 作 绩 效 评 估 总 则 》,<br />

1992 年 1 月 , 研 究 发 展 办 公 室 出 版 ,<br />

环 境 保 护 署 600/R-92/002。<br />

– 《 污 染 地 下 水 修 复 行 动 指 南 》,<br />

1989 年 4 月 , 固 体 废 弃 物 及 紧 急 应 变<br />

管 理 处 指 令 9283.1-2FS,1988 年 指 南<br />

44


资 讯 简 报 ,<br />

– 《 超 级 基 金 场 地 污 染 地 下 水 之 修 复 行<br />

动 指 南 》,1988 年 12 月 , 环 境 保 护<br />

署 /540/G-88/003。<br />

5. 特 定 介 质 及 特 定 污 染 物 指 南<br />

– 《 制 定 超 级 基 金 场 地 土 壤 筛 选 水 平 的<br />

补 充 指 南 》<br />

– 《 危 险 废 物 场 地 污 染 沉 积 物 风 险 管 理<br />

之 原 则 》,2002 年 2 月 , 固 体 废 弃 物<br />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指 令 9285.6-08。<br />

– 《 废 弃 矿 场 特 征 及 修 复 手 册 》,<br />

2000 年 8 月 ,8,9,10 区 出 版 , 环 境<br />

保 护 署 910-B-00-001。<br />

– 《 在 市 垃 圾 填 埋 场 开 展 修 复 调 查 及 可<br />

行 性 研 究 》,1991 年 2 月 , 美 国 环 境<br />

保 护 署 540/P-9/001。<br />

– 《 受 多 氯 联 苯 污 染 的 超 级 基 金 场 地 修<br />

复 计 划 导 则 》,1990 年 8 月 , 固 体 废 弃<br />

物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9355.4-01, 环 境<br />

保 护 署 540/G-90/007。<br />

6. 建 设 竣 工 后<br />

– 《 美 国 国 家 应 急 计 划 运 行 与 管 理 指 南 》<br />

– 《 国 家 优 先 控 制 场 地 名 录 上 场 地 之 关<br />

闭 程 序 》,2000 年 1 月 , 固 体 废 弃 物<br />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指 令 9320.2-09A-P,<br />

环 境 保 护 署 540-R-98-016。<br />

– 《 五 年 全 面 审 查 指 南 》,2001 年 6 月 ,<br />

固 体 废 弃 物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br />

9355.7-03B-P, 环 境 保 护 署<br />

540-R-01-007。<br />

– 《 超 级 基 金 计 划 的 运 作 与 维 护 》,<br />

2001 年 5 月 ,OSWER 9200.1-37FS,<br />

环 境 保 护 署 540-F-01–004。<br />

– 《 地 下 水 修 复 办 法 运 行 维 护 报 告 模<br />

板 》( 重 点 是 水 泵 和 处 理 系 统 ),<br />

2005 年 4 月 , 固 体 废 弃 物 及 紧 急 应 变<br />

管 理 处 9283.1-22FS, 环 境 保 护 署<br />

542-R-05-0101。<br />

– 《 长 期 响 应 行 动 项 目 (LTRA) 移 交<br />

至 州 》,2003 年 7 月 , 固 体 废 弃 物 及<br />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9355.0-81FS, 环 境<br />

保 护 署 540-F-01-021。<br />

7. 土 地 利 用 / 回 用<br />

– 《 准 备 超 级 基 金 场 地 再 利 用 决 定 的 指<br />

南 》,2004 年 2 月 , 固 体 废 弃 物 及 紧<br />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9365.0-33。<br />

