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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案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研究-以正向假處分為中心- - 司法新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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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 專 利 案 件 定 暫 時 狀 態 處 分 之 研 究 - 以 正 向 假 處 分 為 中 心為 「 設 計 」 行 為 為 製 造 行 為 的 前 階 段 , 依 專 利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第 一項 的 規 定 , 對 於 專 利 權 有 侵 害 之 虞 者 , 可 防 止 之 。 因 此 , 自 可 對於 「 設 計 」 行 為 加 以 禁 止 , 以 預 防 專 利 權 的 侵 害 。 相 對 地 , 台 灣高 等 法 院 94 年 度 抗 更 ( 一 ) 字 第 32 號 裁 定 似 採 反 對 之 見 解 , 而認 為 設 計 行 為 並 非 專 利 法 第 五 十 六 條 所 賦 予 專 利 權 人 之 權 能 , 法院 不 得 於 裁 定 中 禁 止 相 對 人 為 設 計 行 為 。2、「 要 約 引 誘 」 行 為 之 禁 止關 於 「 陳 列 」 產 品 以 及 「 陳 列 或 散 佈 其 廣 告 」 等 行 為 , 性 質 上屬 於 要 約 引 誘 之 行 為 , 法 院 之 裁 定 主 文 是 否 可 賦 予 專 利 權 人 此 種 權能 ? 肯 定 之 見 解 認 為 「 販 賣 之 要 約 」 應 採 廣 義 的 解 釋 , 包 含 「 要 約的 引 誘 」 在 內 49 , 應 包 括 一 切 足 以 防 止 製 造 、 販 賣 、 要 約 、 使 用 等侵 害 行 為 實 現 之 行 為 ; 而 反 對 論 者 , 則 同 樣 以 以 專 利 法 第 五 十 六 條為 據 , 認 為 法 院 不 應 准 許 聲 請 人 禁 止 相 對 人 「 要 約 引 誘 」 之 行 為 ,否 則 將 著 作 權 法 的 「 陳 列 」、「 散 佈 」 等 概 念 誤 用 於 專 利 事 件 的 假 處分 50 。本 文 認 為 , 從 專 利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分 別 賦 予 專 利 權 人 , 損害 賠 償 、 排 除 侵 害 以 及 防 止 侵 害 三 種 請 求 權 , 若 僅 限 於 侵 害 到 專 利權 之 五 種 權 能 , 法 院 始 得 於 裁 定 主 文 中 加 以 禁 止 , 則 專 利 法 所 賦 予專 利 權 人 之 防 止 侵 害 請 求 權 , 將 形 同 具 文 。 蓋 高 科 技 產 品 週 期 甚短 , 產 品 日 新 月 異 , 若 無 法 即 時 在 定 暫 時 狀 態 處 分 中 , 立 即 將 「 要約 引 誘 」 或 其 他 可 能 有 侵 害 專 利 權 之 虞 的 行 為 ( 設 計 行 為 ) 納 入 禁止 行 為 之 列 , 則 所 有 的 防 止 侵 害 請 求 權 , 都 將 因 訴 訟 的 久 延 而 轉 變成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 因 此 , 本 文 認 為 於 裁 定 主 文 中 限 制 相 對 人 「 要約 引 誘 」 之 行 為 , 應 屬 專 利 權 人 透 過 假 處 分 程 序 以 實 現 侵 害 防 止 請求 權 的 手 段 , 似 無 不 妥 51 , 且 亦 符 合 法 院 就 假 處 分 裁 定 主 文 享 有 最49詳 「 專 利 侵 害 鑑 定 要 點 」, 第 8 頁 ,「 所 謂 『 為 販 賣 之 要 約 (offering for sale)』 係 明 確 表 示 要販 賣 之 行 為 , 包 含 口 頭 、 書 面 等 各 種 方 式 , 例 如 於 貨 物 上 標 定 售 價 並 陳 列 、 於 網 路 上 廣 告 或 以 電話 表 示 等 要 約 之 引 誘 行 為 均 屬 之 。『 為 販 賣 的 要 約 』 應 採 廣 義 的 解 釋 」, 該 要 點 經 台 灣 高 等 法 院93 年 11 月 8 日 院 信 文 速 字 第 0930107665 號 函 , 通 知 所 屬 各 法 院 , 檢 送 該 要 提 供 法 官 於 送 鑑 定時 之 參 考 。50參 照 馮 震 宇 , 同 註 23, 第 33 頁 。 相 同 見 解 , 參 照 郭 雨 嵐 、 范 曉 玲 , 同 註 5, 第 56 頁 。51學 說 上 有 援 引 美 國 專 利 法 的 侵 權 態 樣 , 區 分 為 直 接 侵 害 (direct infringement)、 間 接 侵 害(indirect), 其 中 直 接 侵 害 即 第 三 人 未 經 專 利 權 人 同 意 而 製 造 、 使 用 、 販 賣 、 為 販 賣 之 要 約 、 或為 上 述 目 的 為 進 口 ; 而 間 接 侵 害 行 為 包 含 引 誘 (active inducement) 侵 害 (inducement ofinfringement) 以 及 輔 助 侵 害 兩 類 , 參 照 蔡 明 誠 , 專 利 侵 權 要 件 及 損 害 賠 償 計 算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產 局 智 慧 財 產 培 訓 學 院 教 材 31,2007 年 2 月 ( 第 1 版 ), 第 7-9 頁 。 若 依 此 分 類 , 則 「 設 計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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