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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歸佛陀的教導二 - 台灣南傳上座部佛教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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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第 一 章 導 論 新 時 代 的 方 向 : 學 習 佛 陀 的 教 導第 一 節 總 綱 191在 1941 的 〈 法 海 探 珍 〉, 結 倡 :「 佛 教 是 實 踐 的 人 生 宗 教 」; 在同 年 較 早 的 〈 佛 在 人 間 〉 短 文 , 已 曾 用 及 「 人 間 佛 教 」(《 印 順 14》頁 15)。 到 了 1952 的 判 教 長 文 , 歸 結 於 確 定 「 提 倡 人 間 佛 教 」。 新典 範 的 時 代 標 誌 乃 「 提 倡 人 間 佛 教 」, 繼 承 太 虛 法 師 以 「 人 生 佛 教 」對 治 中 國 佛 教 之 重 視 死 與 鬼 。 更 重 要 地 , 新 典 範 的 法 義 「 著 眼 於 釋尊 之 特 見 景 行 」, 異 於 太 虛 法 師 代 表 的 中 國 佛 學 ; 進 一 步 對 治 印 度佛 教 的 天 神 化 ( 這 又 影 響 到 中 國 佛 教 而 存 於 太 虛 法 師 的 思 想 ) 308 。後 一 文 「 序 論 」 與 正 式 標 舉 「 人 間 佛 教 」; 而 積 極 的 再 建 構 , 並 落實 推 動 於 教 界 , 則 遠 待 1989 年 出 版 的 《 契 理 人 間 》。 新 典 範 提 倡 人間 佛 教 , 繼 承 改 造 自 太 虛 法 師 的 「 人 生 佛 教 」, 直 到 1989 才 明 顯 落實 推 動 ; 這 亦 是 一 大 線 索 , 觀 察 創 新 典 範 的 前 後 相 續 而 發 展 。總 之 , 在 上 述 四 式 的 判 教 (1941、1942、1952、1968), 呈 顯著 : 印 順 法 師 啟 發 自 太 虛 法 師 的 晚 年 判 教 定 論 , 初 創 新 典 範 。 四 式的 判 教 大 致 分 成 兩 類 。 在 《 印 度 之 佛 教 》( 與 《 印 順 1968》), 集 中於 印 佛 史 , 原 創 性 較 強 , 前 一 書 還 呈 顯 歸 宗 的 差 異 。 另 一 類 則 在308 (a) 同 1952 年 的 〈 人 間 佛 教 緒 言 〉 提 到 :「 這 不 但 中 國 流 於 死 鬼 的偏 向 , 印 度 後 期 的 佛 教 , 也 流 於 天 神 的 混 濫 。…… 所 以 特 提 『 人 間 』 二 字 來對 治 他 : 這 不 但 對 治 了 偏 於 死 亡 與 鬼 , 同 時 也 對 治 了 偏 於 神 與 永 生 」(《 印 順14》 頁 22)。 在 《 印 順 1985b》( 頁 18-9), 說 :「 虛 大 師 說 『 人 生 佛 教 』, 是針 對 重 鬼 重 死 的 中 國 佛 教 。 我 以 印 度 佛 教 的 天 ( 神 ) 化 , 情 勢 異 常 嚴 重 , 也嚴 重 影 響 到 中 國 佛 教 , 所 以 我 不 說 『 人 生 』 而 說 『 人 間 』。」(b) 在 《 楊 惠 南 1991》( 頁 114-5), 分 析 「 太 虛 與 印 順 二 人 不 同 的 佛身 觀 」, 前 者 的 佛 身 觀 是 「 天 」 化 、「 神 」 化 , 後 者 的 是 「 人 間 」 的 。1941 與 1952 的 長 文 , 廣 涉 太 虛 法 師 判 教 定 論 的 三 大 主 題 , 並 化 為實 踐 標 誌 ; 這 就 明 顯 地 吸 收 改 造 。 合 觀 這 兩 篇 長 文 , 清 楚 看 出 新 典範 消 化 吸 收 太 虛 法 師 晚 年 判 教 ; 二 文 透 顯 初 創 典 範 的 用 心 摸 索 , 從而 預 伏 新 典 範 的 可 能 發 展 綜 合 。 雖 然 , 在 《 印 順 1985b&1989》, 綜述 學 思 歷 程 與 融 攝 體 系 時 , 未 如 此 描 繒 ; 更 值 得 靜 觀 , 隨 喜 用 心 修學 的 痕 跡 。並 存 兩 類 判 教 309 , 這 正 說 明 初 創 新 典 範 的 不 穩 定 。 新 典 範 的 根本 思 想 不 同 於 太 虛 法 師 , 卻 引 用 發 展 其 晚 年 判 教 定 論 ; 這 正 說 明 :新 典 範 前 期 的 過 渡 性 , 尚 屬 研 發 初 創 。 更 成 熟 與 獨 立 的 判 教 定 論 ,則 待 新 典 範 的 後 期 。 掩 關 以 來 , 專 心 續 修 佛 法 , 成 果 很 快 問 世 。 在1971 年 的 《 聖 典 集 成 》, 研 習 佛 「 弟 子 見 聞 而 受 持 」 的 聖 典 , 探 本佛 法 ; 進 而 , 依 本 聖 典 的 集 成 史 與 宗 趣 , 開 啟 後 期 所 確 立 的 新 判 教 。到 了 1989 年 的 《 契 理 人 間 》, 則 用 新 判 教 , 試 著 整 合 各 式 判 教 與 新法 義 , 綜 論 「 契 理 契 機 之 人 間 佛 教 」, 鑄 成 後 期 的 體 系 綱 要 。初 創 新 典 範 , 寫 作 《 印 度 之 佛 教 》, 對 治 舊 習 之 病 , 處 境 之 艱乃 至 「 有 人 痛 恨 不 已 」。 但 是 , 新 典 範 回 本 「 釋 尊 之 特 見 景 行 」, 研史 治 學 , 不 假 托 神 化 的 佛 陀 ; 如 此 創 發 新 判 教 系 統 ,「 痛 恨 者 , 只是 在 口 頭 傳 說 中 咒 咀 」。 真 能 評 論 的 太 虛 法 師 與 王 恩 洋 居 士 , 呈 顯著 新 典 範 乃 初 創 於 大 乘 三 系 的 學 風 。 吸 收 太 虛 法 師 的 判 教 定 論 , 而309各 式 判 教 的 書 文 亦 並 被 《 楊 惠 南 1991》 研 究 。 該 書 頁 199-209, 研析 上 述 發 展 的 三 種 判 教 (1941、1942、1968), 並 及 後 來 的 四 期 說 ; 在 頁 194-8,引 用 〈 從 依 機 設 教 來 說 明 人 間 佛 教 〉 的 三 期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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