– 《 超 级 基 金 场 地 再 利 用 : 留 有 废 物 场<br />

地 的 商 业 利 用 》,2002 年 2 月 , 固 体<br />

废 弃 物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br />

92330.0-100。<br />

– 《 再 利 用 评 估 : 实 施 < 超 级 基 金 土 地 利<br />

用 指 令 > 的 工 具 》,2001 年 6 月 , 固<br />

体 废 弃 物 及 紧 急 应 变 管 理 处<br />

9355.7-06P。<br />

– 《 超 级 基 金 场 地 再 利 用 : 危 险 废 物 隔<br />

离 区 土 地 上 以 娱 乐 为 目 的 的 再 利<br />

用 》,2001 年 3 月 , 固 体 废 弃 物 及 紧<br />

急 应 变 管 理 处 9230.0-0-93, 环 境 保 护<br />

署 540-K-01–002<br />

45


附 件 2 加 拿 大 与 污 染 场 地 相 关 的<br />

法 律 、 政 策 及 导 则 清 单<br />

法 律<br />

– 《 加 拿 大 环 境 保 护 法 》,1999<br />

– 《 渔 业 法 》<br />

– 《 加 拿 大 环 境 评 价 法 》<br />

– 《 北 极 水 域 污 染 防 止 法 》<br />

政 策<br />

– 《 财 政 委 员 会 不 动 产 管 理 政 策 》<br />

– 《 财 政 委 员 会 房 地 产 报 告 标 准 》<br />

– 《 财 政 委 员 会 关 于 解 释 污 染 场 地 成 本<br />

和 责 任 的 政 策 》<br />

– 《 加 拿 大 印 第 安 与 北 方 事 务 部 的 污 染<br />

场 地 管 理 政 策 》 为 储 备 土 地 、60 度 线<br />

以 北 的 联 邦 土 地 上 和 其 他 加 拿 大 印 第<br />

安 与 北 方 事 务 部 负 责 管 辖 的 土 地 上 的<br />

污 染 场 地 管 理 提 供 了 指 导 。<br />

– 《 加 拿 大 印 第 安 与 北 方 事 务 部 的 西 北<br />

地 区 矿 场 再 利 用 政 策 》<br />

– 要 求 更 好 地 管 理 西 北 地 区 自 然 资 源 ,<br />

确 保 采 矿 业 务 不 会 造 成 环 境 及 健 康 危<br />

害 及 增 加 加 拿 大 纳 税 人 的 财 政 负 担 。<br />

导 则<br />

– 《 含 有 石 油 和 相 关 石 油 产 品 的 地 上 和<br />

地 下 储 罐 系 统 的 环 境 行 为 准 则 》,<br />

加 拿 大 环 境 部 长 理 事 会 ,2003。<br />

– 《 污 染 场 地 责 任 的 推 荐 原 则 》, 加 拿<br />

大 环 境 部 长 理 事 会 ,2006。 该 原 则 在<br />

加 拿 大 环 境 部 长 理 事 会 处 理 污 染 场 地<br />

责 任 的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 增 加 了 一 个 新<br />

的 原 则 。 这 一 新 原 则 规 定 在 政 府 制 定<br />

的 特 殊 条 件 下 , 一 个 污 染 场 地 的 环 境<br />

法 律 责 任 可 由 卖 方 向 买 方 转 移 , 以 确<br />

保 场 地 修 复 工 作 的 开 展 。 新 原 则 在 加<br />

拿 大 推 动 了 “ 棕 地 ” 的 再 开 发 , 促 进<br />

了 闲 置 或 未 被 充 分 利 用 的 商 业 财 产 的<br />

再 开 发 , 同 时 确 保 了 人 类 和 环 境 安 全 。<br />

– 《 加 拿 大 联 邦 污 染 场 地 对 人 体 健 康 风<br />

险 评 估 指 南 》, 加 拿 大 卫 生 部<br />

– 《 加 拿 大 联 邦 污 染 场 地 风 险 评 估 第 一<br />

部 分 》: 人 类 健 康 初 步 定 量 风 险 评 估<br />

指 南<br />

– 《 加 拿 大 联 邦 污 染 场 地 风 险 评 估 第 二<br />

部 分 》: 加 拿 大 卫 生 部 毒 理 学<br />

参 考 值 (TRVS)<br />

– 《 加 拿 大 联 邦 污 染 场 地 风 险 评 估 第 三<br />

部 分 》: 加 拿 大 联 邦 污 染 场 地 人 体 健<br />

康 风 险 评 估 审 查 指 南<br />

– 《 污 染 场 地 经 理 指 南 》: 该 指 南 有 助<br />

于 理 解 在 污 染 场 地 附 近 工 作 和 生 活 的<br />

个 体 的 心 理 问 题 , 通 过 能 力 建 设 处 理<br />

心 理 因 素 问 题 。<br />

– 《 全 国 污 染 场 地 分 类 系 统 指 导 文 件 》,<br />

加 拿 大 环 境 部 长 理 事 会 ,2008。 这 是<br />

一 个 根 据 其 目 前 或 潜 在 的 对 人 类 健 康<br />

和 环 境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污 染 场 地 评 估<br />

方 法 。<br />

46


技 术 援 助<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1: 直 口 罐 頂 空 分 析 筛<br />

选 程 序<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1B: 了 解 有 机 蒸 汽 调<br />

查 结 果<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2: 场 地 评 估 程 序<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3: 电 磁 调 查 及 探 地<br />

雷 达<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4: 烃 污 染 土 壤 的 抽 样<br />

