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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歸佛陀的教導二 - 台灣南傳上座部佛教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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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第 一 章 導 論 新 時 代 的 方 向 : 學 習 佛 陀 的 教 導第 一 節 總 綱 189作 重 點 , 不 再 是 初 創 時 的 大 乘 三 系 , 而 是 大 乘 之 前 。《 聖 典 集 成 》不 僅 研 究 佛 法 時 代 , 還 發 展 聖 典 成 立 史 論 , 新 判 佛 教 , 正 式 開 始 典範 的 後 期 , 最 後 鑄 成 後 期 的 新 體 系 。觀 察 新 典 範 的 研 創 歷 程 , 更 關 鍵 的 線 索 是 各 式 的 判 教 。 在 上 述的 前 期 著 作 中 , 共 有 四 式 判 教 的 書 文 (1941〈 法 海 探 珍 〉、1942《 印度 之 佛 教 》、1952〈 從 依 機 設 教 來 說 明 人 間 佛 教 〉、1968《 有 部 論書 》)。 其 中 的 三 式 (1941、1942、1968), 被 摘 述 於 嵩 壽 自 述 學 思的 綜 論 性 小 書 《 遊 心 法 海 六 十 年 》( 代 稱 為 《 遊 心 法 海 》 或 《 印 順1985b》) 與 1989 的 《 契 理 人 間 》 303 ; 而 1952 的 長 文 , 只 置 於 「 人間 佛 教 」 處 304 。 在 二 本 專 著 (1942、1968), 集 中 於 印 度 佛 教 史 ,原 創 性 較 高 ;《 印 度 之 佛 教 》 更 富 判 教 的 目 的 (《 有 部 論 書 》 只 數 語概 判 , 判 教 的 重 要 性 遠 不 及 1952 之 文 ), 仍 「 啟 發 」 自 太 虛 法 師 的判 教 定 論 。 更 明 顯 的 啟 發 , 在 新 創 典 範 的 前 期 , 若 廣 涉 印 度 佛 教 與印 度 境 外 的 三 大 傳 統 教 區 、 總 論 整 體 佛 教 思 想 與 時 代 回 應 , 則 引 用發 展 太 虛 法 師 的 判 教 定 論 。 這 表 現 在 另 二 判 教 的 長 文 等 305 。在 1941 年 寫 的 〈 法 海 探 珍 〉 與 1952 年 講 的 〈 從 依 機 設 教 來 說明 人 間 佛 教 〉, 都 消 化 太 虛 法 師 晚 年 判 教 的 三 大 主 題 , 歸 結 於 回 應時 代 的 實 踐 標 誌 。《 法 海 探 珍 》, 從 三 法 印 出 發 , 依 之 判 教 ; 結 說 :303 《 印 順 1985b》 頁 12&15-7、《 印 順 1989》 頁 6-8。304 《 印 順 1985b&1989》 頁 19&47。305218&263。相 類 的 影 響 , 又 如 《 佛 法 概 論 》(《 印 順 8》 頁 30-9)、《 印 順 16》 頁「 佛 教 是 實 踐 的 人 生 宗 教 」。 在 1952 的 長 文 , 試 行 「 依 機 設 教 來 說明 人 間 佛 教 」; 長 文 之 首 即 舉 出 「 依 機 設 教 」 的 「 施 教 宗 旨 」(《 印順 14》 頁 29-32), 乃 依 「 佛 陀 應 機 說 法 的 四 大 宗 旨 」( 所 謂 的 「 四悉 檀 」 306 ), 不 是 〈 法 海 探 珍 〉 的 三 法 印 ; 歸 結 於 「 提 倡 人 間 佛 教 」。判 「 教 乘 類 別 」( 同 上 , 頁 32), 實 則 消 化 太 虛 法 師 判 教 的 「 理 之實 際 及 三 級 三 宗 」 的 「 三 級 」( 所 謂 五 乘 共 法 、 三 乘 共 法 、 大 乘 不共 法 ), 改 造 為 「 五 乘 、 三 乘 、 一 乘 的 類 別 」。 該 文 接 著 論 「 教 史 遞演 」( 同 上 , 頁 36-43), 實 則 綜 合 點 說 太 虛 法 師 判 教 的 另 二 主 題 (「 教之 佛 本 及 三 期 三 系 」 與 「 行 之 當 機 及 三 依 三 趣 」 307 ); 就 時 代 的 當機 行 持 與 趣 向 , 歸 結 於 正 式 「 提 倡 人 間 佛 教 」( 同 上 , 頁 43)。 接著 , 長 論 「 諸 乘 應 機 的 分 析 」( 同 上 , 頁 44-73), 抉 擇 證 說 人 間 佛教 ; 內 容 近 於 〈 法 海 探 珍 〉 綜 論 「 佛 教 是 實 踐 人 生 的 宗 教 」(《 印 華4》 頁 100-11), 而 更 成 熟 。 可 見 , 這 兩 文 有 相 同 的 性 質 與 目 的 , 都從 判 教 而 建 立 實 踐 標 誌 。 所 以 說 , 在 這 兩 篇 長 文 , 都 消 化 改 造 太 虛法 師 的 判 教 定 論 , 而 創 新 典 範 。306 1944 年 的 《 阿 含 講 要 》 即 已 應 用 「 四 悉 檀 」( 源 自 《 大 智 度 論 》), 判四 《 阿 含 經 》 的 宗 趣 。 到 《 聖 典 集 成 》, 則 另 有 新 用 。307 「『 行 』 是 側 重 當 機 者 實 踐 上 說 的 。 佛 在 世 時 , 當 機 說 法 , 隨 聞 而 解 ,隨 解 而 行 而 證 。 所 依 所 趣 , 在 當 機 的 各 人 有 無 量 差 別 , 不 能 拘 說 ……。 今 判三 依 三 趣 , 乃 就 三 個 時 代 機 宜 的 大 概 而 言 。 佛 法 流 傳 至 今 , 已 有 二 千 五 百 年 ,現 在 正 是 第 三 千 年 間 。 依 教 中 說 : 佛 法 有 正 法 、 像 法 、 末 法 、 三 個 時 期 : 正法 住 世 的 時 間 有 一 千 年 , 像 法 亦 然 , 而 末 法 則 有 萬 年 。」(《 太 虛 全 書 》 精 第1 冊 ,p.525 ~ p.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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