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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耀辉 - 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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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法 定 要 素 , 比 如 主 观 过 错 等<br />

注 意 到 这 一 点 , 对 我 们 认 定 软 件 开 发 者 的 侵 权 责 任 问 题 有 重 要 意 义 。 虽 然 上<br />

述 司 法 解 释 是 针 对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作 出 的 , 但 是 其 中 提 出 对 于 共 同 侵 权 的 理 解 , 不<br />

应 局 限 于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 而 可 以 看 作 是 最 高 法 院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确 立 的 认 定 民<br />

事 共 同 侵 权 行 为 责 任 的 一 般 规 则 , 因 此 也 可 以 适 用 于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案 件 。<br />

软 件 开 发 者 通 过 开 发 其 软 件 , 为 用 户 侵 权 行 为 的 发 生 提 供 了 工 具 , 行 为 上 存<br />

在 结 合 的 关 系 是 十 分 明 显 的 事 实 。 如 果 在 主 观 上 存 在 过 错 , 则 侵 权 责 任 成 立 是 必<br />

然 的 。 而 认 定 软 件 开 发 者 主 观 上 是 存 在 过 错 , 虽 然 中 国 法 中 没 有 盈 利 目 的 这 个 因<br />

素 , 但 是 软 件 开 发 者 应 该 主 动 采 取 必 要 的 控 制 措 施 , 如 果 采 取 放 纵 的 做 法 , 则 很<br />

可 能 被 认 定 为 有 教 唆 侵 权 的 意 图 。 如 此 看 来 , 在 P2P 软 件 开 发 者 的 责 任 问 题 上 ,<br />

不 仅 是 德 美 , 中 国 也 基 本 上 是 高 度 一 致 的 。 这 或 许 要 归 因 于 国 际 上 侵 权 行 为 法 的<br />

趋 同 。<br />

5.6 天 网 maze 的 责 任 和 法 律 制 度 评 价<br />

天 网 在 提 供 服 务 方 面 有 多 重 角 色 。 它 既 提 供 一 般 的 P2P 搜 索 服 务 , 同 时 , 自<br />

己 也 作 为 一 个 客 户 端 , 提 供 某 些 资 源 的 下 载 。 另 外 还 负 责 maze 软 件 的 发 布 、 下 载<br />

和 升 级 服 务 。<br />

在 主 体 身 份 的 定 位 上 ,maze 已 经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P2P 服 务 商 。 一 方 面 ,maze 的<br />

中 央 服 务 器 提 供 检 索 和 链 接 服 务 , 本 身 并 未 提 供 信 息 来 源 , 属 于 《 条 例 》 所 规 定<br />

的 提 供 搜 索 或 者 链 接 服 务 的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 另 一 方 面 , 由 于 maze 另 外 设 立 的 客<br />

户 端 , 用 于 提 供 正 版 资 源 的 下 载 , 已 经 属 于 提 供 信 息 源 的 内 容 服 务 商 。 由 于 正 版<br />

内 容 同 时 也 出 现 在 搜 索 结 果 之 中 , 所 以 两 种 主 体 身 份 是 交 织 在 一 起 的 。<br />

在 主 观 过 错 的 认 定 上 , 我 们 认 为 , 根 据 《 条 例 》 的 精 神 , 对 于 原 来 的 搜 索 服<br />

务 , 仍 只 需 负 具 体 注 意 的 义 务 。 但 是 对 于 maze 主 页 上 的 推 荐 资 源 、 特 色 下 载 等 板<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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