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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介入獨立行政機關人事提名的憲法爭議 - 司法新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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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立 法 權 介 入 獨 立 行 政 機 關 人 事 提 名 的 憲 法 爭 議下 , 想 要 建 構 所 謂 「 行 政 保 留 」 的 理 論 來 對 抗 立 法 者 的 侵 入 , 有 其 困 難 性 。 論 者以 為 32 「 在 法 律 秩 序 內 , 行 政 是 基 於 法 律 之 授 權 而 為 執 行 , 並 無 法 律 不 得 侵 入 之行 政 領 域 」,「 行 政 權 之 功 能 固 應 予 以 保 障 , 但 並 無 立 法 機 關 不 得 介 入 之 行 政 保留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憲 法 , 其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為 「 半 總 統 制 」(Semi-PresidentailSystem) 或 「 雙 首 長 制 」 33 , 總 統 和 總 理 各 自 擁 有 部 分 的 行 政 權 , 整 體 的 行 政 權會 分 裂 或 合 一 須 視 國 會 選 舉 結 果 而 定 。 法 國 憲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 凡 不 屬 於 法 律範 圍 之 事 項 , 蓋 具 命 令 之 性 質 」, 而 第 三 十 四 條 則 明 文 列 舉 十 七 項 法 律 所 得 規 定之 事 項 。 不 但 將 「 命 令 」 與 「 法 律 」 所 得 規 範 的 領 域 , 明 文 劃 分 , 使 其 各 有 所 轄 、分 庭 抗 禮 。 且 國 會 的 立 法 權 是 列 舉 規 定 , 凡 未 規 定 應 由 法 律 所 規 範 的 事 項 , 均 由行 政 命 令 加 以 規 範 。 34 在 此 一 行 政 專 屬 領 域 , 國 會 若 立 法 加 以 規 範 , 會 遭 到 違 憲的 指 摘 , 故 在 法 國 憲 法 上 ,「 行 政 保 留 」 的 空 間 是 很 大 的 。美 國 的 總 統 制 乃 以 權 力 分 立 原 則 為 基 礎 , 行 政 、 立 法 兩 權 之 間 是 對 等 的 制 衡關 係 , 而 非 負 責 關 係 。 此 與 歐 洲 立 法 優 位 、 議 會 優 位 的 傳 統 大 異 其 趣 35 。 而 美 國制 憲 目 的 之 一 , 就 是 要 創 設 一 個 「 獨 立 於 國 會 之 外 的 行 政 權 」, 以 「 防 止 國 會 專權 之 弊 , 以 及 增 進 政 府 行 政 之 效 率 」 36 。 但 是 「 依 法 行 政 」 還 是 美 國 的 憲 法 原 則 ,「 法 律 優 位 」 與 「 法 律 保 留 」 也 是 行 政 所 應 受 到 的 拘 束 , 在 「 依 法 行 政 」 的 大 原則 下 , 仍 留 有 部 分 行 政 的 憲 法 自 主 空 間 , 不 容 許 立 法 權 任 意 侵 犯 。 因 此 , 美 國 憲法 上 ,「 行 政 保 留 」 仍 具 有 一 定 的 空 間 。我 國 現 行 憲 法 有 關 行 政 與 立 法 兩 權 的 關 係 , 如 同 我 們 之 前 的 結 論 , 並 非 「 行政 依 附 於 立 法 」, 而 是 帶 有 相 互 分 立 、 制 衡 的 色 彩 ,『 既 然 兩 者 分 立 , 相 互 制 衡 ,自 不 能 謂 只 有 「 立 法 監 督 、 控 制 行 政 」 的 單 向 關 係 , 而 應 承 認 行 政 亦 有 相 當 程 度的 自 主 空 間 , 立 法 權 若 對 行 政 權 干 預 過 渡 , 即 有 違 憲 之 嫌 。』 37 , 且 行 政 院 施 政3233參 閱 陳 敏 , 前 揭 註 30, 頁 144。參 閱 湯 德 宗 , 論 九 七 修 憲 後 的 憲 法 結 構 - 憲 改 工 程 的 另 類 選 擇 , 收 錄 於 「 權 力 分 立 新 論 卷 一 :憲 法 結 構 與 動 態 平 衡 」, 元 照 出 版 ,2005 年 4 月 , 頁 21-22; 許 志 雄 , 從 比 較 憲 法 觀 點 論 「 雙 首長 制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 二 十 六 期 ,1997 年 , 頁 30 以 下 。34參 見 許 有 為 ,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制 憲 法 總 統 與 總 理 職 權 : 以 其 憲 政 發 展 與 理 論 背 景 為 中 心 , 國 立台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1994 年 , 頁 176-78。35 See BRUCE ACKERMAN, Dual Democracy and Judicial Review, 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7-10(1991); 另 參 閱 李 鴻 禧 , 違 憲 審 查 思 想 史 之 比 較 研 究 - 戰 前 美 、 德 、 法 、 日 之 縱 剖 , 收 於 氏著 「 違 憲 審 查 論 」, 四 版 ,1994 年 , 頁 45 以 下 , 頁 63, 頁 65-66。36參 閱 林 子 儀 , 美 國 總 統 的 行 政 首 長 權 與 獨 立 行 政 管 制 委 員 會 , 收 錄 於 「 當 代 公 法 理 論 」,1993年 , 頁 93 以 下 , 頁 97。37參 閱 廖 元 豪 , 前 揭 註 31, 頁 1 以 下 , 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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