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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歸佛陀的教導二 - 台灣南傳上座部佛教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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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第 一 章 導 論 新 時 代 的 方 向 : 學 習 佛 陀 的 教 導第 一 節 總 綱 101聖 典 傳 載 的 佛 陀 之 教 , 以 出 家 僧 眾 為 主 , 這 是 一 般 所 見 的 要點 。 事 實 上 , 將 佛 陀 創 教 置 回 當 時 的 歷 史 背 景 , 觀 察 新 創 的 宗 教 之維 續 與 傳 演 ; 三 重 契 機 之 教 是 自 然 的 需 要 , 符 合 各 自 的 目 的 。 佛 陀之 教 不 專 重 於 僧 眾 , 在 現 存 的 聖 典 文 本 , 對 比 澄 清 教 外 人 士 的 入 信之 道 與 在 家 信 眾 的 證 淨 之 道 , 有 助 彰 顯 佛 陀 的 多 元 生 動 教 導 , 展 開菩 提 之 道 。 三 重 契 機 各 得 法 益 , 同 入 賢 聖 之 法 , 連 續 疊 合 , 構 成 完整 的 菩 提 之 道 。 這 猶 如 修 學 佛 法 , 始 於 離 十 惡 法 向 十 善 法 , 依 十 善法 進 趣 菩 提 ; 或 說 , 始 於 離 八 邪 道 向 世 間 八 正 道 , 依 世 間 八 正 道 進修 出 世 間 八 正 道 , 終 至 漏 盡 的 十 無 學 法 147 。以 佛 陀 為 中 心 的 三 重 同 心 圓 , 交 互 迴 盪 , 推 展 佛 陀 之 教 ; 就 宗教 身 份 的 向 內 轉 變 , 由 教 外 人 士 至 教 內 信 眾 到 僧 眾 , 亦 隱 含 宗 教 職能 與 目 的 的 連 續 發 展 。 相 應 地 , 三 重 契 機 的 道 次 第 , 亦 是 連 續 發 展的 疊 合 , 構 成 佛 陀 之 教 。 本 書 疏 理 三 重 契 機 之 教 後 , 將 作 連 續 疊 合 。佛 陀 正 覺 出 世 , 批 判 在 家 祭 司 為 主 的 傳 統 婆 羅 門 神 教 , 重 塑 新鑄 沙 門 的 修 行 傳 統 148 。 佛 陀 創 新 宗 教 , 始 於 教 外 人 士 的 皈 信 , 弟 子明 顯 分 為 僧 信 。 三 重 契 機 的 佛 陀 之 教 , 反 應 佛 陀 創 教 時 代 的 教 內 外背 景 、 佛 教 形 成 根 源 的 教 學 因 緣 , 乃 至 印 度 傳 統 的 宗 教 背 景 ; 還 通於 更 廣 大 的 宗 教 心 理 與 制 度 。佛 陀 說 法 創 教 , 平 衡 施 用 三 重 契 機 。「 佛 世 佛 教 」 以 佛 陀 為 根 ;佛 世 的 佛 弟 子 ( 及 再 傳 弟 子 ) 歸 本 佛 陀 , 承 佛 餘 威 , 續 佛 之 教 , 形成 佛 教 的 源 頭 活 水 , 可 稱 為 「 根 源 佛 教 」 ( 或 稱 最 早 期 佛 教 ); 這如 聖 典 的 傳 載 :「 如 來 為 法 根 , 為 法 眼 , 為 法 依 (BhagavaM mUlakA,dhammA bhagavaM nettikA, bhagavaM paTisaraNA: 法 植 根 於 世 尊 ,由 世 尊 所 引 導 , 以 世 尊 為 依 歸 )」 149 。 佛 世 為 本 的 根 源 佛 教 , 漸 流 展不 依 人 , 依 義 不 依 語 , 依 了 義 不 依 不 了 義 , 依 智 不 依 識 」( 對 四 依 的 研 究 可參 見 〈Lamotte1985〉, 如 此 吸 納 可 參 見 《 印 順 8》 頁 232-5)。 第 六 , 還 可 綜合 更 後 出 的 「 三 量 」( 參 見 〈 林 崇 安 2005〉)。147研 究 文 獻 , 參 考 本 章 第 二 節 第 二 項 。 於 下 , 略 說 要 義 。(a) 依 聖 典 , 佛 陀 教 導 的 修 行 次 第 , 單 就 法 的 大 略 先 後 , 可 做 如 此 的疊 合 。 首 先 , 以 自 通 之 法 , 引 發 前 七 行 為 的 離 惡 向 善 。 其 次 , 離 十 惡 業 學 十善 業 , 從 十 善 業 的 基 本 面 到 積 極 面 。 第 三 , 從 一 般 宗 教 的 十 善 業 到 世 間 八 正道 。 第 四 , 從 世 間 八 正 道 到 出 世 間 八 正 道 。 第 五 , 出 世 間 八 正 道 次 第 證 四 果 、各 得 十 法 , 終 至 十 無 學 法 。(b) 若 就 人 法 相 合 , 則 是 佛 陀 為 中 心 的 三 重 同 心 圓 , 三 重 契 機 , 適 機入 門 , 各 修 合 用 的 道 次 第 , 疊 合 發 展 , 趣 證 圓 滿 菩 提 。148 (a) 早 於 或 近 於 佛 陀 創 教 的 時 代 , 諸 多 沙 門 團 競 存 。 其 中 的 耆 那 教 ,至 今 仍 傳 於 印 度 本 土 ; 而 佛 教 於 印 度 的 傳 統 , 消 融 於 印 度 本 土 , 而 外 傳 為 世界 宗 教 。(b) 就 佛 教 與 耆 那 教 , 常 被 結 合 而 比 較 於 其 前 的 婆 羅 教 傳 統 。 兩 者 在印 度 的 不 同 結 果 , 除 了 常 被 比 較 於 教 理 , 亦 集 中 在 教 團 , 特 別 是 耆 那 教 的 僧信 結 合 較 嚴 密 ( 例 參 《Lamotte1988》 頁 65、《 耆 那 教 G&S》 頁 39&367)。對 此 , 可 思 考 一 個 點 。 佛 陀 的 創 教 乃 是 法 的 繼 承 。 佛 滅 後 , 僧 團 未 有 一 般 所謂 的 繼 承 者 , 信 眾 更 未 有 ; 這 異 於 耆 那 教 。 所 以 , 佛 教 僧 信 各 依 契 重 的 道 次第 , 結 合 著 法 與 律 , 可 為 共 組 教 團 的 倫 理 原 理 ; 傳 演 入 信 之 道 , 即 是 教 團 相益 於 社 會 。 從 而 , 教 法 住 立 於 世 。149以 佛 世 為 本 的 「 根 源 佛 教 」, 以 佛 為 根 , 歸 本 佛 陀 ; 佛 弟 子 依 教 奉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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