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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半年度报告 - 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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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松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半 年 度 报 告公 允 价 值 。7摊 余 成 本 :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的 摊 余 成 本 , 是 指 该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的 初 始确 认 金 额 扣 除 已 偿 还 的 本 金 , 加 上 或 减 去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将 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与 到 期 日 金 额 之间 的 差 额 进 行 摊 销 形 成 的 累 计 摊 销 额 , 并 扣 除 金 融 资 产 已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8实 际 利 率 法 , 是 指 按 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含 一 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的 实际 利 率 计 算 其 摊 余 成 本 及 各 期 利 息 收 入 或 利 息 费 用 的 方 法 。 实 际 利 率 , 是 指 将 金 融 资 产 或 金融 负 债 在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折 现 为 该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当 前 账 面 价 值 所 使 用 的 利 率 。 在 确 定 实 际 利 率 时 , 应 当 在 考 虑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所 有 合 同条 款 ( 包 括 提 前 还 款 权 、 看 涨 期 权 、 类 似 期 权 等 ) 的 基 础 上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但 不 应 当 考虑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3) 金 融 资 产 的 转 移 及 终 止 确 认1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金 融 资 产 , 予 以 终 止 确 认 :a、 将 收 取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终 止 ;b、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经 转 移 , 且 该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c、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经 转 移 , 但 是 企 业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该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 且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控 制 。2 本 公 司 在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 将 下 列 两 项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a、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b、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3 本 公 司 的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值 ,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之 间 ,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 并 将 下 列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a、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b、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对 价 ,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中 对 应 终 止确 认 部 分 的 金 额 之 和 。4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不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 继 续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将 所 收 到 的 对 价 确 认为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 对 于 采 用 继 续 涉 入 方 式 的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融 资 产 的 程 度 确 认 一 项 金 融 资 产 , 同 时 确 认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4)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1 本 公 司 在 有 以 下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a、 发 行 方 或 债 务 人 发 生 严 重 财 务 困 难 ;b、 债 务 人 违 反 了 合 同 条 款 , 如 偿 付 利 息 或 本 金 发 生 违 约 或 逾 期 等 ;c、 债 权 人 出 于 经 济 或 法 律 等 方 面 的 考 虑 , 对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的 债 务 人 做 出 让 步 ;d、 债 务 人 可 能 倒 闭 或 进 行 其 他 财 务 重 组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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