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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國會制的一致政府與憲政運作: 以馬英九總統第一任 ... - 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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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2/ 第 三 十 卷 第 四 期<br />

院 長 , 由 閣 員 執 行 政 策 的 模 式 ( 錢 震 宇 ,2012)。 這 種 模 式 突 顯 總<br />

統 權 力 的 延 伸 以 及 行 政 院 院 長 權 力 的 限 縮 。 依 據 憲 法 第 五 十 三 條 的<br />

規 定 , 行 政 院 是 國 家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以 及 憲 法 第 五 十 六 條 , 行 政 院 副<br />

院 長 、 各 部 會 首 長 及 不 管 部 部 會 之 政 務 委 員 , 由 行 政 院 提 請 總 統 任<br />

命 之 等 條 文 , 內 閣 閣 員 是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 而 不 是 由 總 統 來 指 揮 監 督 。<br />

總 統 直 接 指 揮 的 優 點 可 以 避 免 內 閣 閣 員 有 資 訊 不 對 稱 的 問 題 , 但 是<br />

這 樣 的 模 式 會 出 現 行 政 院 院 長 無 實 質 的 權 力 以 及 有 些 內 閣 閣 員 可 能<br />

較 聽 命 於 總 統 的 現 象 。 法 國 半 總 統 制 的 一 致 政 府 也 出 現 類 似 的 經<br />

驗 。 法 國 的 總 統 和 總 理 的 關 係 存 在 著 原 本 就 有 的 結 構 式 困 境 , 例 如<br />

雖 然 所 有 的 閣 員 知 悉 總 統 的 優 越 性 , 但 是 這 些 內 閣 閣 員 認 為 行 政 部<br />

門 是 由 兩 個 團 隊 組 成 , 一 個 是 總 統 的 團 隊 , 另 一 個 是 總 理 的 團 隊<br />

(Suleiman, 1980: 109)。 假 如 總 統 和 總 理 分 屬 於 同 一 多 數 中 的 不 同<br />

派 系 時 , 他 們 之 間 的 衝 突 會 阻 礙 政 策 制 定 的 效 能 和 效 率 , 以 及 使 政<br />

府 變 的 不 穩 定 (Skach, 2005: 16)。 當 有 些 內 閣 閣 員 屬 於 總 統 的 團<br />

隊 , 而 另 外 一 些 內 閣 閣 員 屬 於 行 政 院 院 長 的 團 隊 時 , 行 政 體 系 分 歧<br />

的 協 調 便 成 為 一 致 政 府 所 必 須 面 對 的 可 能 困 境 。 具 體 的 實 例 如 下 。<br />

陳 冲 院 長 提 出 虛 擬 境 外 區 的 概 念 , 讓 本 國 勞 工 和 外 國 勞 工 的 薪 資 可<br />

以 分 開 處 理 , 與 勞 委 會 主 委 王 如 玄 的 主 張 本 國 勞 工 和 外 國 勞 工 不 能<br />

脫 勾 處 理 的 立 場 明 顯 不 同 , 而 馬 總 統 力 挺 勞 委 會 主 委 王 如 玄 , 使 得<br />

行 政 院 院 長 的 威 信 受 到 質 疑 , 或 是 造 成 閣 員 有 爭 議 就 越 過 行 政 院 院<br />

長 向 總 統 報 告 的 情 形 ( 蔡 惠 萍 ,2012)。 這 個 例 子 凸 顯 總 統 和 行 政<br />

院 院 長 以 及 閣 員 之 間 的 權 責 區 分 出 現 了 問 題 , 行 政 體 系 缺 乏 一 元<br />

化 , 並 出 現 了 雙 頭 馬 車 的 現 象 。<br />

台 灣 憲 法 規 定 的 總 統 和 行 政 院 院 長 的 關 係 和 實 際 運 作 的 總 統<br />

和 行 政 院 院 長 的 關 係 有 著 極 為 明 顯 的 落 差 。 根 據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之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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