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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國會制的一致政府與憲政運作: 以馬英九總統第一任 ... - 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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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2/ 第 三 十 卷 第 四 期<br />

理 須 經 由 總 統 提 名 , 國 會 同 意 ; 當 國 會 連 續 三 次 拒 絕 總 統 所 提 的 總<br />

理 人 選 時 , 總 統 必 須 解 散 國 會 。 實 際 運 作 上 , 俄 羅 斯 曾 經 出 現 總 統<br />

和 國 會 反 對 勢 力 爭 奪 行 政 權 組 成 的 現 象 。 例 如 , 杜 馬 國 會 (the Duma)<br />

兩 次 否 決 總 理 提 名 人 齊 諾 梅 爾 金 的 任 命 案 , 直 到 第 三 次 才 由 國 會 可<br />

以 接 受 的 總 理 人 選 普 理 馬 科 夫 (Yevgeny Maksimovich Primakov),<br />

通 過 同 意 權 的 投 票 ( 吳 玉 山 ,2000:100-101)。 綜 合 來 看 , 總 統 國<br />

會 制 下 的 總 理 因 為 是 由 總 統 所 任 免 , 需 要 聽 命 於 總 統 , 但 其 也 不 可<br />

以 完 全 忽 視 國 會 的 意 見 , 然 而 根 據 憲 法 , 總 理 必 須 向 國 會 負 責 。 特<br />

別 是 當 總 統 與 國 會 多 數 出 現 政 策 立 場 的 衝 突 時 , 總 理 就 會 面 臨 需 要<br />

向 總 統 或 國 會 負 責 的 兩 難 困 境 。 因 此 , 總 統 、 國 會 多 數 即 使 是 在 一<br />

致 政 府 的 型 態 下 , 還 是 有 可 能 會 出 現 明 顯 的 政 策 歧 異 。 過 去 對 於 一<br />

致 政 府 的 研 究 , 認 為 其 較 能 促 進 政 治 穩 定 , 基 本 上 這 樣 的 論 證 意 涵<br />

著 , 一 致 政 府 下 較 不 可 能 出 現 行 政 和 立 法 的 衝 突 。 因 為 當 行 政 和 立<br />

法 的 多 數 都 是 由 同 一 政 黨 來 控 制 時 , 可 以 透 過 政 黨 的 平 台 或 總 統 的<br />

溝 通 來 協 調 。 但 是 , 當 立 法 的 多 數 選 擇 傾 聽 多 數 的 民 意 , 而 總 統 和<br />

總 理 則 選 擇 與 民 意 偏 離 的 政 策 方 向 時 , 則 一 致 政 府 也 會 出 現 總 統 和<br />

其 同 黨 多 數 的 國 會 之 間 的 衝 突 。 過 去 的 半 總 統 制 文 獻 比 較 少 談 到 這<br />

個 部 份 , 本 文 試 圖 針 對 這 個 部 份 進 行 探 索 , 並 以 台 灣 總 統 國 會 制 之<br />

一 致 政 府 運 作 為 分 析 個 案 , 以 期 搭 建 更 精 緻 化 的 一 般 性 論 證 或 概 念<br />

架 構 。<br />

相 同 的 憲 政 體 制 搭 配 不 同 的 政 黨 體 系 可 能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行 政 和<br />

立 法 的 互 動 模 式 。 俄 羅 斯 ( 葉 爾 欽 總 統 時 期 ) 和 台 灣 同 樣 屬 於 總 統<br />

國 會 制 , 但 是 其 運 作 的 模 式 會 因 為 政 黨 體 系 的 不 同 而 出 現 不 同 的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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