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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法在內國法效力之理論與實務分析 - 司法新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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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7<br />

對 各 主 權 國 家 憲 政 法 理 影 響 甚 鉅 的 反 芻 階 段 , 甚 至 更 重 塑 許 多 國 家 的<br />

憲 政 新 秩 序 23 。 相 互 依 賴 加 深 的 結 果 , 國 內 法 開 放 的 空 間 亦 將 益 形 擴<br />

大 , 而 國 際 法 的 規 制 與 滲 透 力 道 亦 將 愈 形 強 勁 。 藉 由 理 論 基 礎 的 反 思<br />

與 實 際 的 觀 察 , 國 際 法 其 實 是 在 尊 重 各 國 主 權 與 維 護 國 際 秩 序 間 求 其<br />

平 衡 。 因 此 , 縱 然 國 際 法 有 其 規 範 原 則 , 然 其 落 實 方 式 卻 是 尊 重 各 國<br />

憲 政 制 度 , 並 在 以 同 意 為 基 礎 的 水 平 分 權 架 構 上 , 融 入 國 際 社 會 整 體<br />

價 值 , 並 將 人 權 、 民 主 與 法 治 觀 念 內 化 於 其 中 , 近 年 來 Jus Cogens、<br />

Obligations Erga Omnes 等 概 念 的 發 展 即 為 此 種 趨 勢 的 鋪 陳 。 而 其 目 的<br />

之 所 在 , 亦 在 於 降 低 因 先 天 結 構 之 不 足 與 同 意 ( 主 權 概 念 ) 過 度 強 調<br />

所 造 成 的 「 秩 序 架 空 」 24 。<br />

就 法 律 體 系 而 言 , 國 際 法 代 表 著 法 律 的 多 元 , 一 部 迥 異 於 內 國 法<br />

的 法 律 體 制 ; 就 人 權 法 而 言 , 國 際 人 權 法 代 表 著 國 際 法 的 介 入 , 同 時<br />

亦 代 表 著 人 權 觀 念 的 整 合 與 普 及 化 。 另 一 方 面 , 國 際 法 與 內 國 憲 政 秩<br />

序 的 互 動 而 言 , 代 表 著 兩 個 法 律 體 系 的 交 集 、 互 補 甚 至 相 互 滲 透 ; 就<br />

國 際 人 權 法 而 言 , 其 代 表 著 人 權 觀 不 再 受 制 於 一 國 自 身 之 歷 史 、 文<br />

化 、 宗 教 觀 及 政 治 制 度 , 國 際 社 會 固 然 尊 重 主 權 國 家 自 身 之 獨 立 性 與<br />

存 在 價 值 , 然 而 人 權 觀 念 不 僅 須 受 到 國 際 社 會 之 檢 視 , 同 時 亦 須 配 合<br />

整 體 世 界 秩 序 之 發 展 而 進 行 調 整 與 提 升 。 因 此 , 可 如 是 說 , 國 際 人 權<br />

23<br />

24<br />

頁 。<br />

至 為 明 顯 的 是 , 觀 察 與 分 析 著 二 次 大 戰 後 各 國 新 憲 法 的 制 定 , 在 人 權 保 障 的 趨 勢 方 面 , 各 國 憲 法<br />

所 呈 現 之 態 勢 即 是 大 幅 擴 充 憲 法 中 人 權 保 護 條 款 , 在 憲 法 本 文 中 詳 盡 的 反 映 著 國 際 人 權 的 走 向 ,<br />

甚 而 作 成 原 則 性 之 規 定 , 另 於 「 基 本 原 則 」 中 為 有 關 人 權 保 障 之 指 示 , 並 揭 示 著 對 國 際 法 秩 序 的<br />

尊 重 , 例 如 德 國 、 日 本 與 義 大 利 等 國 之 憲 法 如 是 。 另 外 一 項 特 色 所 在 , 即 是 對 人 權 之 保 障 由 間 接<br />

保 障 轉 為 直 接 保 障 。 詳 參 張 希 哲 , 戰 後 各 國 憲 法 之 趨 勢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 民 國 56 年 8 月 。<br />

在 戰 後 內 國 法 律 秩 序 所 面 臨 的 法 治 困 境 中 , 主 權 國 家 與 國 際 社 會 不 約 而 同 均 面 臨 到 如 何 使 法 治 觀<br />

念 獲 得 連 續 , 尤 其 在 人 權 保 障 機 制 的 重 建 一 事 上 更 是 如 此 , 故 而 轉 型 期 法 治 的 調 和 即 成 為 二 次 大<br />

戰 後 法 秩 序 所 必 須 處 理 的 重 要 課 題 。 並 且 在 認 知 到 法 治 困 境 容 易 由 實 證 主 義 的 矛 盾 轉 換 至 自 然 法<br />

的 情 況 下 , 學 者 Teitel 指 出 , 國 際 法 所 組 織 而 成 的 機 構 與 程 序 機 制 , 超 越 了 國 內 法 與 國 內 政 治 ,<br />

在 政 治 巨 變 時 期 , 國 際 法 提 供 了 建 立 法 律 另 類 具 有 連 續 性 與 持 久 性 的 選 擇 , 故 國 際 法 的 確 可 作 為<br />

接 續 法 治 認 知 改 變 的 橋 樑 , 其 對 於 規 範 最 嚴 重 罪 行 方 面 亦 提 供 了 超 卓 的 典 範 。Teitel 更 接 續 謂 :「<br />

轉 型 期 的 核 心 困 境 在 於 , 如 何 在 標 準 劇 烈 轉 變 的 情 況 下 , 將 正 義 概 念 化 。 該 問 題 可 由 國 際 法 來 緩<br />

和 , 因 為 國 際 法 提 供 了 法 律 上 的 延 續 性 , 特 別 是 在 責 任 認 定 的 標 準 方 面 。 因 此 , 戰 後 對 國 際 法 標<br />

準 的 鞏 固 , 一 般 認 為 能 夠 提 供 管 轄 權 的 基 礎 , 並 超 越 國 內 刑 法 的 限 制 。 國 際 法 似 乎 提 供 了 一 個 管<br />

道 , 避 開 轉 型 期 正 義 追 溯 既 往 的 問 題 。」 璐 蒂 ‧ 泰 鐸 (Ruti G. Teitel) 著 , 變 遷 中 的 正 義 ( 鄭 純<br />

宜 譯 ), 商 周 出 版 社 , 台 北 ,2001 年 10 月 , 第 54-5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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