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地方分權制度的嬗變與前瞻 - 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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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07/ 第 二 十 五 卷 第 二 期<br />
不 直 接 涉 及 到 省 的 事 務 , 這 主 要 是 中 央 要 求 省 議 會 就 某 些 屬 於 國 家 職 能 的 履<br />
行 提 出 意 見 , 如 市 鎮 共 同 體 的 組 成 。<br />
省 議 會 的 決 議 具 有 全 權 的 性 質 , 無 須 事 先 得 到 批 准 或 許 可 , 中 央 僅 能 透<br />
過 國 家 駐 省 的 省 督 實 施 合 法 性 監 督 。 從 省 的 結 構 面 言 之 , 其 行 政 層 級 處 於 大<br />
區 與 市 鎮 之 間 , 對 法 國 領 土 與 社 會 化 具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 但 整 個 省 行 政 管<br />
理 的 規 模 是 如 此 巨 大 , 利 益 分 化 是 如 此 明 顯 繁 多 、 內 部 和 外 部 關 係 是 如 此 複<br />
雜 , 所 以 議 長 、 省 督 、 國 家 分 支 機 構 的 行 政 領 導 人 、 各 省 行 政 機 構 的 處 長 等<br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互 相 依 賴 的 ( 董 禮 勝 ,2000:138)。 所 有 地 方 層 級 中 擔 負 國<br />
家 交 付 任 務 最 多 的 地 方 , 在 承 辦 中 央 政 府 的 委 辦 事 項 部 分 , 均 由 省 督 總 其 成 。<br />
省 督 由 總 理 與 內 政 部 部 長 從 具 有 省 督 任 用 資 格 的 公 務 員 遴 選 , 再 經 部 長 會 議<br />
同 意 後 由 總 統 任 命 之 。 負 責 中 央 各 部 會 在 地 方 的 業 務 、 維 護 地 方 的 公 共 秩 序<br />
與 安 全 、 統 帥 地 方 的 司 法 警 察 , 以 及 對 省 自 治 法 規 的 行 政 監 督 ( 徐 正 戎 ,<br />
2001b:122)。<br />
(3) 大 區<br />
大 區 的 設 置 與 法 國 國 家 經 濟 計 畫 和 國 土 整 治 計 畫 有 密 切 關 係 。 大 革 命 期<br />
間 , 大 區 已 經 萌 芽 , 大 戰 前 法 國 也 曾 有 劃 分 為 20 個 區 的 計 畫 , 但 因 戰 爭 並 未<br />
付 諸 實 施 ; 維 琪 政 府 將 法 國 在 劃 分 為 20 個 大 區 , 其 職 能 限 於 軍 需 和 警 務 , 但<br />
戰 後 就 廢 除 了 。50 年 代 的 國 土 整 治 計 畫 使 大 區 的 成 立 成 為 可 能 ,1955 年 6 月<br />
30 日 法 令 決 定 制 定 區 域 行 動 規 劃 ,1960 年 6 月 12 日 法 令 決 定 設 立 21 個 大 區 ,<br />
1964 年 3 月 14 日 法 令 規 定 组 設 大 區 區 長 、 地 區 行 動 委 員 會 與 地 區 經 濟 發 展<br />
委 員 會 。<br />
1972 年 7 月 5 日 國 會 通 過 第 72-619 號 「 設 立 大 區 及 其 組 織 法 」(Loi<br />
n 72-619 du 5 Juillet 1972 Portant Création et Organisation des Région), 將 地<br />
區 行 動 區 改 稱 為 經 濟 發 展 大 區 , 增 設 22 個 「 大 區 」(Région) 為 新 的 地 方 組<br />
織 層 級 , 正 式 確 定 大 區 為 享 有 法 人 資 格 的 公 共 機 構 。<br />
1982 年 地 方 分 權 法 改 革 大 區 體 制 ,「 大 區 」 才 正 式 具 有 明 確 的 「 地 域 團<br />
體 」 的 法 律 位 階 , 由 公 共 機 構 便 成 為 地 方 第 一 層 級 政 府 。 而 其 主 要 被 賦 予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