与 分 析<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5: 烃 污 染 地 下 水 的 抽<br />

样 与 分 析<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6: 替 代 场 址 现 场 筛 选<br />

方 法<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7: 制 定 污 染 场 地 修 复<br />

的 大 纲<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8: 何 时 场 地 是 “ 清<br />

洁 ” 场 地<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9: 污 染 场 地 应 急 响 应<br />

程 序<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10: 污 染 场 地 健 康 与<br />

安 全 程 序<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11: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计<br />

划 相 关 法 律<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12: 制 定 污 染 场 地 社<br />

区 关 系 计 划<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13: 土 壤 修 复 低 温 热<br />

脱 附 技 术<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14: 污 染 场 地 修 复 框<br />

架 , 加 拿 大 环 境 保 护 部<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15: 风 险 评 估 — 应 用<br />

和 筛 选 过 程<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16: 风 险 评 估 — 暴 露<br />

模 型 、 毒 性 分 析 与 评 价<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17: 污 染 场 地 风 险 管<br />

理 框 架<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18: 污 染 场 地 风 险 管<br />

理 — 可 接 受 和 不 可 接 受 的 风 险<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19: 自 然 衰 减 — 引 言<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20: 自 然 衰 减 — 生 物<br />

降 解<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21: 自 然 衰 减 — 衰 减<br />

机 理 及 污 染 物 转 移<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22: 污 染 场 地 的 原 位<br />

修 复 技 术<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23: 污 染 场 地 异 位 修<br />

复 技 术<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24: 地 下 水 污 染 修 复<br />

技 术<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25: 安 大 略 省 的 土 地<br />

利 用 指 南 基 本 纲 要<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26: 安 大 略 省 土 地 使<br />

用 指 南 修 复 标 准<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27: 快 速 场 地 鉴 定 :<br />

程 序<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28: 快 速 场 地 鉴 定 :<br />

选 择 工 具 和 技 术 的 标 准<br />

– 技 术 援 助 简 报 #29: 快 速 场 地 鉴 定 :<br />

工 具 和 技 术<br />

47


参 考 文 献<br />

Andrew King, BP (2006), Regulatory<br />

Approaches to Addressing Soil and<br />

Groundwater Contamination, ppt<br />

CCME (1991), Interim Canadian Environmental<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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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991<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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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wnfields: Issues, Concerns, and<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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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orld Bank (2007), WATER POLLUTION<br />

