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 運 概 況 為 符 合 國 際 環 保 標 準 , 並 提 供 合 於 法 規 之 安 全 工 作 環 境 , 本 公 司 持 續 改 善 可 能 污 染環 境 之 污 染 源 , 並 透 過 製 程 改 善 及 節 約 能 資 源 , 袪 除 產 品 中 之 鉛 、 鎘 等 污 染 環 境 物質 並 減 少 氮 氣 等 使 用 量 , 且 引 進 廢 氣 、 廢 水 及 廢 棄 物 等 處 理 設 備 , 降 低 排 放 物 對 環境 之 衝 擊 。 本 公 司 九 十 四 及 九 十 三 年 度 , 於 防 治 污 染 設 備 之 增 購 、 維 修 及 廢 水 處 理 加 藥 與 環境 檢 測 等 之 支 出 約 3,406 仟 元 、 及 4,863 仟 元 , 以 改 善 廢 水 及 廢 氣 之 處 理 與 防 制 ,並 於 九 十 四 及 九 十 三 年 度 分 別 支 出 約 7,193 仟 元 及 10,778 仟 元 作 為 廢 棄 物 委 託 處 理之 費 用 , 另 本 公 司 預 計 於 九 十 五 年 度 購 置 之 環 保 資 本 支 出 明 細 如 下 :五 、 勞 資 關 係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金 額廢 水 處 理 設 備 $ 1,500空 污 防 制 設 備 5,300$ 6,800( 一 ) 現 行 重 要 勞 資 協 議 及 實 施 情 形照 顧 與 關 懷 員 工 一 直 是 本 公 司 秉 持 的 信 念 , 我 們 深 深 體 會 到 員 工 是 公 司 最 重 要 的資 產 , 同 時 也 是 企 業 往 前 發 展 、 向 上 成 長 時 重 要 的 枝 幹 , 所 以 不 斷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與 員工 進 行 溝 通 , 了 解 員 工 的 意 見 盡 力 滿 足 需 求 , 並 不 斷 加 強 福 利 措 施 , 促 進 勞 資 雙 方 和諧 相 處 , 共 同 發 展 , 以 期 能 創 造 最 佳 的 勞 動 環 境 , 創 造 更 大 的 利 潤 。 員 工 福 利 措 施員 工 福 利 規 劃 是 薪 資 以 外 維 繫 勞 資 關 係 之 重 要 因 素 , 本 公 司 自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四月 二 十 六 日 成 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以 來 , 規 劃 各 項 福 利 措 施 ( 包 含 三 節 及 生 日 禮 品 、 禮券 、 旅 遊 、 婚 喪 喜 慶 補 助 、 特 約 商 店 … 等 ), 公 司 並 在 員 工 照 護 中 提 供 宿 舍 、 交 通 車、 員 工 伙 食 改 善 、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優 惠 、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員 工 教 育 獎 學 金 、 員 工 急 難救 助 、 開 辦 團 體 保 險 … 等 。 對 於 提 供 的 福 利 措 施 , 除 設 置 員 工 意 見 箱 隨 時 回 應 員 工意 見 外 , 並 定 期 舉 辦 員 工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 以 期 整 合 民 意 改 進 福 利 推 動 方 向 , 上 述努 力 對 於 增 強 員 工 向 心 力 、 促 進 勞 資 關 係 和 諧 發 揮 了 莫 大 效 益 。 退 休 制 度本 公 司 乃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退 休 辦 法 , 並 成 立 「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監 督 委 員 會 」 定 期 監 察 退 休 準 備 金 之 提 撥 狀 況 及 負 責 退 休 申 請 案 之 審 核 。 員 工 之 進 修 及 訓 練 情 形 : 員 工 是 公 司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 對 員 工 工 作 技 能 及 職 能 的 培 養 與 訓 練 , 一 直 是 本 公 司積 極 投 入 及 努 力 的 方 向 。 為 因 應 公 司 整 體 發 展 , 陶 冶 員 工 品 德 , 提 昇 員 工 素 質 及工 作 效 率 , 本 公 司 不 僅 制 定 ”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辦 法 ” 作 為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時 的 作 業 依 循, 並 於 行 政 管 理 本 部 設 立 專 責 的 「 人 資 發 展 部 」, 負 責 全 體 員 工 的 教 育 訓 練 及 人力 資 源 發 展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 九 十 四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 含 內 訓 及 外 訓 ) 課 程 總 人 時 達 18,544 小 時 , 參 加 人 次 高 達4,910 人 , 每 位 間 接 人 員 年 平 均 受 課 時 數 為 超 過 20 小 時 , 全 年 教 育 訓 練 費 用 約254 萬 元 。60
營 運 概 況 除 由 行 政 管 理 本 部 規 劃 及 舉 辦 內 訓 課 程 供 同 仁 們 進 修 外 , 對 於 無 法 滿 足 同 仁 之 特殊 專 業 / 需 求 之 課 程 時 , 亦 鼓 勵 員 工 參 加 外 部 專 業 機 構 安 排 之 訓 練 課 程 , 並 將 相 關訊 息 不 定 期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檔 方 式 提 供 同 仁 參 考 。 對 每 一 位 同 仁 所 參 加 過 之 課 程 及訓 練 均 建 檔 管 理 , 並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參 考 。 藉 由 透 過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激 勵 員 工 成 長並 將 所 知 融 入 公 司 的 日 常 管 理 及 工 作 中 , 藉 以 改 善 公 司 各 部 門 的 績 效 與 工 作 品 質。 其 他 勞 資 協 議 情 形本 公 司 自 成 立 產 業 工 會 後 , 凡 是 政 策 之 宣 導 、 員 工 的 心 聲 與 輔 導 均 採 雙 向 溝 通式 進 行 , 並 定 期 舉 辦 座 談 會 做 為 勞 資 雙 方 溝 通 之 橋 樑 , 以 達 成 「 相 互 合 作 」「 增 加產 能 」「 改 善 品 質 」「 增 進 員 工 技 能 」「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 促 進員 工 福 利 」「 照 顧 員 工 生 活 」, 並 「 協 助 政 府 推 動 政 令 」 之 宗 旨 。( 二 ) 員 工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情 形本 公 司 除 依 法 成 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及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 統 籌 辦 理 職 工福 利 金 及 退 休 準 備 金 之 籌 劃 , 提 撥 , 保 管 , 動 用 , 及 相 關 法 令 所 規 範 之 相 關 事 宜 外 ; 亦由 全 體 員 工 成 立 工 會 組 織 , 作 為 勞 方 與 公 司 間 溝 通 的 橋 樑 . 對 於 員 工 各 項 權 益 的 維 護及 福 利 制 度 的 執 行 , 皆 以 法 令 規 範 為 依 據 。( 三 ) 最 近 三 年 度 因 勞 資 糾 紛 所 受 損 失九 十 三 及 九 十 二 年 度 並 無 勞 資 糾 紛 而 致 損 失 。 九 十 四 年 雖 因 合 併 而 資 遣 之 三 位 員工 對 資 遣 費 金 額 產 生 爭 議 , 惟 本 公 司 係 依 法 進 行 合 併 案 之 相 關 程 序 ( 包 含 資 遣 費 等 )且 台 南 縣 政 府 亦 認 定 本 公 司 並 無 違 反 勞 基 法 相 關 規 定 。 此 勞 資 問 題 係 因 雙 方 認 知 不 同, 即 使 未 來 決 議 若 有 不 利 本 公 司 , 蒙 受 損 失 將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伍 拾 萬 元 。 對 本 公 司 之 影響 極 微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