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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歸佛陀的教導二 - 台灣南傳上座部佛教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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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第 一 章 導 論 新 時 代 的 方 向 : 學 習 佛 陀 的 教 導第 一 節 總 綱 43第 定 型 式 為 線 索 , 研 究 其 完 整 地 與 部 份 地 出 現 在 經 藏 的 詳 細 狀 況25 。 在 聖 典 傳 載 , 各 式 道 次 第 定 型 式 中 , 該 式 乃 最 長 且 綜 攝 的 。 該式 道 次 第 的 止 觀 之 學 中 , 曾 詳 教 四 禪 與 六 神 通 ; 學 者 討 論 四 禪 在 佛法 修 證 之 地 位 時 , 常 為 關 鍵 的 論 辯 文 獻 ; 例 如 ,《 空 之 探 究 》 主 張「 四 禪 是 佛 說 定 法 的 根 本 」 時 26 , 引 據 《 中 部 阿 含 》 的 10 經 為 證 ,經 據 都 或 詳 或 略 出 現 《 沙 門 果 經 》 的 道 次 第 定 型 式 。《Kin-tung2004a》回 顧 既 有 研 究 成 果 時 , 還 特 別 指 出 :《Gethin1992》 乃 有 價 值 的 研 究基 礎 27 。 結 論 指 出 : 該 定 型 式 ( 原 型 ) 的 古 老 , 批 評 :《Griffiths1983》20 經 》; 第 四 個 譯 本 兼 詳 道 次 第 。(b) 初 步 理 解 經 文 的 大 致 內 容 , 可 參 見 上 舉 的 漢 譯 本 , 或 《D2 沙 門 果經 註 疏 》。25 (a) 大 致 上 , 出 現 在 《 長 部 阿 含 》《D2-13》 與 《 長 阿 第 20&22-29 經 》(《D9&13 與 長 阿 第 28&26》 在 四 禪 之 上 有 異 )。《 中 部 》 有 12 經 ( 頁 47),對 應 於 《 中 阿 》( 括 號 表 示 ), 經 號 依 序 如 下 : 第 27(146).38(201).39(182).51.53.60.76.79(208).94.101(19).112(187).125(198)。《 中 阿 》的 經 教 較 難 決 定 , 大 致 出 現 在 10 經 , 經 號 依 序 如 下 ( 括 號 乃 可 對 應 的 《 中部 》):19(101).65.80.105(6).144(107).146(27).147.182(39).187(112).204(26)。 ( 與 《Kin-tung2004a》 所 示 略 異 )。(b) 本 書 在 不 同 的 脈 絡 , 會 重 述 該 道 次 第 的 相 關 研 究 ; 詳 見 本 章 第 三節 第 二 與 四 項 。26 《 印 順 1985a》 頁 13-4( 可 核 對 上 一 條 註 )。27 《Kin-tung2004a》(p.20):《Gethin1992》 一 書 乃 「valuable foundationfor our discussion」。認 為 四 禪 的 定 型 式 不 在 最 早 階 段 , 乃 後 期 集 入 28 。 由 此 可 見 ,《Kin-tung2004a》 大 致 主 張 :( 四 禪 結 合 於 ) 止 觀 相 應 的 道 次 第 定型 式 乃 最 早 期 的 傳 授 。 29其 次 , 南 傳 佛 教 禪 法 在 東 南 亞 的 華 人 圈 , 早 有 廣 泛 的 傳 授 30 。在 台 灣 的 推 展 , 林 崇 安 教 授 是 重 要 的 貢 獻 者 。 研 究 巴 利 語 系 佛 教 的「 純 觀 行 者 」 的 修 行 方 式 ,〈 林 崇 安 2000〉 乃 重 要 的 先 驅 31 。 在 〈 溫2829頁 85-6。同 一 學 風 與 論 題 中 , 還 有 〈 自 拙 2003〉。 另 外 ,《 中 華 佛 學 學 報 》 第8.9&11 刊 有 Biswadeb Mukherjee 的 文 章 。30 (a1) 早 年 的 傳 播 , 主 要 是 在 華 人 的 英 語 圈 內 。1998 年 起 , 海 外 華人 佛 弟 子 合 譯 的 《 帕 奧 1-5& 全 》, 分 別 在 台 灣 、 香 港 、 馬 來 西 亞 出 版 ; 對 海外 華 人 ( 用 華 語 ) 理 解 南 傳 禪 法 , 有 很 多 貢 獻 。 帕 奧 禪 師 本 人 , 亦 多 次 在 台 、馬 傳 授 禪 法 , 在 港 教 授 佛 法 ; 並 曾 親 自 在 中 華 本 土 主 持 密 集 禪 修 ( 如 2005年 ), 其 戒 子 亦 有 中 國 籍 比 丘 ( 據 比 丘 馬 興 達 的 來 涵 )。 其 在 東 亞 的 日 本 , 亦傳 禪 教 , 並 有 日 本 籍 戒 子 。(a2) 華 語 圈 內 , 早 年 使 用 的 資 料 主 要 是 葉 均 先 生 譯 的 《 清 淨 道 論 》、《 達摩 攝 義 葉 譯 》( 附 錄 諸 多 解 說 的 文 章 )。 這 些 法 施 , 還 是 源 自 太 虛 法 師 的 學 團 。《 帕 奧 1-5》 與 《 達 磨 精 解 》, 提 供 流 暢 易 讀 的 法 義 , 並 化 為 禪 法 ; 加 上 《 南傳 菩 薩 道 》, 則 對 南 傳 佛 教 有 更 多 認 識 。(b)S. G. Goenka 傳 承 的 內 觀 禪 法 ( 參 見 《 葛 印 卡 1999》), 不 只 弘 傳於 台 灣 為 主 的 海 外 華 人 , 亦 已 在 中 國 大 陸 教 授 ( 據 台 灣 內 觀 的 法 友 所 說 )。這 個 居 士 傳 承 的 禪 法 , 源 自 緬 甸 , 傳 於 國 際 ; 受 用 於 佛 教 的 僧 信 , 還 有 教 外人 士 。 這 例 證 佛 陀 在 聖 典 內 的 多 重 教 導 , 僧 信 弘 護 佛 法 , 居 士 方 便 交 流 於 教外 人 士 , 教 法 相 益 於 社 會 。( 例 參 《 雜 . 質 多 羅 相 應 》 與 《S41》)31特 別 是 頁 58-63。 其 據 《 阿 含 經 》 研 究 止 觀 , 至 少 還 有 〈 林 崇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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