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法在內國法效力之理論與實務分析 - 司法新聲
國際人權法在內國法效力之理論與實務分析 - 司法新聲
國際人權法在內國法效力之理論與實務分析 - 司法新聲
Create successful ePaper yourself
Turn your PDF publications into a flip-book with our unique Google optimized e-Paper software.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57<br />
予 以 規 定 , 然 而 依 據 法 國 法 院 所 建 立 之 傳 統 , 若 國 際 習 慣 法 不 與 其 內<br />
國 法 律 相 抵 觸 , 即 可 被 適 用 , 而 其 在 適 用 上 亦 如 同 英 美 法 院 所 呈 現 之<br />
實 踐 相 同 , 儘 可 能 將 國 內 法 解 釋 為 不 抵 觸 國 際 法 。 因 此 , 於 此 可 知 ,<br />
國 際 習 慣 法 於 法 國 內 國 法 中 其 位 階 低 於 憲 法 , 且 不 得 與 內 國 法 律 相 抵<br />
觸 。<br />
日 本 國 則 在 其 憲 法 第 十 章 「 最 高 法 則 」 中 , 於 第 九 十 八 條 第 二 項<br />
中 規 定 :「 凡 日 本 國 所 締 結 之 條 約 , 及 已 經 確 定 之 國 際 法 規 , 應 誠 實 遵<br />
守 之 。」 103 依 據 其 法 規 之 排 列 方 式 可 知 , 此 處 之 國 際 法 規 應 即 指 國 際 習<br />
慣 法 , 而 日 本 學 者 宮 澤 俊 義 更 解 釋 指 出 , 條 約 與 國 際 習 慣 法 相 同 , 並<br />
無 須 經 特 別 立 法 程 序 , 即 當 然 具 有 內 國 法 上 之 效 力 104 。 然 依 照 此 條 文 形<br />
式 觀 之 , 對 於 國 際 法 採 取 高 度 開 放 之 態 度 , 然 對 於 國 際 法 在 其 內 國 法<br />
秩 序 中 之 位 階 究 屬 為 何 以 及 彼 此 間 相 互 衝 突 時 如 何 解 決 等 問 題 , 仍 無<br />
法 自 文 義 及 其 體 系 位 置 即 可 推 斷 而 出 , 故 而 仍 有 待 進 一 步 具 體 化 分 析<br />
其 司 法 實 務 在 實 踐 上 所 發 展 而 出 之 成 果 。<br />
分 析 上 述 幾 個 大 陸 法 系 之 代 表 國 家 處 理 國 際 習 慣 法 於 內 國 法 之 適<br />
用 問 題 所 抱 持 之 立 場 , 其 共 同 之 特 色 均 在 於 對 國 際 習 慣 法 採 取 直 接 併<br />
入 之 立 場 , 無 須 再 經 內 國 立 法 之 轉 換 程 序 。 此 外 , 固 然 對 於 國 際 習 慣<br />
法 在 內 國 法 中 之 位 階 究 屬 為 何 各 有 不 同 抉 擇 , 但 普 遍 而 言 仍 然 低 於 憲<br />
法 , 但 賦 予 其 與 法 律 相 同 位 階 之 地 位 , 至 於 其 與 法 律 相 抵 觸 時 , 則 何<br />
者 優 先 適 用 亦 存 在 不 同 適 用 結 果 。 而 若 進 一 步 比 較 分 析 大 陸 法 系 與 下<br />
述 英 美 法 系 之 立 場 , 在 引 入 國 際 習 慣 法 的 問 題 上 , 自 動 併 入 的 模 式 均<br />
是 共 通 的 , 並 且 在 法 律 位 階 上 亦 大 致 相 同 , 儘 管 在 法 律 衝 突 的 解 決 上<br />
容 有 差 異 。<br />
二 、 英 美 法 系<br />
英 國<br />
國 際 習 慣 法 在 英 國 內 國 法 之 效 力 究 竟 居 於 何 種 地 位 , 英 國 司 法 先<br />
例 所 呈 現 之 觀 點 曾 歷 經 不 同 的 變 遷 階 段 , 而 在 併 入 理 論 與 變 質 理 論 中<br />
103 The Constitution of Japan , Article 98II:「The treaties concluded by Japan and established laws of<br />
nations shall be faithfully observed.」<br />
104<br />
丘 宏 達 , 現 代 國 際 法 , 三 民 書 局 , 台 北 ,1995 年 11 月 , 第 11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