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临 床 试 验 审 查 : 伦 理 委 员 会 指 南对 中 心 选 择 和 管 理 过 程 的 内 部 稽 查 需 要 合 适 的 员 工 来 进 行 , 并 确 保 试 验 是 根 据 方案 和 相 应 条 例 来 执 行 的 。 通 过 试 验 开 始 后 的 内 部 程 序 评 估 来 评 价 中 心 的 执 行 情况 , 主 要 考 虑 多 个 与 试 验 相 关 的 项 目 , 例 如 , 按 时 完 成 的 监 察 拜 访 百 分 比 、 能 被评 估 的 受 试 者 百 分 比 ( 没 有 违 反 方 案 )、24 小 时 内 报 告 的 严 重 不 良 事 件 百 分比 、 被 合 理 执 行 的 知 情 同 意 文 件 百 分 比 、 问 题 / 病 例 报 告 表 的 页 数 以 及 缺 失 数 据项 / 病 例 报 告 表 页 的 数 目 。QA 小 组 对 中 心 的 评 估 会 贯 穿 整 个 试 验 , 以 审 查 方 案 和 监 管 遵 从 性 , 从 而 确 保 关注 受 试 者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 并 确 保 试 验 监 察 员 报 告 的 问 题 已 被 解 决 。 用 于 中 心 选 择的 QA 标 准 包 括 较 多 的 受 试 者 人 数 、 人 员 流 动 率 和 / 或 不 良 事 件 的 异 常 数 量 ( 高 /低 )。要 成 为 一 个 成 功 的 监 察 员 , 很 重 要 的 一 点 就 是 要 培 养 自 己 的 直 觉 , 以 便 能 清 楚 地知 道 每 个 中 心 应 当 监 察 什 么 及 对 每 项 活 动 应 当 给 予 多 少 关 注 。 这 有 助 于 找 到 在 试验 执 行 过 程 中 最 可 能 出 现 问 题 的 地 方 。 中 心 稽 查 / 检 查 过 程 中 , 以 下 几 项 是 出 现最 多 的 不 足 之 处 : 没 有 遵 循 方 案 ; 没 有 保 留 足 够 的 精 确 记 录 ; 知 情 同 意 书 出 现 问题 ; 没 有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申 办 方 的 要 求 报 告 不 良 事 件 ; 没 有 解 释 对 药 物 的 处 理 。多 数 申 办 方 制 定 了 一 套 普 遍 的 监 察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 但 是 此 外 , 方 案 通 过 设 立 受 试者 必 须 经 历 的 程 序 和 评 估 计 划 来 规 定 研 究 的 执 行 过 程 。 研 究 拜 访 过 程 中 要 求 的 活动 越 多 , 所 需 要 的 监 察 就 会 越 多 , 同 时 监 察 员 也 越 有 可 能 发 现 不 足 。试 验 中 心 监 察 拜 访 (I 期 试 验 每 日 一 次 ,II/III 期 疫 苗 试 验 这 种 简 单 试 验 是 每 月 一次 或 更 少 ) 需 要 定 期 执 行 。 每 次 拜 访 后 , 监 察 员 都 要 完 成 一 份 报 告 , 并 将 其 呈 交给 监 察 员 的 主 管 ( 通 常 是 申 办 方 /CRO 的 项 目 经 理 ) 和 研 究 者 。 最 近 的 趋 势 是 ,如 果 监 察 员 的 调 查 结 果 可 能 会 影 响 试 验 受 试 者 的 安 全 或 试 验 的 执 行 , 机 构 会 要 求申 办 方 向 EC 提 供 一 份 机 构 研 究 中 心 监 察 报 告 的 副 本 。 一 些 机 构 会 将 此 要 求 添 加到 临 床 试 验 方 案 中 , 因 为 它 构 成 了 机 构 /组 织 的 质 量 保 证 政 策 的 一 部 分 。3.6 人 类 研 究 保 护 计 划 认 证一 个 确 保 临 床 试 验 能 够 得 以 执 行 同 时 又 符合 伦 理 的 办 法 就 是 加 入 认 证 计 划 , 以 确 保组 织 会 遵 从 临 床 研 究 的 现 代 理 念 。 一 个 突出 的 例 子 就 是 美 国 的 人 类 研 究 保 护 项 目 认证 委 员 会 (AAHRPP,http://www.AAHRPP.org)。AAHRPP 成立 于 2001 年 , 其 目 的 是 将 认 证 发 展 为 一种 手 段 , 以 确 保 研 究 的 高 质 量 和 伦 理 合 理性 。AAHRPP 是 志 愿 的 、 同 行 驱 动 的 和 教育 性 质 的 认 证 模 型 。 它 致 力 于 认 可 研 究 组织 的 优 质 HRPP。