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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國會制的一致政府與憲政運作: 以馬英九總統第一任 ... - 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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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2/ 第 三 十 卷 第 四 期<br />

總 統 可 以 在 沒 有 舉 行 國 會 選 舉 的 情 形 下 , 更 換 總 理 和 政 府 、 總 統 可<br />

以 組 成 獲 得 國 會 信 任 的 聯 盟 、 總 統 可 以 藉 由 選 擇 政 府 的 構 成 方 式 來<br />

影 響 黨 內 派 系 的 衝 突 競 爭 、 總 統 可 以 因 為 特 定 政 策 出 現 的 不 幸 結<br />

果 , 選 擇 去 制 裁 自 己 的 政 府 , 來 保 持 其 職 位 的 完 整 性 (Suleiman, 1994:<br />

157)。 行 政 院 院 長 劉 兆 玄 的 例 子 正 足 以 說 明 半 總 統 制 雙 元 行 政 系 統<br />

的 其 中 一 個 彈 性 。 總 統 因 為 特 定 政 策 出 現 的 不 幸 結 果 , 在 無 選 舉 的<br />

情 況 下 , 選 擇 去 撤 換 自 己 的 政 府 , 來 保 持 其 職 位 的 完 整 性 。 換 言 之 ,<br />

行 政 院 院 長 承 擔 危 機 處 理 失 當 的 所 有 政 治 責 任 。 在 台 灣 , 因 為 總 統<br />

直 選 的 關 係 , 選 民 還 是 會 對 民 選 的 最 高 首 長 課 以 政 治 責 任 。 學 界 和<br />

媒 體 還 是 習 慣 以 馬 政 府 來 稱 呼 一 致 政 府 時 期 的 運 作 , 這 個 名 稱 雖 然<br />

與 憲 法 規 定 不 盡 相 符 , 但 也 實 際 指 涉 總 統 應 該 要 負 擔 所 有 的 政 治 責<br />

任 或 施 政 的 成 敗 。 法 國 半 總 統 制 運 作 也 有 類 似 的 經 驗 。 法 國 總 統 密<br />

特 朗 曾 經 提 到 ,「 我 不 是 政 府 , 有 時 人 民 將 我 和 政 府 混 淆 在 一 起 ,<br />

我 也 不 知 道 為 什 麼 , 我 有 權 力 可 以 讓 政 府 注 意 一 些 特 定 的 事 物 以 及<br />

需 要 的 時 候 , 我 會 給 政 府 建 議 」(Elgie and Machin, 1991: 62)。 然<br />

而 , 實 際 上 法 國 總 統 如 果 同 時 掌 握 國 會 多 數 時 , 其 也 同 時 掌 握 了 政<br />

府 的 運 作 , 即 使 總 統 府 不 被 稱 之 為 政 府 。<br />

( 二 ) 馬 英 九 總 統 和 吳 敦 義 院 長<br />

在 劉 兆 玄 院 長 下 台 後 , 馬 英 九 總 統 提 名 國 民 黨 籍 立 法 委 員 吳 敦<br />

義 擔 任 行 政 院 院 長 。 吳 敦 義 院 長 曾 經 擔 任 過 南 投 縣 縣 長 、 高 雄 市 市<br />

長 等 職 務 , 同 時 擁 有 行 政 和 立 法 部 門 的 公 職 經 驗 。2012 年 , 行 政 院<br />

院 長 吳 敦 義 被 馬 總 統 提 名 為 副 總 統 , 與 前 任 行 政 院 院 長 的 命 運 大 不<br />

相 同 , 可 以 說 是 更 上 一 層 樓 。 然 而 , 吳 敦 義 院 長 任 內 發 生 一 件 國 光<br />

石 化 的 事 件 , 凸 顯 政 策 不 穩 定 或 政 策 逆 轉 現 象 。 國 光 石 化 案 是 指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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