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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於公有公共設施委外經營案件所面臨之困境與 ... - 司法新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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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政 府 採 購 法 於 公 有 公 共 設 施 委 外 經 營 案 件 所 面 臨 之 困 境 與 改 進 之 道優 先 推 動 的 個 案 為 「 管 理理 維 護 淡 水 紅 毛 城 古 蹟 保 存 區 」。( 三 ) 法 人 化 : 即 是 由 原 本 由 政 府 組 織 所 負 責 的 業 務 , 改 以 公 共 性 質 的 行行 政法 人 來來 辦 理理 , 打 破 以 往 「 政 府 -- 民 間 」 的 二 分 法 , 使 得 政 府 在 政 策 執行行 上 , 能 更更 具 有 彈 性 , 並 引 進 企 業 經 營 的 精 神 , 使 業 務 推 動 更更 為 專 業 、有 效 。 例例 如 , 國 立立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的 改 制 即 屬 之 。 整 體 而 言 , 行行 政 機 關法 人 化 , 即 是 透 過 介 於 公 部 門 與 私 人 企 業 之 間 的 組 織 型 態 , 使 政 府 擺脫 既 有 人 事 及 會 計 制 度度 的 束 縛 , 滿 足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的 多 面 向 需 求 。( 四 ) 委 外 化 : 即 「 委 外 辦 理理 」, 意 指 將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理 ; 各 國 的 政 府 改革 皆 把 委 外 列 為 重 要 的 改 革 策 略 , 具 體 實 施 方 法 包 括 業 務 外 包 、 民 間投 資 經 營 、BOT、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等 , 主 要 的 目 的 在 於 提 高 資 源 運 用的 效 率率 。 例例 如 , 行行 政 院 人 事 行行 政 局 公 務 人 力力 發 展 中 心 的 業 務 外 包 即 屬之 。以 上 「 四 化 」 政 策 推 動 迄 今 , 利利 弊 互 見 , 均 有 許 多 值 得 我 輩 討 論論 、 研 究之 處 , 然 去 任 務 化 之 部 分 其 推 動 成 敗 往 往 繫 諸 於 主 管 部 門 之 執 行行 力力 , 與 法 學層 面 較 無 關 係 。 地 方 化 之 部 分 牽 涉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及 地 方 自 治 之 法 學 領領 域 , 法人 化 之 部 分 牽 涉 「 行行 政 法 人 」 此 一 公 法 領領 域 之 熱 門 議 題 , 均 非 本 文 討 論論 對 象 。故 本 研 究 報 告 擬 聚 焦 於 委 外 化 之 部 分 , 且 以 公 營 造 物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理 之 案件 為 主 , 先 概 述 與 政 府 業 務 委 外 辦 理理 有 關 之 法 規 , 再 以 促 進 民 間 參參 與 公 共 建設 法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為 主 說 明 各 該 法 規 於 實 務 運 作 之 現 況 及 其 適 用 上 窒 礙 之處 , 最 後 再 依 據 學 生 過 往 於 基 層 行行 政 機 關 參參 與 政 府 採 購 委 外 經 營 標 案 之 經 驗提 出 相 關 改 進 之 建 議 。貳 、 促 參 法 、 採 購 法 與 其 他 法 規 之 競 合 與 適 用公 營 造 物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理 有 關 之 法 規 甚 多 , 惟 屬 於 法 律律 位 階 且 為 各 政府 機 關 普 遍 適 用 者 , 中 央 法 規 僅 有 「 政 府 採 購 法 」( 下 稱 採 購 法 ) 及 「 促 進民 間 參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 下 稱 促 參參 法 ), 另 「 國 有 財 產 法 」( 下 稱 國 產 法 )亦 有 部 份 條 文 即 第 五 章 收 益 之 部 分 有 所 規 範 ; 至 地 方 就 地 方 公 營 造 物 委 託 民間 經 營 管 理理 訂 立立 之 自 治 條 例例 種 類類 甚 多 , 其 立立 法 方 式 可 大 別 為 三 種 : 第 一 種 立立法 方 式 是 各 地 方 政 府 多 有 訂 立立 市 ( 縣 ) 有 財 產 管 理理 自 治 條 例例 , 於 該 等 條 例例 中以 一 個 章 節 簡 略 規 定 地 方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收 益 , 以 「 高 雄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理 自 治條 例例 」 為 例例 , 其 即 於 第 五 章 之 部 分 規 定 市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 收 益 」, 與 國 產法 之 立立 法 方 式 幾 乎 如 出 一 轍 。 第 二 種 立立 法 方 式 即 就 欲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理 之 地方 財 產 做 個 別 式 之 立立 法 , 此 種 立立 法 方 式 最 為 常 見 , 比 如 「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立立 養護 所 委 託 經 營 管 理理 自 治 條 例例 」、「 高 雄 縣 社 會 福 利利 設 施 委 託 經 營 管 理理 自 治 條例例 」、「 臺 北 市 公 有 路 外 停 車車 場 委 託 經 營 自 治 條 例例 」、「 台 中 縣 豐 原 市 公 園綠 地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理 維 護 自 治 條 例例 」、「 澎 湖 縣 縣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暨 漁 港 水域 獎 勵勵 民 間 投 資 優 惠 自 治 條 例例 」 等 , 族 繁 不不 及 備 載 , 上 自 直 轄 市 政 府 , 下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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