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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之概念與法律效果暨實務見解分析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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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型 化 契 約 之 概 念 與 法 律 效 果 暨 實 務 見 解 分 析 /15情 形 處 理 35 。建 築 業 者 於 收 受 定 金 或 簽 約 前 , 已 於 合 理 期 間 提 供 購 屋 人 契 約 書 供 審閱 , 係 有 利 建 築 投 資 業 者 之 事 實 , 自 應 由 該 建 築 業 者 負 舉 證 責 任 。 原 審 以卷 附 公 告 登 報 資 料 及 經 承 購 戶 簽 名 蓋 章 之 系 爭 契 約 第 1 條 記 載 「 乙 方 ( 即建 築 業 者 ) 已 於 房 屋 銷 售 前 5 日 公 開 展 示 該 契 約 並 提 供 審 閱 , 經 甲 方 ( 即承 購 戶 ) 充 分 審 閱 與 認 知 , 雙 方 合 意 訂 定 本 契 約 」, 認 被 上 訴 人 於 收 取 定金 前 , 已 提 供 契 約 書 供 承 購 戶 審 閱 。 惟 卷 附 公 告 登 報 資 料 內 容 並 不 包 括 契約 條 款 , 而 經 簽 章 之 契 約 書 僅 有 推 定 真 正 之 效 力 , 承 購 戶 非 不 得 舉 反 證 推翻 , 承 購 戶 既 已 聲 請 訊 問 其 他 承 購 戶 為 證 明 建 築 業 者 並 未 給 予 合 理 審 閱 期間 之 證 據 方 法 , 自 屬 承 購 戶 重 要 攻 擊 方 法 , 原 審 未 予 訊 問 , 亦 未 說 明 何 以不 為 調 查 之 理 由 , 非 無 判 決 不 備 理 由 之 違 法 36 。承 買 人 與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簽 訂 系 爭 委 託 銷 售 契 約 前 , 因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未給 予 承 買 人 3 日 以 上 合 理 之 審 閱 期 間 , 承 買 人 得 主 張 契 約 第 8 條 約 定 不 構成 契 約 內 容 , 且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與 買 方 簽 訂 系 爭 斡 旋 書 擔 任 買 方 之 代 理 人 ,與 承 買 人 就 買 賣 系 爭 不 動 產 之 交 付 時 期 、 付 款 方 法 、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等 必要 之 點 並 未 達 成 合 意 , 承 買 人 並 無 可 歸 責 之 事 由 惡 意 使 買 賣 契 約 不 成 立 之情 事 , 系 爭 不 動 產 買 賣 契 約 未 成 立 , 亦 無 可 歸 責 於 承 買 人 致 契 約 無 效 、 被撤 銷 或 解 除 之 情 形 ,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自 不 得 請 求 仲 介 服 務 報 酬 37 。 個 別 商 議 條 款 不 得 主 張 合 理 審 閱 權契 約 當 事 人 個 別 磋 商 而 合 意 之 契 約 條 款 , 應 無 對 消 費 者 權 利 造 成 不 利之 可 能 , 並 無 適 用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有 關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必 要 , 消 費 者 自 不得 再 主 張 享 有 合 理 審 閱 權 38 。審 閱 期 間 之 規 定 , 係 使 消 費 者 在 簽 訂 定 型 化 契 約 之 前 , 有 充 分 了 解 其內 容 的 時 間 , 故 如 以 個 別 商 議 條 款 之 方 式 , 約 定 拋 棄 審 閱 期 間 , 核 其 性 質 ,因 非 屬 自 由 之 拋 棄 或 預 先 免 除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 自 無 民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或第 222 條 規 定 之 適 用 , 該 約 定 尚 難 謂 為 無 效 。 但 如 以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為 此約 定 , 將 使 消 費 者 完 全 失 去 審 閱 之 機 會 , 則 可 能 違 反 消 保 法 第 12 條 所 揭 櫫之 平 等 互 惠 及 誠 信 等 原 則 及 消 保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審 閱 期 間 之 規 定 而 無 效 ,35363738最 高 法 院 98 年 台 上 字 第 168 號 判 決 參 照 。最 高 法 院 97 年 台 上 字 第 256 號 判 決 參 照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95 年 上 字 第 193 號 判 決 參 照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88.7.4 臺 (88) 消 保 法 字 第 770 號 函 參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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