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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之概念與法律效果暨實務見解分析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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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型 化 契 約 之 概 念 與 法 律 效 果 暨 實 務 見 解 分 析 /45人 之 效 力 151 。陸 、 結 語定 型 化 契 約 有 別 於 傳 統 上 以 個 別 磋 商 的 契 約 訂 定 方 式 , 其 不 變 性 可 使 契 約 多次 使 用 ,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 於 現 今 大 量 交 易 的 社 會 , 更 顯 示 了 定 型 化 契 約 的 重 要 性 ,然 而 , 定 型 化 契 約 很 可 能 因 契 約 利 用 人 與 相 對 人 的 理 解 不 同 而 發 生 爭 議 。 面 對 定型 化 契 約 的 不 公 平 性 , 一 般 可 由 司 法 審 查 、 立 法 規 定 、 行 政 監 督 、 消 費 者 組 織 及輿 論 壓 力 、 企 業 廠 商 之 自 律 等 維 護 契 約 正 義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消 保 法 第 17 條 規 定 選 擇 特 定 行 業 , 公 告 規 定 其 定 型 化 契 約 應記 載 或 不 得 記 載 之 事 項 , 該 項 公 告 係 屬 「 實 質 意 義 之 法 規 命 令 」, 攸 關 人 民 之 權利 義 務 , 其 與 一 般 法 規 命 令 相 同 , 需 踐 行 預 告 程 序 、 送 立 法 院 查 照 及 刊 登 行 政 院公 報 。「 公 告 」 未 踐 行 預 告 程 序 , 人 民 無 法 及 時 提 供 意 見 , 其 程 序 雖 不 無 瑕 疵 ,然 與 該 公 告 之 效 力 無 關 , 故 應 認 公 告 仍 屬 有 效 ; 至 「 公 告 」 未 刊 登 政 府 公 報 或 新聞 紙 之 規 定 , 係 補 充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7 條 所 稱 發 布 之 方 法 , 刊 登 公 報 或 新 聞 紙為 發 布 之 行 為 , 如 未 發 布 , 其 踐 行 之 程 序 固 欠 完 備 , 惟 僅 係 未 發 生 效 力 , 俟 完 成發 布 後 , 自 然 發 生 效 力 , 故 應 認 「 公 告 」 未 刊 登 政 府 公 報 或 新 聞 紙 為 「 未 生 效 力 」。惟 主 管 機 關 所 為 契 約 範 本 之 發 布 , 則 僅 具 教 育 與 示 範 作 用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違 反 誠 信 原 則 , 對 消 費 者 顯 失 公 平 者 , 無 效 ( 消 保 法 第 12 條第 1 項 ), 無 效 之 法 律 行 為 , 固 屬 自 始 、 確 定 無 效 , 無 待 以 訴 訟 撤 銷 。 但 這 並 不妨 礙 當 事 人 提 起 確 認 無 效 之 訴 , 也 不 妨 礙 法 院 作 出 確 認 無 效 的 裁 決 。 惟 定 型 化 契約 涉 及 私 權 , 有 關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是 否 違 反 誠 信 原 則 , 對 消 費 者 顯 失 公 平 問 題 ,應 由 司 法 機 關 視 具 體 個 案 , 斟 酌 契 約 之 性 質 、 締 約 目 的 、 全 部 條 款 內 容 、 交 易 習慣 及 其 他 情 事 依 法 作 最 終 判 斷 。 至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所 謂 「 推 定 其 顯 失 公 平 」, 所稱 「 推 定 」 是 指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 符 合 一 定 構 成 要 件 時 , 為 了 避 免 舉 證 困 擾 , 先 賦予 某 種 效 果 , 但 容 許 當 事 人 舉 證 推 翻 。151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暨 所 屬 法 院 67.11.23-67 年 度 法 律 座 談 會 , 司 法 行 政 部 研 究 意見 參 照 ,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歷 年 法 律 座 談 會 彙 編 ( 上 冊 ), 頁 61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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