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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歸佛陀的教導二 - 台灣南傳上座部佛教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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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第 一 章 導 論 新 時 代 的 方 向 : 學 習 佛 陀 的 教 導第 一 節 總 綱 55因 其 神 聖 化 嚴 酷 的 階 級 壓 迫 , 助 長 十 惡 業 。 相 對 地 , 基 於 各 種 姓 都存 在 善 惡 業 的 事 實 , 主 張 四 姓 的 價 值 平 等 。 其 次 , 佛 陀 以 善 惡 的 業果 為 原 理 , 從 世 界 史 的 成 壞 變 化 , 解 釋 各 團 體 的 社 會 分 工 與 目 的 ,以 助 安 住 世 間 、 造 福 興 善 。 第 三 , 最 重 要 的 , 四 姓 之 內 各 有 善 惡 業 ,以 世 間 善 業 為 基 礎 , 好 樂 修 行 的 人 , 依 法 修 證 菩 提 , 創 造 生 命 的 終極 價 值 。學 習 佛 陀 的 有 層 次 的 方 法 與 態 度 , 當 代 詮 釋 可 分 三 層 。 首 先 ,批 判 任 何 型 態 的 神 權 創 造 階 級 結 構 48 , 不 論 是 宗 教 式 的 或 民 族 式 或文 化 式 , 回 歸 人 的 行 為 價 值 。 其 次 , 尊 重 世 間 的 善 業 與 合 理 知 見 ( 佛法 所 謂 的 十 善 業 ), 各 宗 教 多 元 相 益 49 ; 並 以 佛 法 與 世 界 相 「 看 」,48這 類 似 《 蔡 譯 Armstrong1996》 批 判 的 「 神 的 選 民 神 學 」( 頁 101)。同 書 應 用 於 化 解 當 代 的 衝 突 , 批 判 說 :「 這 種 神 學 又 在 三 大 教 各 式 基 本 教 義派 中 重 新 展 現 生 機 」( 頁 102)。 相 同 的 問 題 , 西 方 進 入 19 世 紀 以 來 , 明 顯發 展 「 歐 洲 中 心 論 」( 德 國 的 Hegel 可 為 代 表 ), 自 倡 所 謂 「 白 種 人 的 負 擔 」,造 成 自 他 無 限 的 負 擔 。 東 亞 文 明 相 激 , 在 東 亞 的 日 本 民 族 主 義 者 , 自 許 為 東亞 的 救 星 , 發 起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 二 戰 後 , 準 宗 教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 則 有 「 紅色 中 國 的 世 界 觀 」 之 殃 (《 許 譯 Smart2004》 頁 506)。 今 日 , 存 在 所 謂 的 「 宗教 衝 突 」; 所 謂 的 民 族 中 心 論 或 威 脅 論 等 , 正 在 釀 製 下 一 波 的 災 禍 。 這 些 ,正 是 佛 陀 揭 穿 的 世 間 苦 難 。49 (a) 佛 陀 常 以 離 十 惡 向 十 善 ( 共 論 於 教 外 人 士 , 作 為 宗 教 溝 通 的 方法 。 例 如 , 在 《 雜 第 1039-40&1042-3 經 》(《 雜 會 下 》 頁 749&753) 與 《A10:167&176》(V p.249&263)、《M 41-2》。(b) 佛 陀 溝 通 或 化 解 當 時 的 婆 羅 門 教 人 士 , 可 參 《 雜 . 婆 羅 門 相 應 》(《 雜 會 下 》 頁 113f.) 與 《S7》(Ⅰp.160)。看 清 世 界 、 見 到 佛 教 , 從 全 球 化 看 佛 教 世 界 、 從 佛 教 世 界 看 全 球 化 ,思 議 佛 法 的 當 代 史 「 觀 」, 以 助 善 解 時 代 、 善 待 世 間 。 第 三 , 研 究 :世 間 善 業 為 基 , 如 何 契 機 進 修 菩 提 之 道 。 這 個 研 究 , 正 是 : 佛 陀 三重 契 機 , 教 授 適 合 修 證 的 道 次 第 。 即 使 非 佛 教 徒 、 沒 有 特 定 宗 教 的人 、 教 外 人 士 , 佛 陀 適 加 引 導 , 自 加 用 功 , 亦 可 能 修 證 「 入 信 之 道 」,見 道 成 聖 、 再 皈 信 。 因 此 , 本 書 研 究 三 重 契 機 之 教 , 詮 釋 當 代 之 用 ;審 思 佛 法 的 當 代 史 觀 , 顯 揚 世 間 共 尊 的 善 業 與 合 理 知 見 , 以 為 進 修道 次 的 必 要 基 礎 。 佛 法 的 生 活 之 用 , 佛 陀 之 教 的 當 代 詮 釋 , 正 由 此開 始 善 見 世 間 , 善 思 而 行 , 實 踐 世 間 善 業 , 契 機 進 修 道 次 第 , 契 理趣 證 菩 提 。另 方 面 , 在 《M13》 與 《 中 阿 第 99 經 》, 佛 陀 契 教 比 丘 眾 , 批判 當 時 苦 難 的 衝 突 現 象 : 追 逐 五 欲 , 造 成 王 與 王 共 爭 、 父 與 子 相 爭 、兄 弟 相 爭 。 在 該 經 , 佛 陀 的 解 決 的 方 法 , 未 分 析 齊 家 治 國 平 天 下 的方 案 ; 批 判 爭 逐 五 欲 之 後 , 就 由 個 人 修 身 治 心 , 導 向 修 行 解 脫 。 採50取 這 種 方 法 的 部 份 人 士 , 有 時 忽 略 : 聖 典 傳 載 佛 陀 教 及 民 安 國 泰 與世 界 和 樂 的 方 法 與 理 想 、 洞 穿 王 權 與 國 事 51 ; 而 只 取 修 行 解 脫 的 部份 。 修 學 佛 法 , 個 人 有 擇 要 之 用 、 擇 時 的 學 習 重 點 與 詮 釋 , 若 任 依己 意 與 己 需 , 無 法 度 地 詮 釋 佛 陀 之 教 , 將 陷 於 以 偏 概 全 、 支 離 破 碎 ,5051例 如 ,《 長 第 2 經 》( 大 1 頁 11 上 - 中 ) 與 《D16:1:4》 的 「 七 不 退 法 」。例 如 , 佛 陀 與 波 斯 匿 王 的 對 話 (《 雜 . 剎 帝 利 相 應 》《 雜 會 下 》 頁 83f.與 《S3》I p.68f.); 單 論 止 戰 真 和 平 , 可 參 見 《 雜 第 1236-7 經 》(《 雜 會 下 》頁 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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