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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客生存指南 - TRAC Tenant Resource & Advisory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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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前 解 除 租 約<br />

如 果 你 在 租 約 到 期 之 前 遷 出 (“ 提 前 解 除 租 約 ”) 而<br />

又 沒 有 找 人 接 租 , 房 東 可 要 求 你 交 租 , 直 至 另 一 租<br />

客 遷 入 為 止 。 如 果 房 東 沒 有 設 法 尋 找 另 一 租 客 , 你<br />

也 許 能 提 出 反 對 。 盡 早 以 書 面 形 式 給 予 通 知 。<br />

提 前 解 除 租 約 的 費 用<br />

如 果 在 租 約 到 期 之 前 搬 遷 , 你 可 能 要 負 責 房 東 在 招<br />

租 方 面 的 廣 告 及 行 政 費 用 。 這 費 用 稱 為 算 定 損 害 賠<br />

償 , 款 額 應 該 是 再 租 出 住 處 的 花 費 的 合 理 估 計 數<br />

字 。 你 可 通 過 在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 調 解<br />

糾 紛 聽 證 反 對 不 合 理 的 款 額 。 請 記 住 , 除 了 算 定 損<br />

害 賠 償 之 外 , 你 可 能 還 要 繼 續 交 租 , 直 至 有 新 租 客<br />

入 住 或 租 約 期 滿 為 止 。<br />

尋 找 他 人 接 租<br />

如 果 你 要 提 前 解 除 為 期 半 年 或 以 上 的 租 約 , 你 可 以<br />

尋 找 新 租 客 接 租 。 如 果 你 打 算 離 開 並 且 不 再 回 來 ,<br />

你 可 以 把 租 約 “ 過 戶 ” 給 另 一 租 客 。 在 這 種 情 況<br />

下 , 接 手 的 租 客 負 責 履 行 剩 下 的 租 約 。 不 過 , 新 租<br />

客 如 不 這 樣 做 , 你 仍 有 可 能 要 負 責 。<br />

若 你 只 是 暫 時 離 開 , 之 後 會 回 來 , 你 可 以 “ 分 租 ”<br />

給 另 一 租 客 。 在 你 離 開 期 間 , 你 要 對 租 處 負 責 。 只<br />

有 在 得 到 房 東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你 才 可 以 過 戶 或 分 租 給<br />

另 一 租 客 。 房 東 不 可 以 蠻 不 講 理 或 不 近 人 情 , 拒 絕<br />

讓 你 這 樣 做 。 要 取 得 書 面 的 許 可 。 假 如 房 東 不 允<br />

許 , 你 可 以 要 求 調 解 糾 紛 ( 請 參 閱 第 10 章 「 調 解 糾<br />

紛 」)。<br />

因 維 修 沒 有 做 妥 而 搬 遷<br />

你 或 會 因 為 維 修 沒 有 做 妥 而 氣 憤 , 有 意 搬 遷 。 你 仍<br />

應 該 給 房 東 恰 當 的 通 知 , 否 則 你 有 可 能 要 交 下 一 個<br />

月 的 租 , 以 及 房 東 把 地 方 再 租 出 的 費 用 。 如 果 是 提<br />

前 解 約 , 你 可 能 要 賠 償 更 多 錢 。 如 有 必 須 進 行 的 維<br />

修 , 你 有 權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 請 參 閱 第 10 章 「 調 解 糾<br />

紛 」)。<br />

58 tenants.b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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