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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於公有公共設施委外經營案件所面臨之困境與 ... - 司法新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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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政 府 採 購 法 於 公 有 公 共 設 施 委 外 經 營 案 件 所 面 臨 之 困 境 與 改 進 之 道自 不不 因 此 而 受 影 響 。 是 倘 出 租 機 關 委 外 之 設 施 需 業 者 配 合 之 事 項 甚 多時 , 單 純 之 租 賃 契 約 於 機 關 督 導 業 者 上 遠 無 委 外 經 營 契 約 來來 得 便便 利利 ,得 約 定 許 多 指 示 業 者 應 遵 守 之 事 項 及 權 利利 , 是 以 現 行行 政 府 機 關 將 其 公營 造 物 或 公 有 土 地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理 時 , 除 土 地 外 鮮 有 採 取 單 純 之 租賃 方 式 者 。二 、 公 營 造 物 以 委 外 經 營 契 約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理 時 , 主 管 機 關 對 法 律律 適 用 之函 釋如 上 所 述 , 絕 大 多 數數 行行 政 機 關 將 其 公 營 造 物 委 由 民 間 經 營 管 理理 時 均 採 取委 外 經 營 契 約 之 方 式 , 則 其 可 能 適 用 之 法 律律 即 有 以 下 數數 種 :( 一 ) 採 購 法 : 依 據 工 程 會 發 布 之 「 勞勞 務 採 購 一 百 問 」 20 :「 一 、 機 關 辦 理理 委商 經 營 是 否 應 依 勞勞 務 採 購 方 式 為 之 ? 答 : 所 詢 事 項 , 如 屬 機 關 場 所 出租 , 非 採 購 法 適 用 範 圍 , 應 依 國 有 財 產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理 , 得 刊 登 於工 程 會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公 告 系 統 中 『 出 租 公 告 』; 如 係 機 關 支 付 對 價 委託 廠 商 營 運 , 為 採 購 法 所 稱 勞勞 務 採 購 , 適 用 採 購 法 規 定 , 並 依 採 購 法第 18 條 至 第 23 條 規 定 , 擇 適 當 招 標 方 式 辦 理理 並 依 規 定 刊 登 公 告 ; 如係 促 參參 法 第 3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範 之 公 共 建 設 , 並 依 促 參參 法 第 8 條 第 1 項規 定 之 方 式 由 民 間 機 構 參參 與 者 , 適 用 促 參參 法 ; 另 如 係 委 託 廠 商 投 資 興建 、 營 運 者 , 除 其 他 法 律律 另 有 規 定 外 , 甄 選 廠 商 之 程 序 適 用 採 購 法 第212299 條 規 定 。」。 另 亦 有 學 者 認 為 : 觀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109 條之 規 定 針 對 採 購 法 第 99 條 甄 選 投 標 廠 商 的 規 定 可 知 , 於 機 關 將 其 內部 設 施 委 託 廠 商 經 營 之 情 況 有 採 購 法 第 99 條 之 適 用 , 甚 至 在 BOT 及BOO 之 情 形 , 機 關 均 得 援 引 該 條 之 規 定 辦 理理 23 。 故 機 關 如 欲 將 其 設 施委 外 經 營 辦 理理 , 可 循 採 購 法 有 關 勞勞 務 採 購 或 第 99 條 之 規 定 辦 理理 是 沒202122為 ( 消 費 借 貸 ) , 並 非 無 效 。 ( 同 乙 說 )同 註 7。採 購 法 第 99 條 : 機 關 辦 理理 政 府 規 劃 或 核 准 之 交 通 、 能 源 、 環 保 、 旅 遊 等 建 設 ,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准 開 放 廠 商 投 資 興 建 、 營 運 者 , 其 甄 選 投 資 廠 商 之 程 序 , 除 其 他 法 律律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 適 用 本 法 之 規 定 。採 購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109 條 :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99 條 規 定 甄 選 投 資 興 建 、 營 運 之 廠 商 , 其 係 以 廠 商 承 諾諾 給 付機 關 價 金金 之 最 高 者 為 決 標 原 則 者 , 得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以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下 列 廠 商 為 得 標 廠 商 :一 訂 有 底 價 者 , 在 底 價 以 上 之 最 高 標 廠 商 。二 未 訂 底 價 者 , 標 價 合 理理 之 最 高 標 廠 商 。三 以 最 有 利利 標 決 標 者 ,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評 選 委 員 會 過 半 數 之 決 定 所 評 定 之 最 有 利利 標 廠 商 。四 採 用 複 數 決 標 者 , 合 於 最 高 標 或 最 有 利利 標 之 競 標 精 神 者 。機 關 辦 理理 採 購 ,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廠 商 報 價 金金 額 包 括 機 關 支 出 及 收 入 金金 額 , 或 以 使 用 機 關 財 物 或 權 利利 為 對 價而 無 其 他 支 出 金金 額 , 其 以 廠 商 承 諾諾 給 付 機 關 價 金金 之 最 高 者 為 決 標 原 則 者 ,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23羅 昌 發 , 政 府 採 購 法 與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論論 析 , 頁 58-60, 元 照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2004 年年 10 月 2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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