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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案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研究-以正向假處分為中心- - 司法新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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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 專 利 案 件 定 暫 時 狀 態 處 分 之 研 究 - 以 正 向 假 處 分 為 中 心地 方 法 院 應 推 定 有 無 可 彌 補 的 損 害 發 生 , 也 因 此 , 是 否 核 發 暫 時 禁 止令 最 重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 就 是 專 利 權 人 在 本 案 中 獲 得 勝 訴 的 可 能 性 23 。而 為 確 認 上 開 四 項 要 件 是 否 具 備 , 美 國 法 院 在 審 理 暫 時 禁 止 令 的 審 查程 序 中 , 採 行 在 本 案 訴 訟 決 定 專 利 是 否 被 侵 害 時 的 審 查 方 式 , 也 即 以二 階 段 分 析 法 進 行 實 質 審 理 , 依 據 二 階 段 分 析 法 , 法 院 第 ㄧ 步 先 決 定專 利 權 的 範 圍 , 也 即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的 文 字 意 涵 , 用 以 確 定 專 利 權 的 範圍 後 ; 其 次 , 再 將 已 經 確 認 之 專 利 權 範 圍 與 被 控 侵 權 物 或 方 法 加 以 比對 , 藉 以 了 解 是 否 符 合 文 義 讀 取 而 構 成 全 要 件 原 則 而 構 成 侵 害 ; 若 不符 合 全 要 件 原 則 , 則 根 據 均 等 論 再 行 探 求 是 否 構 成 實 質 侵 害 。 因 地 方法 院 在 決 定 暫 時 禁 制 令 時 , 必 須 依 照 實 體 審 判 相 同 的 原 則 與 程 序 去 判斷 原 告 是 否 有 可 能 獲 得 本 案 勝 訴 , 論 者 有 謂 在 有 限 的 證 據 情 況 下 , 會使 得 地 方 法 院 不 願 輕 易 做 出 核 准 臨 時 禁 制 令 的 決 定 24 。應 注 意 者 ,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於 eBay v. MercExchange 乙 案 25 ,則 一 致 反 對 聯 邦 巡 迴 上 訴 法 院 將 上 開 四 項 要 件 作 為 核 發 暫 時 禁 止 令之 一 般 原 則 , 而 對 於 傳 統 之 四 項 要 件 加 以 重 新 調 整 26 。 美 國 聯 邦 最 高法 院 認 為 原 告 必 須 舉 證 下 列 四 項 要 件 :(1) 原 告 將 遭 受 無 可 彌 補 的 損害 (that it has suffered an irreparable injury);(2) 法 律 所 為 之 金 錢 賠償 無 法 適 度 填 補 損 害 (that remedies available at law, such as monetarydamages, are inadequate to compensate for that injury);(3) 考 量 原 告 與被 告 之 利 益 衡 平 , 應 具 衡 平 法 上 之 正 當 理 由 (that, considering thebalance of hardships between the plaintiff and defendant, a remedy inequity is warranted);(4) 公 共 利 益 未 因 暫 時 禁 止 令 之 核 發 而 受 影 響(that the public interest would not be disserved by a permanentinjunction) 27 。( 二 ) 我 國 民 事 訴 訟 法 2003 年 修 正 後 之 詮 釋按 ,ㄧ 般 假 處 分 的 規 定 在 於 保 全 將 來 的 執 行 , 而 定 暫 時 狀 態 的 假處 分 , 其 目 的 有 多 重 , 除 暫 時 性 保 全 聲 請 人 的 權 利 以 外 , 亦 具 有 維 持23參 照 馮 震 宇 , 從 美 國 司 法 實 務 看 台 灣 專 利 案 件 之 假 處 分 救 濟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 第 109 期 ,2004年 6 月 , 第 22 頁 。24參 照 馮 震 宇 , 同 註 23, 第 24 頁 ; 郭 雨 嵐 、 范 曉 玲 , 同 註 5, 第 59 頁 。25 See e Bay, Inc., v. MercExchange, LLC, 126 S.Ct. 1837 (2006).26 See Andrei Iancu & W. Joss Nichols, Balancing the Four Factors in Permanent Injunction Decisions:A Review of post-eBay Case Law, 89 J. PAT. & TRADEMARK OFF. SOC'Y 395, 396 (2007).27 See e Bay, Inc., v. MercExchange, LLC, 126 S.Ct. 183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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