EMERGENCIES IN CHINA - Prevention<br />

and Response, Policy Note, World Bank,<br />

Washington DC 20433<br />

49


本 文 为 世 界 银 行 中 国 技 术 援 助 项 目 “ 中 国 : 棕 地 修 复 与 再 开 发 ” 的 系 列 报 告 之 一 , 由 世 界 银 行 东 亚 和<br />

太 平 洋 地 区 可 持 续 发 展 局 组 织 撰 写 。<br />

环 境 和 自 然 资 源 管 理 问 题 是 东 亚 和 太 平 洋 地 区 (EAP) 在 其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一 个 重 要 挑 战 。<br />

为 世 界 银 行 东 亚 和 太 平 洋 地 区 所 准 备 的 环 境 战 略 提 出 了 基 本 框 架 , 以 确 定 优 先 领 域 , 加 强 可 持 续 发 展<br />

的 政 策 和 制 度 构 建 , 通 过 世 界 银 行 的 贷 款 项 目 、 规 划 、 政 策 对 话 、 非 贷 款 服 务 和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 解 决<br />

关 键 的 环 境 和 社 会 发 展 挑 战 。 按 照 该 环 境 战 略 的 要 求 , 本 文 旨 在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成 员 国 以 及 发 展 机 构 之<br />

间 的 经 验 交 流 和 讨 论 提 供 一 个 平 台 。<br />

有 关 世 界 银 行 中 国 技 术 援 助 项 目 的 信 息 以 及 本 系 列 相 关 报 告 , 请 访 问 项 目 网 站 :<br />

http://www.worldbank.org/eapenvironment/sea-asia.<br />

东 亚 和 太 平 洋 地 区 可 持 续 发 展 局<br />

世 界 银 行<br />

美 国 华 盛 顿<br />

2010 年 9 月<br />

本 文 是 国 际 复 兴 开 发 银 行 / 世 界 银 行 员 工 的 工 作 成 果 , 其 中 所 公 布 的 看 法 、 阐 述 和 结 论 仅 为 作 者 的<br />

观 点 , 不 代 表 世 界 银 行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观 点 , 也 不 反 映 世 界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会 成 员 及 其 所 代 表 的 政 府 的<br />

观 点 。 世 界 银 行 不 保 证 本 文 件 中 的 数 据 准 确 无 误 , 并 对 任 何 人 引 用 其 中 的 观 点 和 数 据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不<br />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本 文 所 附 地 图 的 疆 界 、 颜 色 、 名 称 和 其 他 资 料 , 并 不 表 示 世 界 银 行 的 任 何 部 门 对 任 何<br />

地 区 的 法 律 地 位 的 看 法 , 也 不 意 味 着 对 这 些 疆 界 的 认 可 和 接 受 。<br />

本 文 的 版 权 归 国 际 复 兴 开 发 银 行 / 世 界 银 行 所 有 , 未 经 允 许 , 复 印 和 ( 或 ) 转 载 本 作 品 的 全 部 或 部 分<br />

材 料 都 有 可 能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 国 际 复 兴 开 发 银 行 / 世 界 银 行 鼓 励 传 播 其 作 品 , 对 于 有 关 复 印 和 转 载 的<br />

请 求 , 通 常 可 以 迅 速 准 许 。<br />

如 要 求 复 印 或 重 印 本 作 品 , 请 填 妥 资 料 送 交 版 权 许 可 中 心 (Copyright Cleanrance Center Inc.),<br />

地 址 :222 Rosewood Drive, Danvers, MA 01923, USA; 电 话 :978-750-8400; 传 真 :978-750-4470;<br />

网 址 :www.copyright.com。 所 有 关 于 版 权 和 许 可 证 的 询 问 , 包 括 各 项 附 属 权 力 , 请 寄 往 世 界 银 行<br />

版 权 部 (Office of the Publisher, The World Bank)。 地 址 :The World Bank, 1818 H Street NW,<br />

Washington, DC 20433, USA; 传 真 :202-522-2422; 电 子 邮 箱 :pubrights@worldbank.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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