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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半年度报告 - 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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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松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半 年 度 报 告本 公 司 应 收 款 项 主 要 是 指 本 公 司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账 款 以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是 指 初 始 确 认 时 即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以 及没 有 划 分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贷 款 和 应收 款 项 的 金 融 资 产 。5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 指 没 有 划 分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2)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计 量本 公 司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对 于 其 他 类别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本 公 司 对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后 续 计 量 方 法 如 下 :1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进行 后 续 计 量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及 终 止 确 认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其 终 止 确 认 、发 生 减 值 或 摊 销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收 益 。3应 收 款 项 ,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其 终 止 确 认 、 发 生 减值 或 摊 销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收 益 。4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失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处 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时 ,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金 融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差 额计 入 投 资 损 益 ; 同 时 ,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对 应 处 置 部 分 的 金 额转 出 , 计 入 投 资 损 益 。 该 类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及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期 间 取 得 的 利 息 及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5其 他 金 融 负 债 ,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投 资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不 属 于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 以 及没 有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并 将 以 低 于 市 场 利 率 贷 款 的 贷 款 承 诺 , 在初 始 确 认 后 按 照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之 中 的 较 高 者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a、《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3 号 ——或 有 事 项 》 确 定 的 金 额 ;b、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扣 除 按 照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 号 —— 收 入 》 的 原则 确 定 的 累 计 摊 销 额 的 余 额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终 止 确 认 或 摊 销 时 产 生 的 损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6公 允 价 值 : 是 指 在 公 平 交 易 中 , 熟 悉 情 况 的 交 易 双 方 自 愿 进 行 资 产 交 换 或 者 债 务清 偿 的 金 额 。 在 公 平 交 易 中 , 交 易 双 方 应 当 是 持 续 经 营 企 业 , 不 打 算 或 不 需 要 进 行 清 算 、 重大 缩 减 经 营 规 模 , 或 在 不 利 条 件 下 仍 进 行 交 易 。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活 跃市 场 中 的 报 价 应 当 用 于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 企 业 应 当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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