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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於公有公共設施委外經營案件所面臨之困境與 ... - 司法新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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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405「 獲 利利 能 力力 比 率率 分 析 」 等 分 析 方 法 , 以 審 視 廠 商 之 財 務 能 力力 等 60 。 故 能 獲 得保 險 公 司 核 保 之 廠 商 其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能 力力 已 經 過 專 業 財 會 人 員 嚴 格 之 檢驗 , 迥 非 一 般 廠 商 可 比 , 故 其 履 約 能 力力 當 較 以 現 金金 供 擔 保 之 廠 商 為 佳 。 政 府釋 出 之 商 機 固 然 極 重 公 平 性 , 非 有 正 當 理理 由 不不 得 對 廠 商 為 差 別 待 遇 , 然 政 府採 購 市 場 仍 應 服 膺 市 場 機 制 , 對 於 優 良良 廠 商 固 然 應 給 予 較 大 之 優 惠 , 如 押 標金金 保 證 金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第 33 條 之 5 即 規 定 對 於 優 良良 廠 商 之 各 種 保 證金金 得 予 減 收 , 對 於 履 約 能 力力 差 之 廠 商 ( 尚 未 被 公 告 為 不不 良良 廠 商 者 ) 亦 應 設 法予 以 峻 拒 不不 使 其 得 標 方 為 正 理理 , 否 則 任 令令 本 不不 具 市 場 競 爭 力力 之 廠 商 仍 於 政 府採 購 市 場 中 低 ( 高 ) 價 搶 標 苟 延 殘 喘 , 亦 絕 非 採 購 法 之 立立 法 本 意 。 故 學 生 認為 政 府 採 購 市 場 就 長 期 面 而 言 應 引 進 國 外 之 信 用 評 等 制 度度 , 使 政 府 機 關 於 擇定 契 約 相 對 人 時 得 以 專 業 信 評 機 構 之 報 告 拒 斥 履 約 能 力力 差 的 廠 商 , 而 非 僅 憑廠 商 於 投 標 時 或 甄 審 時 吹 噓 的 天 花 亂 墜 而 完 全 沒 有 實 現 可 能 性 的 計 畫 書 作為 認 定 廠 商 履 約 能 力力 的 依 據 , 而 經 過 專 業 信 評 機 構 背 書 之 廠 商 既 然 其 信 用 財務 狀 況 較 好 , 則 其 於 向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履 約 保 證 保 險 時 費 率率 必 定 更更 低 , 此 際 政府 機 關 即 可 酌 予 調 高 押 標 金金 保 證 金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之 履 約 保 證 金金成 數數 到 10% 以 上 , 如 此 不不 但 可 更更 週 延 保 障 政 府 機 關 的 權 益 , 亦 不不 致 造 成 廠 商過 大 的 負 擔 , 故 現 金金 保 證 制 度度 即 可 考 量量 是 否 廢 除 。 而 在 國 內 信 評 制 度度 未 臻 成熟 之 前 , 則 應 將 廠 商 能 否 提 供 較 高 成 數數 履 約 保 證 列 為 甄 審 項 目 之 一 ( 假 如 非採 價 格 標 之 決 標 方 式 ), 且 所 佔 比 重 不不 得 太 低 , 以 嚇 阻 廠 商 用 完 全 不不 具 可 行行性 之 財 務 計 畫 或 高 的 離 譜 的 權 利利 金金 數數 額 得 標 後 , 再 要 脅 政 府 調 降降 權 利利 金金 數數 額或 改 變 履 約 條 件 , 否 則 就 祭 出 撒 手 不不 管 的 無 賴 手 法 , 反 正 吃 定 了了 爛 攤 子 最 後一 定 是 政 府 要 收 拾 。採 購 法 另 一 為 人 所 詬 病 之 處 乃 有 一 些 徒 具 形 式 之 管 制 規 定 , 這 些 規 定 不不但 不不 能 發 揮 實 質 效 果 , 且 只 會 造 成 整 個 採 購 程 序 的 冗 長 不不 經 濟 。 其 中 學 生 認為 最 不不 切 實 際 者 乃 第 48 條 第 一 次 開 標 應 有 三 家 以 上 合 格 廠 商 之 規 定 。 採 購法 第 48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機 關 依 本 法 規 定 辦 理理 招 標 , 除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不予 開 標 決 標 外 , 有 三 家 以 上 合 格 廠 商 投 標 , 即 應 依 招 標 文 件 所 定 時 間 開 標 決標 :」,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 第 一 次 開 標 , 因 未 滿 三 家 而 流 標 者 , 第 二 次 招標 之 等 標 期 間 得 予 縮 短 , 並 得 不不 受 前 項 三 家 廠 商 之 限 制 。」。 本 條 於 工 程 會86 年年 7 月 送 立立 法 院 聯 席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時 之 版 本 並 無 必 須 三 家 以 上 合 格 廠 商投 標 之 規 定 , 蓋 因 工 程 會 認 為 , 只 要 機 關 於 招 標 時 確 實 踐 行行 將 招 標 資 訊 上 傳至 工 程 會 網 站 公 告 之 程 式 , 即 無 違 反 採 購 公 平 性 之 嫌 , 此 際 縱 使 只 有 一 家 廠商 前 來來 投 標 , 只 要 該 廠 商 無 不不 能 決 標 之 情 事 ( 例例 如 為 不不 良良 廠 商 或 非 合 格 廠商 ), 機 關 仍 得 逕 行行 決 標 與 該 廠 商 。 然 在 立立 法 院 聯 席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時 委 員們 認 為 , 如 不不 規 定 要 三 家 以 上 合 格 廠 商 投 標 方 能 開 標 , 易易 造 成 圍 綁 標 之 情60陳 繼 堯 , 工 程 保 險 理理 論論 與 實 務 , 智 勝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2002 年年 1 月 初 版 , 頁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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