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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介入獨立行政機關人事提名的憲法爭議 - 司法新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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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立 法 權 介 入 獨 立 行 政 機 關 人 事 提 名 的 憲 法 爭 議發 生 , 但 此 時 可 以 透 過 同 一 黨 籍 人 數 上 限 或 由 憲 法 規 定 讓 立 法 院 行 使 人 事 同 意 權來 制 衡 行 政 院 所 提 名 人 選 , 都 是 可 以 降 低 政 治 力 干 預 提 升 人 民 對 其 信 賴 的 方 式 。反 而 , 以 立 院 政 黨 比 例 強 制 介 入 決 定 人 選 , 不 但 有 立 法 權 的 延 伸 機 關 行 使 行 政 權而 違 背 權 力 分 立 的 疑 慮 , 更 讓 政 黨 力 量 直 接 甚 至 強 制 影 響 人 事 的 組 成 , 以 影 響 獨立 行 使 職 權 ( 客 觀 中 立 要 求 ) 的 設 計 , 當 然 , 即 使 是 行 政 提 名 立 法 同 意 的 模 式 ,我 們 也 無 法 完 全 避 免 政 治 運 作 上 採 取 政 黨 比 例 的 方 式 , 例 如 之 前 因 為 監 委 的 難 產( 立 法 院 不 願 行 使 同 意 權 ), 當 時 的 陳 水 扁 總 統 決 定 監 委 名 單 將 重 新 提 名 , 提 名方 式 將 採 各 政 黨 在 立 院 的 席 次 比 例 , 這 項 決 定 也 讓 民 進 黨 內 難 以 接 受 62 , 但 這 只是 政 治 運 作 的 一 個 可 能 , 也 是 我 們 不 願 意 看 到 的 政 治 運 作 , 避 免 都 來 不 及 , 當 然更 不 應 該 積 極 以 法 律 規 定 讓 政 黨 比 例 強 制 介 入 提 名 , 這 是 無 論 如 何 都 不 允 許 的 。63第 二 項 有 悖 於 基 本 權 保 障大 法 官 在 釋 字 第 六 一 三 號 解 釋 中 認 為 , 通 傳 會 組 織 法 第 四 條 邀 來 政 黨 之 積 極介 入 , 賦 予 其 依 席 次 比 例 推 薦 及 導 致 實 質 提 名 通 傳 會 委 員 之 特 殊 地 位 , 影 響 人 民對 通 傳 會 超 越 政 治 之 公 正 性 信 賴 , 違 背 通 傳 會 設 計 為 獨 立 機 關 之 建 制 目 的 , 亦 與憲 法 所 保 障 通 訊 傳 播 自 由 之 意 旨 不 符 64 。 而 本 文 認 為 , 立 法 院 政 黨 比 例 ( 推 薦 )產 生 委 員 人 選 固 然 有 悖 於 獨 立 行 政 機 關 「 去 政 治 化 的 客 觀 中 立 要 求 」, 其 導 致 違憲 的 最 主 要 理 由 , 乃 是 因 為 委 員 的 政 治 上 偏 頗 或 擅 斷 傾 向 已 經 嚴 重 威 脅 到 獨 立 行62民 進 黨 立 委 陳 景 峻 表 示 :「 不 能 這 樣 搞 , 簡 直 是 分 贓 。」 他 說 ,NCC 依 政 黨 比 例 , 已 經 是 違憲 , 當 初 民 進 黨 也 是 這 麼 認 為 , 此 惡 例 一 開 , 未 來 不 止 NCC, 還 有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 中 選 會 等獨 立 機 構 及 即 將 邁 向 獨 立 運 作 的 金 融 管 理 委 員 會 , 都 說 要 聲 請 釋 憲 , 那 要 怎 麼 辦 ?… 民 進 黨 副 秘書 長 蔡 煌 瑯 昨 天 上 午 說 , 民 進 黨 雖 反 對 監 委 依 政 黨 比 例 代 表 產 生 , 但 陳 總 統 基 於 政 局 和 諧 所 作 無奈 決 定 , 民 進 黨 尊 重 , 將 在 一 周 內 將 推 薦 名 單 送 到 總 統 府 。 不 過 , 中 午 輿 情 會 報 召 開 會 後 , 民 進黨 改 口 說 , 是 否 重 新 推 薦 監 委 名 單 , 將 等 黨 主 席 游 錫 堃 決 定 。 參 見 中 國 時 報 ,2006 年 12 月 27日 ,A6 版 。63然 而 , 政 黨 比 例 強 制 介 入 真 的 這 麼 乏 善 可 陳 嗎 ? 黃 昭 元 教 授 就 曾 反 諷 且 無 奈 地 說 :『 既 然 選 舉事 務 是 如 此 政 治 , 未 來 中 選 會 委 員 不 妨 完 全 改 由 政 黨 推 薦 產 生 。 其 弊 固 然 明 顯 , 但 也 會 有 下 列 好處 : 一 可 減 少 媒 體 貼 標 籤 時 的 辨 認 成 本 ; 二 可 減 少 政 治 勢 力 的 運 作 成 本 , 尤 其 是 在 野 勢 力 的 跳 腳成 本 ; 三 來 委 員 們 也 可 減 少 中 立 成 本 。 政 治 現 實 如 此 , 自 不 用 太 強 求 中 選 會 必 須 藏 身 於 「 無 知 之幕 」 內 。』 這 是 黃 昭 元 教 授 於 2000 年 總 統 大 選 時 , 因 為 不 滿 媒 體 把 中 選 會 委 員 區 分 為 「 選 務 派 」和 「 政 院 派 」, 而 且 認 為 中 選 會 在 輿 論 壓 力 下 不 能 堅 持 法 理 , 遞 出 中 選 會 委 員 辭 職 信 , 並 表 達 『 一位 中 選 會 「 蛋 頭 派 」 委 員 的 辭 職 心 得 』, 參 見 2004 年 3 月 15 日 各 大 報 。64釋 字 第 六 一 三 號 解 釋 許 宗 力 大 法 官 協 同 意 見 書 :「… 本 席 非 常 同 意 , 涉 及 政 治 勢 力 之 對 抗 , 司法 者 應 謙 遜 自 制 , 只 有 在 有 可 能 對 未 來 造 成 危 險 , 須 要 對 未 來 指 出 危 險 時 才 行 介 入 。 姑 且 不 論 本件 不 單 單 涉 及 政 治 力 之 對 抗 , 還 涉 及 基 本 權 ( 通 訊 傳 播 自 由 ) 之 保 障 , 在 此 須 特 別 指 出 者 , 本 件多 數 意 見 之 所 以 對 政 黨 依 席 次 比 例 主 導 通 傳 會 人 事 之 系 爭 定 宣 告 違 憲 , 其 實 就 是 在 指 出 危 險 , 並消 弭 危 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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