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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經注 - 法雨道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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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慈 經 注15. 傲 頑 (thaddho)、 過 慢 者 (atimā nī )。16. 染 於 世 俗 者 (sandiṭ ṭ hiparā mā sī ) , 固 執 己 見 者(ā dhā naggā hī ), 為 難 捨 性 者 (duppaṭ inissaggī )。與 「 難 調 教 」 相 反 的 , 則 是 「 好 調 教 」。世 尊 的 名 號 中 有 一 句 「 無 上 士 調 御 丈 夫 」(AnuttaroPurisa-damma-sā rathī 無 上 者 ‧ 應 被 調 伏 的 人 的 調 御 者 ), 但是 對 某 類 頑 固 不 靈 者 , 世 尊 也 無 法 施 教 。 經 典 中 說 到 , 世 尊 對提 婆 達 多 (Devadatto) 及 其 同 黨 瞿 迦 梨 比 丘 (Kokā liko) 無 法 教導 。 結 果 , 提 婆 達 多 因 犯 五 逆 的 其 中 三 項 ( 殺 阿 羅 漢 ( 蓮 華 色 比丘 尼 )、 惡 心 出 佛 身 血 、 破 和 合 僧 ) 而 墮 無 間 地 獄 ; 瞿 迦 梨 因 謗舍 利 弗 、 大 目 揵 連 而 墮 大 紅 蓮 花 地 獄 (《 經 集 》Sn.III.10.,《 相應 部 》S.6.10.,《 雜 阿 含 1278 經 》,《 別 譯 雜 阿 含 276 經 》,《 增 支 部 》A.10.89. , 《 增 壹 阿 含 21.5 經 》)。 難 調 教 的 人 , 是 在 團 體 中 最 傷 腦 筋 的 。 僧 團 對 難 調教 的 比 丘 , 苦 勸 無 效 , 最 後 使 出 的 手 段 是 「 梵 壇 罰 」(brahmadaṇ ḍo 默 擯 , 諸 比 丘 不 再 理 會 他 ), 或 請 出 山 門 。 難 調 教 的 在 家 人 , 則 採 取 「 覆 缽 」, 不 再 接 受 他 的 供 養 。 這些 非 常 手 段 是 要 使 那 些 難 調 教 者 能 夠 清 醒 過 來 。對 於 「 過 失 」(accayaṁ 罪 ) 的 處 理 , 有 不 妥 當 及 妥 當 的 處理 各 三 種 , 區 分 愚 者 與 智 者 。《 增 支 部 》(A.3.4./I,103.)( 世 尊說 )..「( 一 ) 於 過 不 見 過 ,( 二 ) 於 過 見 過 , 但 不 如 法 懺 悔 ,( 三 )再 者 , 不 接 受 他 人 如 法 發 露 過 失 ( 懺 悔 )。 諸 比 丘 ! 成 就 這 三 法者 , 當 知 是 愚 人 。…( 一 ) 於 過 見 過 ,( 二 ) 於 過 見 過 而 如 法 懺 悔 ,( 三 ) 再 者 , 接 受 他 人 如 法 發 露 過 失 ( 懺 悔 )。 諸 比 丘 ! 成 就 這 三法 者 , 當 知 是 智 人 。」 一 般 人 犯 過 失 , 若 不 關 係 到 他 人 , 則 自己 責 心 懺 ( 自 責 犯 錯 , 以 後 不 再 犯 ) 即 可 。 如 果 對 某 人 犯 過 失 ,內 心 有 懺 悔 , 但 是 嘴 巴 不 講 出 聲 ; 用 微 笑 、 幫 忙 、 送 禮 等 表 示道 歉 , 不 算 是 如 法 懺 悔 (yathā dhammaṁ paṭ ikaroti), 必 須 在23慈 經 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當 事 人 面 前 說 , 對 某 某 事 「 抱 歉 」、「 對 不 起 」 或 用 寫 字 表 示 ,這 樣 才 是 如 法 懺 悔 。 犯 過 失 的 人 若 誠 懇 道 歉 , 而 當 事 人 ( 受 害者 ) 一 定 要 接 受 , 不 管 什 麼 深 仇 大 恨 , 沒 有 不 可 原 諒 的 。 若 是比 丘 犯 過 失 , 若 不 關 係 到 他 人 , 有 的 小 罪 可 以 責 心 懺 , 有 的 小罪 、 中 罪 只 須 要 向 當 事 者 或 任 一 清 淨 比 丘 懺 悔 , 重 罪 ( 僧 殘 罪 )則 須 要 向 十 位 以 上 的 清 淨 比 丘 懺 悔 及 作 特 別 的 儀 法 , 至 於 波 羅夷 ( 斷 頭 罪 , 犯 淫 戒 等 四 重 罪 ) 則 不 可 因 懺 悔 而 清 淨 , 必 須 還 俗 。《 增 支 部 》(A.5.167./III,196.): 舍 利 弗 尊 者 說 : 諫 誨 比 丘若 欲 諫 誨 他 人 , 須 於 內 心 想 起 五 法 , 方 可 諫 誨 他 人 ..一 、 我 將 適 時 說 , 非 非 時 。二 、 我 將 以 真 實 說 , 非 以 非 真 實 。三 、 我 將 以 柔 軟 說 , 非 麤 硬 。四 、 我 將 為 利 益 說 , 非 為 無 利 益 。五 、 我 將 以 慈 心 說 , 非 懷 瞋 。(5) 柔 軟 (mudugentle;lit. malleable).. 柔 和 、 不 僵 硬 。《 慈 經 注 》24同 樣 地 , 有 了 「 好 調 教 」, 也 應 該 有 「 柔 軟 」。「 柔 軟 」:世 俗 人 中 , 當 使 者 、 差 遣 者 等 連 絡 事 情 時 , 他 處 於 柔 軟 的 狀 態 ,不 硬 梆 梆 的 , 有 履 約 的 義 務 , 在 整 個 梵 行 ( 生 活 ) 該 有 柔 軟 , 就像 處 處 應 用 寬 恕 的 心 。 換 句 話 說 「 柔 軟 」 是 : 不 皺 眉 ( 苦 瓜臉 )(abhā kuṭ iko ; grimaces) , 和 藹 可 親 (uttā namuk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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