AAHRPP 认 证 标 准领 域 I: 组 织标 准 I-1: 该 组 织 应 拥 有 系 统 化 的 综 合 性 人 类研 究 保 护 计 划 , 可 以 为 所 有 研 究 受 试 者 提 供 保护 。 该 组 织 中 的 人 员 应 了 解 并 严 格 遵 从 人 类 研究 保 护 计 划 中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纲 要 I.1.A. 遵 照 书 面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 以 确定 通 过 人 类 研 究 保 护 计 划 监 管 各 种 活 动 的时 间 。纲 要 I.1.B. 该 组 织 应 将 人 类 保 护 计 划 的 职责 委 派 给 一 位 具 有 足 够 地 位 、 权 利 以 及 独立 性 的 官 员 , 以 确 保 该 计 划 的 实 施 和 维持 。纲 要 I.1.C. 该 组 织 应 拥 有 并 遵 守 书 面 的 政策 和 程 序 , 以 便 允 许 机 构 审 查 委 员 会 和 伦理 委 员 会 独 立 于 其 他 实 体 , 并 在 保 护 研 究受 试 者 方 面 独 立 进 行 运 作 。纲 要 I.1.D. 该 组 织 应 拥 有 书 面 政 策 和 程序 , 阐 明 人 类 研 究 保 护 计 划 的 伦 理 标 准 和实 践 , 并 予 以 遵 守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申 办方 、 研 究 者 、 研 究 人 员 、 研 究 受 试 者 、 机构 审 查 委 员 会 或 者 伦 理 委 员 会 都 能 接 触 到相 关 政 策 和 程 序 。
第 3 章 临 床 试 验 的 科 学 、 伦 理 以 及 质 量 保 证 97该 认 证 标 准 符 合 或 超 出 国 际 和 当 地 对 保 护的 要 求 , 但 它 同 样 也 是 合 理 的 、 可 达 到 的并 能 代 表 当 前 的 最 优 办 法 。 寻 求 认 证 的 组织 / 机 构 / 公 司 /EC( 都 被 称 为 “ 组织 ”), 必 须 设 有 认 证 标 准 中 定 义 的 “ 人类 研 究 保 护 计 划 ”( 请 参 见 前 页 及 本 页 的文 本 框 )。截 止 到 2009 年 12 月 , 共 有 200 个 组 织获 得 了 该 认 证 ; 其 中 有 176 个 研 究 或 医疗 组 织 ,12 个 EC,1 个 临 床 试 验 服 务 供应 商 以 及 一 个 制 药 公 司 。 全 美 最 好 的 26所 医 学 院 中 , 已 有 14 所 获 得 了 认 证 。对 于 一 个 组 织 来 说 , 认 证 的 第 一 步 是 进 行彻 底 的 自 我 评 估 。 这 使 得 它 可 以 发 现 并 纠正 计 划 中 的 缺 点 。 申 请 认 证 前 , 组 织 应 对要 申 请 认 证 的 计 划 单 元 有 明 确 的 概 念 。 内部 审 查 的 结 果 要 以 申 请 的 形 式 呈 交 给AAHRPP。本 章 的 以 下 部 分 列 举 了 AAHRPP 自 我 评估 推 荐 的 重 要 元 素 , 针 对 三 个 领 域 的 评估 :(I) 组 织 (II) EC (III) 研 究 者 。 这 种 尝试 使 得 人 类 研 究 保 护 保 证 的 两 个 重 要 方 面得 到 强 调 。 您 的 组 织 和 您 的 EC 达 到 可 接受 的 标 准 了 吗 ?EC 管 理 、 运 作 和 责 任 的重 要 要 素 是 什 么 ?3.7 AAHRPP 认 证 标 准组 织本 部 分 描 述 了 申 请 认 证 的 实 体 ( 为 HRPP承 担 职 责 ) 的 结 构 特 点 。 组 织 结 构 指 的 是组 织 符 合 HRPP 职 责 范 围 的 办 法 ( 请 参 见文 本 框 )。 组 织 应 将 其 HRPP 应 用 于 所 有研 究 , 而 不 考 虑 其 资 金 来 源 、 研 究 类 型 或执 行 研 究 的 地 点 。 组 织 通 过 与 研 究 者 和 研究 人 员 、EC、 申 办 方 、 受 试 者 和 社 区 的关 系 来 履 行 这 些 职 责 。组 织 不 仅 有 责 任 保 护 人 类 研 究 受 试 者 的 权利 和 健 康 , 还 必 须 确 保 他 们 参 与 到 研 究中 。 研 究 受 试 者 在 每 个 阶 段 的 参 与 , 能 帮助 所 有 人 获 得 尊 重 他 人 的 伦 理 原 则 。 除 了纲 要 I.1.E. 该 组 织 应 拥 有 教 育 计 划 , 致 力于 改 进 负 责 保 护 研 究 受 试 者 权 利 和 健 康 的人 员 的 资 质 和 专 业 技 能 。纲 要 I.1.F. 