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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國會制的一致政府與憲政運作: 以馬英九總統第一任 ... - 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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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2/ 第 三 十 卷 第 四 期<br />

項 , 須 提 出 相 關 的 報 告 彙 送 立 法 院 備 查 ( 黃 秀 端 ,2003:24-25)。<br />

另 外 , 立 法 院 的 職 權 規 定 中 明 確 記 載 ,「 各 機 關 發 布 的 行 政 命 令 ,<br />

則 應 送 立 法 院 查 照 , 立 法 院 也 得 依 法 交 付 委 員 會 審 查 , 或 發 現 其 中<br />

有 違 反 、 變 更 或 牴 觸 法 律 情 形 , 或 應 以 法 律 規 定 事 項 而 以 命 令 定 之<br />

者 , 得 經 院 會 議 決 通 知 原 訂 頒 機 關 於 兩 個 月 內 更 正 或 廢 止 , 逾 期 未<br />

更 正 或 廢 止 者 , 該 命 令 失 效 」。 立 法 院 可 以 根 據 這 項 規 定 , 來 嚴 格<br />

監 督 行 政 部 門 的 命 令 制 定 和 執 行 。<br />

簡 言 之 , 反 對 黨 控 制 多 數 的 國 會 可 以 運 用 多 元 的 方 式 來 監 督 行<br />

政 部 門 , 因 此 少 數 政 府 時 期 的 行 政 和 立 法 的 權 力 反 而 較 為 平 衡 , 以<br />

及 相 關 的 法 律 制 定 和 預 算 執 行 傾 向 於 共 識 型 模 式 , 而 非 多 數 決 模<br />

式 。 雖 然 少 數 政 府 的 行 政 、 立 法 衝 突 是 常 態 化 的 現 象 , 但 是 其 優 點<br />

是 行 政 和 立 法 因 為 對 立 而 增 加 了 透 明 性 以 及 政 策 制 定 的 過 程 中 會 納<br />

入 不 同 黨 派 的 意 見 。 因 為 行 政 和 立 法 部 門 的 黨 派 組 成 不 同 , 激 烈 的<br />

政 治 競 爭 反 而 讓 選 民 知 曉 政 策 或 法 律 通 過 的 過 程 和 不 同 立 場 , 可 以<br />

使 得 選 民 有 充 分 的 資 訊 得 以 進 行 評 斷 。 另 外 , 決 策 的 過 程 中 , 執 政<br />

黨 和 反 對 黨 的 意 見 必 須 進 行 協 商 、 妥 協 , 任 何 一 個 政 黨 不 能 獨 斷 地<br />

決 定 法 律 、 預 算 或 政 策 的 最 後 結 果 。 當 然 這 樣 的 過 程 可 能 會 看 到 兩<br />

黨 相 互 攻 訐 的 競 爭 白 熱 化 的 現 象 , 但 是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思 考 , 選 民<br />

可 以 有 更 多 的 政 治 訊 息 , 不 會 對 於 決 策 過 程 或 決 策 結 果 產 生 資 訊 不<br />

對 稱 的 現 象 。<br />

相 對 地 , 一 致 政 府 時 期 的 行 政 和 立 法 的 互 動 傾 向 於 所 謂 的 多 數<br />

決 模 型 。 多 數 決 模 型 的 具 體 事 證 可 以 經 由 分 析 國 會 所 通 過 的 法 案 ,<br />

看 出 一 些 端 倪 。 表 一 是 立 法 院 第 七 屆 第 二 至 第 八 會 期 法 律 案 通 過 總<br />

數 中 行 政 院 與 立 法 委 員 提 案 所 佔 數 額 , 第 二 、 三 、 四 、 七 和 第 八 會<br />

期 中 , 行 政 院 提 案 通 過 比 例 皆 超 過 五 成 以 上 , 而 在 第 五 會 期 行 政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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