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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法在內國法效力之理論與實務分析 - 司法新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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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35<br />

其 設 計 之 緣 由 應 是 與 盟 約 本 身 所 具 之 漸 進 式 本 質 且 在 經 濟 與 政 治 事 務<br />

存 在 相 當 不 充 分 性 (economic-political inadequacies) 有 關 41 。<br />

小 結<br />

據 上 之 分 析 可 知 , 在 借 鏡 國 際 人 權 法 之 發 展 時 , 構 成 國 際 人 權 憲<br />

章 的 三 份 文 件 應 當 被 視 之 為 整 體 加 以 觀 察 , 而 從 中 可 得 出 之 發 展 脈 絡<br />

約 莫 有 如 下 幾 點 : 人 權 可 因 其 不 同 屬 性 與 定 位 而 異 其 效 力 , 從 而<br />

國 家 所 須 實 踐 之 義 務 與 保 證 即 有 不 同 程 度 之 要 求 , 第 一 代 人 權 屬 消 極<br />

性 與 防 禦 性 權 利 , 但 卻 要 求 國 家 必 須 立 即 採 取 措 施 落 實 對 公 民 與 政 治<br />

權 利 的 保 護 , 而 第 二 代 人 權 則 採 取 逐 步 發 展 , 允 許 主 權 國 家 依 照 其 自<br />

身 之 經 濟 、 資 源 及 文 化 狀 況 漸 進 落 實 42 。 而 此 , 亦 足 以 反 映 出 人 權 態<br />

樣 之 多 樣 性 以 及 彼 此 間 對 國 家 權 力 行 使 的 不 同 規 制 。 人 權 彼 此 間<br />

是 否 存 在 著 位 階 固 仍 存 有 爭 論 , 但 是 , 國 際 人 權 法 已 然 確 立 「 不 許 損<br />

抑 」 人 權 的 概 念 , 而 此 思 潮 更 可 對 應 於 Jus Cogens、Obligations Erga<br />

Omnes 等 理 念 於 國 際 法 的 發 展 , 三 者 確 實 存 在 著 強 烈 關 聯 性 43 , 而 為<br />

國 際 人 權 法 的 核 心 (core) 所 在 44 。 若 將 此 項 觀 念 轉 換 並 對 應 至 內 國<br />

憲 政 中 , 將 有 助 於 內 國 憲 法 學 中 關 於 憲 法 法 條 位 階 性 問 題 、 國 家 緊 急<br />

狀 態 與 基 本 人 權 之 限 制 45 、 修 憲 有 無 界 限 、 基 本 權 相 互 間 之 衝 突 及 基<br />

41 Henkin, L., ibid, p. 271.<br />

42<br />

依 照 經 濟 、 社 會 暨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盟 約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每 一 締 約 國 家 承 擔 盡 最 大 能 力 個 別 採<br />

取 步 驟 , 或 經 由 國 際 援 助 和 合 作 , 特 別 是 經 濟 和 技 術 方 面 的 援 助 和 合 作 , 採 取 步 驟 , 以 便 用 一 切<br />

適 當 方 法 , 尤 其 包 括 用 立 法 方 法 , 逐 漸 達 到 本 公 約 中 所 承 認 的 權 利 的 充 分 實 現 。」<br />

43<br />

德 國 學 者 在 分 析 其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關 於 國 際 法 一 般 原 則 之 定 位 及 具 體 意 涵 時 , 亦 謂 :「<br />

國 際 法 一 般 規 則 本 身 沒 有 順 序 之 分 。 在 過 去 , 國 際 法 規 範 具 有 同 等 地 位 。 按 照 現 在 主 流 的 觀 點 及<br />

維 也 納 條 約 法 公 約 第 五 十 三 條 , 國 際 法 中 至 少 存 在 著 絕 對 法 與 非 絕 對 法 之 分 ……… 國 際 法 對 絕 對<br />

法 與 非 絕 對 法 的 區 分 不 必 然 意 味 著 國 內 法 也 要 服 從 這 種 分 類 。 遺 憾 的 是 ,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br />

句 忽 視 了 這 種 區 別 。」 可 見 ,Jus Cogens 的 概 念 已 然 逐 漸 被 重 視 , 並 可 預 見 其 日 後 對 內 國 法 之 影<br />

響 。Vitzhum, W.G., 當 代 西 方 國 際 法 - 德 國 的 觀 點 ( 吳 越 等 譯 ), 韋 伯 文 化 國 際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br />

2006 年 9 月 , 第 161 頁 。<br />

44 Zemanek, K., “The Legal Founda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General Course on Public<br />

International Law”, 266 Recueil des Cours 9 (1997), p. 331.<br />

45<br />

學 者 即 有 謂 : 在 國 內 探 討 國 家 緊 急 權 行 使 的 憲 法 界 限 及 相 關 議 題 者 , 多 半 集 中 在 國 內 法 或 比 較 憲<br />

法 的 層 次 , 關 於 國 際 人 權 法 就 此 議 題 的 發 展 則 為 缺 乏 。 而 憲 政 層 次 探 討 國 家 緊 急 權 行 使 的 議 題<br />

者 , 往 往 所 關 注 者 在 於 如 何 基 於 權 力 分 立 原 則 , 有 效 監 督 國 家 緊 急 權 的 行 使 , 而 國 際 人 權 法 所 關<br />

注 者 則 是 如 何 避 免 因 行 使 國 家 緊 急 權 對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所 造 成 的 侵 害 。 是 以 , 針 對 此 項 議 題 的 探<br />

討 , 固 然 有 許 多 面 向 可 供 抉 擇 , 但 國 際 人 權 法 的 理 論 及 規 範 基 礎 確 有 其 值 得 吾 人 重 視 之 處 。 參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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