该 组 织 应 拥 有 书 面 政 策 和 程序 , 以 用 于 审 查 提 议 的 试 验 的 科 学 及 学 术有 效 性 , 并 予 以 遵 守 。 这 些 程 序 与 伦 理 审查 同 时 进 行 。纲 要 I.1.G. 该 组 织 应 拥 有 书 面 政 策 和 程序 , 以 便 确 认 人 类 研 究 执 行 地 点 的 相 应 法律 , 并 在 审 查 和 执 行 研 究 时 将 其 纳 入 考虑 , 解 决 联 邦 或 国 家 法 同 当 地 法 律 之 间 的冲 突 , 并 予 以 遵 守 。标 准 I-2: 该 组 织 必 须 确 保 人 类 研 究 保 护 计 划拥 有 充 足 的 资 源 , 来 保 护 研 究 受 试 者 在 该 组 织执 行 或 监 察 的 研 究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和 健 康 。标 准 I-3: 该 组 织 的 跨 国 研 究 活 动 必 须 符 合 其人 类 研 究 保 护 计 划 中 阐 明 的 伦 理 原 则 , 并 在 研究 中 给 受 试 者 提 供 相 应 的 保 护 。 在 该 组 织 的 主要 地 点 执 行 试 验 必 须 遵 守 当 地 法 律 并 对 文 化 环境 加 以 考 虑 。标 准 I-4: 该 组 织 应 对 研 究 受 试 者 的 问 题 进 行回 应 。 纲 要 I.4.A. 该 组 织 应 拥 书 面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便 为 过 去 、 现 在 或 未 来 的 研 究 受 试 者 及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建 立 一 条 安 全 、 保 密 且 可 靠的 渠 道 , 使 之 能 够 对 顾 虑 、 关 心 和 问 题 进行 讨 论 ; 获 取 信 息 ; 将 输 入 信 息 提 供 给 某个 与 研 究 方 案 或 计 划 无 关 的 知 情 人 , 并 予以 遵 守 。纲 要 I.4.B. 该 组 织 应 当 在 合 适 的 时 候 , 开办 各 种 活 动 来 加 强 受 试 者 、 未 来 的 受 试 者或 他 们 的 团 体 对 人 类 研 究 的 理 解 。 必 须 定期 对 这 些 活 动 进 行 评 估 改 进 。纲 要 I.4.C. 该 组 织 应 促 进 团 体 成 员 在 合 适时 候 参 与 研 究 的 设 计 和 实 施 以 及 成 果 的 传播 。标 准 I-5: 该 组 织 应 在 必 要 时 评 估 和 改 进 对 组织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 准 则 以 及 指南 的 遵 从 性 。 该 组 织 同 样 应 在 必 要 时 对 人 类 研究 保 护 计 划 的 质 量 、 效 力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和改 进 。纲 要 I.5.A. 该 组 织 应 执 行 稽 查 、 调 查 或 使用 其 他 方 式 来 评 估 对 组 织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 准 则 以 及 指 南 的 遵 从性 。 该 组 织 应 在 必 要 时 做 出 改 进 以 提 高 遵从 性 。纲 要 I.5.B. 该 组 织 应 执 行 稽 查 、 调 查 或 使用 其 他 方 式 来 评 估 人 类 研 究 保 护 计 划 的 质量 、 效 力 和 有 效 性 。 该 组 织 应 在 必 要 时 找到 人 类 研 究 保 护 计 划 的 优 点 和 弱 点 并 做 出改 进 , 以 提 高 该 计 划 的 质 量 、 效 力 和 有 效性 。纲 要 I.5.C. 该 组 织 应 拥 有 书 面 政 策 和 程序 , 以 便 研 究 者 和 研 究 人 员 向 该 组 织 提 出有 关 人 类 研 究 保 护 计 划 , 包 括 伦 理 审 查 过程 , 的 问 题 或 建 议 , 并 予 以 遵 守 。纲 要 I.5.D. 该 组 织 应 拥 有 书 面 政 策 和 程序 , 以 便 提 交 对 未 遵 从 人 类 研 究 保 护 计 划要 求 的 指 控 和 调 查 结 果 , 并 予 以 遵 守 。 该组 织 应 在 必 要 时 同 机 构 审 查 委 员 会 或 伦 理委 员 会 合 作 , 以 确 保 在 出 现 不 合 规 行 为 时保 护 受 试 者 。 这 种 政 策 和 程 序 包 括 在 必 要时 对 这 些 行 为 进 行 举 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