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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別 記 載 事 項四 、 擬 授 權 朱 有 義 董 事 代 表 本 公 司 與 日 本 Mitsubishi Materials Corporation 簽 訂 該 股 份及 資 產 買 賣 契 約 等 相 關 文 件 並 處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決 議 : 全 體 出 席 及 代 理 出 席 董 事 照 案 通 過 。第 二 案案 由 : 本 公 司 擬 為 將 取 得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 八 四 持 股 之 Kamaya Electric Co., Ltd.( 釜 屋 電 機 株式 会 社 ) 於 九 十 五 年 四 月 取 得 該 股 權 後 提 供 該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金 額 美 金 一 、 二 ○○ 萬 元, 供 其 取 得 美 商 花 旗 銀 行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OBU) 銀 行 往 來 融 資 週 轉 額 度 , 提 請核 議 案 。說 明 : 一 、 依 本 公 司 章 程 及 「 對 外 背 書 保 證 作 業 程 序 」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 本 公 司 擬 於 取 得 上 述 第 一 案 Kamaya Electric Co., Ltd. 股 權 之 同 時 , 為 KamayaElectric Co., Ltd. 背 書 保 證 金 額 美 金 一 、 二 ○○ 萬 元 , 由 其 取 得 美 商 花 旗 銀 國 際 金融 業 務 分 行 (OBU) 往 來 額 度 , 以 為 其 營 運 週 轉 用 。決 議 : 全 體 出 席 及 代 理 出 席 董 事 照 案 通 過 。第 三 案案 由 : 本 公 司 將 原 為 百 分 之 百 持 股 之 GALLATOWN DEVELOPMENTS LIMITED( 開 曼 華 新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取 得 美 商 花 旗 銀 行 綜 合 額 度 而 予 以 背 書 保 證 之 金 額 自 上 述 第 二 案 於 九十 五 年 四 月 執 行 後 調 整 為 美 金 二 ○○ 萬 元 , 提 請 核 議 案 。說 明 : 一 、 依 本 公 司 章 程 及 「 對 外 背 書 保 證 作 業 程 序 」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 本 公 司 九 十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十 屆 第 九 次 董 事 會 通 過 自 九 十 四 年 四 月 起 為 百 分之 百 持 股 之 GALLATOWN DEVELOPMENTS LIMITED( 開 曼 華 新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取 得 美 商 花 旗 銀 行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OBU) 綜 合 額 度 予 以 背 書 保 證 金 額 美 金四 ○○ 萬 在 案 。三 、 為 因 應 上 述 第 二 案 需 求 , 本 公 司 擬 自 該 案 執 行 後 , 將 對 GALLATOWNDEVELOPMENTS LIMITED( 開 曼 華 新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提 供 予 該 銀 行 背 書 保 證美 金 四 ○○ 萬 元 調 降 為 美 金 二 ○○ 萬 元 , 續 供 其 取 得 美 商 花 旗 銀 行 國 際 金 融 業 務分 行 (OBU) 銀 行 往 來 額 度 用 。決 議 : 全 體 出 席 及 代 理 出 席 董 事 照 案 通 過 。第 五 案案 由 : 本 公 司 擬 取 得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 八 四 持 股 之 Kamaya Electric Co.,Ltd.( 釜 屋 電 機 株 式 会社 ) 於 九 十 五 年 四 月 取 得 該 股 權 後 提 供 該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金 額 美 金 一 、 二 ○○ 萬 元 , 供其 取 得 法 國 巴 黎 銀 行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OBU) 融 資 綜 合 額 度 , 提 請 核 議 案 。說 明 : 一 、 依 本 公 司 章 程 及 「 對 外 背 書 保 證 作 業 程 序 」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 本 公 司 擬 於 取 得 上 述 第 一 案 Kamaya Electric Co.,Ltd. 股 權 之 同 時 , 為 KamayaElectric Co.,Ltd. 背 書 保 證 金 額 美 金 一 、 二 ○○ 萬 元 , 由 其 取 得 法 國 巴 黎 銀 行 國 際金 融 業 務 分 行 (OBU) 融 資 綜 合 額 度 , 以 為 其 營 運 週 轉 用 。決 議 : 全 體 出 席 及 代 理 出 席 董 事 照 案 通 過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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