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和预算委员会 - 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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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 略 目 标 三<br />
府 间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机 构 的 合 作 协 议 和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将 会 被 作 为 集 中 资 源 和 专 门 知 识 的 手 段 加 以 推 广 ,<br />
用 来 寻 求 更 深 远 的 影 响 。 特 别 地 , 也 将 采 取 倡 议 , 来 探 索 <strong>WIPO</strong> 在 国 家 层 面 联 合 国 发 展 援 助 框 架 以<br />
及 与 地 区 经 济 共 同 体 的 合 作 协 议 作 出 贡 献 的 可 能 性 。<br />
9.8. 2010/11 两 年 期 内 根 据 两 个 发 展 议 程 项 目 开 发 了 数 据 库 用 以 记 录 <strong>WIPO</strong> 所 提 供 的 技 术 援 助 活<br />
动 的 范 围 , 这 些 数 据 库 将 继 续 得 以 维 护 和 改 进 , 包 括 旨 在 将 捐 助 国 的 资 金 提 供 与 受 益 国 的 发 展 援 助<br />
需 求 相 匹 配 的 数 据 库 。<br />
9.9. 这 个 有 关 政 策 和 立 法 框 架 、 基 础 设 施 和 信 息 获 取 同 时 直 接 由 相 关 的 专 门 部 门 来 加 以 处 理 的<br />
有 效 环 境 , 其 其 他 要 素 将 由 地 区 局 进 行 协 调 , 作 为 其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框 架 或 国 家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br />
定 期 的 内 部 磋 商 和 对 话 将 成 为 协 调 过 程 的 一 个 常 规 部 分 。<br />
9.10. 总 体 而 言 , 这 些 战 略 旨 在 改 善 本 组 织 提 供 的 发 展 有 关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成 效 , 注 重 成 果 , 确 保<br />
行 动 的 可 持 续 性 和 连 续 性 。<br />
主 要 风 险 和 降 低 风 险 的 战 略<br />
计 划 实 现 成 果 方 面 存 在 的 风 险<br />
已 实 施 或 落 实 中 的 降 低 风 险 的 计 划<br />
存 在 高 安 全 风 险 的 成 员 国 存 在 着 政 治 不 稳 定 的 风 险 , 而 安 全 级<br />
别 降 低 可 能 会 导 致 活 动 的 取 消 或 技 术 援 助 的 延 迟 , 从 而 会 计 划<br />
9 完 全 实 现 其 预 期 成 果 的 能 力 也 会 受 到 影 响<br />
(i) 酌 情 开 展 风 险 评 估 , 制 定 国 家 计 划 / 年 度 活 动 时 考 虑 其 评 估<br />
结 果<br />
(ii) 持 续 与 知 识 产 权 局 和 利 益 攸 关 者 一 起 监 测 , 制 定 其 他 的 计<br />
划<br />
国 家 和 政 府 或 知 识 产 权 局 的 高 级 管 理 层 发 生 的 政 治 变 化 导 致 知<br />
识 产 权 政 策 的 变 化 , 因 为 其 可 能 会 改 变 或 影 响 该 国 国 家 工 作 计<br />
划 , 较 少 或 延 迟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 从 而 影 响 预 期 成 果 的 实 现<br />
(i) 保 持 灵 活 性 , 偶 尔 对 具 体 国 家 的 工 作 计 划 作 出 调 整<br />
(ii) 鼓 励 并 促 进 就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和 工 作 计 划 达 成 共 识<br />
成 果 框 架<br />
预 期 目 标 效 绩 指 标 基 准 目 标<br />
一 .2 符 合 国 情 、 兼 顾 各 方 利<br />
益 的 知 识 产 权 立 法 、 监 管 和<br />
政 策 框 架<br />
对 专 利 、 实 用 新 型 、 商 业 秘 密 和 集<br />
成 电 路 相 关 的 法 律 建 议 的 质 量 感 到<br />
满 意 的 成 员 国 的 数 量 和 百 分 比<br />
2012 调 查 90%<br />
就 商 标 、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和 地 理 标<br />
志 方 面 所 提 供 的 立 法 建 议 提 供 积 极<br />
反 馈 意 见 的 成 员 国 / 地 区 组 织 的 数 量<br />
和 百 分 比<br />
三 个 成 员 国 / 地 区 组 织 就<br />
2012 年 接 收 的 立 法 建 议 提<br />
供 了 积 极 的 反 馈 意 见<br />
10 个 成 员 国 / 地 区 组 织<br />
( 地 区 细 分 ) 提 供 积 极 反<br />
馈 意 见<br />
就 <strong>WIPO</strong> 的 立 法 建 议 提 供 积 极 反 馈 意<br />
见 的 国 家 的 数 量 和 百 分 比<br />
尚 未 收 到 反 馈 信 息 15 个 国 家 ( 地 区 细 分 )<br />
三 .1 国 家 创 新 与 知 识 产 权 战<br />
略 和 计 划 符 合 国 家 发 展 目 标<br />
已 经 通 过 并 正 在 落 实 国 家 知 识 产 权<br />
战 略 和 / 或 发 展 计 划 的 国 家 数 量<br />
非 洲 ( 累 计 12 国 )<br />
亚 洲 和 太 平 洋 (8)<br />
阿 拉 伯 (4)<br />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9)<br />
上 述 地 区 细 分 所 包 括 的 5<br />
个 最 不 发 达 国 家<br />
非 洲 ( 累 计 18 国 )<br />
亚 洲 和 太 平 洋 ( 累 计 13<br />
国 )<br />
阿 拉 伯 ( 累 计 7 国 )<br />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 累<br />
计 13 国 )<br />
上 述 地 区 细 分 所 包 括 的<br />
10 个 最 不 发 达 国 家<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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