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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歸佛陀的教導二 - 台灣南傳上座部佛教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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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第 一 章 導 論 新 時 代 的 方 向 : 學 習 佛 陀 的 教 導第 一 節 總 綱 213可 能 因 其 間 的 明 顯 不 融 。 重 釋 這 個 志 學 銘 句 , 試 著 對 照 第 五 節 的 表解 , 可 用 號 碼 表 示 期 數 如 下 :「(1) 立 本 於 根 本 佛 教 之 淳 樸 ,(2)宏 闡 中 期 佛 教 ( 指 「 初 期 大 乘 」) 之 行 解 ,(?)( 梵 化 之 機 應 慎 ),(3)攝 取 後 期 佛 教 之 確 當 者 」。在 《 印 順 1989》 的 前 六 節 , 試 以 後 期 的 判 教 , 融 合 前 期 之 說 ,特 別 是 《 印 度 之 佛 教 》 的 志 學 銘 句 。 如 此 重 釋 , 首 先 造 成 實 質 內 容的 轉 換 。 例 如 ,《 印 度 之 佛 教 》 的 「(2) 中 期 」( 性 空 唯 名 ) 與 「(3)後 期 」( 虛 妄 唯 識 與 真 常 唯 心 ) 乃 以 大 乘 「 論 」 的 三 系 為 主 ; 新 判的 四 期 說 , 初 期 大 乘 與 後 期 大 乘 主 要 乃 「 經 」 說 為 主 。 再 如 「( 梵( 改 為 『 天 』) 化 之 機 應 慎 )」, 本 指 「 中 期 佛 教 」 相 伴 的 「 梵 化 」;《 契 理 人 間 》 依 《 聖 典 集 成 》 的 四 悉 檀 ( 判 印 佛 史 為 四 期 ), 重 釋說 :「 『 初 期 大 乘 』 的 神 化 部 分 , 如 看 作 『 長 阿 含 經 』 那 樣 , 是 『 世界 悉 檀 』、『 吉 祥 悅 意 』」( 頁 42)。 如 此 重 釋 , 宗 趣 上 正 同 於 《 聖 典集 成 》 所 判 釋 的 「 秘 密 大 乘 佛 教 」 352 ; 在 《 契 理 人 間 》 第 五 節 ( 頁352 (a) 這 些 發 展 , 略 引 如 下 。(a1) 在 《 聖 典 集 成 》( 頁 878), 結 說 :「『 秘 密 大 乘 佛 教 』 流 行 ,『 劣 慧 諸 眾 生 , 以 癡 愛 自 蔽 , 唯 依 於 有 著 …… 為 度彼 等 故 , 隨 順 說 是 法 』。 這 是 重 在 『 世 間 悉 檀 』。 佛 法 一 切 聖 典 的 集 成 , 只 是四 大 宗 趣 的 重 點 開 展 。」(a2) 在 《 契 理 人 間 》( 頁 31), 幾 乎 同 引 上 文 , 結說 :「 四 、『 秘 密 大 乘 佛 法 』 的 流 行 , 融 攝 了 印 度 神 教 所 有 的 宗 教 行 儀 。 如 說 :『 劣 慧 諸 眾 生 , 以 癡 愛 自 蔽 , 唯 依 於 有 著 。…… 為 度 彼 等 故 , 隨 順 說 是法 』。…… 是 『 世 界 悉 檀 』。 佛 法 一 切 聖 典 的 集 成 , 只 是 四 大 宗 趣 的 重 點 開 展 。」(a3) 在 《 契 理 人 間 》( 頁 42), 重 釋 說 :「 『 初 期 大 乘 』 的 神 化 部 分 , 如看 作 『 長 阿 含 經 』 那 樣 , 是 『 世 界 悉 檀 』、『 吉 祥 悅 意 』」。31), 亦 已 重 引 《 聖 典 集 成 》 所 判 釋 的 「 秘 密 大 乘 佛 教 」。 可 見 , 依四 期 的 定 說 ,「( 梵 ( 改 為 『 天 』) 化 之 機 應 慎 )」( 本 指 「 中 期 佛 教 」相 伴 的 「 梵 化 」) 如 何 判 屬 呢 ? 若 要 維 持 四 悉 檀 的 四 判 印 佛 史 , 就暗 示 著 通 於 「 秘 密 大 乘 佛 教 」。 因 此 , 在 《 契 理 人 間 》 的 小 書 , 不只 重 釋 銘 句 的 內 容 有 異 ; 三 次 重 引 志 學 銘 句 ( 頁 1、18、32), 三次 的 字 句 都 異 。 可 見 , 該 書 的 用 心 所 在 。除 了 實 質 內 容 的 改 造 , 判 攝 原 則 也 轉 換 。 在 〈 法 海 探 珍 〉 353 與《 印 度 之 佛 教 》 354 , 都 以 所 謂 的 「 三 法 印 」 為 判 教 的 所 依 ; 到 1952的 〈 從 依 機 設 教 來 說 明 人 間 佛 教 〉, 改 用 四 悉 檀 。 及 至 1971 年 《 聖典 集 成 》, 基 於 聖 典 成 立 史 所 示 的 四 悉 檀 , 四 判 印 佛 史 , 建 立 新 的判 教 , 成 為 後 期 定 論 。 所 以 ,《 契 理 人 間 》 用 四 悉 檀 的 判 攝 原 則 重釋 前 期 的 判 教 。正 因 實 質 內 容 與 判 攝 原 則 的 轉 換 , 其 乃 融 貫 而 有 創 新 , 合 而 不同 ; 以 後 期 融 釋 前 期 , 後 期 判 教 則 為 定 論 。 如 此 重 釋 志 學 銘 志 , 亦間 接 鬆 解 《 印 度 之 佛 教 》 的 判 教 。 因 為 , 該 書 的 判 教 , 乃 是 束 五 期為 三 時 ; 如 該 書 的 〈 自 序 〉( 頁 3):「 察 印 度 佛 教 之 流 變 , 自 其 事理 之 特 徵 , 約 為 五 階 而 束 之 為 三 時 」; 或 說 :「 印 度 佛 教 五 期 之 流 變 ,(b2) 這 個 發 展 而 造 成 的 差 異 , 原 因 在 於 判 攝 原 則 已 改 依 「 四 大 宗 趣 」,而 又 根 源 於 「『 四 部 』 聖 典 的 特 性 」( 如 《 聖 典 集 成 》 頁 878 結 說 :「 佛 法 的四 大 宗 趣 , 從 『 四 部 』 聖 典 的 特 性 中 表 現 出 來 。」353 《 印 華 4》 頁 76-7。354 《 印 度 之 佛 教 》〈 自 序 〉 頁 4; 頁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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