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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耀辉 - 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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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理 的 注 意 义 务 , 即 行 为 人 是 否 构 成 “ 知 道 ”(knowledge) 需 要 考 虑 一 系 列 的 因<br />

素 , 包 括 : 一 般 常 识 、 对 当 地 环 境 的 熟 悉 程 度 、 审 查 义 务 、 个 人 经 历 、 对 干 扰 的<br />

排 除 、 不 可 避 免 的 注 意 力 缺 陷 等 。 57 这 些 因 素 既 有 一 般 性 的 要 求 , 也 有 对 行 为 人<br />

特 殊 情 况 的 考 虑 。<br />

中 国 著 作 权 法 对 合 理 注 意 义 务 的 解 释 , 最 典 型 的 莫 过 于 对 出 版 商 的 审 查 义 务<br />

的 规 定 。2002 年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著 作 权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br />

的 解 释 》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了 出 版 社 的 审 查 义 务 , 并 且 列 举 了 审 查 的 对 象 为 出 版 行 为<br />

的 授 权 、 稿 件 来 源 和 署 名 、 所 编 辑 出 版 物 的 内 容 等 。<br />

但 是 在 《 条 例 》 中 , 只 有 抽 象 的 “ 明 知 或 者 应 知 ” 的 表 述 , 比 单 纯 的 规 定 “ 存<br />

在 过 错 ”, 并 没 有 多 少 进 步 , 在 具 体 的 案 件 中 如 何 认 定 行 为 人 是 否 明 知 或 者 应 知 ,<br />

应 该 考 虑 哪 些 因 素 , 除 了 可 以 作 为 初 步 证 据 的 “ 通 知 与 删 除 ” 程 序 外 , 在 其 他 方<br />

面 仍 然 模 糊 不 清 , 没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标 准 , 这 就 难 免 为 《 条 例 》 的 适 用 带 来 了 困 难 。<br />

在 前 述 七 家 知 名 唱 片 公 司 起 诉 百 度 公 司 提 供 的 MP3 音 乐 搜 索 服 务 案 中 , 58 法<br />

院 人 为 , 搜 索 引 擎 对 搜 索 内 容 的 合 法 性 不 具 有 预 见 性 、 识 别 性 和 控 制 性 。 因 此 ,<br />

因 此 并 没 有 侵 犯 他 人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的 主 观 过 错 。 这 可 以 视 为 法 院 对 行 为 人 注 意<br />

义 务 的 一 个 解 释 。<br />

5.3 过 错 认 知 的 途 径<br />

对 于 提 供 P2P 服 务 的 网 络 服 务 商 , 存 在 着 两 个 方 面 的 审 查 义 务 。<br />

从 被 动 的 方 面 ,《 条 例 》 已 经 有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根 据 通 知 与 删 除 程 序 , 在 权<br />

利 人 向 网 络 服 务 商 发 出 书 面 权 利 通 知 后 , 网 络 服 务 商 便 对 自 己 的 系 统 中 是 否 存 在<br />

有 关 的 作 品 具 有 审 查 义 务 。 如 果 没 有 履 行 相 应 的 断 开 链 接 、 删 除 信 息 的 义 务 , 就<br />

构 成 了 对 侵 权 行 为 明 显 的 放 纵 , 属 于 《 条 例 》 所 规 定 的 明 知 , 应 承 担 连 带 侵 权 责<br />

57<br />

史 蒂 文 ·L· 伊 曼 纽 尔 《 侵 权 法 》, 中 信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 第 99—100 页 。<br />

58<br />

见 注 44。<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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