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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耀辉 - 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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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 须 以 网 络 服 务 商 没 有 过 错 为 前 提 。 如 果 网 络 服 务 商 对 用 户 侵 权 行 为 的 发 生 存<br />

在 过 错 , 即 存 在 “ 明 知 或 应 知 ” 的 情 形 , 即 使 尽 了 上 述 “ 经 通 知 后 移 除 ” 的 注 意<br />

义 务 , 也 不 能 援 引 免 责 事 由 抗 辩 。 主 观 过 错 对 于 服 务 商 的 责 任 构 成 具 有 决 定 性 的<br />

意 义 。 通 知 与 删 除 程 序 只 是 解 决 纠 纷 相 关 各 方 的 一 个 简 便 程 序 , 并 不 具 有 侵 权 认<br />

定 的 意 义 。 18<br />

四 、 侵 权 责 任 的 认 定 : 免 责 抗 辩 中 的 用 户 责 任<br />

根 据 《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 例 》 的 规 定 ,P2P 服 务 商 的 侵 权 责 任 , 主 要 是<br />

基 于 用 户 侵 权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帮 助 侵 权 责 任 。 要 解 决 服 务 商 的 责 任 , 首 先 就 要 解 决<br />

用 户 的 侵 权 责 任 问 题 。<br />

用 户 的 行 为 , 分 下 载 和 上 传 两 种 。 上 传 , 在 《 条 例 》 中 称 为 提 供 下 载 。 严 格<br />

来 说 , 提 供 下 载 的 提 法 比 上 传 更 为 科 学 。 上 传 , 从 语 义 上 看 更 强 调 动 态 的 现 实 发<br />

生 的 传 输 行 为 ; 而 提 供 下 载 则 更 突 出 被 下 载 的 可 能 性 , 而 无 论 是 否 现 实 发 生 了 下<br />

载 。 这 个 区 别 对 于 认 定 行 为 人 的 责 任 是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 条 例 》 没 有 规 定 用 户 下<br />

载 行 为 的 法 律 性 质 。 这 就 为 案 件 的 适 用 留 下 了 空 间 。<br />

( 一 ) 用 户 下 载 行 为 的 法 律 地 位<br />

4.1 maze 技 术 特 点 与 强 制 共 享 问 题<br />

2005 年 9 月 9 日 , 台 湾 地 区 法 院 判 决 飞 行 网 刑 事 案 。 19 清 华 大 学 崔 国 斌 教 授<br />

在 撰 文 评 论 时 , 提 出 P2P 使 用 者 可 能 存 在 被 动 侵 权 的 情 况 :“ 有 些 P2P 软 件 要 求<br />

用 户 在 下 载 的 过 程 中 对 外 传 输 其 下 载 作 品 的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 主 观 上 并 不 一<br />

定 乐 意 对 外 传 输 , 但 客 观 上 不 得 不 从 事 上 述 传 输 行 为 , 成 为 共 享 网 络 中 的 一 个 贡<br />

献 者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用 户 获 得 复 制 件 的 结 果 本 身 , 可 能 引 用 合 理 使 用 抗 辩 , 但<br />

获 得 复 制 件 的 过 程 中 , 进 行 了 网 络 传 输 行 为 , 构 成 著 作 权 侵 权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br />

18<br />

前 注 5。<br />

19<br />

2005 年 9 月 9 日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的 飞 行 网 (Kuro) 案 ,92 年 度 诉 字 第 2146 号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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