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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法在內國法效力之理論與實務分析 - 司法新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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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19<br />

個 人 並 無 置 喙 之 餘 地 5 。 然 而 二 次 大 戰 後 , 納 粹 德 國 對 於 猶 太 人 大 規 模<br />

的 滅 絕 計 畫 與 迫 害 , 殘 忍 否 定 基 本 人 權 的 作 為 亦 使 國 際 社 會 認 知 到 對<br />

於 人 權 保 障 國 際 化 的 承 認 與 發 展 不 僅 應 被 視 為 國 際 法 不 可 或 缺 的 課<br />

題 , 同 時 亦 是 國 際 和 平 能 被 確 保 的 必 要 條 件 。 將 人 權 由 內 國 事 務 帶 入<br />

國 際 秩 序 的 信 念 , 不 僅 陸 續 體 現 在 各 種 戰 爭 宣 言 , 如 一 九 四 一 年 的 「<br />

大 西 洋 憲 章 」(Atlantic Charter of 14 August 1941) 與 一 九 四 二 年 的 「 聯<br />

合 國 家 宣 言 」(Decla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of 1 January 1942) 之 中<br />

6 , 戰 後 更 被 聯 合 國 憲 章 確 立 為 其 核 心 宗 旨 , 在 序 文 中 明 文 揭 示 :「 重 申<br />

基 本 人 權 、 人 格 尊 嚴 與 價 值 , 以 及 男 女 與 大 小 各 國 平 等 權 利 之 信 念 」<br />

7 , 確 立 促 進 尊 重 人 權 為 聯 合 國 存 在 的 目 標 之 一 。<br />

藉 由 將 人 權 拉 至 國 際 秩 序 中 保 障 , 最 大 作 用 即 在 將 人 權 實 施 將 由<br />

主 權 國 家 實 施 之 餘 , 更 劃 定 一 最 低 限 定 保 障 標 準 , 進 而 將 人 權 保 障 由<br />

點 的 個 別 追 求 轉 變 成 集 體 人 權 保 護 網 絡 的 建 構 , 架 構 起 一 人 權 保 障 體<br />

系 網 。 而 國 際 人 權 法 乃 是 由 全 球 性 與 區 域 性 分 層 架 構 而 出 , 全 球 性 的<br />

人 權 法 制 乃 是 在 高 度 多 元 異 質 性 的 體 制 上 進 行 發 展 , 因 此 其 所 受 之 限<br />

制 亦 多 , 從 而 無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著 相 當 程 度 的 邊 際 地 帶 ; 另 一 方 面 , 區<br />

域 性 人 權 法 制 的 發 展 , 則 築 基 在 同 質 性 甚 高 的 社 會 背 景 上 8 , 因 而 其 發<br />

展 之 寬 度 與 深 度 均 較 全 球 性 人 權 機 制 保 障 更 為 周 延 與 完 善 , 並 適 度 填<br />

補 全 球 人 權 體 制 因 先 天 結 構 所 導 致 之 空 隙 , 同 時 亦 影 響 著 全 球 性 人 權<br />

準 則 的 生 成 走 向 。 然 不 可 諱 言 者 , 全 球 性 人 權 準 則 亦 構 成 區 域 性 人 權<br />

5 Brownlie, I., Principl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6 th ed., 2003), pp.<br />

459-450; 陳 隆 志 , 國 際 法 引 論 , 元 照 出 版 , 台 北 ,1999 年 9 月 , 第 263 至 268 頁 。<br />

6 Jennings, R. and Watts, A. (eds.), op.cit., n. 4, p. 988.<br />

7<br />

其 前 言 完 整 地 描 述 出 人 權 國 際 化 的 緣 由 、 理 念 與 終 極 目 標 , 謂 :「 欲 免 後 世 再 遭 今 代 人 類 兩 度 身 歷<br />

慘 不 堪 言 之 戰 禍 , 重 申 基 本 人 權 , 人 格 尊 嚴 與 價 值 , 以 及 男 女 與 大 小 各 國 平 等 權 利 之 信 念 , 創 造<br />

適 當 環 境 , 俾 克 維 持 正 義 , 尊 重 由 條 約 與 國 際 法 其 他 淵 源 而 起 之 義 務 , 久 而 弗 懈 。」<br />

8<br />

例 如 1950 年 所 簽 署 , 而 於 1953 年 施 行 的 「 歐 洲 人 權 公 約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br />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在 其 前 言 中 即 謂 :「 作 為 具 有 共 同 思 想 和 共 同 的 政 治<br />

傳 統 、 理 想 、 自 由 與 法 治 遺 產 的 歐 洲 各 國 政 府 , 決 定 採 取 首 要 步 驟 , 以 便 集 體 施 行 世 界 人 權 宣 言<br />

所 述 的 某 些 權 利 」。For a more detailed discussion of this Convention, see Ovey C. and White, R.C.A.,<br />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4 th ed., 2006) and Harris,<br />

D.J., O’Boyle, M. and Warbrick, C., Law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Butterworths,<br />

London,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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