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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應 收 款 項 。 應 收 票 據 及 帳 款 、 其 他 應 收 款 原 始 認 列 時 以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 續 後 以 有<br />

效 利 率 法 之 攤 銷 後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br />

2. 合 併 公 司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評 估 是 否 存 在 客 觀 證 據 , 顯 示 重 大 個 別 金 融 資 產 發 生 減 損 ,<br />

以 及 非 屬 重 大 之 個 別 金 融 資 產 單 獨 或 共 同 減 損 。 若 有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 則 認 列 呆 帳 損<br />

失 。 減 損 金 額 為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面 價 值 與 其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採 原 始 有 效 利 率 折 現 之 現<br />

值 間 之 差 額 。 若 後 續 期 間 減 損 金 額 減 少 , 而 該 減 少 明 顯 與 認 列 減 損 後 發 生 之 事 件 有 關 ,<br />

則 迴 轉 先 前 認 列 之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金 額 , 該 迴 轉 不 應 使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大 於 未 認 列 減<br />

損 情 況 下 之 攤 銷 後 成 本 , 迴 轉 之 金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br />

( 十 ) 存 貨<br />

自 九 十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合 併 公 司 存 貨 之 會 計 處 理 如 下 :<br />

存 貨 係 以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評 價 。 為 使 存 貨 達 到 可 供 銷 售 或 可 供 生 產 之 狀 態 及 地 點<br />

所 產 生 之 成 本 如 下 :<br />

1. 原 物 料 及 商 品 : 以 實 際 進 貨 成 本 , 採 加 權 平 均 法 。<br />

2. 在 製 品 及 製 成 品 : 包 括 直 接 原 料 、 直 接 人 工 及 製 造 費 用 。 固 定 製 造 費 用 係 以 正 常 產 能<br />

分 攤 。 在 製 品 及 製 成 品 採 加 權 平 均 法 。<br />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需 投 入 之 成 本 及 銷 售 費 用 後 之 餘<br />

額 。<br />

( 十 一 ) 採 權 益 法 之 長 期 股 權 投 資<br />

1.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 其 持 股 比 例 達 被 投 資 公 司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或 具 重 大 影<br />

響 力 或 控 制 能 力 者 , 採 用 權 益 法 評 價 。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之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 投 資 成 本 與<br />

股 權 淨 值 間 之 差 額 , 自 九 十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依 新 修 訂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二 十 五<br />

號 「 企 業 合 併 — 購 買 法 之 會 計 處 理 」 有 關 收 購 成 本 分 攤 之 步 驟 , 予 以 分 析 處 理 。 如<br />

係 折 舊 或 攤 銷 性 之 資 產 所 產 生 者 , 自 取 得 年 度 起 依 其 估 計 剩 餘 經 濟 年 限 分 年 攤 銷 ;<br />

如 係 因 資 產 之 帳 面 價 值 高 於 或 低 於 公 平 價 值 所 發 生 者 , 則 於 高 估 或 低 估 情 形 消 失<br />

時 , 將 其 相 關 之 未 攤 銷 差 額 一 次 沖 銷 ; 如 屬 投 資 成 本 超 過 所 取 得 可 辨 認 淨 資 產 公 平<br />

價 值 , 則 將 超 過 部 份 列 為 商 譽 ; 商 譽 不 予 攤 銷 , 但 每 年 定 期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 且 發 生<br />

特 定 事 項 或 環 境 改 變 , 顯 示 商 譽 可 能 減 損 時 , 亦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 若 所 取 得 可 辨 認 淨<br />

資 產 公 平 價 值 超 過 投 資 成 本 , 則 差 額 就 非 流 動 資 產 ( 非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之 金 融 資 產 、<br />

待 處 分 資 產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預 付 退 休 金 除 外 ) 分 別 將 其 公 平 價 值 等 比 例 減 少 ,<br />

若 減 少 至 零 仍 有 差 額 時 , 則 列 為 非 常 利 益 。 九 十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前 所 產 生 投 資 成 本<br />

與 股 權 淨 值 間 之 差 額 , 若 原 已 分 析 產 生 原 因 者 , 則 依 原 分 析 結 果 繼 續 處 理 , 惟 屬 商<br />

譽 部 分 , 或 原 係 就 投 資 成 本 超 過 所 取 得 股 權 淨 值 差 額 總 數 選 擇 一 定 年 限 攤 銷 者 , 均<br />

不 再 攤 銷 , 原 已 攤 銷 部 份 亦 不 迴 轉 ; 屬 遞 延 貸 項 部 分 , 或 屬 所 取 得 股 權 淨 值 超 過 投<br />

資 成 本 者 , 則 依 剩 餘 攤 銷 年 限 繼 續 攤 銷 。<br />

2. 發 行 新 股 換 入 他 公 司 股 權 者 , 係 依 所 交 付 新 股 之 公 平 價 值 或 換 入 股 權 之 公 平 價 值 二<br />

者 較 客 觀 明 確 者 作 為 投 資 之 入 帳 成 本 , 入 帳 成 本 高 於 發 行 新 股 股 本 之 差 異 數 者 貸 記<br />

資 本 公 積 , 反 之 則 借 記 保 留 盈 餘 ; 又 其 發 行 或 換 入 之 權 益 證 券 有 公 開 市 場 交 易 者 ,<br />

其 公 平 價 值 係 以 對 外 公 告 股 份 轉 換 合 約 日 期 之 前 後 一 段 合 理 期 間 為 依 據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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