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松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半 年 度 报 告及 相 应 的 负 债 。 出 租 人 承 担 了 承 租 人 某 些 费 用 的 , 本 公 司 按 该 费 用 从 租 金 费 用 总 额 中 扣 除 后的 租 金 费 用 余 额 在 租 赁 期 内 进 行 分 摊 。2 本 公 司 作 为 经 营 租 赁 出 租 人 时 , 采 用 直 线 法 将 收 到 的 租 金 在 租 赁 期 内 确 认 为 收 益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金 额 较 大 的 予 以 资 本 化 , 在 整 个 经 营 租 赁 期 内 按 照 与 确 认 租金 收 入 相 同 的 基 础 分 期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如 协 议 约 定 或 有 租 金 的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收 益 。出 租 人 提 供 免 租 期 的 , 出 租 人 将 租 金 总 额 在 不 扣 除 免 租 期 的 整 个 租 赁 期 内 , 按 直 线 法 或 其 他合 理 的 方 法 进 行 分 配 , 免 租 期 内 出 租 人 也 确 认 租 金 收 入 。 承 担 了 承 租 人 某 些 费 用 的 , 本 公 司按 该 费 用 自 租 金 收 入 总 额 中 扣 除 后 的 租 金 收 入 余 额 在 租 赁 期 内 进 行 分 配 。(2) 融 资 租 赁1本 公 司 作 为 融 资 租 赁 承 租 人 时 , 在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 将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 将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作 为 长期 应 付 款 的 入 账 价 值 , 其 差 额 作 为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 在 租 赁 期 内 各 个 期 间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进行 分 摊 , 确 认 为 当 期 融 资 费 用 ,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 应 当 计 入 租 入 资 产 价值 。在 计 提 融 资 租 赁 资 产 折 旧 时 , 本 公 司 采 用 与 自 有 应 折 旧 资 产 相 一 致 的 折 旧 政 策 , 折 旧 期间 以 租 赁 合 同 而 定 。 如 果 能 够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本 公 司 将 会 取 得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 以 租赁 期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的 寿 命 作 为 折 旧 期 间 ; 如 果 无 法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后 本 公 司 是 否 能 够取 得 租 赁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 以 租 赁 期 与 租 赁 资 产 寿 命 两 者 中 较 短 者 作 为 折 旧 期 间 。2 本 公 司 作 为 融 资 租 赁 出 租 人 时 , 于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将 租 赁 开 始 日 最 低 租 赁 应 收 款 额 与初 始 直 接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的 入 账 价 值 , 计 入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长 期 应 收 款 , 同 时 记录 未 担 保 余 值 ; 将 最 低 租 赁 应 收 款 额 、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及 未 担 保 余 值 之 和 与 其 现 值 之 和 的 差 额作 为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 在 租 赁 期 内 各 个 期 间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确 认 为 租 赁 收 入 , 计 入 租 赁 收入 。25、 持 有 待 售 资 产(1) 持 有 待 售 资 产 的 确 认 标 准本 公 司 将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资 产 :1 公 司 已 经 就 处 置 该 非 流 动 资 产 做 出 决 议 ;2 公 司 已 经 与 受 让 方 签 订 了 不 可 撤 销 的 转 让 协 议 ; 三 是 该 项 转 让 将 在 一 年 内 完 成 。(2) 会 计 处 理 方 法对 于 持 有 待 售 的 固 定 资 产 , 公 司 将 调 整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 使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的预 计 净 残 值 能 够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 但 不 得 超 过 符 合 持 有 待 售 条 件 时 该项 固 定 资 产 的 原 账 面 价 值 , 原 账 面 价 值 高 于 调 整 后 预 计 净 残 值 的 差 额 , 应 作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某 项 资 产 或 处 置 组 被 划 归 为 持 有 待 售 , 但 后 来 不 再 满 足 持 有 待 售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确 认 条61
天 津 松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半 年 度 报 告件 , 公 司 将 停 止 将 其 划 归 为 持 有 待 售 , 并 按 照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中 较 低 者 计 量 :1该 资 产 或 处 置 组 被 划 归 为 持 有 待 售 之 前 的 账 面 价 值 , 按 照 其 假 定 在 没 有 被 划 归 为持 有 待 售 的 情 况 下 原 应 确 认 的 折 旧 、 摊 销 或 减 值 进 行 调 整 后 的 金 额 ;2 决 定 不 再 出 售 之 日 的 再 收 回 金 额 。26、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估 计 的 变 更(1) 本 公 司 本 期 无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事 项 。(2) 本 公 司 本 期 无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事 项 。27、 前 期 主 要 会 计 差 错本 公 司 本 期 无 前 期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事 项 。三 、 税 项1、 公 司 适 用 的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如 下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营 业 税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 物 业 出 租 收 入 等 5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应 缴 纳 流 转 税 额 7教 育 费 附 加 应 缴 纳 流 转 税 额 3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5土 地 增 值 税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按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30-60契 税 房 屋 、 土 地 转 让 收 入 3四 、 企 业 合 并 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1、 子 公 司 情 况(1) 通 过 设 立 或 投 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子 公 司序 号 子 公 司 全 称 子 公 司 类 型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注 册 资 本1 天 津 运 河 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天 津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160,000,000.002 天 津 松 江 地 产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天 津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60,000,000.003 新 乡 市 松 江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河 南 新 乡 房 地 产 开 发 30,000,000.004 广 西 松 江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广 西 钦 州 房 地 产 开 发 40,000,000.005 天 津 松 江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天 津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500,000,000.006 深 圳 市 梅 江 南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深 圳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15,000,000.007 天 津 招 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天 津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20,000,000.00通 过 设 立 或 投 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 续 )序 号 子 公 司 全 称 经 营 范 围1 天 津 运 河 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以 自 有 资 金 对 房 地 产 业 、 工 业 基 础 设 施 、 商 业 基 础 设 施 、 园 林 绿 化 业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