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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和预算委员会 - 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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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 略 目 标 一<br />

计 划 2<br />

商 标 、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和 地 理 标 志<br />

计 划 背 景<br />

2.1. 品 牌 越 来 越 被 看 作 是 取 得 竞 争 优 势 的 主 要 根 源 。 它 们 对 新 产 品 ( 包 括 服 务 ) 的 商 业 化 至 关 重<br />

要 , 并 在 飞 速 发 展 的 经 济 中 向 客 户 提 供 了 产 品 的 相 关 信 息 。 为 数 越 来 越 多 的 经 济 研 究 , 对 品 牌 之 于<br />

创 新 的 作 用 及 其 对 整 个 经 济 的 重 要 性 进 行 了 评 估 。 同 样 , 外 观 设 计 在 世 界 经 济 中 的 作 用 始 终 举 足 轻<br />

重 , 不 断 涌 现 的 事 例 证 明 了 外 观 设 计 作 为 创 新 和 经 济 增 长 源 泉 的 作 用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决 策 者 须 不<br />

断 对 保 护 品 牌 和 外 观 设 计 的 法 律 框 架 进 行 审 查 , 以 期 推 进 创 新 和 企 业 效 绩 , 并 对 新 出 现 的 挑 战 做 出<br />

明 智 的 应 对 。 对 于 国 家 、 地 区 和 国 际 层 面 传 统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准 则 和 概 念 , 需 要 就 其 持 续 的 相 关 性<br />

和 适 宜 性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 以 满 足 当 今 全 球 化 和 高 度 注 重 品 牌 的 需 求 。 重 要 的 是 , 品 牌 概 念 已 超 越 了<br />

诸 如 专 利 、 版 权 、 商 标 、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和 地 理 标 志 等 知 识 产 权 既 定 的 法 律 类 别 。 计 划 2 将 努 力 取<br />

得 成 果 , 使 <strong>WIPO</strong> 能 够 推 进 兼 顾 各 方 利 益 的 国 际 品 牌 和 外 观 设 计 框 架 的 发 展 , 并 能 建 立 可 以 满 足 成<br />

员 国 品 牌 和 外 观 设 计 产 业 具 体 需 求 的 法 律 环 境 。<br />

实 施 战 略<br />

2.2. 在 发 展 有 助 于 促 进 创 新 和 经 济 增 长 的 兼 顾 各 方 利 益 的 国 际 品 牌 和 外 观 设 计 法 律 框 架 领 域 取<br />

得 进 展 , 是 本 计 划 的 主 要 目 标 。 有 关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注 册 程 序 的 国 际 监 管 框 架 , 商 标 、 工 业 品 外 观<br />

设 计 和 地 理 标 志 法 律 常 设 委 员 会 (SCT) 大 力 推 进 了 《 外 观 设 计 法 条 约 》 方 面 的 工 作 , 旨 在 简 化 外 观<br />

设 计 注 册 程 序 。 此 项 工 作 最 终 将 在 该 两 年 期 内 召 集 一 次 通 过 外 观 设 计 法 条 约 的 外 交 会 议 , 这 一 点 有<br />

待 <strong>WIPO</strong> 大 会 就 此 作 出 决 议 。 此 外 ,SCT 将 审 议 以 下 领 域 的 简 要 专 题 报 告 : 商 标 ( 驰 名 商 标 和 驰 名 商 标<br />

注 册 簿 保 护 ; 国 名 保 护 );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正 式 注 册 或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备 选 方 案 的 外<br />

观 设 计 保 护 方 案 ) 和 地 理 标 志 (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选 项 )。SCT 将 继 续 关 注 域 名 系 统 (DNS)( 与 计 划 7 合 作 )<br />

和 药 用 物 质 非 专 利 名 称 (INN) 领 域 的 发 展 。 在 确 保 顾 及 <strong>WIPO</strong> 成 员 国 不 同 发 展 水 平 的 情 况 下 , 适 当 审<br />

议 : 发 展 议 程 建 议 集 B( 建 议 15 至 17 和 建 议 20 至 22); 与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相 关 的 灵 活<br />

性 ; 所 有 成 员 国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观 点 ; 以 及 在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商 定 的 发 展 目 标 。 还 将 为 成 员 国 和<br />

部 分 国 际 政 府 间 组 织 根 据 《 巴 黎 公 约 》 第 6 条 之 三 的 规 定 对 其 部 分 徽 记 的 保 护 提 供 适 当 法 律 和 行 政<br />

支 持 。 此 外 , 本 计 划 将 与 计 划 9 密 切 协 商 , 承 担 实 施 品 牌 和 外 观 设 计 领 域 的 特 定 发 展 议 程 项 目 的 责<br />

任<br />

3 。 本 计 划 还 将 适 当 顾 及 业 已 完 成 的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及 公 有 领 域 的 发 展 议 程 项 目 的 商 定 成 果 。<br />

2.3. 计 划 2 的 实 施 将 立 足 于 SCT 会 议 , 其 主 要 目 的 意 在 审 议 上 述 各 项 主 题 报 告 , 并 确 定 可 能 的<br />

未 来 行 动 方 案 。 依 据 发 展 议 程 建 议 15,SCT 会 议 将 向 所 有 成 员 国 和 被 认 可 的 观 察 员 开 放 。SCT 将 在<br />

适 当 情 况 下 向 对 口 的 <strong>WIPO</strong> 大 会 报 告 其 工 作 成 果 以 采 取 进 一 步 行 动 。<br />

2.4. 秘 书 处 将 继 续 确 保 有 效 管 理 《 巴 黎 公 约 》 第 6 条 之 三 的 通 知 程 序 并 编 制 一 年 两 期 的 载 有 拟<br />

根 据 第 6 条 之 三 通 知 对 方 的 全 部 符 号 的 电 子 出 版 物 。 有 关 为 利 用 知 识 产 权 促 进 发 展 提 供 便 利 的 战 略<br />

目 标 三 , 计 划 2 将 根 据 国 家 计 划 及 其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确 定 的 优 先 考 虑 事 项 , 为 成 员 国 提 供 国 别 咨<br />

询 。 法 律 咨 询 的 提 供 将 在 适 当 顾 及 发 展 议 程 建 议 1、6、12、13 和 14 的 情 况 下 , 与 计 划 9( 非 洲 、<br />

阿 拉 伯 、 亚 洲 和 太 平 洋 、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国 家 、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 和 计 划 10( 与 欧 洲 和 亚 洲 部 分 国<br />

家 的 合 作 ) 进 行 协 调 。<br />

3<br />

知 识 产 权 与 外 观 设 计 创 造 促 进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企 业 发 展 的 发 展 议 程 项 目 有 待 批 准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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