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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換 階 段 工 作 項 目 主 要 內 容 預 完 日 執 行 進 度<br />
報 表 資 料 產 出 及 編 製<br />
流 程 , 確 認 是 否 有 更<br />
有 效 率 之 流 程 或 方<br />
法 。<br />
第 四 階 段 :<br />
調 整 與 改 善<br />
4. 持 續 與 利 害 確 認 財 務 報 表 已 依 規 定 一 ○ 一 年 第 一 ○ 一 年 第 一 季 辦<br />
關 係 人 溝 通 揭 露 採 用 IFRS 之 計 一 季 理<br />
導 入 IFRS 畫 及 影 響 等 事 項 , 並<br />
之 影 響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持 續<br />
溝 通 導 入 影 響 。<br />
1. 持 續 進 行 建 立 機 制 , 持 續 留 意 一 ○ 二 年 後 將 於 一 ○ 二 年 後 持<br />
IFRS 流 程 分 IFRS 規 定 之 變 動 對<br />
續 進 行<br />
析 與 改 善 作 公 司 會 計 政 策 及 營<br />
業<br />
運 之 影 響 , 並 提 出 改<br />
善 。<br />
2. 持 續 與 利 害 持 續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溝 通 一 ○ 二 年 後 將 於 一 ○ 二 年 後 持<br />
關 係 人 溝 通 各 項 IFRS 因 應 作 為<br />
續 進 行<br />
及 法 令 規 定 揭 露 事<br />
項 。<br />
( 二 ) 截 至 一 ○○ 年 十 二 月 底 , 本 公 司 評 估 現 行 會 計 政 策 與 未 來 依 IFRSs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所 採<br />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二 者 間 可 能 產 生 之 重 大 差 異 說 明 如 下 :<br />
會 計 議 題 差 異 說 明<br />
員 工 福 利 - 確 定 福 1. 依 我 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 精 算 損 益 不 允 許 直 接 認 列 於 權 益 項<br />
利 計 劃 之 精 算 損 下 , 而 需 採 用 攤 銷 之 方 式 。<br />
益 、 未 認 列 過 渡 性 轉 換 至 IFRSs 後 , 可 將 來 自 確 定 福 利 計 劃 之 精 算 損 益 立 即 認 列<br />
淨 給 付 義 務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下 ,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者 應 立 即 轉 列 保 留<br />
盈 餘 , 於 後 續 期 間 不 得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br />
2. 依 我 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 未 認 列 過 渡 性 淨 給 付 義 務 應 按 預 期<br />
可 獲 得 退 休 金 給 付 在 職 員 工 之 平 均 剩 餘 服 務 年 限 , 採 直 接 法 加<br />
以 攤 銷 並 列 入 淨 退 休 金 成 本 。 轉 換 至 IFRSs 後 , 首 次 適 用 我 國<br />
十 八 號 公 報 產 生 之 未 認 列 過 渡 性 淨 給 付 義 務 應 不 再 存 在 。<br />
員 工 福 利 - 員 工 特 休 員 工 依 照 服 務 年 資 有 天 數 不 等 之 特 休 假 , 依 照 我 國 目 前 一 般 公 認<br />
假<br />
會 計 原 則 , 特 休 假 薪 資 係 於 實 際 休 假 時 認 列 。 轉 換 為 IFRSs<br />
後 , 員 工 提 供 勞 務 而 取 得 之 休 假 可 遞 延 至 次 年 使 用 者 , 應 於 當<br />
年 度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認 列 應 付 可 累 積 支 薪 假 費 用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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