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te successful ePaper yourself
Turn your PDF publications into a flip-book with our unique Google optimized e-Paper software.
关 于 第 ( 一 ) 项 个 人 目 的 的 合 理 使 用 。 美 国 判 例 法 上 有 所 谓 时 间 转 移 (timeshifting)<br />
和 空 间 转 移 (space-shifting) 的 概 念 , 认 为 使 用 者 仅 仅 对 作 品 进 行 时 间<br />
和 空 间 上 的 转 移 不 会 改 变 个 人 合 理 使 用 的 性 质 。 41 这 个 概 念 是 合 理 的 , 因 为 对 作<br />
品 进 行 时 间 和 空 间 转 移 , 虽 然 有 传 播 作 品 的 表 象 , 但 是 从 行 为 人 的 角 度 看 , 他 只<br />
是 仍 然 只 是 在 个 人 范 围 内 使 用 作 品 , 没 有 改 变 个 人 合 理 使 用 的 性 质 。 因 此 我 也 们<br />
可 以 借 鉴 这 个 概 念 对 第 ( 一 ) 项 进 行 解 释 。<br />
如 果 是 为 了 自 己 在 其 他 的 地 方 也 能 够 使 用 自 己 存 放 在 本 地 电 脑 上 的 文 件 , 将<br />
作 品 置 于 文 件 共 享 系 统 内 , 通 过 P2P 软 件 进 行 转 移 , 而 并 非 是 为 了 供 其 他 用 户 下<br />
载 , 主 观 目 的 上 符 合 个 人 合 理 使 用 的 规 定 。 但 是 , 客 观 上 , 用 户 一 旦 将 文 件 放 入<br />
共 享 系 统 中 , 不 仅 用 户 自 己 , 其 他 任 何 的 用 户 都 可 以 通 过 这 个 系 统 进 行 下 载 , 这<br />
时 就 出 现 了 主 观 意 图 和 客 观 效 果 的 不 一 致 。 这 种 情 况 是 否 仍 然 构 成 合 理 使 用 , 著<br />
作 权 法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br />
除 此 之 外 ,《 条 例 》 第 六 条 中 对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专 门 规 定 了 合 理 使 用 限 制 。<br />
其 中 大 部 分 条 款 都 要 求 作 品 提 供 的 对 象 是 特 定 的 。 而 如 果 通 过 P2P 软 件 进 行 提<br />
供 , 同 样 也 会 产 生 上 述 问 题 。<br />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没 有 发 展 出 一 套 完 整 的 合 理 使 用 判 断 规 则 和 标 准 。 我 们 不 妨 参<br />
考 美 国 的 合 理 使 用 规 则 来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1976 年 美 国 著 作 权 法 第 107 条 对 以 前 判<br />
例 法 发 展 的 成 果 进 行 归 纳 和 明 文 规 定 , 提 示 了 关 于 不 被 认 为 是 侵 犯 著 作 权 的 公 平<br />
使 用 的 各 种 判 断 指 标 , 尤 其 是 必 须 在 审 判 实 务 中 斟 酌 考 虑 的 以 下 四 项 要 素 :(1)<br />
使 用 作 品 的 目 的 和 属 性 , 包 括 是 商 业 性 使 用 还 是 以 非 营 利 的 教 育 为 宗 旨 的 使 用 ,<br />
(2) 著 作 权 对 象 ( 作 品 ) 的 性 质 ,(3) 在 著 作 权 对 象 整 体 中 被 使 用 部 分 所 占 的<br />
量 和 质 的 比 重 ,(4) 著 作 权 对 象 的 市 场 潜 力 或 价 格 在 使 用 之 后 受 到 什 么 样 的 影 响 。<br />
42<br />
其 中 , 使 用 目 的 和 对 作 品 的 市 场 影 响 分 别 是 标 准 之 一 , 至 于 孰 轻 孰 重 , 则 在 美<br />
国 国 内 并 没 有 统 一 的 意 见 。 43<br />
41<br />
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4 U.S.417 at 455—456,<br />
1984。<br />
42<br />
吴 汉 东 : 美 国 著 作 权 法 中 合 理 使 用 的 “ 合 理 性 ” 判 断 标 准 , 载 《 外 国 法 评 议 》1997 年 第 3 期 , 第 43—56<br />
页 。<br />
43<br />
有 的 美 国 学 者 认 为 , 目 的 合 理 性 是 合 理 使 用 标 准 的 “ 灵 魂 ”, 参 看 注 29, 吴 汉 东 文 。 然 而 有 法 院 判 决 宣<br />
称 , 对 作 品 市 场 的 影 响 是 合 理 使 用 的 唯 一 重 要 因 素 , 见 P ierre N. L eval, Toward A Fair U se Standard, H<br />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