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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歸佛陀的教導二 - 台灣南傳上座部佛教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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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第 一 章 導 論 新 時 代 的 方 向 : 學 習 佛 陀 的 教 導第 一 節 總 綱 221年 ) 364 。 這 一 不 足 與 不 「 平 允 」, 早 受 太 虛 法 師 評 議 。 這 種 判 教 的特 殊 旨 趣 , 初 大 為 一 期 ,「 佛 法 」 為 一 期 , 所 謂 的 「 部 派 」 則 缺 隱 ,試 著 直 接 連 結 貫 通 ; 具 體 化 於 四 類 聖 者 的 架 構 , 從 而 形 成 典 範 後 期的 核 心 。 判 教 論 所 基 的 聖 典 成 立 史 論 , 則 更 值 得 研 究 365 。364 (a) 太 虛 法 師 基 於 自 判 的 晚 年 定 論 , 評 《 印 度 之 佛 教 》 所 判 乃 不 足以 含 攝 印 度 境 外 三 系 。(a1) 自 說 詳 為 :「 基 佛 世 之 淳 樸 , 握 持 馬 鳴 、 龍 樹 、 無 著 之 一 貫 大 乘 ,前 融 采 聲 聞 分 流 而 後 攝 擇 宗 見 各 持 與 如 來 一 體 ; 亦 即 依 流 傳 在 中 國 者 , 攝 持錫 蘭 傳 者 及 擇 取 西 藏 傳 者 , 成 一 批 評 而 綜 合 而 陶 鑄 之 新 體 系 , 庶 其 為 著 述 印度 佛 教 史 之 目 標 歟 !」(《 太 虛 全 書 》 精 第 25 冊 ,p.50)。(a2) 太 虛 法 師 評 《 印 度 之 佛 教 》 所 判 的 「 三 時 教 」 為 「 除 別 存 偏 見 者 ,無 論 何 人 難 想 其 平 允 」。(a2.1) 先 說 自 己 的 判 教 :「 印 度 之 佛 教 : 佛 世 根 本為 一 期 , 初 五 百 年 小 行 大 隱 為 一 期 , 中 五 百 年 大 盛 小 衰 為 一 期 , 後 五 百 年 密興 顯 附 為 一 期 ; 此 按 著 教 史 常 識 , 灼 然 可 知 者 」。(a2.2) 接 著 評 說 :「 原 著於 此 千 五 百 年 中 乃 在 馬 鳴 後 、 無 著 之 前 短 短 百 餘 年 為 龍 樹 提 婆 獨 立 一 時 , 馬鳴 為 大 乘 興 印 度 之 本 , 抑 令 湮 沒 , 無 著 與 密 教 極 少 關 係 , 乃 推 附 後 時 密 咒 為一 流 ; 約 為 第 一 時 六 百 年 , 第 二 時 一 百 年 , 第 三 時 八 百 年 , 則 除 別 存 偏 見 者 ,無 論 何 人 難 想 其 平 允 也 。」(《 太 虛 全 書 》 精 第 25 冊 ,p.63)(b) 可 能 受 此 評 議 ,1952 年 的 判 教 長 文 又 重 判 三 期 各 為 五 百 年 (《 印順 14》 頁 38-43), 略 同 於 〈 法 海 探 珍 〉 的 三 期 判 (《 印 華 4》 頁 77)。 若 緣該 評 議 , 而 重 「 思 考 」; 更 顯 初 創 新 典 範 時 , 受 太 虛 法 師 的 「 啟 發 」。《 聖 典集 成 》 提 出 新 的 判 教 論 , 正 適 合 劃 分 新 典 範 的 前 後 期 。365 (a) 可 參 見 《 復 歸 ( 二 )》〈 導 論 章 〉 第 三 節 。 在 《 復 歸 ( 一 )》( 頁38-43 及 其 下 的 註 腳 ), 曾 順 〈 水 野 弘 元 1988〉, 略 評 其 主 張 。 首 先 , 其 貢 獻乃 : 印 順 法 師 整 編 《 雜 阿 含 經 》 的 「 組 織 面 」 與 「 復 原 面 」 都 極 合 理 」。 其在 《 契 理 人 間 》 的 前 7 節 , 以 四 悉 檀 四 判 聖 典 史 與 印 佛 史 , 融鑄 前 期 的 兩 類 判 教 , 點 釋 華 語 系 佛 教 舊 典 範 的 台 賢 判 教 ; 兼 而 重 整四 類 聖 者 的 法 義 架 構 。 第 7 節 融 貫 的 第 二 類 , 則 是 為 了 「 說 明 人 間佛 教 」, 第 8-10 節 進 而 解 釋 。 其 中 , 一 再 紹 述 太 虛 法 師 言 行 ( 如 頁44 & 50 & 67), 在 最 後 一 頁 ( 頁 69), 結 說 :「 我 是 繼 承 太 虛 大 師的 思 想 路 線 ( 非 『 鬼 化 』 的 人 生 佛 教 ), 而 想 進 一 步 的 ( 非 『 天 化 』的 ) 給 以 理 論 的 證 明 。」 可 見 , 新 典 範 的 歸 本 法 義 與 後 期 判 教 雖 獨立 於 太 虛 法 師 ; 實 踐 目 的 的 時 代 意 義 , 一 生 相 隨 於 太 虛 法 師 的 佛 教現 代 改 革 。嵩 壽 攝 要 後 期 的 新 體 系 時 , 契 引 時 代 新 機 緣 ; 時 隔 1952 年 「 序論 」 人 間 佛 教 , 已 近 四 十 年 。 若 就 時 代 意 識 而 言 , 該 書 說 「 時 代 傾向 」 時 , 仍 同 引 1952 的 「 序 論 」, 同 論 佛 教 的 現 代 發 展 。 該 書 的 回應 引 導 , 明 顯 契 對 其 時 的 現 代 台 灣 佛 教 , 切 要 針 砭 ; 例 如 , 現 代 化伴 隨 的 「 庸 俗 化 」、 宗 教 相 遇 而 來 的 現 代 式 「 天 佛 一 如 」 或 「 三 教次 , 兩 項 待 證 明 處 :「 印 順 法 師 對 經 典 成 立 史 的 研 究 中 , 還 不 能 成 立 其 兩 項基 本 的 歷 史 陳 述 : 一 :《 雜 》 與 《 相 》 是 三 分 說 的 歷 史 順 序 、 二 : 四 部 的 歷史 順 序 是 〈 雜 〉 與 〈 相 〉、 中 、 長 、 增 。」 第 三 , 兩 層 次 的 誤 置 :「〈 雜 整 〉( 與 《 印 順 1971a》) 有 兩 層 次 的 誤 置 。 第 一 層 是 歷 史 順 序 的 誤 置 , 關 鍵 是誤 用 後 起 的 《 雜 阿 含 經 》 為 整 個 歷 史 順 序 之 基 點 。 第 二 層 是 理 論 優 位 的 誤 置 ,誤 以 法 義 真 理 的 理 論 順 序 支 配 事 實 發 展 的 歷 史 順 序 。」(b) 至 於 水 野 博 士 的 主 張 :《 長 部 & 相 應 阿 含 》「 大 體 上 含 有 不 少 古 老的 層 面 」,《 中 & 增 部 阿 含 》 則 較 「 新 層 經 典 」; 部 分 的 《 小 部 》 與 《 四 部 阿含 》 的 詩 偈 ,「 遠 比 四 阿 含 成 立 更 早 」( 參 見 《 水 野 弘 元 1996》 頁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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